(管理制度)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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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台政办函〔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函〔2019〕25号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5日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63 号)、《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台政办发〔 2018〕 78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1. 工程设计变更;2. 由非承包方因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3. 材料与设备的换用;4. 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5. 发包方要求的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6. 发包方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7. 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状况等不可预见因素。

因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差错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根据合同条款计算工程奖罚及人工、材料价格调整致使工程造价增减不作为工程变更。

第四条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核、审批管理。

审核小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参与组成。

审核小组联合审批时可根据情况邀请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参加。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 市建设局生成时间: 2011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索引号:TZ016-0301-2011-0012 文 号: 台建规〔2011〕248号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收藏】【推荐】 【打印】 【关闭】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台建规〔2010〕41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

2011年4月1日前已同意分期规划核实的项目,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规划批后管理)。

第三条规划批后管理必须突出维护公共利益,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用房,确保按批准的施工图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不含村民建房,下同)进行的以规划验线、批后跟踪管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是台州市城乡规划批后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各片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台政办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7日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公建项目”)管理,改变原有公建项目分散建设管理的模式,实现公建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和规模化,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更好地发挥公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建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公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是指市级公建项目统一由台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台州市社会发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程管理公司”)履行集中管理项目的建设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公建项目范围是指:经市政府同意,利用财政预算建设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及配套的市政、园林等项目,以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类别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级公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基本程序:(一)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并报市政府同意;(二)市工程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议书等文本编制及报批;(三)市发改委批准项目立项或协助上报项目立项批准;(四)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并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五)市财政局按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六)市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实施(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验收);(七)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浙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表》《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服务保障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8日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为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抓紧抓实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以高质量项目支撑高质量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投资对稳增长优结构的关键作用,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主要目标(一)投资总量保持合理增长。

确保2024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

(二)投资结构不断优化。

确保2024年全省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2023年有所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制造业投资以及生态环保、交通、能源和水利投资增速均快于面上投资增速。

(三)重大建设项目全力提速提效。

2024年推进省重大建设项目1000个以上,计划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

第一批安排省重大建设项目1101个,年度计划投资10313亿元。

力争新建项目开工率达到100%,投资完成率超过100%。

(四)各设区市投资总量持续增长。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增长3%、10%、6%、7%、6%、8%、10%、10%、6%、6.5%、10%。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台政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创新,增强项目承接能力,培育壮大小微企业,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和规范我市工业地产开发建设,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市场化推进、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的要求,有效盘活存量土地,积极拓展发展空间,加快建设工业地产项目(含中小微企业创业园)。

建设一批规划布局科学、产业定位明确、建设规模合理、功能配套齐全的新型产业园。

二、发展原则——政府引导。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激励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工业地产建设领域,统一政府政策目标和社会资本盈利目标,实现多方共赢。

——市场运作。

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参与工业地产开发,大力支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工业地产开发,引领产业集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发展。

——集约利用。

工业地产开发既要积极利用新增用地,更要有效开发存量土地,同时根据产业不同制定相应的容积率和投资强度,实现土地资源效益最大化。

——严格监管。

任何单位不得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在工业地产的规划、开发、销售、转让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工业地产用于工业发展。

三、范围界定工业地产是规划为工业用地,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集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的工业物业总称。

建成后出售、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生产性服务等经营活动,包括工业制造厂房、工业仓储物流、工业研发楼宇等。

四、建设用地存量用地是指按产业调整、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以及符合规划用地性质,布局零乱、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7•【字号】台政办函[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函〔2007〕94号)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制止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用于基本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附加等;(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及外国政府的赠款;(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五)政府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融资;(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程变更是指:(一)工程设计变更;(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建设规划局联合成立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工程变更报批权限: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合同造价,凡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10%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10%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审核小组审核签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全装修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建〔202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根据台州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市场发展的需求,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坚持示范带动与产业助推相结合。

推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示范带头作用,以基地建设和项目示范带动助推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深度发展。

(三)坚持产业升级与协调发展相结合。

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建筑业,实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工作目标(四)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5%以上,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五)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与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1 / 252 / 25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七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 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 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备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 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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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壹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市财政、经贸、建设、审计、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关联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关联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县(市、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壹)农林水项目,以提高防灾、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增进效益为重点,主要考虑本区域范围流域治理、大中型水利设施、渔港建设、滩涂围垦、现代化农业园区、生态林建设等,总投资于5000万元之上;(二)交通项目,以对外运输干线、市域重要通道和重点港区开发为重点,主要考虑铁路、民用机场、码头、公路主干线、大型场站等,总投资于5000万元之上;(三)电力能源项目,以建立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体系,优化能源结构为重点,主要考虑大型核电、火电、110KV之上输变电、清洁能源示范开发等,总投资于5000万元之上;(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为重点,主要考虑城市道路主干网、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大型公园等,总投资于5000万元之上;(五)社会发展项目,以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重点,主要考虑科技、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较大设施项目和标志性建筑,重点旅游景区开发,总投资于5000万元之上;(六)工业项目,以调整工业结构,加快工业集聚,提升产业层次为重点。

主要考虑规划面积于5平方km之上的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城、特色工业园区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

(七)邮电通信项目,以建立现代化的信息网络为重点,主要考虑以公共网为主干,和专用网互联、地面网和空中网互为备份,形成三线合壹(电话、有线电视、数据通信)的区域信息高速公路,总投资1亿元之上。

(八)商贸项目,以发展大市场、大流通、大贸易为重点,主要考虑流通设施建设,完善专业市场、特色街、大商场、超级市场、连锁商店、便利店等多业态互补的商贸格局,总投资于5000万元之上。

(九)其它对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先导性项目。

第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且确定:(壹)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下壹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于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初选名单,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市重点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申请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按照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九条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壹)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二)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方案;(三)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四)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五)编制和审批开工方案;(六)组织竣工验收;(七)组织后评估。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方案、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生态保护规划及关联标准。

重点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于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方案书,且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壹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度。

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建设实施、生产运营、债务偿仍等。

建设单位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批准前,完成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

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机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规定项目法人必须取得特定项目管理资质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监督。

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减少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必须报请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法人应当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于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违法降低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且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有关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依法由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关联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免除。

第十六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工程监理工作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应当和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供电、供水(热、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

合同当事人壹方或双方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第十八条参和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专项工作,且接受关联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政策倾斜,于资金组织、土地指标等方面给予优惠考虑。

第二十条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项目所于地人民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且做好关联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壹条电力、交通、国土资源、电信、供水(热、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所于地的公安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条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有权拒绝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各种名目的收费。

第二十四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初步验收(即交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制度。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向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提交初步验收合格方案;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责成有关单位返修,直至合格。

重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

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其专项验收应当联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重点建设项目于初步验收合格且按规定经过试运行后,由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档案;(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明或进场试验方案;(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六)有经计划、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审验的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文件;(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且经过壹段时期运营后,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评估,且将评估结果向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方案,但非运营性项目能够有选择地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等进行稽察监督。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财政出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稽察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且发出整改通知书;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方案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稽察监督工作,能够采取下列措施:(壹)要求被稽察单位提供和稽察事项关联的文件、合同、帐册及其他有关资料;(二)要求有关人员就稽察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三)进入施工、办公、仓储等和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稽察监督工作应当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稽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壹条稽察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稽察监督人员不得泄露于稽察中知悉的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二条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实施规定的,由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壹)侵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二)采取地区保护、行业垄断等手段,干预合法的招标投标活动的;(三)未经国家或省批准,擅自对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摊派的;(四)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验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或验收的;(五)泄露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六)违法实施检查或行政处罚的;(七)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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