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24专属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24专属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1.1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1.1.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1.2 保险合同的代理人1.1.3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第二条:保险标的2.1 保险标的的定义2.2 保险标的的范围2.3 保险标的的变更第三条:保险责任3.1 保险责任概述3.2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3.3 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限额3.4 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期间4.1 保险期间的定义4.2 保险期间的起始和终止时间4.3 保险期间的续保第五条:保险费5.1 保险费的计算5.3 保险费的退还第六条:保险金给付6.1 保险金给付的条件6.2 保险金给付的程序6.3 保险金给付的金额和方式第七条:合同解除7.1 合同解除的条件7.2 合同解除的程序7.3 合同解除后的权益处理第八条:争议处理8.1 争议处理的方式8.2 争议处理的时间限制第九条:合同的效力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生效时间9.3 合同的无效和解除第十条: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0.1 保险公司的权利10.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1.1 被保险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12.1 受益人的权利12.2 受益人的义务第十三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3.1 代理人的权利13.2 代理人的义务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变更14.2 合同的转让14.3 合同的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1.1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1.1.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
1.1.2 保险合同的代理人是指保险公司授权的、具有合法代理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
1.1.3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给付权利的人。
第二条:保险标的2.1 保险标的的定义是指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2.2 保险标的的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支出。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保险合同内容1. 保险项目: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3. 保险对象:乙方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从事建筑施工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4. 保险金额: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名单及保险费率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具体金额如下:(1)一线施工人员:每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2)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每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5. 保险费用: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保险期间和投保人数,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具体费用如下:(1)保险费率:按照甲方制定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执行;(2)保险费:人民币【】元;(3)支付方式:乙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甲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伤残等级给付乙方保险金。
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治疗的,甲方承担被保险人合理的医疗费用,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合同解除和退还保险费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保险合同,但甲方有权按照解除合同时的保险费率收取乙方相应的保险费。
2.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要求退还保险费的,甲方按照乙方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的90%退还乙方。
四、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建筑行业,人员安全和保护一直是最重要的焦点之一。
建筑施工现场存在许多潜在的危险和风险,因此雇主有责任确保员工的工作场所安全。
然而,意外事件时有发生,造成建筑工人受伤或失去生命。
为了保护施工人员的权益和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应运而生。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由雇主为建筑工人购买的保险,旨在提供全面的保护和赔偿。
这种保险通常覆盖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丧失工资补偿以及意外死亡时的身故赔偿。
通过购买这种保险,雇主能够确保工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的救助和经济补偿。
建筑施工现场的危险多种多样,包括高处作业、物体坠落、电击、机械设备事故等。
即使对工作场所进行了严格的安全措施和培训,意外仍可能发生。
当建筑工人遭受意外伤害时,他们可能需要接受紧急医疗护理和长期康复。
这些医疗费用可能会很高,对于许多工人和他们的家庭来说,支付这些费用可能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然而,有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些费用可以得到覆盖,减轻了工人和雇主的经济压力。
此外,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还提供了残疾赔偿。
在一些严重的意外事故中,建筑工人可能会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部分工作能力。
这将给工人和他们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
然而,有了保险的帮助,工人可以获得适当的赔偿,以应对他们的残疾和失去的工资。
此外,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还提供了丧失工资的补偿。
当工人因意外伤害而暂时无法工作时,他们可能会失去一部分或全部的工资。
这对于许多工人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他们需要支付日常生活开支和家庭开支。
有了保险的帮助,工人可以获得每月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补偿,确保他们能够继续支付开支,稳定家庭经济。
在建筑行业,意外伤害可能导致工人的死亡。
这给亲人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
然而,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还提供了身故赔偿,赔偿给予家庭一定的经济安全感。
这些赔偿金可以用于支付葬礼和丧葬费用,以及为失去经济支柱的家庭提供紧急资金。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建议书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PICC全国24小时报案电话:9551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2012年11月一、保险险种:主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保险责任:(一)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险种特点:*关爱员工,为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障;*可随时变更投保人员;*投保方便,保费低。
(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分门诊、住院)1、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如仅在门诊治疗,则限额为2000元。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险种特点:*为投保单位减轻意外医疗费用负担;*索赔手续简单,赔付到位;三、承保方案保险项目及保额一览表方案一、单位:元方案二、单位:元*投保时需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人员清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随着建筑工程团体规模的不断扩大,工地上的各种工作环境与风险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团体成员的安全与福利,我们推出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本保险方案为建筑工程公司及其团队成员提供全面的意外伤害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 工地意外伤害保障:涵盖了建筑工地上的各类意外伤害,例如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
不论是对工地工人还是管理人员,本保险均能提供全面的赔偿与医疗费用补偿。
2. 交通事故保障:在建筑工程过程中,人员需要频繁出差与外出视察,因此在路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成为了意外伤害的重要因素。
我们的保险方案将覆盖团队成员在交通工具上发生的意外伤害,并提供相应的赔偿与医疗费用补偿。
3. 意外工时保障:由于建筑工程工地的特殊性,成员们时常需要在夜间、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段工作。
本保险方案将为团队成员在这些特殊工时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全面保障,确保团队成员的权益与安全。
4. 集体保障计划:我们的保险方案不仅关注个体安全,也注重团体整体的保障。
在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时,本保险将提供团体性的赔偿与后续支持,确保团队走出困境,继续稳定发展。
通过选择我们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您的团队将获得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建筑工程工作将更加安心与放心。
我们始终致力于保护您与您的团队的权益与福祉,为建筑工程行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一、保险范围该保险适用于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包括工程施工人员、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意外死亡或伤残:保险人对于成员意外身故或伤残提供给付。
意外身故给付为保险金额的100%;意外伤残给付为保险金额的50%-100%,根据伤残程度确定给付比例。
2.触电、溺水、崩塌、火灾、爆炸、高处坠落、施工机械事故等其他工程所特有的意外事故。
3.医疗费用:保险人提供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治疗费用给付,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4.误工补偿:对于因为意外事故而导致工作暂停的成员,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误工补偿给付。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三、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建筑工程团体的规模、工作性质、风险等级等因素来确定。
保险公司会对团体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保险费率。
具体费率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四、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1.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建筑工程团体成员的工作期间内、出差期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提供保险赔偿责任。
2.免除责任: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a.成员故意自伤或自杀;b.成员因酒精、药物或精神疾病所致的意外事故;c.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d.成员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或非工作范围内的意外事故;e.其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免除责任的情况。
五、理赔流程1.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应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附上医疗证明、伤残证明、相关费用证明等申请资料。
4.理赔结算:保险公司确认理赔申请合法有效后,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结算。
六、产品优势1.综合保障: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涵盖了工地所特有的各类意外事故,为建筑工程团体成员提供全面的保障。
2.高额赔付:保险公司对于意外死亡、意外伤残提供高额赔付,确保成员及其家庭的经济安全。
建筑工伤团体意外险

建筑工伤团体意外险建筑工伤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为建筑工人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建筑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职业,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意外伤害的风险,例如坠落、机械碰撞、电击等,并可能导致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
因此,为建筑工人提供一份全面的伤害保险非常重要。
建筑工伤团体意外险主要保障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筑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如坠落、机械碰撞、电击等,保险将提供全面的医疗费用补偿,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对于严重的伤害,保险还将提供残疾赔偿金或身故赔偿金,以帮助工人和他们的家人度过艰难时期。
其次,由于工作条件的特殊性,建筑工人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例如工作时的高温炎烧、高空作业时的高空坠落等。
保险公司将提供额外的附加保险条款,以覆盖这些特殊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保障。
此外,保险还将提供财产损失补偿。
在建筑工作中,工人可能会因意外伤害造成工作工具、设备或工地上的财产损失。
保险将提供相应的赔偿,以帮助工人恢复损失。
此外,建筑工伤团体意外险还将提供一些附加服务。
保险公司将提供24小时的紧急救援服务,如紧急医疗转运、紧急援助等。
此外,保险还将提供专业的职业咨询和指导,以帮助工人了解和预防潜在的职业风险。
最后,建筑工伤团体意外险具有灵活的投保方式和价位选择。
保险公司将根据不同的需求和预算,提供不同的保险方案。
工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总的来说,建筑工伤团体意外险为建筑工人提供全面的保障,可以帮助他们应对意外伤害带来的各种风险和困难。
保险将为他们提供医疗费用、残疾和身故赔偿金、财产损失补偿等各方面的保障,并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和职业咨询等附加服务。
建筑工伤团体意外险是建筑行业中一项非常有价值的保险产品,有助于保护建筑工人的权益和安全。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款为建筑工程团体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保障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为团体成员提供综合保障。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工地人员意外伤害保障:对于在工地工作的团体成员,例如工程师、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提供具体金额的保险金用于赔偿因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2. 财产损失保障: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一些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该保险将为团体提供赔偿,以减轻经济压力。
3. 医疗费用保障:对于因工作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该保险将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4. 残疾赔偿: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团体成员永久性残疾的,将提供给予残疾赔偿金,以提供经济帮助和支持。
5. 死亡赔偿:对于因工作事故导致身故的团体成员,该保险将向其家属提供经济援助,给予合理的赔偿金。
总之,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款为建筑工程团体
成员提供全面保障的保险产品,为团队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减轻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给团队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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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建议书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PICC全国24小时报案电话:9551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2012年11月一、保险险种:主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保险责任:(一)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险种特点:*关爱员工,为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障;*可随时变更投保人员;*投保方便,保费低。
(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分门诊、住院)1、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如仅在门诊治疗,则限额为2000元。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险种特点:*为投保单位减轻意外医疗费用负担;*索赔手续简单,赔付到位;三、承保方案保险项目及保额一览表方案一、单位:元方案二、单位:元*投保时需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人员清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2)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之日24时起丧失,如按人数投保,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3)。
1.3 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1.4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也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 6.4),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5)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6)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 烧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7),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2 责任免除2.2.1 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8);(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
2.2.2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9)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5)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6.10)期间。
2.3 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采取本保险合同2.4第(二)、(三)种交费方式的,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释义见 6.11)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 保险期间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当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1)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竣工次日自行终止。
(2)工程因故完全停工,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
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3)工程因故导致部分停工, 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4)工程因故导致施工合同变更,导致造价、工程面积增加的,在投保人补交工程造价、工程面积变更部分保费后,如涉及工期延长,保险人可依据变更后施工合同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
(5)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但工程因下列几项原因延长工期不超过3个月的,须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超过3个月的,须办理续保手续。
①自然灾害,②工程事故,③设计修改,④拆迁受阻,⑤资金链断裂2.5 保险费保险费有3种方式计收,由双方选定1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一)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保险费=每人保险金额×基准年费率×保险年份数×被保险人人数×人数优惠系数×施工资质系数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仍按上式计算。
(二)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保险费=项目总造价×基准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施工资质系数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保险费=项目总造价×基准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施工未完工期限/合同施工期限)×施工资质系数(三)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按下列算式交纳保险费:保险费=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施工资质系数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保险费=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施工未完工期限/合同施工期限)×施工资质系数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3.1 交费义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