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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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模版

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天科法…2013‟109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已经或将要起诉或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可能引起权利义务变更的民事、劳动、经济、行政事件。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

公司本部负责处理本部法律纠纷案件,并协调各子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检查等工作。

各子公司应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依法独立处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

第五条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减少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发生。

公司领导应当重视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处理规则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由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分工组织,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条法律纠纷发生后,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材料。

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后,向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

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在了解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决定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案件,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注重实效,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

法定代表人决定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案件,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应密切配合,通过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对以公司本部或各子公司为被告或申请人的纠纷案件,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审查报法定代表人决定。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2017年3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三)行政诉讼案件;(四)涉外诉讼;(五)刑事诉讼;(六)其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组织发案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涉案项目负责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明确案件管理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具体负责。

(二)及时性原则。

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法律纠纷案件的重复发生。

(四)与绩效考评挂钩原则。

集团公司将各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绩,作为各下属单位年度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率、案件发生原因、处理结果、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并与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处理集团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或根据案件情况,办理授权下属单位代理集团公司参与具体法律纠纷案件的委托手续;(三)对各下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四)负责选聘和管理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协调相关中介机构;(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总结和备案等工作;(六)整理、分析典型法律纠纷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七)负责组织法律纠纷业务培训和交流;(八)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九)根据集团的相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十)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管理职责。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工作,有效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是指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或与本企业有关的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简称“案件”),包括下列情形:(一)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民事、行政争议或案件;(二)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有关知识产权争议或案件;(三)其他与企业有关的、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单位法律纠纷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劳动法律纠纷管理遵照劳动人事管理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因授权执法而引起的行政法律纠纷管理遵照集团公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公司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法律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法律纠纷的管理和具体办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具体职责包括:(一)拟订或审核法律纠纷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协调案件的办理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争议的办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出法律建议;(三)组织实施法律纠纷的统计、报备、总结反馈等工作。

集团公司各级法律纠纷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争议的办理工作,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 2 —集团公司除子公司以外其他直属单位有下列案件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办理或指定有关单位办理:(一)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二)被境外司法部门采取司法措施的;(三)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社会和职工稳定,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四)涉及集团公司下属多家单位和部门的;(五)其他情况复杂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二章法律纠纷预警第五条(预警报告)企业员工或业务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企业合法权益正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或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应当即时将有关情况向业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或通报。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WORD8页)【经典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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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区域分(子)公司,各全资企业、内部核算单位及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其他法人、个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劳动仲裁及刑事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二)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统一归口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受集团公司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区域子公司、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所辖企业(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所属各单位应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防范、预警、处理、报告及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预警与处理第九条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

第十条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管理工作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律部门”)牵头协调,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减少经济损失,维护集团经济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因业务、贸易、投资、融资、人事等活动产生的各类法律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的执行原则是:依法、公正、及时、协调、灵活、比例。

第四条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务管理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贯彻到企业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法律风险防范。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应当为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严格掌握各项法律规定,协助公司制订各类管理方法和规定,并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第二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第六条集团公司应当设立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协调、处理和跟踪回访工作。

第七条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主管负责人、法务部门主管负责人及相关法律专家、律师担任,具体名单由董事长决定。

第八条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监控、法律纠纷预防、纠纷处理和跟踪回访,协调各部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协调和处置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设立法律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法律事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十条法律事务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工作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法律风险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法务部门。

第三章法律纠纷管理程序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调查核实纠纷事实和情况;(二)分析纠纷本质及解决可能的方式;(三)按照委员会决定的处理方式执行;(四)对解决方案进行跟踪回访。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内部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务部门提供的法律意见,对纠纷进行判断和处理,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解决情况。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公司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步发展,进一步规范法律案件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均简称“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经济纠纷和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是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

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

对已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本公司归口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根据法律纠纷的涉案主体、标的及案件影响力不同,划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重大法律案件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范围,所属成员单位负责办理;一般案件采取向集团公司报备和成员单位归口负责相结合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涉案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2、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案件;3、可能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4、可能产生重大损失的潜在法律风险的案件;5、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管辖的案件;6、其它对成员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处理。

对涉及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会同成员单位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共同确定案件方案处理。

XX集团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XX集团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进一步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理重大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

劳动纠纷案件的管理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劳动纠纷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二)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三)公司主要领导因职务犯罪或单位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涉及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五)涉外法律纠纷案件;(六)其他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对XX集团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二章案件管理部门第四条集团公司风险控制部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有:1.负责建立和完善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2.对各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3.负责接收各公司报送的重大案件材料,并按相关规定报集团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4.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诉讼仲裁案件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5.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诉讼仲裁案件的统计分析;6.其他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风险控制部负责处理下列诉讼仲裁案件;1、以集团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案件;2、集团风险控制部认为应当由其处理的特殊、重大及典型诉讼仲裁案件。

集团风险控制部在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要求涉案公司指派本单位相关人员协助案件处理工作。

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以法人单位为主体,实行责任制。

各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法律事务的领导负责分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人员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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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保障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济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全资子公司(厂)、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诉讼、仲裁案件或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由发案单位依法自主处理,实行“谁造成案件,谁负责处理,谁造成损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遵循“三不放过”原则,即发案原因不查明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五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总部法律纠纷案件,负责所属各单位上报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指导、协调等工作,负责统一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协调等工作。

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负责案件的处理、备案、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坚持诚信、公平、正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第八条法律纠纷案件参与人或知情人应当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建立法律纠纷案件法律资源调度与帮助制度。

发案单位可以向公司或平行单位申请法律帮助。

对疑难、复杂案件,公司集中调度系统内外法律资源,参与案件的协调、指导与处理。

发案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等保障。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提供人力、物力、经费等支持和便利。

第二章案件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各单位发生案情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下列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
(一)一审由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二)诉讼、仲裁(含劳动仲裁)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行政诉讼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
(三)涉外、境外法律纠纷;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公司股权纠纷等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六)干部职工在履行职务时人身遭受严重侵害并产生社会影响的事件;
(七)可能影响公司、集团公司形象或声誉的;
(八)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

第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情况,自案件发生或收到司法文书之日起30日内,或接到所属单位案件上报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对应当备案的法律纠纷案件,各单位应当自案件发生或收到司法文书之日起20日内,向分公司、公司书面层报案件情况,并按规定向公司上报备案。

但本办法第十三条除外。

禁止各单位越级直接向集团公司备案。

禁止各单位瞒报、谎报或迟报应当备案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于被相关权力机关采取查封银行帐户、划转资金、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情况紧急影响生产经营的,应当立即上报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书面备案报告应当由发案单位负责人或者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审阅签发。

备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处理措施和结果分析;
(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律所(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案件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对业务往来单位寄送来的催款通知书、律师函、内容栏载明“内有催款通知书”的邮政快件及其他各类债权债务文书或法律性文件,收发人员和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批转至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法律识别,经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签收。

企业要教育员工,特别是负责收发邮件的人员,不得随意签收前款规定的文件。

第十六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发案部门应当立即向单位法制工作分管领导报告。

在接到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指示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对向公司备案案件或申请公司给予法律帮助的发案单位,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沟通联系,及时沟通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发案单位向公司申请法律帮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求法律帮助的书面申请;
(二)基本案情、案件处理、分析等情况的报告;
(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资料。

(四)法律顾问或外聘律所(律师)出具的案情书面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特别紧急,亟需公司提供法律帮助的,发案单位可随时口头申请,但事后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发案单位或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并及时向发案单位或部门反馈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于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情况紧急的备案案件,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帮助、督办处理,或者成立案件处理小组,统一调度法律资源集中力量办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到发案单位所在地,现场指导、协调案件的处理。

需要公司到发案地处理、协调案件的,发案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报案件情况,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发案单位需要公司办理授权、盖章等手续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案件基本情况、拟办具体事项、办理时限等内容,并附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时,发案单位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争议解决、管辖权异议、上诉、诉讼时效等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及时收集各种证据材料,采取应对措施,不得因怠于履行职责而导致诉讼时效丧失。

第二十五条发生纠纷后经充分协商未能达成和解、调解可能导致诉讼的,发案部门应在和解、调解破裂之日起3日内将纠纷的起因、发生过程、协商情况、和解、调解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附随相关证据材料,做好诉讼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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