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安全生产法》安全员的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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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配备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令第13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四、三、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建筑施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五、四、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遵守的规定:住建部曾于2008年5月13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配备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令第13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四、三、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建筑施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五、四、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遵守的规定:住建部曾于2008年5月13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专业承包单位安全员配备标准

专业承包单位安全员配备标准
专业承包单位安全员的配备标准因工程规模和危险程度而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
1. 对于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根据建筑面积配备安全员: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应不少于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应不少于2人。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应不少于3人,且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对于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根据工程合同价配备安全员: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应不少于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应不少于2人。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应不少于3人,且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对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名安全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4. 对于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5. 对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配备数量应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且可能因地方标准或项目具体情况有所差异。
专职安全人员配备标准

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工程所需的专职安全人员配备标准也不同。
具体标准如下:
1. 对于1万平米以下的工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
2. 对于1~5万平米的工程,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员。
3. 对于5万平方米以上,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员、以及一个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4. 对于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
5. 对于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员。
此外,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应在50人以下时,应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配备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令第13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四、三、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建筑施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五、四、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遵守的规定:住建部曾于2008年5月13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四、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五、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遵守的规定:住建部曾于2008年5月13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需要配备专职安全员,该人员必须完全拥有安全生产任务,负责安全管理与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秩序。
第二章配备标准
第一条由企业就安全生产工作确定的职责,按劳动合同的规定,需要聘请专职安全员承担。
第二条企业聘请专职安全员时,该安全员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1. 安全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总部的安全经理或安全部门经理应具备安全方面的理论基础知识,懂得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熟悉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以及安全从业资格证书等相关业务。
2. 工作经验要求:专职安全员至少3年在同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安全管理实际操作能力。
3. 严格守法:必须同意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政府法规以及企业安全文件,坚持原则、严格执行。
4.拥有良好的沟通素质:专职安全员应有独特的处理能力,能够有效沟通各单位之间以及内部各部门之间,建立并管理安全工作机制,有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为专职安全员提供特定的安全环境及相应的教育培训等支持。
第四条企业应针对专职安全员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以提高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自到期之日起视同废止。
第二条企业须自觉遵守本规定,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甄别、配备专职安全员,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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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配备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令第13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四、三、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建筑施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五、四、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遵守的规定:
住建部曾于2008年5月13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六、《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
第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