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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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有关组织依法获取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规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公室)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保密审查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保密审查:(一)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二)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局内各单位领导在全市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六)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七)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八)人事任免、机构调整信息。

第七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二)是否属于本局尚未决定的事项;(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六)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工作保密 要求

工作保密  要求

工作保密什么是工作秘密工作秘密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中不宜公开扩散的事项,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正常行使管理职能带来被动和损害的信息或事项。

一般包括:文件文稿类:包括不宜公开的通知、决定、纪要、请示、报告、函件等;不宜公开的领导讲话、工作研究、工作参考、内部信息等。

政务工作类:包括工作预案、领导政务活动方案、公务接待方案等。

专项业务类:包括尚在酝酿中的人事调整方案、案件调查资料、专项行动方案等。

内部管理类:包括特殊岗位职责、纪律、奖惩等规定。

《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我国首部专门规定保守工作秘密的地方政府规章,其中设置了工作秘密的定密程序、保密期限、泄露工作秘密的责任追究制度,意义重大,值得参考借鉴。

《海关法》《人民警察法》《法官法》《公务员法》中都有关于工作秘密的规定。

实践中,各级党政机关确定工作秘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保密事项范围。

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工作秘密_ 国家秘密利益主体是有关党政机关利益主体是国家确定过程无统一标准规范经由严格法定程序确定不分级无统一标志分为三级且有法定标志泄露主要承担行政责任泄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国家秘密应知应会把握“两对关系”一是处理好保护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关系二是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工作秘密保护的关系做到“三个严格”一是严格工作秘密确定标准。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秘密确定参考范围》,明确工作秘密的具体事项。

二是严格定密操作程序。

确定定密责任人,规范定密程序,制作工作秘密的期限和标志。

规范工作秘密的变更和解除。

三是严格工作秘密泄露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对工作秘密保密工作的监督,一旦发现泄密事件,应视情节轻重,严格追究泄密工作人员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11.19•【字号】穗府[1983]106号•【施行日期】1983.11.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穗府(1983)106号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保守我市科学技术秘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已获国家批准的发明;二、正在研究试制可能成为发明的新技术或阶段性成果;三、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四、我国特有的技术诀窍、传统工艺以及特种配方、中药秘方等;五、通过第三国或其他渠道获得的国外实物、图纸、技术资料等;六、我国独有的各类重要、稀缺、珍贵的自然资源和农、林、牧、畜、禽、水产、中药材等品种的种养技术及其考察资料;七、各级科学技术研究的总体规划、计划;八、其它需保密的科学技术。

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绝密: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独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到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机密:超过国际水平,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秘密:具有一定水平,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到损失的其它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第四条资料使用范围。

绝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仅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单位和人员使用。

机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只限于直接有关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秘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与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使用。

第五条划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权限。

一、发明项目,由申报发明单位提出密级划分意见,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最后由国家科委审批。

二、凡受市科委以上单位奖励而又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三款的保密项目,以及第二条第四款的重点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提出密级建议,由市科委审批,并报省和国家科委备案。

广州劳动局发布2024年劳动协议样本版

广州劳动局发布2024年劳动协议样本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广州劳动局发布2024年劳动协议样本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用人单位)1.2 乙方(劳动者)1.3 劳动局第二条:合同期限2.1 固定期限2.2 无固定期限第三条:工作内容3.1 工作岗位3.2 工作职责第四条:工作时间4.1 正常工作时间4.2 加班时间第五条:劳动报酬5.1 基本工资5.2 绩效奖金5.3 加班工资5.4 福利待遇第六条:社会保险6.1 养老保险6.2 医疗保险6.3 失业保险6.4 工伤保险6.5 生育保险第七条:劳动保护7.1 劳动条件7.2 劳动安全7.3 健康检查第八条:劳动纪律8.1 遵守法律法规8.2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8.3 保守商业秘密第九条:合同解除和终止9.1 双方协商一致9.2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9.3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9.4 合同到期终止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劳动仲裁10.4 法律途径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甲方违约11.2 乙方违约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2.1 培训12.2 调动12.3 知识产权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3.1 书面形式13.2 经双方签字盖章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4.1 生效条件14.2 终止条件14.3 解除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用人单位):指广州市劳动局。

1.2 乙方(劳动者):指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

1.3 劳动局: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条:合同期限2.1 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2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

第三条:工作内容3.1 工作岗位:乙方担任甲方指定的____岗位。

3.2 工作职责:乙方应履行甲方规定的____职责。

公务员制度(考题答案)

公务员制度(考题答案)

单项选择题1、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对文化程度的要求是()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4.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2、以下关于公务员受处分的法律后果不正确的是()1.受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2.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3.受降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仅不得晋升职务也不能晋升工资档次4.受开除处分的后不得再次被录用为公务员3、下列不符合公务员奖励条件的是().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进行考核的考核方式是( )1.A。

平时考核;2.B。

年度考校3. C. 晋升考察4.D。

录用考核5、哪些职位属于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范围( )1.副镇长2.副主任科员3.处级调研员4.副处长6、公务员职位类别里哪一类的职位数量最大( )1.综合管理类2.专业技术类3.行政执法类4.法官检察官职位类别7、下列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类型属于折中制的是( )1.英国2.美国3.日本4.加拿大8、美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法律基础是()1.《诺斯特一杜威廉报告》2.《彭德尔顿法》3.《文官制度法》4.《公务员法》9、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 )制度1.党政干部单一的管理模式2.对公务员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3.分类管理4.根据职位分类管理10、根据公务员法对调任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1.调任包括“调入”和“调出”两个方面。

2.调任并不属于公务员队伍的一个“入口”。

3.调任只规定了“调入”一个方面.4.调任是机关外与机关内人员的双方交流。

11、关于对公务员培训的时间以下不正确的是( )。

1.专门业务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七天。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保安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保安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保安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11•【字号】•【施行日期】1995.12.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保安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广州市保安组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广州市保安组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安组织的管理,发挥其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安全的作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安组织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自行组建的保安部、队以及提供安全服务的保安公司。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的保安组织,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保安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

工商、劳动、税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主管部门对保安组织进行管理。

第二章保安公司管理第五条保安公司是为客户承担保安服务和提供安全防范咨询业务服务型企业,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组建保安公司必须经广州市公安局批准,工商部门登记,方可对外营业。

第七条保安公司的服务范围:(一)守护、门卫、内部巡逻、押运财政及危险物品;(二)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三)提供展销、展览以及文娱、体育、旅游等活动的保安服务;(四)经营防盗、防火、防爆、报警、保安通讯等保安设备器材;(五)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六)依法经营其他保安服务事项。

第八条保安公司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以平等自愿为原则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第九条保安公司收费实行“合理计酬,公开标价”的原则,按照不同的服务收取不同的报酬。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届2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十六条。

二、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三、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删除第十四条。

四、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市墙革节能办”修改为“市节能墙革办”。

五、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公共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应急疏散场所、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内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不得采集、存储客户密码。

”(四)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定期采集、录入、更新系统资源基础数据。

”(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并经法定形式确认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修复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海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用事业单位主动采集的信用信息以及上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享的信用信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公共信用信息情况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参事聘任和履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参事聘任和履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3•【字号】穗府办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参事聘任和履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参事聘任和履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厅(市参事室)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3日广州市政府参事聘任和履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参事聘任工作,保障政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发挥政府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事工作机构对本市政府参事(以下简称参事)的聘任和对参事履行职责进行管理。

第三条参事由市长聘任。

第四条参事聘任应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体现统战工作需要与政府咨询需要相结合,代表性、影响力与现实表现、参政议政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治标准,改进和完善参事队伍知识和专业结构,科学选人用人。

第五条参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总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党外参事不少于70%。

第六条参事任职应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在相关专业研究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在广州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有前瞻性研究成果的优先。

第七条参事首聘年龄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5周岁,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保密调研工作报告保密调研工作报告

三、整治木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隐患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各相关部门的联动管理机制,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各项审核工作,从源头上堵住火灾隐患。在木 材加工厂建厂之初严格各项审核制度,特别是建筑防火审核和验收,是避免火灾隐患的重要手段。当地的安监、住 建、国土、工商、林业、消防、电力等各相关部门应相互联系、联动管理、严把建审关。企业主应将建筑施工图和 厂区的规划图送消防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对没有消防部门审核意见书的单位,—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对消防验 收不合格和未经消防审核的加工企业,林业、工商等不给办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对非法进行加工 的企业一律依法取缔。
二、木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隐患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管审批的各职能部门缺乏相互制约机制。长期以来,在木材加工企业审批过程中,各主管部门之间没 有完全建立起相互制约的机制。造成许多木材企业在建厂之期漏审,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就投入生产,厂房、仓 库、消防设施都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建设,个别单位未经联席会审,擅自批准企业扩建或新建木材加工厂,造成先天性 隐患突出。
有利于保障机关单位正当行使职权。工作秘密是有机关单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公开或泄露将直接导致 妨碍本单位相关职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公共利益,降低或减损其治理社会的效果,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 机关单位有义务、有责任严加保护。同时,工作秘密的确定是一项行政自由裁量权,这项权力的滥用将会严重影响 公众的知情权,因此,机关单位应当谨慎地行使这项权力。所以说,准确界定工作保密,就能使机关单位明确工作 秘密
作秘密的程序。简易性不是随意性,而是相对于国家秘密确定与保护程序的法定性、严格性而言,适当降低其 标准。
(四)内容的保密性
一个事项被确定为工作秘密后,相关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应参照关于国家秘密保护措施的管理规定,对工作秘 密涉密载体的产生、保存、流转和销毁等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划定接触范围。但 是,保守工作秘密与保守国家秘密稍有不同,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是最高 目标、最高原则,对此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而工作秘密则涉及到利益平衡或损害衡量原则,即当保密与公开 的边界出现模糊,不容易确定时,通过利益平衡原则,根据对社会的损害与效益分析,决定是否应该保密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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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
(2001年8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6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
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
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为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
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
员知悉的工作事项。

其范围包括:
(一)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
(二)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
(三)不宜公开的规划、计划和总结;
(四)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五)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
(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
(七)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他事项;
(八)不宜公开的计算机系统网络总体方案、安全保密实施方案;
(九)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
(十)国家有关规定中其他工作秘密。

前款所称不宜公开的事项,是指公开后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或者正常生活秩序;
会使保护工作秘密的措施可行性降低或者失效;会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失
去保障的事项。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守工作秘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区保密工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保守工作秘密的工作。

第五条保守工作秘密应当有利于加强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各项业务工作顺
利进行。

按政务公开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事务,不得定为工作秘密。

第六条保守工作秘密应当与行政管理工作相结合,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
原则。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二条,及时确定本单位工作秘密的具体事项,并制定
工作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秘密安全。

第八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秘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承办人按照工作秘密范围拟定工作秘密事项和保密期限意见草案;
(二)承办人将拟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和保密期限意见草案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
者交本单位的综合机构审核后,再提交主管领导批准;
(三)承办人对经主管领导批准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作出正确标示。

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保密期限:
(一)保密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以确定为“××年”,在1年以内的,可以确定为“××月”。

(二)保密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

确需永久保密的,可以确定为“长期”。

(三)无法确定保密期限的,可采用“实施前”“公布前”“执行前”等形式确定保密期限。

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应当在载体上标示“内部(保密期限)”,其标示位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文件类,在文件首页左上方标示;
(二)资料、书籍类,在封面或者扉页左上方标示;
(三)图表、图纸类,在首页左上方或者标题下方标示;
(四)其他类,在明显的位置标示。

第十一条工作秘密的保密期限有下列情形的,原确定部门应当及时变更:
(一)保密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适当延长保密期限;
(二)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十二条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保守工作秘密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

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及其保密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级部门纠正;必要时,上级部门可直接变更工作秘密事项、保密期限或者解密。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应当经本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证明。

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后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保守工作秘密负有下列责任:
(一)在接触、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销毁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时,应当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工作秘密安全;
(二)在履行保守工作秘密职责时,接受业务培训,对保守工作秘密安全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工作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该负责人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保守工作秘密成绩显著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一)对该确定为工作秘密的事项不予确定的;
(二)任意扩大工作秘密范围或者延长工作秘密期限,影响政务公开的;
(三)泄露工作秘密加大工作困难,使工作处于被动的;
(四)未经许可接触工作秘密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出境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泄露工作秘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或者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指使、强制他人违反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
(四)携带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后丢失或者泄露造成后果的;(五)泄露工作秘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本市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保守工作秘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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