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

合集下载

企业创标准化良好行为程序

企业创标准化良好行为程序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申请程序一、企业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化良好行为是指企业各管理环节均实行了标准化管理,建立了标准体系,且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企业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内容即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使企业各管理环节实现标准化管理。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由企业申请,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地方政府的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审核确认。

其方式是以审核得分的多少定级别:规定的基本分为400分,加分项为100分;总分为500分。

按得分多少分为四级:A级:基本分280分以上;AA级:基本分320分以上;或基本分达到300分以上,加分后总分达350分以上;AAA级:基本分达370分以上;或基本分达360分以上,加分后总分达420分;AAAA级:基本分达390分以上,同时总分达450分以上;或基本分达380分以上,同时总分达460分以上。

二、企业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基本程序:区质监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报告和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市局,由省局予以审查。

企业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包括:程序策划--编写标准-- 试运行-- 评价与改进--申请确认三、创建活动内容包括:·完成对企业标准化要求的基本工作;·完成企业标准体系表的编制;·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完成各项标准文本的编、审、批;·发布标准,下达标准体系实施令;·编制标准实施计划;·组织标准宣贯;·各部门实施标准,形成记录;·成立自我评价小组;·编制自我评价计划;·实施评价;·制定纠正措施,实施改进。

报送申请文件;·迎接现场审核;·按审核意见持续改进。

注:试运行三个月后方可以组织自我评价,继续运行三个月后方可以申请社会确认。

三、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流程图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流程四、奖励申报流程获得国家级(4A)、省级(3A)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在每年11月1日前,到所在地镇(街道)办理奖励申报,附上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质监局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组织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实施方案讲解

组织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实施方案讲解

组织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实施方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七年四月一、工作原则1.省局统一领导,省标准化研究院、省标准化协会具体实施,各地市局共同参与;2.企业自愿申请,地市局初审,省局统一组织审查与确认;3.确认工作不向企业收费,由省局定向定额予以补助。

二、职责分工(一)省质监局:1.制定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工作内容、规则和程序;2.组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审专家库,对专家组织培训并颁发聘书;3.(1)对经地市局初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参与创建活动的企业名单;(2)指导、协调各地市局和省标准化研究院、省标准化协会对企业进行内部培训及咨询、指导;(3)组织省标准化研究院、省标准化协会对通过自我评价的企业进行专家确认;(4)对通过专家确认的材料予以审查并按规定程序组织报批、公告并颁发相关证书;4.抽查和考核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度与质量。

(二)省标准化研究院、省标准化协会1.按地域分工,与各地市局密切合作,鼓励和发动企业积极申报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活动;2.根据创建企业的申请,与当地地市局协商制定工作计划并共同组织实施,为企业开展内部培训及进行咨询、指导;3.在创建企业通过自我评价后,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确认;4.确认工作完成后,组织整理相关材料报送省局;5.地域分工:省标准化研究院负责:广州、东莞、中山、茂名、湛江、阳江、江门、肇庆、云浮、清远;省标准化协会负责:深圳、珠海、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汕头、潮州、揭阳;对原已列入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和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企业的培训、指导和确认工作,因前期省标准化协会已组织开展了相关工作,为保持该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按地域分工,仍由省标准化协会负责直至完成确认。

(三)各地市质监局1.发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积极申报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活动;2.根据企业申请,与省标准化研究院或省标准化协会协商制定工作计划并共同组织实施,对企业开展内部培训,并对经过培训的标准化人员颁发标准化培训证书;3.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协调省标准化研究院或省标准化协会对企业进行咨询、辅导,现场指导企业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和国标委农轻〔2004〕12号、国标委农轻〔2004〕93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以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相配套的企业标准体系,及时解决企业在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推动企业标准化管理,提升企业整体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的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在试点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自愿参与:企业自愿参与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

公平公正:试点确认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组织架构成立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设立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试点工作计划,监督执行。

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包括资料收集、审核、评估等。

第三章试点企业条件第六条基本条件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市场表现。

企业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标准化体系。

第七条资格审核企业需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和标准化管理文件。

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审核企业资格。

第四章试点流程第八条申请与受理企业提交试点申请。

标准化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

第九条资料审核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反馈和指导。

第十条现场评估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实际运营情况等。

第十一条结果确认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对未通过的企业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试点管理第十二条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一般为一年。

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试点企业需定期提交标准化管理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标准化实施情况、问题与建议等。

第十四条监督与指导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对试点企业进行监督和指导。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章激励与支持第十五条政策支持对试点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优惠。

包括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

第十六条荣誉激励对表现优秀的试点企业予以表彰。

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荣誉证书。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细则解释本细则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细则生效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保障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是对试点企业建立的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以及体系运行的效果和标准化管理工作,是否符合《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而实施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第四条确认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确认的依据、原则和内容第五条“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依据: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4]12号);2、GB/T15496、GB/T15497、GB/T15498、GB/T19273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

以企业的文件、原始记录、陈述及现场情况为基础,对企业建立的标准体系及开展的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而客观的判定。

2、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及产生的效果为重点,对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进行判定。

3、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

确认过程中,应排除各种干扰,独立公正地对企业标准体系及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判定.第七条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的重点是检查企业建立的标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其主要内容包括:1、标准体系是否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是否满足《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2、标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以及运行的效果;3、各项标准化工作是否开展,并切实有效。

第三章确认申请条件及受理第八条标准化良好行为的确认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已按GB/T19273完成对标准体系的自我评价,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2、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通报、处分、媒体曝光的;3、企业产品近两年内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的。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一批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一批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一批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9•【文号】国标委服务联[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一批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1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监会各派出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各有关电力企业:为进一步推动电力企业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企业标准体系,满足电力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的需要,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和电力优质服务于社会各行各业,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一批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输电函〔2009〕305号)要求,按照坚持“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了第一批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企业要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适合于本企业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并有效实施。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电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与服务,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采取宣传、引导等多种形式提供标准化信息咨询,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三、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试点及确认工作应按照《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8〕76号)要求实施。

试点及确认工作办公室和省级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应严格确认程序,规范确认工作。

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评分细则

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评分细则
3、基本分达到370分以上,或基本分达到360分以上、总分达到420分以上的可评为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4、基本分达到390分以上,且总分达到450分以上的,或基本分达到380分以上、总分达到460分以上的可评为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5、基本分五个部分每项得分率应不低于60%。
二、说明
不符合扣5分。
3、规划、设计技术标准
1、有工程规划、设计技术标准,且完整、齐全,满足企业实际需要。
10
不符合,扣2~8分。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有关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要求。
不符合,扣5~8分。
3、工程规划、设计标准对保证功能和性能的实现做出明确规定。
不符合扣4分。
4、涉及符号、代号、术语、安全、环境和其他法规要求的内容符合相应规定或标准。
未做相应规定每项扣1分。
7、设备、基础设施和工艺装备技术标准
1、设备、基础设施和工艺装备技术标准齐全,满足企业实际需要,自制设备有技术标准。
5
不齐全,扣2分。
2、有生产设备、基础设施、工作环境、工艺装备以及设备保养等质量要求的技术标准。
没有,每少一项扣1分。
3、设备、工艺装备技术标准中应规定偏差和准确度的要求。
未做规定扣2分。
4、制定采购物资质量控制标准。
没有扣1分。
6、生产(运行、维护)技术标准
1、标准齐全,满足企业实际需要。
10
不齐全,扣2分。
2、有齐全的生产技术标准,规定了各种工况下关键参数的控制、操作及其他影响质量因素的明确规定。
未做相应规定每项扣1分。
3、对操作前的准备、操作步骤、操作中的注意事项、操作环境、使用设备、工具等安全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实施细则

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加强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管理办法》(国标委农轻联[2006]2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为A、AA、AAA、AAAA 四级。

试点及确认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市场推动、政府引导和客观、独立、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试点及确认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电力行业的设计、施工、生产(发电、输电、配电、供电)、试验、修造等企业的试点及确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立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确认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具体负责试点及确认工作的日常管理,组建专家库,组织开展AAAA级确认工作。

第六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备案。

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开展所辖地域的试点及确认工作,推荐专家库成员,组织开展AAA及以下级确认工作,并接受确认办公室的指导。

第三章试点企业的确定第七条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按《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要求建立了标准体系,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并按照GB/T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和《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细则》(见表1)完成了自我评价;(二)生产、经营等各环节已实施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质量、环保等经确认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未受到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处分等。

第八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加试点,填报《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申请表》(见表2),报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6•【文号】国标委服务[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标委服务[2009]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和标准化管理水平的提高,继续推进“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满足广大企业要求参与“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三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标委办服务[2009]28号)要求,按照“坚持企业自愿、以政府推动为主”的原则,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了第三批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的创建工作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应根据管理和生产发展的需要,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建立适合本企业的标准体系并有效实施。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的技术指导与服务,通过宣传、引导、咨询等工作来推动“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三、“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确认过程应按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及《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表(试行)》实施,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抓好咨询与确认专家队伍的建设,严格确认程序,规范确认工作。

四、国家标准委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实行统一领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本区域内企业试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探索“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的新模式。

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

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加强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管理办法》(国标委农轻联[2006]2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为A、AA、AAA、AAAA四级。

试点及确认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市场推动、政府引导和客观、独立、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试点及确认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电力行业的设计、施工、生产(发电、输电、配电、供电)、试验、修造等企业的试点及确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立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确认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具体负责试点及确认工作的日常管理,组建专家库,组织开展AAAA级确认工作。

第六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备案。

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开展所辖地域的试点及确认工作,推荐专家库成员,组织开展AAA及以下级确认工作,并接受确认办公室的指导。

第三章试点企业的确定第七条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按《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要求建立了标准体系,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并按照GB/T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和《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细则》(见表1)完成了自我评价;(二)生产、经营等各环节已实施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质量、环保等经确认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未受到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处分等。

第八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加试点,填报《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申请表》(见表2),报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

3、企业产品近两年内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的。
第九条企业申请确认(复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附表1,复审通用);
2、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及评价文件(复审与首次确认相同,提供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评分表及按照《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表》自我评分的打分情况);
国际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
等同
修改
是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
有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企业标准体系建立时间
企业标准体系运行时间
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情况和结论
申请单位意见:
年月日
受理部门意见:
年月日
附表6: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复审自检报告
编号:日期:
企业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自检目的
标准化良好行为实施带来的主要变化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的确认工作。
第四条确认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确认的依据、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依据: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4]12号);
3、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确认过程中,应排除各种干扰,独立公正地对企业标准体系及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判定。
第七条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的重点是检查企业建立的标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其主要内容包括:
1、标准体系是否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是否满足《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
2、标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以及运行的效果;
第四章确认程序和方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保障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是对试点企业建立的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以及体系运行的效果和标准化管理工作,是否符合《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而实施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的确认工作。

第四条确认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确认的依据、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依据: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4]12号);
2、GB/T15496、GB/T15497、GB/T15498、GB/T19273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

以企业的文件、原始记录、陈述及现场情况为基础,对企业建立的标准体系及开展的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而客观的判定。

2、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及产
生的效果为重点,对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进行判定。

3、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

确认过程中,应排除各种干扰,独立公正地对企业标准体系及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判定。

第七条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的重点是检查企业建立的标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其主要内容包括:
1、标准体系是否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是否满足《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
2、标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以及运行的效果;
3、各项标准化工作是否开展,并切实有效。

第三章确认申请条件及受理
第八条标准化良好行为的确认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已按GB/T19273完成对标准体系的自我评价,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2、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通报、处分、媒体曝光的;
3、企业产品近两年内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的。

第九条企业申请确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附表1);
2、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及评价文件;
3、企业标准体系表及标准体系文件(包括标准体系运行批准文件、标准明细表、统计表及体系表编制说明);
4、近一年内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图或管理文件;
第十条确认申请的受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试点企业的确认申请,并依照申请确认条件,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于15天内通知企业。

第四章确认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组织确认专家组。

确认工作采取专家确认的方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的专家队伍。

专家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且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专业知识培训。

专家组成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中选派。

根据确认的对象,专家组还应配备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每个试点企业的确认专家组成员数一般不超过7名,在企业确认时间一般为2天。

第十二条体系文件评价。

专家组应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价。

按照企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依据GB/T15496、GB/T15497、GB/T15498对企业标准体系文件进行评审;依照GB/T19273审核企业自我评价报告及评价记录等文件,验证企业自我评价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现场确认程序。

体系文件初审符合要求的,制定现场确认计划,就确认具体事宜与企
业沟通,做好现场确认实施准备。

现场评审的一般程序:
1、召开确认安排会议。

专家组到企业后,应召开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企业最高管理者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确认安排会。

会议内容:(1)向企业说明确认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程序;
(2)企业负责人向确认专家组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及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实施、自我评价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现场确认。

主要包括对标准体系文件的确认及现场抽查两方面内容。

专家组根据确认计划,利用检查记录表和评分表,对企业建立的技术标准体系、管理标准体系、工作标准体系的适宜性、有效性及企业标准化工作情况予以审查。

可采取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向有关人员提问等方式进行。

对不合格项及有关问题做好现场记录,填写评分表。

专家组根据现场审核结果,集体讨论后,提出结论意见及扣分项报告(附表3),并就有关问题与企业沟通。

3、召开确认结果通报会议。

会前,专家组就确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应与企业最高管理者进行沟通,以确保确认结果无异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
(1)向企业宣布确认结论意见;
(2)向企业反馈确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交不合格报告及扣分项报告;
第十四条确认结果的处理。

确认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应形成确认档案材料,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档案材料一般应包括:
1、确认申请表;
2、确认报告(附表2);
3、确认评分表;
4、确认不合格项报告(附表4);
5、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列入国家试点企业的“确认申请表”及“确认报告”上报国家标准委备案。

第十五条证书颁发及标志使用。

列入国家试点的企业,备案材料经国家标准委复核符合要求的,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其他试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获得证书的企业,可在产品包装、标识、说明书及其宣传品上使用“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志。

第十六条抽查。

列入国家试点并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企业,国家标准委可视需要组织抽查,以保障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标准化水平。

附表1:
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
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章)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附表2:
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报告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

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

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

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附表3:
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扣分项报告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

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

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附表4:
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不合格项报告
编号: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

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