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需做哪些检验鉴定伤残鉴定需补充鉴定的情形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是对事故受害者伤残程度进行评估的依据,用来确定受害者应获得的相应赔偿和补偿。
下面我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
首先,根据《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2016修正)》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2017修正)》,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分为10级,从1级到10级依次递增。
1.一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轻微身体伤害或精神损害,不需治疗或需简单处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饮食、外貌或护理无明显障碍。
2.二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一项或多项身体功能减退,日常活动和劳动能力有轻度受损,但仍能自理,饮食、外貌或护理有轻度障碍。
3.三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一项或多项身体功能较重度受损,日常活动和劳动能力有较明显受损,需要他人协助,且饮食、外貌或护理有明显障碍。
4.四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一项或多项身体功能丧失,或导致一定程度的智力障碍,完全丧失或只能以他人协助方式生活,丧失自理能力。
5.五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两项或以上重要器官或身体功能完全丧失,丧失生活工作能力。
6.六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两项或以上重要器官或全身多处重要器官功能丧失,丧失生命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工作能力。
7.七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全身多处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生命全部寄托在他人照料下。
8.八级伤残:指因事故导致弥白中器官功能丧失,生命全部寄托在他人照料下。
9.九级伤残:指因事故导致终身失明、双目失明、双目失明伴全身瘫痪等严重生理缺陷。
10.十级伤残:指以终身失能、无生命迹象、需持续监护为主要特征的生命危险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鉴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鉴定结果还需要根据事故受害者的实际情况综合评估。
总结起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根据受害者的身体功能损害程度和生活能力受损程度进行评估,并按照等级划分进行分类。
这些鉴定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客观和公正的依据,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和合理获得赔偿和补偿。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对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进行伤残程度的评定和鉴定,以确定其受伤程度及丧失劳动能力。
本文将着重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和程序。
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伤残程度的划分和鉴定程序的规定。
1. 伤残程度的划分根据不同伤残程度对被鉴定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影响,伤残程度可以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特重度四个等级。
其中,轻度伤残指对被鉴定人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产生10%以下的损害,中度伤残指对被鉴定人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产生10-49%的损害,重度伤残指对被鉴定人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产生50-79%的损害,特重度伤残指对被鉴定人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产生80%及以上的损害。
2. 鉴定程序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鉴定、资料准备、鉴定机构委派专家、现场勘查、专家组讨论、编写鉴定意见和发放鉴定证明。
在申请鉴定时,被鉴定人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证明等。
鉴定机构根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决定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委派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以确定伤残程度。
专家组根据勘查结果和相关资料进行讨论,形成鉴定意见,并由主持人签署。
最后,鉴定机构将鉴定结果告知被鉴定人,并发放相应的鉴定证明。
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于发生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无论是轻微碰撞还是严重事故,只要造成人员伤残,都可适用鉴定标准。
无论是肢体损伤、头部外伤还是内脏损害,只要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都可进行伤残鉴定。
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意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辽宁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辽宁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最新辽宁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最新因交通事故而致残的,应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选定鉴定人、鉴定人的回避、实施鉴定、鉴定时限、伤残鉴定的终止、补充鉴定、鉴定复核、出具鉴定文书、鉴定解释、重新鉴定等。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1、初次鉴定的鉴定人回避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2、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回避进行重新鉴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1)有上述“初次鉴定的鉴定人回避”的情形的;(2)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3)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两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最新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最新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规则或者因交通工具、道路、天气等客观条件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而在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和赔偿问题。
因此,对于最新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了解和学习。
首先,最新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是依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GB/T 19056-2016)进行的。
该标准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交通运输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编制的。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工作,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最新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了鉴定的范围、程序、方法和要求等内容。
在鉴定范围方面,主要包括了交通事故伤残的鉴定对象、鉴定的依据和原则等。
在鉴定程序方面,主要包括了鉴定的申请、受理、调查、鉴定会议、鉴定结论等。
在鉴定方法方面,主要包括了鉴定的技术方法、鉴定的内容和标准、鉴定的程序和要求等。
在鉴定要求方面,主要包括了鉴定人员的条件、鉴定结论的确定和鉴定报告的编制等。
最后,最新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在实际应用中,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应当充分尊重事实和证据,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工作。
同时,还需要注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最新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对于规范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工作,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当深入学习和理解该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工作的认识和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交通安全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车祸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车祸骨折伤残鉴定标准现实中发生车祸,很多人都会选择让人随便赔点钱就选择私了的,事实上发生车祸最好还是报交警部门处理,这样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障并且根据不同的伤势情况所获得的赔偿是不一样的。
那么,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有关于车祸骨折伤残鉴定标准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车祸骨折伤残鉴定标准1、股骨粉碎性骨折。
2、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放宽条件(年龄较大、影响负重或易引发关节炎)可做九级。
3、四肢长骨一骺板以后粉碎性骨折。
4、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6、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7、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如下: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7、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8、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交通伤情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交通伤情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交通伤情鉴定标准是指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一套准则。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交通伤情鉴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下面是一般常见的交通伤情鉴定标准:
1. 轻伤:一般指轻微的身体损害或功能障碍,如擦伤、划伤、扭伤等,对日常生活没有明显影响。
2. 重伤:指较严重的损伤,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残疾或功能障碍,但不影响生活自理。
3. 重伤:指损伤严重,可能导致永久性残疾或功能障碍,对生活自理能力有明显影响。
4. 特重伤:指造成严重并且无法逆转或治愈的损伤,如精神损伤、器官永久损伤等。
赔偿标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一套准则。
同样地,赔偿标准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下面是一般常见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 医疗费用:包括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2. 误工费用:指因受伤而无法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
3. 护理费用:指受害人需要聘请他人或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4. 残疾赔偿金: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而支付给受害人的一笔金额,用于补偿受害人的身体损伤及功能障碍。
5. 精神损害赔偿金: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所支付的一笔金额,用于补偿精神痛苦和心理困扰。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交通伤情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还是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以上只是一般常见的概述。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内容有哪些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有伤亡情况的,是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是需要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数额的,鉴定机构是需要出具鉴定意见的。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内容有哪些呢?下面,律伴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内容有哪些1.伤残级别鉴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伤者受伤严重,如一、二、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原则有哪些内容一、客观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二、比照评定原则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
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分别评定原则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行人等交通参与者之间的碰撞、侧翻、坠落等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造成长期的伤残。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和程序,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进行评定。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等级》的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分为7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七级。
每个等级都有详细的标准和评定要求。
下面将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严重损害,丧失了某一重要器官或部位的功能。
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二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较为严重的损害,造成了较大的功能障碍,需要长期康复治疗。
三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明显的损害,造成了一定的功能障碍,需要一定的康复治疗。
四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工作。
五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轻微的损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
六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暂时的轻微损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小。
七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暂时的轻微损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几乎没有。
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医学鉴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评估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损伤情况,确定其伤残等级。
对于伤残鉴定结果,受害人和相关当事人都有权利提出异议,并有权利要求重新鉴定。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是根据受害人身体功能损伤的严重程度来进行评定的,具体的鉴定标准和程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定。
希望广大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伤残鉴定结果。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指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伤残程度的评定和认定的标准。
根据我国《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
下面是一级至三级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交通事故引致巨大生活自理障碍的伤残。
具体标准包括: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双侧闭塞性失聪、完全失语、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等。
二级伤残是指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在生活自理方面存在较大障碍的伤残。
具体标准包括:一侧失明、一侧失聪、一侧完全麻痹、双下肢丧失运动功能、重度语言障碍、丧失下肢部分自由活动能力等。
三级伤残是指残疾程度较轻,但在生活自理或劳动能力方面有明显障碍的伤残。
具体标准包括:轻度语言障碍、失明视力低下、一个上、下肢丧失功能、丧失一个上肢功能、上下肢功能显著受限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级至三级的伤残程度标准,对于四级至十级的伤残程度,还有其他具体的评定标准。
此外,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还需要考虑伤残的原因与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如伤残的年龄、工作经历等。
在实际操作中,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医生、律师、专家等多个专业人员组成的伤残鉴定委员会进行评定。
这样可以确保
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公正评定,根据伤残程度确定相关赔偿和救助措施。
以上是一级至三级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一、简介
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旨在保护伤者的权利,公正处理社会赔偿事宜。
本文旨在研究国家在推行此项标准时所需注意的事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1. 程度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以重伤、轻伤、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严重残疾六类进行划分,分别为I类、II类、III类、IV类、V类、VI类。
2. 分类标准
(1)I类伤残:指受伤者的功能完全失去,或出现器官的完全受损。
(2)II类伤残:指受伤者有轻度残疾,或受伤者有明显影响,但还能正常行动,或出现器官的不完全受损。
(3)III类伤残:指受伤者残废小于六个月,或受伤者受损部位运动受限,但不影响工作能力。
(4)IV类伤残:指受伤者残废六个月及以上,残疾程度占百分之七十五,或受伤者受损部位行动受限,但仍保持一定工作能力。
(5)V类伤残:指受伤者残废六个月及以上,残疾程度超过百分之七十五,或受伤者受损部位行动受限,并且失去一定工作能力。
(6)VI类伤残:指受伤者行动受到很大限制,且器官功能完全失去。
三、参考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建立于保护受伤者的合法权利,以及为获得公正的赔偿做出公平的裁决。
在确定鉴定程度时,应要结合详细的伤残诊治结果,客观地、科学地表达伤残程度。
在此基础上,加强历史文献的研究,最终确立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以期得到令双方满意的最终结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0、指纹鉴定:主要解决车辆驾驶人不确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确定车辆驾驶人可做指纹鉴定。
11、微量物质鉴定:通过对现场勘验的微量物质成分检验,确定该物质与交通事故关系,常见微量物质有油漆、纤维、塑料、橡胶、油脂等。ﻫ
12、物证鉴定:法医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人体毛发、血液、皮肉组织等样品,通过检验作出结论可为办案确认驾驶人或确定死者身份及认定人体与车辆或物体接触提供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房地产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
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
交通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
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书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房地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
接受刑事案要件登记表
行政申诉状
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本(试
1、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压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二、伤残鉴定需补充鉴定的情形ﻫ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ﻫﻫ1、委托人增加新的要求的;
ﻫ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ﻫ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ﻫ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2、轻重伤鉴定: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酒后和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逃离事故现场。ﻫ
3、成伤机制鉴定: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ﻫﻫ4、伤残鉴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ﻫﻫ5、酒精含量检验: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检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交通事故致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有恶劣影响;车辆驾驶人有酒后驾车嫌疑;一方当事人怀疑或指控另一方当事人饮酒;车辆驾驶人擅自离开现场,24小时内返回或被抓获;交警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驾车嫌疑或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嫌疑,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有异议,或测试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ﻫ
交通事故需做哪些检验鉴定-伤残鉴定需补充鉴定的情形
———————————————————————————————— 作者:
———————————————————————————————— 日期: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交通事故需做哪些检验鉴定,伤残鉴定需补充鉴定的情形
一、交通事故需做哪些检验鉴定ﻫ
6、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ﻫﻫ7、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ﻫ
某某某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通知书Fra bibliotek罪犯死亡通知书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
悔改书(因取保候审给法官)
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人民检察院解剖尸体通知书
物品清单(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人民检察院延期审理建议书
某某某公安局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不作为类行政案件用)
某某某公安局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一)
责令改正通知书(农业行政处罚)
异地年检申请书样本
撤销强制措施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补充立案决定书
听证笔录(农业行政处罚)
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换押证
询问笔录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本二)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行政上诉书
担保人保证书
询问证人笔录
行政诉讼答辩状
副页(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人民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移送扣押
查封(扣押)通知书(农业行政处罚)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本三)
某某某公安局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
某某某看守所假释证明书
某某某公安局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撤销立案呈批表(房地产行政执法)
取保候审保证书
产品确认通知书(农业行政处罚)
人民检察院回避决定书
听证笔录(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狱内案件结(销)案表
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
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
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