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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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建管[2006]309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管〔2006〕309号)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为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保持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应各市的需要,省建设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

导则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附件:《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配合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保持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全省工作经验,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第二章评标的基本方法2.1 评标的两种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2.1.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前提下,评选出投标价最低的投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但投标价低于成本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3)《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细则》(见附件一)。

2.1.2 综合评估法(1)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2)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采用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的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出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3)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4)《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综合评估打分法评标细则》(见附件二)。

招标人责任告知书

招标人责任告知书

附件1:招标人责任告知书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管,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水利厅有关规定,现将水利工程招标人有关责任告知如下: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实施条例》第七条)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4、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6、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7、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一般应具有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经验,并向安徽省水利厅提交信用档案备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627号))8、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9、招标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有标准招标文件或示范文本的应按规定采用。

招标人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于发售前2天送中心核备。

(《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招投标工作细则》(皖水基〔2010〕322号))10、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评标工作细则

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评标工作细则
8.2.1 评审原则 ..............................................10 8.2.2 有效报价 ..............................................10 8.2.3 报价偏离 ..............................................11 8.2.4 报价异常 ..............................................11 8.3 评委赋分异常 ..............................................11
4.1 与会人员
评标预备会一般应在评委集中后及时召开。代理机构应事先通知 所有参加预备会的有关人员,告知召开预备会的时间和地点。评标预 备会参会人员一般包括全体评委、监察人、监督人、代理机构工作人 员、招标中心工作人员等。
4.2 会议流程
评标预备会首先由代理机构主持,介绍评标委员会组建及潜在投 标人名单,监察人宣读评标纪律,确认无需要回避的评委后,评委签 订《评标委员会委员承诺书》,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委员 主持后续会议,招标人代表(或代理机构)介绍本次招标工程的有关 概况。主任委员组织评委熟悉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各项评 标准备。
各种评审表填写应清晰,无涂改。确须修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应在修改处签名。
3.3 评标过程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步,初步评审不合格的 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详细评审(投标报价参与复合计算除外)。
3.4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中有 关证明和证件原件,以便核验其投标文件中证明、证件复印件的有效
招标人评委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熟悉招标项目技术、经济或管理特征,具备评审招标项目的能力。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号——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规程》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号——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规程》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号——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规程》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5.01.27
•【字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号
•【施行日期】2015.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5号
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规
程》的公告
现批准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规程》,编号为DB34/T 5013-2015,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月27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皖交建管〔2016〕147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6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2月9日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公路水运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指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交通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安徽省招标投标法细则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 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 愿、互利合作的原则,谨 慎选择合同形式和签订约 定。合同签订前,应充分 评估风险,制定合理合法 的保障措施,确保合同的 履行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 05
第5章 监督和管理
监督和管理的重 要性和必要性
招标投标是涉及公共利益 的重要过程,需要监督和 管理来确保程序的公正、 透明和合法性。监督和管 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体现 在以下方面:确保公共资 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合 法权益的得到保障;促进 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 性;增强企业信用和社会 信任,提高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
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方法
程序
变更提出 变更协商 变更签订 变更执行
方法
补充协议 口头约定 书面变更通知
合同违约的后果和责任
当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索赔的流程和要点
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
鉴定
索赔鉴定
处理
索赔处理
复核
索赔复核
合同签订的注意 事项和风险防范
评标委员会的监督和 管理
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受到监 督和管理 评标委员会需要对工作进行记 录和备案,以便后续的监督和 管理
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和 义务
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和筛选 评标委员会有义务遵守相关法 规和程序,保证公正、公平、 公开
总结
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的评审和筛选是招标投标过程中 非常重要的一环,招标方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 要求和标准,投标人需要了解和熟悉这些要求和标准,全力 争取中标的机会。评标委员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要求, 保证评审的公正、公平、公开,选出最终的中标者。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⑻财务状况。
评标方法:
1、综合评分法; 2、综合最低评标价法; 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4、综合评议法; 5、两阶段评标法。
评标方法及原则: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 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 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 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 投标活动。
招标形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现在没有议标这种方式)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 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⑴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⑹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 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评标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⑴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⑵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⑶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⑷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⑸主要施工设备;
⑹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⑺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②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③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⑵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②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③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⑶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②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③监理单位已确定; ④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 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⑤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 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水利工程招标设计规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招标设计工作,提高招标设计质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水利工程招标设计活动,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编制、评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三条招标设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招标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招标设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原则:招标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二)经济合理原则:招标设计文件应当合理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三)高效原则:招标设计工作应当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招标设计周期。

(四)环保原则:招标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技术要求等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等信息。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评标标准、合同签订等内容。

(三)技术规范:包括工程概况、设计要求、技术标准、质量标准、进度要求等。

(四)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类型、合同签订方式、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图纸和附件:包括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

第六条招标文件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招标文件内容完整、准确,不得存在遗漏、错误。

(二)招标文件格式规范,易于阅读和理解。

(三)招标文件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投标文件编制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包括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保证金等信息。

(二)投标报价:包括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价格、总价等。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滁政办[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08〕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另行规定。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三)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文件、材料及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对招标投标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工程评标专家库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诚信档案;(五)受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六)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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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细则(试行)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目 录1、总则 (1)1.1目的与原则 (1)1.2 编制依据 (1)1.3 适用范围 (2)2、 招标代理机构 (3)2.1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3)2.2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3)2.3 招标代理合同 (3)2.4 招标代理项目组 (6)3、 招标代理前期工作 (8)3.1 招标方式 (8)3.2 项目招标条件 (8)3.3招标备案及入场交易登记 (9)4、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10)4.1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10)4.2投标邀请书 (10)5、资格预审 (12)5.1资格预审文件 (12)5.2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13)5.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收 (13)5.4 资格预审实施 (13)5.5 资格审查结果 (14)5.6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14)6、招标文件及现场踏勘 (15)6.1招标文件 (15)6.2 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17)7、投标阶段保证金 (18)7.1投标阶段保证金提交 (18)7.2投标阶段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18)8、开标、评标和授标 (20)8.1 开标 (20)8.2 评标 (24)8.3 授标 (28)8.4 重新招标 (28)9、异议与投诉 (30)9.1 异议处理 (30)9.2投诉 (30)10、招标代理工作报告及资料归档 (32)10.1 招标代理工作报告 (32)10.2 代理资料归档 (33)附件: (34)附件一 入场人员备案表 (35)附件二 招标项目备案及入场交易登记表 (36)附件三 投标文件送达登记表 (37)附件四 评标工作报告(格式) (38)附件五 评标结果公示 (57)附图: (58)附录: (62)附录一 招标人自律守则 (62)附录二 招标代理机构自律守则 (64)附录三 投标人自律守则 (66)1、总则1.1目的与原则本着规范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统一代理业务规则,保证代理服务质量的目的,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组织编制了本细则,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的标准和指南。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相关事宜时,须取得招标人的书面委托,并在其委托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除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活动,还应遵循我省水利行业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的交易规则。

1.2 编制依据本工作细则的编制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安徽省水利厅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招标中心的有关规定,国家九部委及水利部关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以及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年11月30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6)《关于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皖水基〔2007〕312号);(7)《安徽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意见》(皖水基〔2009〕360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1〕1516号);(9)《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2010〕627号);(10)《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招投标工作细则》(皖水基〔2010〕322号);(11)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标准文件和示范文本,包括: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九部委2007年版),《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利部2009年版),《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

1.3 适用范围适用于依照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进入有形市场的通知》(皖水基函〔2011〕1515号)的规定,实行代理招标并进入招标中心交易的项目。

2、 招标代理机构2.1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并取得了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相关资格;(2)已在安徽省水利厅办理备案,并具备从事水利工程招标项目代理的业绩和能力(应按备案时所批准的范围和规模承揽相关业务);(3)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并与所承担项目的规模、专业和复杂程度相适应;(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应依法择优选择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独立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2.2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代理档案管理制度;(2)招标代理业务手册;(3)招标业务审核制度;(4)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及预防制度等。

2.3 招标代理合同2.3.1招标代理机构应就委托招标代理项目的范围、内容及代理机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与招标人签订书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和违法代理,不得参与代理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必要的咨询,以帮助招标人了解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我省关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制度及招标中心的交易规则。

2.3.2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应依照有关合同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由双方协商签定。

合同内容不得有违反法规或影响公正招标的条款。

2.3.2.1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应履行的义务如下:(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实施招标代理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招标人提供完整的招标咨询服务;(3)向招标人宣传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解释项目招标的流程和规则,争取委托人的理解和支持;(4)承担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发生的办公及差旅费用,以及开标会和评标会的会务费及专家劳务费;(5)合同终止后,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泄漏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任何情况和资料。

(6)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3.2.2招标代理机构一般享有的权利如下:(1)按合同约定,收取符合国家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相关报酬;(2)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3)当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经解释沟通后招标人仍然坚持招标时,有权拒绝实施代理;(4)有权了解项目招标信息,参加与招标代理工作有关的活动;(5)对于为招标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6)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3.2.3除非有特别的合同约定,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的职责:(1)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供前期业务咨询工作;(2)参与招标方案讨论,提出规范和优化招标的建议和意见,编制招标工作计划;(3)初拟招标备案报告或对招标备案报告提出修改建议;(4)根据主管部门备案意见向招标人提供政策咨询和落实建议,协助招标人与主管部门解释沟通;(5)申请入场交易登记,编制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的,为资格预审公告,下同)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及时发布;(6)汇总技术要求和招标图纸,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审查,及时办理备案;(6)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报名,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后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为资格预审文件,下同);(7)按规定核实潜在投标人业绩等,并向评标委员会(采用资格预审的,为资格审查委员会,下同)提交核实报告;(8)招标文件有约定组织现场踏勘时,会同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并召开标前会,但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9)及时收集潜在投标人要求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意见,必要的,应编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并向招标中心备案,及时向潜在投标人发布;(10)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发布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下同),不足的,应当顺延截止时间并在备案后及时发布;(11)招标文件有约定最高投标限价的,及时按约定发布;(12)协助招标人办理评标专家抽取手续;(13)组织开标会;(14)组织评标会;(15)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开展评标辅助工作,包括:准备评标资料,计算报价得分,统计评标结果,代拟评标报告,整理并向招标人移交评标相关资料等;(16)在指定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如无异议,在公示期结束后提醒招标人及时发布中标通知书;(17)向招标人提供合同签订时的咨询服务,但不得影响或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18)及时编制招标代理工作报告并提交招标人和招标中心。

委托代理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以上职责的具体要求应按照合同约定相应予以调整,但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除外。

2.3.2.4招标代理机构若受委托编制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控制价的,应依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与招标人签订造价咨询合同,收费标准应参照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号)的规定。

2.4 招标代理项目组按照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2010〕627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中心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向安徽省水利厅办理备案。

开展具体项目的招标代理时,还应组建专门的招标代理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由本单位已经备案的专职人员组成。

项目组成员名单应在办理入场交易登记手续时向招标中心备案,项目招标人及监察、监督人需要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名单应于评委抽取前向招标中心提交(入场人员备案表格式见附件)。

中小型水利工程的项目组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注册执业资格或水利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职称,大型水利工程的项目组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技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招标职业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须由项目组负责人签署。

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资格审查会(适用于资格预审的项目)、开标会及评标会时,项目组负责人须到场组织开展工作。

3、 招标代理前期工作3.1 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招标人依法选择适当的招标方式和履行相关程序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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