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75231b7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88.png)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贿赂等非法支出;(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1.20•【字号】鲁国税发[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4]14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山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第三条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准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
第四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其回收并拆解销售的报废汽车,可比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单位)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及年审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其免税资格,未经认定的,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得免征增值税。
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无
【期刊名称】《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年(卷),期】2024(17)5
【摘要】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总页数】2页(P3-4)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开票系统有关技术支持服务事项的公告(2006年10月24日 2006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3.关
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企业自备电厂有关基金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5.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091270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4d.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现行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执罚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
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
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结束——。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冀政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22日河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供给与需求,稳妥有序推进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优势产业提升、标准提升五大行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基本淘汰安全隐患较大设备和不达标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企业数量持续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8%;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实施设备更新行动(一)推进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
1.提升设备安全性。
以容易发生安全隐患行业为重点,开展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改造工程,民爆行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机器人替人工程,以及安全、应急、消防等领域装备升级改造和配备配置工程。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系列之一:行业税收政策沿革及税收痛点问题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系列之一:行业税收政策沿革及税收痛点问题原创黄俊涛强甜甜灋税2021-06-30收录于话题#废旧代开 8 个内容#虚开 35 个内容一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现状再生资源旧称废旧物资,1958年,周恩来总理为废旧物资收购业题词。
1987年,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中首次对“再生资源”一词进行了界定。
再生资源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还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废旧物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发展方式开始逐步转型,循环经济的概念开始兴起,再生资源的价值由此被深度挖掘。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对再生资源的概念重新进行了释明,指出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涉及到再生资源的回收运输、分拣加工、绿色供应链等诸多环节,是循环经济、节能环保领域的重要内容。
近年,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不断减少原生矿产资源的使用量,提高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环保原料的使用比例,我国再生资源回收总量持续较快增长。
(一)国家不断出台新政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201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还提出要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
商务部等五部委印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成为过去五年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风向标。
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十四五”规划),明确全面推行循环经济理念,构建多层次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体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4.29•【文号】财税[2001]78号•【施行日期】200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财税〔20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施行日期2010.03.20文号国税发[2010]40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长期未经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长期未经营的僵尸户非正常户清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09.21
【实施日期】2017.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物价局关于海口市辖区内发班的公路客运(省内)上限票价的批复
(市价字[2012]131号)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海口站务分公司:
报来《关于许可公布实施公路客运上限票价的请示》收悉。
因海汽东站新增海口至文昌宝芳班线,成品油价格变化后降低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琼价价管[2009]133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价管[2012]339号)规定,经审核,现
1 /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发﹝2001﹞106号【发文日期】2001-06-20【实施时间】2001-06-2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叟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精神,规范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管理,省局制定了《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其回收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各市在贯彻落实中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河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试行)》,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免税政策扰乱税收秩序、偷逃国家税款。
二、2001年8月1日启用的“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是我省为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管理和堵塞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我省购进废旧物资应取得的唯一合法扣税凭证。
未取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不得领购、使用该专用发票,继续使用普通销售发票。
三、2001年5月1日起停止向专门经营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已领购的停止使用,未用部分应限期缴销。
购进废旧物资进行生产加工企业,取得废旧的物资经营企业于5月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可按票面税额予以抵扣;对取得的5月1日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价税合计依10%计算扣除,多扣部分予以转出。
该发票的抵扣期限为2001年7月31日。
四、2001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使用普通发票。
利用废旧物资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此期间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在8月底以前可按票面金额的10%计算申报抵扣税款,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该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大额货款的支付要重点进行审查,必须有货物入库和货款结算的单据证明,否则不予抵扣。
五、经批准列入免税企业名单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8月1日以后不得继续领购、使用普通销售发票,剩余部分限期缴销。
六、未列入免税企业名单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购进、收购废旧物资时也要扫《河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收购的使用范围。
七、本通知下发前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款,应区别情况对待:对经资格认定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退还其5月1日后实现的已交增值税税款;对不具备免税资格的企业按普通纳税企业对待。
本通知在具体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废旧物资经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票样(略)附件:河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减免税管理,更好地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包括兼营其他货物或兼营利用废旧物资加工其他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物资,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的各类废弃物品。
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和加工生产的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限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申请认定为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审核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从事废旧汽车回收(包括拆解)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等特殊企业还必须同时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必需的流动资金、必要的从业人员和有上岗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 (三)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贴簿。
企业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运用复式记账法如实记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并编制会计报表。
以下会计账簿企业必须设置: 1、库存商品的总账、分类明细账和实物台账; 2、银行存款和现金的总账、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贩; 3、应收胀款和应付账款的总贴、明细胀; 4、“商品销售收入”的总账、明细贴; 5.“其他业务收入”的总账、明细账; 6、“应交税金”的总账、明细贴及多栏式“应交增值税”明细贴; 7、商品采购成本、商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差价、经营费用、利润等账户; 8、企业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其他账户。
(四)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废旧物资的入库、出库、盘存制度。
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关于岗位分离的规定,如:实行会计和出纳人员岗位分离,保管、登记库存商品实物贩的人员和管理资金账的会计人员岗位分离,为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性提供合理保证。
(五)对兼营其他货物或兼营废旧物资加工业务的,必须能够准确分别核算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的销售额、成本和税金。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进行初审,税政部门复审,县区级国税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市级国税局批准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各市国税局批准的具有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企业名单,于批准后30日内报河北省国税局备案。
第七条2001年8月1日启用“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
县区国税局依据市国税局批准具有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名单,向企业发售“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
“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由河北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实行验旧购新制度。
第八条“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是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省内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唯一合法扣税凭证。
该发票为剪贴式、万元版、五联发票,依次为记账聆、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和出库联。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使用时应视不同的购货方出具发票的联次:对购货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同时出具发票联和抵扣联;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只能出具发票联,抵扣联签章作废后由企业留存。
对从外省、市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购进废旧物资进行生产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取得的普通销售发票子以扣税,但必须有货物入库和银行结算单据,基层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
第九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方可抵扣进项税款。
第十条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购进、收购废旧物资时,应分别情况取得合法凭证: (一)向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并通过银行结算货款; (二)收购废旧物资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收购发票。
收购发票仅限于向自然人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时使用,必须据实开具。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要严格按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领购、取得、保管、登记、使用各类发票和凭证。
第十二条县区级国税局对取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要加强管理: (一)享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
(二)在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通知其限期改正,并由县区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取消本年度免税资格;问题严重的还应收回其“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同时停止兼营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追回已批准的免税款,以后两年内不得享受免税照顾。
县区级国税局应将取消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在取消资格的30日内报市国税局备案。
1、会计核算不规范,未正确记录、反映废旧物资的进、销、存情况,未按规定核算应缴增值税和按期批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税务资料的; 2、兼营应税货物的企业,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的收入、成本、增值税进项税金、销项税金和应交税金的; 3、兼营应税货物企业的应交增值税,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欠税不交的; 4、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造成空白专用发票丢失而使税收流失,或明知购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而出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并造成税款损失的; 5、无货物转移和资金收付,虚开收购发票或虚开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协同其他纳税人偷税的; 6、向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或其他货物,不向对方索取销售发票而违规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协同其他纳税人偷税的; 7、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与经营范围不符,或兼营应税货物的免税企业销售应税货物使用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造成税款流失的; 8、具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经市级国税局审核批准具有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仍应按规定核算、计提增值税的进、销项税金和应交税金,按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其应免税部分经县区国税局批准在申报时可暂不入库,按年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提出免税申报,据实填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申报请》,于年度终了3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征收机关。
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复审,由县区国税局局长办公会批准予以免税。
免税金额较大的经县区国税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企业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申请表。
和稽查部门出具的稽查结论等有关资料报市国税局审批。
具体权限由各市自行掌握。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按税务部门批准的免税金额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转出,未批准予以免征的税额应在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入库。
各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免税审批工作,应在次年一委度办理完毕,并在办理完毕30日内上向国税局报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统计表》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免税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