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多项举措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环节管理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评审专家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评审专家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乌鲁木齐市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市级已有的专家库共享评审专家资源。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市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我市指定的发布媒体是乌鲁木齐晚报。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具有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对达不到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为评审专家。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的顺利进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财政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预算拨款单位、财政投资项目以及属于政府财政性支出单位和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包括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四条政府采购指导思想(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和人为干扰,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减少采购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用经济手段间接地协调、引导企业发展,调节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反映公共财政支出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
(三)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人行为,建立财政、监察、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从源头上有效地抑制公共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
(四)在性能、价格、服务等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购买国内或本地企业的产品,尤其是名牌产品,从整体上提高国内或本地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乌鲁木齐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米东区和其他各区(县)可参照实行。
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二)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设备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四)政府性贷款。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管理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统一抽取使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管理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统一抽取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新财购〔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规范管理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统一抽取使用的通知新财购〔2019〕33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为不断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监管水平,自治区财政厅已于2019年1月完善了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按照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业务功能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具有评审专家选聘、评审专家信息变更、评审专家抽取、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等功能,实现了一个系统,资源共享,分设自治区本级库、地州市和县区市子库,各库共同组成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抽取权限由各机构管理员授权。
自治区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专家抽取行为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共享抽取使用,即由需要使用共享子库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提起申请,由被共享子库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实现共享。
二、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工作要求(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共用的要求,并结合本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的实际情况,以及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的实际需要,自2019年4月15日起,通过“新疆政府采购网”(网址:gp-)进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线抽取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地直各单位、地区政府采购中心: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工作于1999年开始启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
阿克苏地区的政府集中采购范围逐年扩大,从1999年的三大类16项已扩展到2009年的三大类99个项目。
采购量逐年增加,每年平均按84%的增长速度在递增。
但随着政府采购改革工作的深入,有些深层次的问题越来越显现,如在采购程序、采购方式、采购结果执行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的采购行为,为加强政府采购基础工作,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废标的操作程序:(一)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投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处理办法废标后,集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且由招标机构在1日内向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部门(采购办)书面报告废标原因,采购办根据以下原则处理: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责成招标机构修改后于7日内重新依法招标。
二、政府采购活动中串标、围标行为的处理。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的顺利进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财政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预算拨款单位、财政投资项目以及属于政府财政性支出单位和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包括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四条政府采购指导思想(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和人为干扰,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减少采购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用经济手段间接地协调、引导企业发展,调节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反映公共财政支出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
(三)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人行为,建立财政、监察、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从源头上有效地抑制公共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
(四)在性能、价格、服务等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购买国内或本地企业的产品,尤其是名牌产品,从整体上提高国内或本地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乌鲁木齐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米东区和其他各区(县)可参照实行。
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二)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设备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四)政府性贷款。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新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新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杜绝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腐朽行为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希望各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加强合作,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以有效地促进我区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化和法制化。
下面是新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行为,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0号《关于编制199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自治区区本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是区级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在采购主管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政府采购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机构是采购人。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政府采购的范围(一)货物。
包括专控商品、办公设备、专用设备。
(二)工程。
包括社会公共工程项目以及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改建、翻新、扩建、工程所需的大宗材料和设备的购置。
(三)服务。
包括汽车维修、加油、保险、会议、接待和大宗印刷等。
(四)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并接受自治区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反对欺诈行为。
第二章采购方式第七条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为辅。
采用上述采购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需征得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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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日的 处理 程 序 。
二是细 化采购 需求。进 一步 明确 了各类采 购方式 所应采 用的评分 方法 ;明确 了采购 文件不得 以注册资 本 金 、资产 总额等作 为 门槛 对供 应 商实行差 别对待 ;
进 一步 明确 了对小 型和 微型企 业产 品在评 审过程 中给 予6 %~ 1 O %的价格扣除 , 提 出了少数 民族地 区的小型 、 微 型 企 业 适 用 于 价 格 扣 除 比例 的 上 线 和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型、 微 型企 业, 享受评 审中价格扣 除的政策功 能导 向。 三是强调信 息安全 。 明确规 定属于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项 目应根据 项 目涉密等级 ,按 照涉 密项 目采购 的有 关 规定进行 采购 ; 保 密技术检查 防护设备 ( 产 品 )应 在 保 密局 、财 政部 门联 合下发 的推荐 目录 内采购 ;涉 及 信息安全 的项 目应按照公 安部、 国家保 密局等部 委 关于信息 安全 等级保 护管理 的有关规定 ,确 定信 息安 全 等级 ,按 照国家信 息安全保护 等级管理规 范和技 术 标 准,采购符 合 国家有 关规定 、满足信息安 全保 护等 级需求的产 品,并向公安部 门备案 。 据 中国政府采购 网
价格 优 惠 : 宾馆饭 店、专 业会议 场所对 会议 的收
费给予优惠。 公开 公平 : 对 各类 宾馆饭 店 、专 业会议 场所 等应 执行公 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 据 东北 网
广 州 :发 改委 推 进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建 设
根据 中央 治工 办在 《 关 于建立统 一规范 的公 共资 源交易市场 的意见 》( 征求意见稿 )提 出建立统一规范 的公共 资源交 易市场、建立健全 公共 资源交 易管理体 制 的要 求,广 州市发 展 改革 委牵头大 力推进广州 市公 共资源交易市场 改革 工作 。 是先 行开展广 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体 制改革 的探 索和推进工作 。广州 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形成 了 《 关于推 进 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改革 的调研报 告》 ,研究提 出 推进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方案。
店 , 不得 纳 入会 议 定 点 场 所招 标 采 购 范 围 。 招标原则 : 数 量适 当 : 会 议 定 点 场 所 的数 量 以 能 满 足 党 政 机 关会议需要为宜。 布局合理 : 会 议 定 点场 所 的分 布 要 合 理 , 交通 便 利 。 档 次适 中 : 兼顾不 同地 区和不 同级别 党政机 关会 议的需要,确定不 同档 次的会议 定点场所。
2 8・ 招 标与投 标
2 0 1 5 ・ 5
一
二 是 负 责 牵 头 组 建 广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工 作 委 员 会 。 重 点开 展 了三方 面 工 作 : 第一, 开展规章制度建设 ;
第二,进一步 明确 了广 州市公共常设机 构。 三是协助广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建办公室对广州
市 各 交 易机 构 进 行 整 合 。 为推 进 公 共 资源 交 易体 制 改革 和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的建设 ,广州市发展 改革委积极 主 动参与各项 筹建工作 ,负责规章制度建设组工作。 据 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网站
新疆 :多项举措规范政府 采购评 审环节管理
为解 决政府采 购评 审过 程存在 的招标文件 制作不 够规 范、工作职责 不够 明晰、评 分标 准不够科 学等 问 题 ,新疆维吾 尔 自治区政府采 购办通过 明确各方职责, 细化采 购需求 、保 障政府采 购信 息安全等措 施,切实 提高评 审工作质量,落实政府 采购政策功能。 是明确职责分工。 明确 了采购单位有提 出明确、 合 理 的技 术参数和 技术 需求的责任 ,同时也赋 予 了采 购单位 对评分 方法和评分标 准 的建 议权 ;明确 了集 中 采购机 构、采购代 理机构对 采购人提 出技术 参数 、评 分方 法等建议 的审核权 ; 对 存在异议 的 ,明确 了双方 沟通协 调、聘请专 家进行论 证和 对外公 示 3至 5个工
行 业 动 态
I r KI I t m' l l xy 1 en ds
黑龙江 :党政机关开会禁入风景名胜 区 会 议定点场所统 一公 开招标
日前 ,黑龙江省 出 台并 实施 了 《 黑 龙江省 党政 机 关 会议定 点管理实 施细则 》(以下简称 《 实施 细则 》 ) , 党 政机关包括 参照公 务 员管理 的事业单位 ,举办会议 的定 点场所 要统一招标 采购 ,风 景名胜 区里的宾馆饭 店 以及对会议 收费 没优 惠 的会议 场所 ,均 不被 纳 入采 购 范围。 根据 《 实施细则 》 ,各级 党政机 关举 办的会议 ,除 采 用 电视 电话 、 网络 视 频 方 式 , 以及 在 本 单 位 或 本 系 统 内部 会 议 室 、礼 堂 、宾 馆 、招 待 所 、培 训 ( 会议 ) 中 心举 办外 ,都 必须在会议 定 点场 所召开。会议 定 点场 所 实行资源 共享 ,各级 党政机关举 办 的会议 都可 以使 用 ,执 行 会 议 定 点 场 所 的协 议 价 格 。 会 议 定 点 宾 馆饭 店 的 采 购 项 目包 括 住 宿 房 间价 格 、 会 议 室租 金 和 伙 食 费 。 会议定点场所 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按 照不高于本地 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 的开支标准确定 , 且不得 高于《 黑 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 费管理办法》 规定 的开支标准 限额。 凡国家和省 明令禁止 召开会议 的风 景名胜 区内的宾馆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