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流程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厦财购[2012]7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厦财购〔2012〕7号)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近年来,我市各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政府采购效益得到较好的发挥。
但是,仍存在着采购流程不够高效、采购评审环节不够完善、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等问题。
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预算审核,做实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询价和论证工作,尤其是对单项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或实施特殊采购方式的项目,一定要认真做好市场调查,真正做到货比三家,使预算能够较为准确的反映采购项目的真实情况,切实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工程类项目以及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位应在开评标前报各级财政审核中心进行预算控制价审核,并按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招标。
对未进行控制价审核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进入开评标环节。
二、规范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各预算单位在提供采购需求文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和内容提供详实的采购资料。
对采购项目如有技术、商务等特殊需求的,预算单位在提供采购需求时,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由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说明,并且设定的特殊需求条件应当满足货物类项目至少有三个品牌型号、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至少有三家供应商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要求。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工作的通知各旗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和林新区财政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开透明的竞争氛围,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呼财购(2020)19号)及其解读、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权限通知〉的通知》(呼财购(2022)13号)等要求,现就加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适用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 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使用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
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不可预见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时,非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变为紧急性的重大自然灾害和影响安全稳定的社会突发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兰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兰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兰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直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甘肃省财政厅《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1、公开竞争后没有供应商参与竞标或者没有合格标,以及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一家的;经专家论证,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服务的;4、采购艺术作品或者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5、因清算、破产或者拍卖等,仅在短时间内出现的特别有利条件下的采购;6、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的;7、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8、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或者需要向原供应商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9、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适用前款第(1)项情形的,对原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征集文件的要求不得作实质性修改。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三)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的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不足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内控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自行采购。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执行。
三、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鼓励依法选择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的竞争性非招标采购方式。
四、公共服务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二)省级以上(含省级)购买主体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的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下级购买主体确实需要直接采用;(三)其他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承接主体处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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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14〕31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初审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公示:(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且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多家供应商参与但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三)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其它采购方式需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的。
二、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14〕32号)的要求,向采购办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经采购办初审后需公示的,由采购单位提供公示资料,采购办在收到公示资料2个工作日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专家(三个以上单数)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购[2013]10号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购[2013]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f514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ca.png)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购〔2013〕10号)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郑州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2013年6月26日郑州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是指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包括:(一)只有唯一供应商的,主要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只有一家供应商;(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失败,重新发布公告后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采购人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三)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且升级改造经费小于原开发经费;(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五)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求,且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公开招标或要求跟标的;(六)必须与原采购设备配套的,主要是指主机已经采购,必须配备专用附属设备或附属设备已经采购需要继续采购原主机的;(七)采购特定不动产的;(八)采购特定产品作为教学、研究对象的;(九)采购本部门、本单位设立企业生产的货物、提供的服务和零星维修工程的;(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或经市委市政府授权市级有关部门批准,且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需要采购本市企业产品的项目,该产品在本市内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铜陵市财政局、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财政局、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财购〔2019〕587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铜陵市财政局、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9〕587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县区财政局、公管局: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完善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报、审批和执行的管理。
现将《铜陵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财政局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30日铜陵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完善对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审批和执行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第三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项目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和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
并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地直各单位、地区政府采购中心: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工作于1999年开始启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
阿克苏地区的政府集中采购范围逐年扩大,从1999年的三大类16项已扩展到2009年的三大类99个项目。
采购量逐年增加,每年平均按84%的增长速度在递增。
但随着政府采购改革工作的深入,有些深层次的问题越来越显现,如在采购程序、采购方式、采购结果执行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的采购行为,为加强政府采购基础工作,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废标的操作程序:(一)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投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处理办法废标后,集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且由招标机构在1日内向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部门(采购办)书面报告废标原因,采购办根据以下原则处理: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责成招标机构修改后于7日内重新依法招标。
二、政府采购活动中串标、围标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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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流程的通知【信息时间: 2011-5-19 阅读次数:55 】【我要打印】【关闭】
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我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现就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前公示
对于预算单位因只有唯一供应商而需要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前必须先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采购单位、拟采购内容、拟采购供应商、单一来源理由、公示期限、异议反映途径。
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须以主管部门为主体)在填写公示内容后递交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由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协助预算单位在开发区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单一来源公示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
二、公示后审批程序
经公示,若无供应商向预算单位提出异议,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须以主管部门为主体)即可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
采购领导小组提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并附上公示情况说明。
三、组织采购谈判
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后,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成立采购谈判小组(由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区监察审计局相关人员组成)实施采购谈判。
采购单位与供方签订合同,采购工作完成。
四、公示后发生异议处理
(一)在规定公示期限内若有供应商提出异议,须书面向预算单位提出,并由预算单位在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异议供应商做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在收到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针对反映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若预算单位未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向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针对反映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特殊情况
对于获得保密部门批准的保密项目,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无需公示。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