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监理的范围
强制监理的范围

强制监理的范围
强制监理是指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对相关方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利。
这种监督和管理是建立在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签订的合同基础上的。
强制监理的范围广泛,包括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方面。
强制监理对于工程的设计具有重要作用。
监理机构可以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也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强制监理对于工程的施工也有重要的作用。
监理机构可以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同时也能够监督材料和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除此之外,强制监理还对工程的验收具有重要作用。
监理机构可以对工程的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验收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也能够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和检测,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强制监理并不是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限制和惩罚,而是一种管理和监督的手段。
监理机构在执行强制监理时,应该坚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对相关方进行监督和指
导,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强制监理作为建筑工程监理的一种形式,具有广泛的范围和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执行中,监理机构应该秉持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对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条国家推⾏建筑⼯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强制监理的建筑⼯程的范围。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推⾏建筑⼯程监理制度和国务院可以规定实⾏强制监理的建筑⼯程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款规定了国家推⾏建筑⼯程监理制度。
本法所称的“建筑⼯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件和建筑⼯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质量、建设⼯期和建设资⾦使⽤等⽅⾯,代表建设单位对⼯程施⼯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
作为建筑⼯程的投资者的建设单位(业主),为了取得好的投资效益,保证⼯程质量,合理控制⼯期,需要对施⼯企业的施⼯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
但多数建设单位并不擅长⼯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和技术监督。
⽽由具有⼯程建设⽅⾯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员组成的专业化的⼯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程的施⼯质量、⼯期和投资使⽤情况进⾏监督,对于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协调建设单位与⼯程承包单位的关系,保证⼯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都具有很⼤的优越性。
建筑⼯程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西⽅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套完整的⼯程监理制度,可以说,建筑⼯程监理已成为建筑领域中的⼀项国际惯例。
世界银⾏、亚洲开发银⾏等国际⾦融机构和发达国家政府贷款的建设项⽬,⼀般都要求对贷款建设的项⽬实⾏⼯程监理制度。
随着改⾰开放进程的发展,我国从1988年开始推⾏对建筑⼯程的监理制度,到1996年底,全国绝⼤多数的地⽅和⾏业已在不少的建设项⽬中不同程度地实施了建筑⼯程监理制度。
实践已经证明,实施建筑⼯程监理制度,不仅有利于保证⼯程质量、节省⼯程投资、合理控制⼯期,⽽且还有利于帮助和⽀持施⼯单位采⽤新技术、新⼯艺,⽅便施⼯、⽂明施⼯、安全施⼯、节省劳⼒、降低成本。
但由于建筑⼯程监理制度在我国起步晚、基础差,有些单位对实⾏建筑⼯程监理制度的必要性还缺乏⾜够的认识,⼀些应当实⾏⼯程监理的项⽬没有实⾏⼯程监理;有些⼯程监理单位⾏为不规范,没有起到⼯程监理应当起到的公正监督作⽤。
2024年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建设工程监理概论》考前三页纸

2024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概论》考前三页纸1.1强制实行工程监理的范围和规模。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P3~4)1.2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1)【揽活有过错】:超越资质、允许他人用资质的,按监理酬金1倍-2倍罚款;转让监理业务的,按监理酬金25%-50%罚款。
(2)【故意犯错】:串通5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有隶属利害关系处5万元-10万元的罚款。
(3)【不履行工作职责】:未审查施组、发现隐患未要求整改、不整改未上报、未按强标监理的,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P5~6)1.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占投资额10%以上。
(施工400万;重要设备、材料采购200万;勘察、设计、监理100万)(P8~9)2.1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审批制;非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
(P13)2.2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政府需要从投资决策角度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还要严格审批其初步设计和概算,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P13)2.3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建设节能绿色-强条】【地主消人-安全性】【签字盖章】。
(P14)3.1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具备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简述建设工程强制监理的范围

简述建设工程强制监理的范围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强制监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这指的是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这类项目通常投资规模大,社会影响广泛,因此必须实施监理以确保其质量和投资效益。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具体来说,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工程项目。
这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以及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业、卫生、社会福利等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对于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对于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监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也应当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除了上述几类工程外,国家还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其他必须实行监理的工
程。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通过专业化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同时提升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水平。
建筑工程强制监理的范围

建筑工程强制监理的范围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且往往需要长时间的过程,其中包含了众多环节和风险。
为了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筑工程强制监理成为了必要的手段之一。
那么,建筑工程强制监理的范围又包括哪些方面呢?本文将详细探讨建筑工程强制监理的范围,并对每个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
1. 技术管理技术管理是建筑工程强制监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建筑过程中,包括了设计、施工、装修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进行技术管理。
强制监理的责任就是要对这些环节进行全面的技术管理和监督,确保所有的工程设计和施工都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保证工程的质量。
2. 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建筑工程强制监理的重要职责。
监理人员需要对建筑工程的每个环节进行把关,包括材料选用、施工工艺、质量检测等等。
他们必须要深入了解工程的要求和标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以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规定,达到预期的效果。
3. 安全管理安全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方面,而建筑工程强制监理也要确保安全工作得到有效的管理。
监理人员需要对工地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一旦发现问题,监理人员需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确保问题得到解决,以保障工人和居民的人身安全。
4. 进度监控建筑工程通常都有一个明确的工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是提高效率的重要保障。
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进度进行监控,确保施工方能按照计划进行,并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延迟的问题。
他们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利益,确保工程的进度不受到无关因素的干扰。
5. 合同管理建筑工程强制监理还需要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管理。
监理人员需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确保建筑工程的各方面都是合法合规的,可以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
同时,监理人员还要及时提醒各方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以免发生纠纷或合同违约等问题。
6. 费用控制建筑工程在进行中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监理人员也需要对费用进行控制。
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强制监理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探讨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包括哪些工程需要进行强制监理以及其所涵盖的具体内容。
一、什么是强制监理强制监理是指在建筑工程过程中,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监理方式。
它是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以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同时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
二、需要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1.大型工程一般来说,大型建筑工程需要进行强制监理。
这些工程包括高层建筑、大型桥梁、隧道、机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
由于这些工程规模较大,工期较长,涉及的各个环节和风险较多,因此需要进行强制监理,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合规性和工程质量。
2.重要工程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工程也需要进行强制监理。
例如核电站、高速公路、水利工程等。
这些工程的施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所以强制监理在这些工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特殊工程一些特殊的建筑工程,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工程要求,也需要进行强制监理。
例如海洋工程、地下工程、化工厂房等。
这些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具有较高的风险和技术难度,所以强制监理可以提供专业的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三、强制监理的具体内容1.合同履行监督强制监理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监理人员需要核实施工方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项责任,并对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费用等进行监控,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2.技术指导与检查强制监理负责对建筑工程的技术进行指导和检查。
监理人员需要了解工程施工方案,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难题提供解决方案和指导。
同时,监理人员还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施工质量控制强制监理在建筑工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质量控制作用。
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监理人员还需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进行整改指导,确保工程达到预期质量标准。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强制性条文监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加强国家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第二条强制性条文监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强制性法律文书。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监理的原则是依法定期检查、监督执行,采取措施促使被监督方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第四条强制性条文监理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确保监督的客观、公正和透明。
监督机制应当包括监督的组织机构、监督的程序与方法、监督的人员和监督的责任以及监督的结果评估等内容。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五条强制性条文监理的组织机构为法律监察部门。
法律监察部门通过制定、修订、发布强制性条文监督实施细则,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范围内的强制性条文监督工作。
第六条法律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级别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不同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合法授权、专业能力和公正性。
第三章监督的程序与方法第七条强制性条文监督的程序主要包括立项、检查、整改和考核四个环节。
第八条立项:法律监察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需要,确定具体的强制性条文监督项目,并编制立项方案。
第九条检查:监督机构按照立项方案,采取现场检查、抽查、调查等方法,对被监督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时应当听取被检查方的意见,并及时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条整改:被监督方若存在不合规的情况,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
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考核:整改期满后,监督机构应当对被监督方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考核。
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应当进行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监督的人员和责任第十二条强制性条文监督工作由专门的监督人员负责,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1.定义和范围1.1 强制性条文的定义强制性条文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具有强制力的规章制度,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内容。
1.2 强制性条文监理的范围强制性条文监理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的活动。
2.监理范围和内容2.1 设计文件的监理①设计文件的合规性审查②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理2.2 施工过程的监理①施工过程中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理②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理2.3 工程质量的监理①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的监理②工程质量验收过程的监理2.4 工程进度的监理①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工程进度要求的监理②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的监理3.监理程序和要求3.1 预备阶段的监理①设计文件的合规性审查②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的审查与确认3.2 施工阶段的监理①施工现场的巡查和记录②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质量要求的监理3.3 竣工阶段的监理①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理②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验收标准的监理附件:附件1:设计文件审查记录表附件2:施工现场巡查记录表附件3:竣工验收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强制性条文:指具有法定效力,对涉及的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或文件。
2.监理: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的行为。
3.设计文件:包括水利工程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设计计算等文件。
4.施工过程:指水利工程实际的建设过程,包括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安装等具体工序。
5.工程质量:指水利工程在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符合规范要求的质量目标。
6.工程进度:指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按计划要求进行的进度安排和完成情况。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解析
五、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工 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监理文件资料 、设备采购与设备 监造、相关服务)的解读 (二)术语 一)、新增加了三个定义:“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相关服 务”
111号文精神,出台了沪建交【2011】970号文守则P226,关于实施 上海市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通知,对带班制度
的具体执行制定了实施细则。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现状: 将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总包对分包、监理对总包、分包,建设主 管部门对监理、总包、分包单位安全标准化达标的评判依据,进行季 度考评及年度考核挂钩,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的必审内容。对个 人凡是未按规定带班的 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办 法进行扣分、行政处罚等。
地方规范补充
3、老规范里对安全监理方面讲得较少,监理依据不足。而现在安全 监理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根据施工现场 实际情况,新规范里5.3.1明确规定了对专业性较强以及危险性较大分 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安全这一块,上海地区在2008 年编制了地方安全监理规范(DG/TJ08-2035-2008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现状: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已于2007年5月1日起施 行。新收费标准中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平均费率为1.88%,平 均提高幅度在50%左右。
上海:120%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术语 二)、将原来已有的一些名词定义做了修改补充 1、将老规范里“监理工程师”的定义改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老规范里说“监理工程师”是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 经注册的人员。(与后面“专业监理工程师”定义有矛盾,专业监理 工程师与“总监理工程师”都属于“监理工程师”)
强制监理的范围
强制监理的范围
在建筑工程中,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通常都会有监理人员对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强制监理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监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和检查。
强制监理的范围涵盖了很多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强制监理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方案的审查。
监理机构要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资质。
同时,监理机构还要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强制监理的范围还包括对施工现场的实地检查。
监理人员需要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符合相关的安全和质量要求。
监理人员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强制监理的范围还包括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监理机构需要对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只有通过监理机构的检验,施工单位才能使用这些材料和设备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强制监理的范围还包括对工程质量的验收。
监理机构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要求。
只有通过监理机构的验收,工程才能交付使用,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总的来说,强制监理的范围涵盖了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审查、施工现场实地检查、施工材料和设备检验以及工程质量验收等多个方面。
监理机构需要全面监督和检查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只有通过严格的强制监理,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顺利完工,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建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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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