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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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湖南省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湖南省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湖南省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湖南省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全国研究生教育大会精神,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面向世界科技竞争最前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面向人民群众新需求,面向国家治理大战略,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聚焦国家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急需,深入推进学科专业调整,提升导师队伍水平,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引导研究生培养单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努力建设研究生教育强省,为湖南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湖南力量。

2.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着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贯穿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全过程;坚持育人为本,以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中心,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需求导向,扎根中国大地,立足国情省情,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服务国家和湖南发展能力;坚持创新引领,增强研究生使命感、责任感,全面提升研究生科学研究、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坚持改革驱动,充分激发办学主体活力,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构建优质高效开放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湘财教〔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5〕28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学校:为规范和加强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2015年9月10日附件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全省教育事业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省级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教育综合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定为3年,到期后自动终止,需要延续的,重新评估论证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教育事业综合发展需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省级资金和自有资金,突出支持重点和使用绩效。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向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我省教育综合发展工作重点、立项目标任务等确定支持范围和方向,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一)教师队伍建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湘政办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0日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为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推动我省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任务到2025年,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建立。

普及程度巩固提高,融合教育全面推进,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协调机制有效运行,教育质量全面提升。

(一)普及程度巩固提高。

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机会明显增加。

(二)教育体系逐步完善。

课程教材体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模式更加多样,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特殊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基本建立。

(三)融合教育全面推进。

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进一步深度融合。

(四)保障机制更加完善。

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实行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的12年免费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幼儿纳入免费教育范围;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专业支持体系进一步健全,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培养培训机制更加完善,待遇保障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湘人社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湘人社发〔2017〕6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相关单位: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6〕28号)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细化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明确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问题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除不能用于《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的“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外,其他支出用途、项目继续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明确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的问题我省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孤儿、残疾人、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贫困残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具体发放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0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明确实施校园招聘活动补助的问题继续实施校园招聘活动补助政策。

具体按照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园招聘活动一次性补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2号)规定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湘财教[2011]4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1〕4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3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湘财教[2010]63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3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湘财教[2010]63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2024 湖南 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规程

2024 湖南 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规程

2024 湖南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赛事名称:2024湖南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

第二条主办单位: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三条承办单位: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湖南省职业院校联合会。

第四条本次大赛旨在展示湖南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水平,促进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培养优秀技术人才,推动产教融合发展。

第五条大赛的举办时间为2024年x月x日至x月x日。

第六条大赛的举办地点为湖南省内的职业院校。

第二章:参赛资格第七条大赛参赛对象为湖南省内职业院校在籍学生,学生应根据所学专业报名参赛。

第八条参赛选手需具备以下条件:1.学生须为湖南省内职业院校在籍学生,不限国籍;2.学生应在半年内未参加其他省级及以上技能大赛;3.学生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其他不适宜参加赛事的情况;4.学生应具备所报名参赛项目所要求的基本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各职业院校需通过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方式提交参赛选手名单,并保证选手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参赛选手名单一经报送,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替换选手,需提前申请并经批准。

第三章:比赛项目第十一条比赛项目将根据湖南省职业院校的特点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具体项目将在大赛前公布。

第十二条每个参赛项目的报名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十三条比赛项目将分为个人赛和团体赛两个部分,各项目的具体比赛形式和要求将在大赛前公布。

第十四条比赛结果将以每个项目参赛选手的成绩进行评定,并按照规定的等级进行评比。

第四章:组织和管理第十五条大赛设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联络组等组织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做好大赛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大赛的评委由职业院校教师及企事业单位相关专业人士组成,评委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大赛期间,各职业院校应提供足够的场地和设备支持,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大赛期间,参赛选手和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遵守参赛纪律,服从组织和安排,不得违反比赛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湘政办发[2002]44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实施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一)普通中学、完全小学内部机构可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

省、市级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部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部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二)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立。

(三)普通中学、完全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3-4人;24-35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级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

承担乡镇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乡镇初中或中心小学可增配1名校级领导;农村初级小学、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二、人员编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高效以及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等基本原则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高中、初中、小学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三类不同地域,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见附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园招聘活动一次性补助工作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7]8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7.11.06【实施日期】2017.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园招聘活动一次性补助工作的补充通知(湘人社发〔2017〕8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体)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园招聘活动一次性补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2 号)要求,自 2015 年以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校园招聘活动一次性补助,鼓励各学校扎实开展校企对接,促进学生就业创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招聘活动补助文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调整补助程序和时间(一)数据录入1.省教育厅于每年9月15日前将普通高校(含高职特殊教育院校,下同)应届毕业生数据移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每年9月20日前将数据导入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系统(网址:http://222.240.173.92:7001/hnpes/login/school.action,以下简称系统)。

2.各中职特殊教育学校和技师学院于每年 9 月 20 日前将应届毕业生数据录入系统。

(二)集中初审1.各学校于每年9月20日至9月30日期间登录系统下载《一次性校园招聘活动补助申请表》(系统根据各学校数据自动生成,附件 1),上传校园招聘活动一次性补助申领材料,在系统内提交申请。

2.市州管理学校(包括当地市州政府主管的普通高校,中职特殊教育院校)于每年 10月10 日前将《一次性校园招聘活动补助申请表》报送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6]5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08.25【实施日期】2016.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人社部函〔2016〕8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切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实施工作,按时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市州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于9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批。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2016年8月25日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4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湖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9-2022年)》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9-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湘教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9-2022年)》的通知湘教发〔2019〕2号各市州教育(体)局、委老干部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文化和旅游局、有关高等学校:现将《湖南省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9-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体育局2019年2月25日湖南省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9-2022年)老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老年教育是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老年教育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精神,推进我省老年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终身教育体系,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当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我省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

2017年年底,湖南60岁以上老人达到了1245.87万,占常住人口的比例达到18.16%,比全国高出0.86个百分点,预计2022年我省老年人口将达到15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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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湘教发[2014]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3.03
【实施日期】2014.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
教育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通知
(湘教发〔2014〕5号)
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和免学费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资助管理,切实维护国家资金安全,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管理有关制度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信息监控预警机制
1.完善学生信息核查制度。

每年,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定期地对各地
通过管理系统申报的中职学生受助名单,与普通高校学籍信息、普通高中学籍信息、自考学生学籍信息、成人教育学籍信息、电大学籍信息、大学毕业生信息等进行查重比对,对高年龄段(一年级19岁以上)和低年龄段(一年级14岁以下)受助学生信息进行统计和核查。

各市州、县市区要将异常信息较多的学校列为工作检查和审计的重点对象,并将检查监督结果报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完善受助学生信息反馈制度。

从2014年开始,全省所有市州、县市区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每个学期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实际受助名单(春季学期受助名单反馈时间为当年8月30日前,秋季学期受助名单为次年4月30日前)。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检查考核机制
3.完善工作抽查制度。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的检查。

每年,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省直属学校的抽查面不低于30%,对市州和县市区学校的抽查面不低于10%;市州对直属学校的检查面不低于50%,对所辖县市区学校的抽查面不低于20%;县市区对所属中职学校每年必须全面检查1次以上。

4.建立督导评估制度。

从2014年起,将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工作纳入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凡在中职资助工作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进一步完善结余资金清查处理机制
5.完善结余资金定期清查制度。

每学期结束后,各地各校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主动将上学期中职资助实际落实情况和资金结余情况(见附件)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余资金上报时间与受助名单反馈时间一致。

6.建立结余资金清查约束机制。

凡结余资金隐瞒不报或少报的,一经发现,除收缴或
抵扣全部结余资金外,还要扣减当地或学校有关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四、进一步完善违规处罚问责机制
7.完善违规行为处罚制度。

从2014年起,凡在中职学校资助中通过虚假注册、双重注册套(骗)取资助资金的,除收缴违规资金外,一律取消学校一个学期的整体资助资格(取消期内,学生应享受的资助资金由学校自行承担)、三年内有关评先评优资格和申报各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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