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场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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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城市管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站、场、厂。

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车站和渡轮站第一节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第2.1.1条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

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大于50辆的为大型站;26-50辆的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辆的为小型站。

第2.1.2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网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和规划,优先考虑首末站的设置,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第2.1.3条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入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700-800m半径范围内。

在缺乏空地的地方,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此要求利用建筑物优先安排设站。

第2.1.4条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的地方。

这些集散点一般都在几种公交线路的交叉点上。

如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条线路单独设首末站,而宜设置几条线路共用的交通枢纽站。

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第2.1.5条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的偏线距和架设触线网的可能性;车辆特别集中的首末站要尽量靠近整流站,充分考虑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_CJJ_15-87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_CJJ_15-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87主编部门:武汉市公用事业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实行日期:1988年6月1日关于发布部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的通知根据(83)城科字第224号文的要求,由武汉市公用事业研究所负责编制的《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CJJ 15—87,自1988年6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本标准管理单位武汉市公用事业研究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年12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站、场、厂。

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车站和渡轮站第一节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第2.1.1条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

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大于50辆的为大型站;26~50辆的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辆的为小型站。

第2.1.2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网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和规划,优先考虑首末站的设置,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第2.1.3条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700~800m 半径范围内。

公交场站设计规范

公交场站设计规范

公交场站设计规范第1.0.1条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站、场、厂。

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一节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第2.1.1条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

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大于50辆的为大型站;26~50辆的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辆的为小型站。

第2.1.2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网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和规划,优先考虑首末站的设置,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第2.1.3条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700~800m半径范围内。

在缺乏空地的地方,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此要求利用建筑物优先安排设站。

第2.1.4条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的地方。

这些集散点一般都在几种公交线路的交叉点上。

如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条线路单独设首末站,而宜设置几条线路共用的交通枢纽站。

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第2.1.5条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的偏线距和架设触线网的可能性;车辆特别集中的首末站要尽量靠近整流站,充分考虑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站、场、厂。

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车站和渡轮站第一节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第2.1.1条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

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大于50辆的为大型站;26~50辆的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辆的为小型站。

第2.1.2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网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和规划,优先考虑首末站的设置,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第2.1.3条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700~800m半径范围内。

在缺乏空地的地方,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此要求利用建筑物优先安排设站。

第2.1.4条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的地方。

这些集散点一般都在几种公交线路的交叉点上。

如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条线路单独设首末站,而宜设置几条线路共用的交通枢纽站。

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第2.1.5条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的偏线距和架设触线网的可能性;车辆特别集中的首末站要尽量靠近整流站,充分考虑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一、交通站规范设计1.位置选择:交通站点的位置应选在交通流量较大、区位优势明显的地方,便于人们的出行需求。

同时,要考虑到周边环境:是否有足够的空间和道路宽度,是否与其他交通设施相连等。

2.建筑形态:交通站建筑应具备辨识度高、方便乘客出入、布局合理等特点。

例如,可以建造标志性的建筑物、设置明显的标识牌和标志,保证交通站点的易辨识性。

3.停靠区域:交通站点的停靠区域应合理规划,以满足不同交通工具的停靠需求。

例如,在公交车站,需要设立足够数量的候车亭,保证乘客有足够的候车空间。

4.候车设施:交通站点的候车设施应包括充足的座位、遮阳设施、宣传栏、公共厕所等,以提供一个舒适、便利的候车环境。

二、交通场规范设计1.建设规模:交通场的规模应根据当地的交通需求和交通流量来确定。

例如,大型城市或交通枢纽需要建设规模较大的交通场。

2.道路规划:交通场的道路应设计为宽敞、通畅,并考虑到不同车辆类型的运行需求。

例如,需要设置专用车道、货车通道、非机动车通道等。

3.停车设施:交通场应设置足够的停车位,包括室内停车区和室外停车区,以满足停车需求。

同时,要设置停车指引标识,方便车辆进出和停放。

4.服务设施:交通场还应设置各种服务设施,如售票厅、换乘区、候车区、出租车站点等,以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交通厂规范设计1.建筑布局:交通厂区的建筑布局应合理规划,包括车辆维修区、储存区、检查区、运营管理区等。

不同功能的区域应有明确的界限,以提高工作效率。

2.设施设备:交通厂区要配备各种设施设备,如车辆维修设备、停车设施、洗车设备、加油设施等,以支持交通运营工作的顺利进行。

3.环境保护:交通厂区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例如要有噪音、污染控制措施,配备处理废弃物的设备。

4.安全设施:交通厂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防盗设备等,以保障工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以上是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的一些要点。

城市公交场站设计规范

城市公交场站设计规范

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站和渡轮站第一节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第二节城市公共电、汽车中途站第三节出租汽车营业站第四节渡轮站第三章停车场第一节停车场的功能和选址第二节停车场的用地和布置第三节停车场的进出口第四节低级保养第五节工间第六节油料管理第七节清扫机械第八节办公及生活性建筑第九节绿化第十节多层与地下停车库第十一节出租汽车停车场第四章保养场第一节功能与场址第二节平面布置和用地第三节生产与生活性建筑第四节油库第五节出租汽车保养场第六节保养中心第五章修理厂第一节建厂与用地第二节库房、道路、其它第三节渡轮修理厂第1.0.1条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站、场、厂。

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一节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第2.1.1条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

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大于50辆的为大型站;26~50辆的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辆的为小型站。

第2.1.2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网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和规划,优先考虑首末站的设置,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第2.1.3条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700~800m半径范围内。

城市公共交通设计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设计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87主编部门:武汉市公用事业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实行日期:1988年6月1日关于发布部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的通知(87)城标字第636号根据(83)城科字第224号文的要求,由武汉市公用事业研究所负责编制的《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CJJ 15—87,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本标准管理单位武汉市公用事业研究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站、场、厂。

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车站和渡轮站第一节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第2.1.1条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

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大于50辆的为大型站;26~50辆的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辆的为小型站。

第2.1.2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网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和规划,优先考虑首末站的设置,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第2.1.3条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700~800m半径范围内。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 场、 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

城市公共交通站、 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车站和渡轮站 第一节 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第 2.1.4 条 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的地方。

这些集散点一般都在几种公交线路的交叉点上。

如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

在这种情况下, 不宜一条线路单独设首末站,而宜设置几条线路共用的交通枢纽站。

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第 2.1.5 条 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 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的偏线距和架设触线网的可能性;车辆特别集中的首末站要尽量靠近整流站,充分考虑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第 2.1.6 条 首末站在建站时必须保证在站内按最大铰接车辆的回转轨迹划定足够的回车道, 道 宽应不小于7m,在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安排利用就近街道回车。

第 2.1.7 条 首末站必须建停车坪。

停车坪在不用作夜间停车的情况下, 首站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线路营运车辆全部车位面积的60%。

停车坪内要有明显的车位标志、行驶方向标志及其它营运标志。

停车坪与回车道一起构成站内停车、行车、回车的整体。

第 2.1.8 条 首末站必须设有标志明显、 严格分隔开的入口和出口, 其使用宽度应不小于标准车宽的3〜4倍。

若站外道路的车行道宽度小于14m 时,进出口宽度应增加 20〜25%。

在出入口后退2m 的通 道中心线两侧各 60°范围内能清楚地看到站内或站外的车辆和行人。

第2.1.9条 首末站非铰接车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 7.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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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场站设计规范
城市公交场站的设计规范是为了提高城市公交服务质量、便利乘客出
行以及优化城市交通环境而制定的。

这些规范涵盖了场站布局、公交车道、乘客候车区域、设施设备、安全保障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城市公交场站设
计规范的一些要点。

首先,场站布局要合理。

场站应位于市中心、交通枢纽、商务区、居
民区等交通繁忙的地点,方便乘客换乘、转车。

场站的布局要符合交通规划,确保公交车辆顺利进出、停靠和起步,并要考虑到车辆周边道路的通
行能力。

其次,公交车道的设计要考虑到公共交通的特点。

公交车道应宽敞、
顺畅,确保公交车辆顺利行驶,避免与其他车辆冲突和拥堵。

车道宽度、
交叉口设置、信号灯配时等要根据交通流量和车辆运行速度进行合理设计。

再次,乘客候车区域要安全舒适。

候车区域应设有防雨遮阳设施,提
供座椅、广告牌、出行信息等设施,以提供乘客休息、等候、查询路线等
服务。

候车区域应合理规划乘客流线,确保乘客进出安全,避免拥挤和混乱。

此外,场站设施要贴近乘客需求。

站点周边应设有便利店、自行车停
车区、公共厕所等设施,提供乘客日常出行的便利。

候车区域应设有等候
倒计时显示屏、实时公交查询设施等,方便乘客获取公交信息。

为了满足
不同需求的乘客,场站还应设置无障碍通道、电梯、扶手电梯等设施,方
便行动不便的乘客使用。

另外,安全保障是场站设计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场站要增加照明设施,保证夜间正常运营,并增加安保人员进行巡逻和监控。

场站出入口、
候车区域应设有适当的标识和警示标志,提醒乘客注意安全,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此外,车辆停靠区域和人行交通区域要分隔开来,确保乘客的安全。

最后,公交场站的设计要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场站建筑、图案和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融合,增加城市美观度和特色。

场站周边要树立广告牌、绿化带等标志性景观,提升城市形象。

综上所述,城市公交场站设计规范的制定对于提升公交服务质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高城市形象都有重要意义。

场站的合理布局、公交车道的畅通、乘客候车区域的舒适、设施设备的贴近需求、安全保障的加强以及与城市环境相协调等方面都需要考虑到,以提供便利、高效、舒适和安全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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