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 论文
【法制史】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从法经开始)。
《法经》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性法典,它体现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重刑轻罪”等法家主张,贯穿了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精神。
在《法经》的编制体例上,既以刑法为主,又包含了诉讼法、行政法的内容,可以说开了后世“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典体制的先河。
至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以示对法的统一适用的重视,从此律遂作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但律典的编纂体例不变,这从出土的秦律中,得到了实证。
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
《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
隋朝《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
经过秦汉魏晋隋,至唐代制定《唐律疏议》,使“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体例臻于定型,内涵也更为充实。
除了以刑法为主体外,还兼杂其他部门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确实是融汇诸法于一部法典之中,而且只对少数违法行为采用行政的或民事的处罚办法,其余基本上适用刑罚手段。
唐以后,无论是《宋刑统》还是《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袭了纳诸法于一典的编纂体例,历一千二百余年而未变。
直到十九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法文化输入以后,在认识与立法实践上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有些接受西方法律影响的开明的思想家,在建议清廷制定专门的商法、民法。
特别是20世纪初,沈家本主持变法修律,仿照大陆法系分别制定了刑律、民律、商律、民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最终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法典体系体例,使中国的法制与世界先进的法制开始了某种程度的接轨。
法典体例的历史演变及现实意义

法典体例的历史演变及现实意义1.引言1.1 概述概述法典体例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通过编纂法典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体系。
法典体例的历史演变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其形成和发展与人类社会的进步与演变密不可分。
在古代,法典体例的形成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
早在古代,人们就开始在生活实践中总结经验,制定规则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规则逐渐形成法律制度并通过法典来规范社会行为。
例如,在古代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典的编纂和颁布对于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典体例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发展轨迹。
一些国家采取了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典的方式,如法国大革命后的《民法典》的制定。
而一些国家则通过司法实践的积累和总结来形成法典体例,如英国的普通法系统。
法典体例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法典体例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依法行事的准则,人们可以通过法典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法典体例对于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典规定了人们在各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行为,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法典体例还具有对未来的启示作用。
通过对历史上法典体例的发展和演变的研究,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指导未来的法律制度建设。
例如,在制定法典体例时应当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平衡各方利益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等。
综上所述,法典体例作为一种法律体系,在历史上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演变,对于社会的秩序维护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当深入研究法典体例的历史演变,总结经验,发挥其现实意义,并借鉴其对未来的启示,为建设更加公正和法治的社会做出贡献。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介绍整篇文章的布局和内容安排,主要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概览。
文章结构的设计要合理有序,能够清晰地展现出各个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内在联系。
《中国法制史》的编撰体例研究

《中国法制史》的编撰体例研究作者:曾益康来源:《师道·教研》2014年第08期摘要:《中国法制史》教材沿用“断代史”编撰体例,以政权或朝代更替布局谋篇。
而朝代更替与法律的内在发展秩序并不一致,它割断了法律制度发展内在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并导致学术研究中内在视角与整体性的缺失,导致教学实践中学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学者们意识到断代史编撰体例的缺陷,做出了体例重构的设想与尝试。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体例;重构教材体例,指教材编写格式,或组织形式。
体例只有依照教材内容及属性而设置,才能更好地传达或反映内容及其内在要求。
20世纪末,我国教育部统一规划,由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全国法学界知名专家编写了14门核心课程教材。
《中国法制史》是其中之一,它被列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是全国法学院、系学生必修的基础课程。
“以历代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中国法制史”[1],中国法制史教学对于教材严重依赖,学生的中国法制史知识基本上来源于教材,且仅限于教材。
中国法制史教材的编写体例关系重大。
因为编撰体例理应体现了中国法制发展演进的逻辑线索与内在秩序,体现了法制史的知识谱系,从宏观上架构了中国法制史的总体框架;同时反映作者看待中国法制史的独特视角,以及对中国法制史理解的深度。
一、不同时期《中国法制史》的编撰体例中国法制史的编撰历史近百年,可分为奠基期、发展期、停顿期、再次发展期。
中国法制史的体例形成了纵横两条主线。
纵线就是遵循历史的发展脉络,以一姓之兴亡、朝代之更替线索。
横线就是每个发展时期的横截面所呈现法律制度的不同方面,比如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都按照立法思想、法律形式、法律内容(行政、刑事、民事、经济等)、司法制度。
纵横两条主线构建了中国法制史的体系。
民国时期涌现了许多经典之作,新中国成立后,法制史的研究一波三折。
(一)民国时期国学大师编撰了经典之作。
初期有1912年徐德源的《中国历代法制考》,1916年庄泽定的《中国法制教科书》。
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

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周朝时期。
在周朝,法律的制定是由君主来主导的,而法典的体例结构主要以牌录为主。
牌录是用竹简或木牌记录法律条文,通常是刻在牌子上,以便于展示和传播。
这种法典体例结构的特点是简单直接,便于使用和存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发生了变化。
在秦朝统一中国后,秦始皇采用了法家的思想,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他制定了一部严格的法典——《秦律》。
《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其体例结构与以往的牌录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秦律》的体例结构主要分为九个篇章,分别是刑律、刑法、刑狱、刑狱律、刑律赏罚、刑律赏罚律、刑律赏罚律狱、刑律赏罚律狱法和刑律赏罚律狱法度。
这种分章节的方式,使法律条文更加有序,便于查阅和理解。
同时,《秦律》还采用了分条列举的方式,将法律条文按照具体内容进行分类,进一步提高了法典的可读性和实用性。
然而,随着秦朝的灭亡,中国进入了汉朝时期。
汉朝的法典体例结构相比秦朝有了新的变化。
在汉朝,法律的制定更加注重实际应用和司法实践。
汉朝制定的法典《汉律》采用了更加细致的体例结构,将法律条文按照主题进行分类,形成了具有完整体系的法律章节,如刑法、刑狱、刑律等。
这种分类的方式使法律条文更加系统化,有利于司法实践的运行。
随着历史的发展,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发生了更多的变化。
唐朝时期,唐律成为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善和严谨的法典之一。
唐律在体例结构上进一步完善了分类和编排方式,将法律条文细分为多个篇章和条目,并增加了案例和解释,以帮助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理解。
这种体例结构的变化进一步提高了法典的可读性和适用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还在不断发展。
宋代时期,宋律的体例结构更加注重实用性和实际应用。
宋律将法律条文按照不同的主题进行分类,并增加了案例和解释,以帮助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
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典体例结构也有所变化,增加了更多的细节和具体的条文,以应对社会变革和法律实践的需要。
从杂乱到有序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的作文范文

从杂乱到有序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的作文范文从杂乱到有序: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从最初的杂乱无章到逐渐趋向有序。
这一演变既与社会变革密切相关,也与统治者的智慧和勇气息息相关。
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不仅是对权力和公正的追求,更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
本文将通过对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分析,揭示其中的曲折与进步。
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夏、商、周三代。
起初,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主要以族长或君主的个人意见为依据,缺乏统一性和公正性。
然而,周朝的建立为古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周王朝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典,如《周礼》和《大宗法》等。
这些法典以礼教为核心,注重社会秩序和约束。
随着封建制度的兴起,法律制度逐渐趋向完善。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反对以礼教为中心的法律观念。
法家代表性人物韩非提出的法治观念对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韩非主张以法律为基础,严格执行和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他的影响下,秦朝统一六国后,制定了严酷而刻板的法律制度,如《秦律》等。
尽管这些法律制度对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维护作用,但缺乏人文关怀,严重侵犯了人民权益。
随着秦朝的灭亡,中国进入了分裂的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再次陷入混乱。
战国时期,各国纷争不断,法律各异,无法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
然而,正是在这个混乱的背景下,孔子提出了“仁政”和“仁义道德”的思想,主张以德治国。
孔子的思想对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儒家学派兴起并成为主流。
随着中央集权的建立,法律制度逐渐统一。
汉朝时期,司法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司法机构逐渐规范化,如律师、刑罚制度等。
尤其是汉朝的盛世时期,法律制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汉律》是当时最重要的法律典籍,内容详尽翔实,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然而,随着中国历史进入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法律制度再次陷入混乱。
这一时期,北方民族的入侵导致中央政权的削弱,法律制度无法得到有效贯彻。
【法制史】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从法经开始)。
《法经》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性法典,它体现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重刑轻罪”等法家主张,贯穿了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精神。
在《法经》的编制体例上,既以刑法为主,又包含了诉讼法、行政法的内容,可以说开了后世“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典体制的先河。
至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以示对法的统一适用的重视,从此律遂作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但律典的编纂体例不变,这从出土的秦律中,得到了实证。
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
《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
隋朝《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
经过秦汉魏晋隋,至唐代制定《唐律疏议》,使“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体例臻于定型,内涵也更为充实。
除了以刑法为主体外,还兼杂其他部门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确实是融汇诸法于一部法典之中,而且只对少数违法行为采用行政的或民事的处罚办法,其余基本上适用刑罚手段。
唐以后,无论是《宋刑统》还是《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袭了纳诸法于一典的编纂体例,历一千二百余年而未变。
直到十九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法文化输入以后,在认识与立法实践上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有些接受西方法律影响的开明的思想家,在建议清廷制定专门的商法、民法。
特别是20世纪初,沈家本主持变法修律,仿照大陆法系分别制定了刑律、民律、商律、民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最终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法典体系体例,使中国的法制与世界先进的法制开始了某种程度的接轨。
5.中国传统法典编撰体例的发展和变化

5.中国传统法典编撰体例的发展和变化中国传统法典编纂的发展主要有两方面:(1)体例变化总地来说,“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中国古代法典的体例。
战国时李悝所撰《法经》,是我国最早公布的成文法典,它首次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体例。
这种编纂体例一直沿用到清末。
清末改革中《大清新刑律》的制定抛弃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是一部纯粹的刑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篇,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而《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使民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打破了中国几千年来刑民不分的编纂体例,为中国近代民法典的修订确定了框架体例,但均未颁布。
但是我觉得它们在推动中国法制史趋向科学,完善的改革道路中具有不可磨灭的积极作用。
后直至民国时期,南京政府颁布了“六法全书”,它包括宪法、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行政法(没有专门的法典)。
其中的《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2)篇章结构的变化第一,篇目由不固定趋向固定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所著《法经》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其编制体例对秦、汉乃至后世的法典均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后世法典编撰的蓝本;秦国商鞅在《法经》的基础上改“法”为“律”,并制定了秦国的法律,之后秦朝以此统一了全国法制。
汉承秦制,其《九章律》之篇目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厩律合为九篇。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新律》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等九篇合为十八篇;并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晋《泰始律》又将《新律》刑名改为刑名、法例两篇(刑轻重原则和依据,简述各章的主要内容和宗旨,对律中未能涉及的内容作原则补充),增至二十篇;《北齐律》将《泰始律》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篇冠于律首,封建律典总则至此确立,又精炼篇目,确定为12篇的法典编纂体例,依次名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斗、捕盗、毁损、厩牧及杂律。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的演变与进化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的演变与进化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成文法典作为治理社会行为的规范工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经历了演变与进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既受到历代统治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道德伦理观念的影响。
本文将围绕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展开论述,以探讨其演变与进化。
一、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起源与发展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商代的《法经》。
《法经》是中国上古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书,该法典主要内容围绕刑罚、婚姻家庭制度、土地财产、契约合同等方面的规定。
随着历史的演进,封建王朝的兴衰更迭,不同朝代也相继创制了各自的成文法典。
封建成文法典的发展与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得封建成文法典在体例上注重礼法原则、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
这一特点体现在封建成文法典中常常以义理为核心,以礼法原则为指导,强调服从和忠诚于统治者的观念,同时也注重家族、社会秩序的维持。
二、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演变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在演变与进化过程中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变化。
在古代,法典的撰写往往由统治者或朝廷命官担当,通过命令式的表述来规定具体的法则和刑律。
以秦朝的《律书》为例,其体例结构比较简单,只罗列了各个不同类别的罪行和相应的刑法措施。
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法典的体例结构逐渐复杂起来。
如明代的《大明律》以及清代的《大清律例》都增加了对法律条文的梳理与补充,进一步细化了不同罪行与刑法之间的关系。
同时,法白(即悬挂在官方视野范围内)上的律例也得到了更加广泛的传播。
尽管这些法典在体例上有所不同,但依然以文字形式记录为主。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法学专业的兴起,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也随之演变。
20世纪以后,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逐渐走向规范化,以更加系统和科学的方式呈现。
现代法典的体例结构往往采取目录、正文、附则等模块化的形式,并添加了详细的解释与注释,以更好地指导和解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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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战国时期至隋朝的法典篇章体例变化摘要在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主持编制的《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后代各国的重要法典大都是建立在《法经》的基础之上。
古代中国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不断在发生变化。
自战国时期《法经》至汉代《九章律》篇目逐渐增多,而从曹魏时期《新律》十八篇后,篇目又渐渐减小,直至隋朝《开皇律》标志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
本文将介绍自战国《法经》至隋朝的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内容、特点及影响。
一、战国时期的《法经》《晋书刑法志》曰:“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梁启超先生在《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中也说“语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之人物,则李悝其首屈一指矣。
”可见李悝所著《法经》在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经》一曰立后此成文法之基础。
“然则二千年间之法律,无不以李悝所制定者为蓝本,不过因缘时代之需要,而有所损益云尔。
”“故后世一切法典之对于《法经》,非徒母子血统关系,而实一体化身的关系也。
”二曰集前此成文法惯习法之大成。
“悝之《法经》,既撰次诸国法而成。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晋书刑法志》记载“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惩治盗贼是《法经》的首要任务,有了盗贼犯罪,就必须囚捕查办。
所以《法经》把盗贼最多法律内容置于各篇之首。
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晋书刑法志》记载“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
”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
《晋书刑法志》有“又以《具律》具其加减”的说法。
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它不仅成为秦国商鞅变法的直接蓝本,而且也为后世的魏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所宗。
《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二、汉朝《九章律》汉朝统一大业完成后,据说萧何制定在参考秦律的基础上,“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汉书刑法志》)。
《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分为《盗律》、《贼律》、《囚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前六篇的篇名与《法经》完全一致,继承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结构。
《九章律》较《法经》新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涉及户籍、赋税、徭役、兴造等内容。
《九章律》纠正了秦朝法制法令数量繁多而缺乏体系性的弊端,发挥了法律体系的框架作用,是一部综合法典。
汉惠帝时期,叔孙编订了《傍章律》十八篇;汉武帝时,张汤编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编定《朝律》六篇。
《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合为汉律六十篇,构成了汉朝法律体系中最为稳定的部分。
《晋书刑法志》记载:“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
”是说汉朝建立以来,经历了三百零二年,法令逐渐增加,科条无穷无尽。
又说:“刑法繁多,宜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应经合义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合为三千,与礼相应。
其余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详除。
”说汉朝刑法繁多,应该命令三公、廷尉同意律令,应合经义可以施行的,死罪二百种,耐罪、赎罪二千八百种,合计为三千种,典礼相应。
其余的一千九百八十九条,全部可以删除。
汉朝法令科条繁多,虽然规范到了各个方面,也造成法条冗杂,管理实施不便的弊端。
可以看出,此时的立法技术和水平仍然处于一种较为落后的状态。
三、曹魏《新律》十八篇“次于李悝《法经》,而从事编纂法典之大业着,魏晋间之新律是也。
”(《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新律》是在汉初萧何所著《九章律》的基础上,“都总事类,多其篇条”而成,一般通称魏律。
其中“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
新增了十三篇,加上先前律法的五篇,一共十八篇。
新增的篇目有《刑名》、《劫略》、《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留律》、《惊事》、《偿赃》、《免坐》。
《新律》中,改《具律》第六位为《刑名》第一,将具有总则性质的《具律》改名《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解决了“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弊端,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是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创新。
这种将总则置于卷首的做法,为后代律典所沿袭。
它的第二项改革内容是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
这大大扩充了基本法典的篇目与内容,是其篇目分类更为系统、条理、规范。
这体现我我国古代立法水平的提高。
《新律》十八篇是是曹魏政权的基本法典,但当时仍有诸多法典。
魏明帝下令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共编成了《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共计一百八十余篇,分别作为刑事民事军事行政等各方面的律令法规。
《晋书刑法志》解释了这一原因:“旧律所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
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
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
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
”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从前的律令之所以难以了解,是因为六篇篇少的缘故。
篇少文字就少,文字少事类就少,事类少有的罪行就会被漏掉。
因此后人逐渐增加,更与本体相分离。
现在制定新律令,应该包括全部事类,增加篇幅条目。
立法者虽然考虑到了罪行漏掉的弊端,但没有考虑到篇幅条目的增加会导致法典的复杂化,而不利于实施到现实中。
四、两晋南朝时期《泰始律》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也称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共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
其中保留了《九章律》中的《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厩律》、《擅兴》七篇,新增或修改了十三篇,即改《具律》为《刑名》、《法例》两篇,分《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三篇,从《盗律》中又分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四篇,新增《卫宫》、《违制》、《诸侯》、《关市》四篇。
《泰始律》新增了《法例》篇目,充实了刑法使用制度方面的规定,进一步丰富了法典总则的内容。
它继续精简律令章句,再度扩充法典篇目,使中国古代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化。
“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
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
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
”《泰始律》删除了苛刻繁琐的条文,保存了清正简约,事件采纳法典上的,但以对时事有益为宗旨。
其余不宜删除的,如军事、农田、酤酒,没有能够全都遵从人们的意见,权且设立法令,天下太平的时候将要删去,因此不列入刑律,全都作为法令。
虽然《泰始律》的篇目依旧较多,但可以看出其中立法内涵的提高与进步。
《泰始律》号称“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晋书刑法志》),将正统法律指导思想进一步法典化。
《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代表了当时先进的律学成就,在立法技术上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五、北朝《北齐律》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共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具有“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点。
《北齐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将晋律首创、进而为南北朝各代法典所相继沿用的《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一篇《名例律》。
还将《泰始律》中《盗》《贼》合为《盗贼》,《捕》《断狱》合为《捕断》,又将《户》《厩》《卫宫》《毁望》分别改为《户婚》《厩牧》《禁卫》《毁损》,并删去《请赇》《告劾》《系讯》《水火》《关市》等篇,使篇目名称整齐明了,并删繁就简,对隋唐律典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北齐律》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从而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内容更加规范化。
此后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
六、隋朝《开皇律》根据当时“取适于时,留意宽简”的法制指导思想,《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
隋朝统治者在命令修《开皇律》时,要求不拘泥与一国一派的法律,博取南北各朝、各民族法学的精粹,兼收并蓄,取精用宏,择善而从,在此基础上制订《开皇律》。
《开皇律》确定了法典的篇目体例。
它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
体现在:1.修改了北齐律的部分篇名,将《禁卫律》改《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
2.删除《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有所区别。
3.按照封建统治的需要,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开皇律》的12篇目标志着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
它成为中国古代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为唐代及后世法典的编纂提供了蓝本。
七、古代法典体例结构的特点古代法典体例结构的特点有:一、总则在前,分则在后。
我国古代法典中虽然没有“总则”“分则”的称谓,但是有与总则、分则性质相同的体例。
《法经》中《具法》统一规定了其余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类似于现代刑法典中的总则,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技术已经开始走向成熟。
《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为一,称《名例》,置于律首统率其余十一篇。
这种法典的体例结构经过长期的分合沿革,至《北齐律》《开皇律》基本上固定下来。
二、按类编撰、分门划一。
首先是“以刑统罪”到“以罪统刑”的转变和发展这一转变以《法经》为转折点。
其次是法典内部结构的不断完善。
《法经》6篇、《九章律》9篇、《新律》18篇、《泰始律》20篇,可以看出从战国时期成文法典确立以来,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逐渐增多,篇目体例结构愈加复杂繁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