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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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我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2. 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明确企业内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

3. 安全生产目标和绩效评价:确定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和实施相应的安全生产绩效评价制度。

4.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聘任和培训:确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其具备专业能力,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5. 组织架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包括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等。

6. 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沟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沟通机制,确保安全隐患和事故情况的及时上报和处理。

7.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8.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不同企业和行业在具体层面上可能会有一些差异。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企业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旨在确保企业各项安全工作的有效进行。

2.1 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是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包括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权限、义务的明确,安全生产组织人员的配置和岗位职责的划分,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2.2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是企业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或事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责和惩处的
一套制度。

包括责任人的责任认定、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事
故的处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2.3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企业为了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技
能而制定的一系列培训规定。

包括安全操作规程、防护设备的使用、应急救援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内容,以及员工接受培训的时机、方式和周期等方面的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是企业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责任和义务、完善管理体系,可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降低事故发生率,保护员工和企业的安全。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
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并落实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
体系。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2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2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22年)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已经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乃翔2022年3月14日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四)推动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六)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4篇)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4篇)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法提高生产效率,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领导层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决策过程。

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企业领导层应当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责成相关管理人员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3.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好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定并推行安全生产计划,加强对各项安全制度的宣传与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员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调查。

三、安全生产检查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领导层和相关部门。

2.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包括对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工作环境和员工行为的检查。

检查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确保检查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四、安全生产培训1.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事故应急处理方法等。

2.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计划和课程表,确保培训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当注重培训效果的评估和调整,及时纠正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企业应当注重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通过举办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月活动等形式,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和安全行为习惯。

五、安全生产记录1.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记录制度,记录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过程和管理活动。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第四条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方针、政策和措施;(二)依法组织安全生产相关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验和评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罚和纠正;(四)负责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第三章企事业单位的责任第五条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三)落实生产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四)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特殊物品的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储存;(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六)落实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七)配合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并积极整改。

第四章个人的责任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生产活动;(三)做好个人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身的安全;(四)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配合企事业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整改;(五)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四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四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风险,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严禁漠视和隐瞒安全问题。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煤矿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提高对重点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和紧急救援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交流安全生产相关问题,并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升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对于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范文,具体内容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二)一、目的为了加强实业发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青海省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实业发展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企业、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和岗位,划定安全责任范围,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包括对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

3. 安全生产责任人责任:企业应当指定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控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等。

4. 安全培训责任: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能够安全参与生产活动。

5. 安全生产奖惩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进行奖惩,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第四条江苏省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限。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应该落实到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各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防止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章安全事故预防第七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方案、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设施检查和隐患排查,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生产设备、工作环境、劳动用品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高风险企业和易发生事故的行业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应的证件,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章安全生产处罚第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责令停工停产、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四条对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安全生产奖励第十五条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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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属地管理”及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原则(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三条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履行本辖区、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一票否决”、奖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县长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县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具体领导责任。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领导、协调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

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安委会常设机构是县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设在县安监局,主持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安监局局长兼安委办主任。

第六条各乡镇及县直各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行政正职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协调本辖区、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乡镇、县直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和行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要设立安全管理相应的机构或配备二至三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信息沟通职责。

第七条各村(社区)委会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由村(社区)委会主任牵头,明确副职专抓,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把本区域内人民群众日常的生产、生活安全,列入重要工作安排。

第八条各企事业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由行政正职负总责,明确一名副职专抓,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学校、医院、宾馆、酒店、网吧、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制度建设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例检制度。

县安委办及安监局对各乡(镇)委局的检查、督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所管、所属单位或企业的检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督查情况报县安监局备案、存档。

例检采用综合检查、部署自查、相互抽查或其他形式,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或存在问题要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县安全生产例会,由县安委会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乡镇召开例会,总结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重大事项报县委、县政府专题研究解决;各乡镇和县直相关委局,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实行安全生产例报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各单位要明确一名信息员并报县安委办和安监局备案,实行安全生产信息逐级报告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及伤亡事故即时报告制度。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零报告制度。

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在每月前五日将本单位上月内的安全生产情况报县安委办和安监局,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整改或进行监控,并及时报县安委办和安监局;对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必须在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县安委办和安监局。

第十五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领导包案制度。

要做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县政府主要领导每月要抽出一天以上时间,主管领导每月要抽出三天以上时间,各乡镇、县直相关委局主要领导每月要抽出三天以上、主管副职要抽出五天以上时间,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对自已分管负责的部门或行业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责任领导包案到人,超前防范,限时整改。

第十六条建立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制度。

筹建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县安委会要定期对全县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培训;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取得省级安监部门考核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县直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

全县各单位在建立本部门各项工作责任制时,必须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工作性质和特点,明确岗位安全责任,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和每个工种岗位。

第十八条严格“三同时”审查制度。

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矿山、交通、建筑、民爆等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分别按照国监管技装字、国监管技装文件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设施投资要单列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对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监理制度,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和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建立重大集会申报备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制度。

凡举行重大集会,易造成公众聚集引发安全问题的活动,主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安全预案并事先向县安监、公安部门申请审查备案,不经批准,不准举行。

发生矿山(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道路交通、食品药品卫生等重特大事故,县政府成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长,主管安全的副县长任副总指挥长。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县安监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类医院、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有关单位、事故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发生事故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等,必须各司其职,无条件接受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调遣,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较低限度。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县安委会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安委办或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3人以下的伤亡事故,调查后,要及时批复处理(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另有规定的除外)上报;3人以上的重特大伤亡事故,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原则,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不得评先、晋级,两年内不得提拔。

(一)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因领导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连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全年死亡3人以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在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中,不服从总指挥部统一调度,救援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五)除前款规定外,在年度考核中,所承担的安全生产指标,全年累计总分不及格的。

第二十二条建立二十四小时举报制度。

县安委办及安监局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24小时专人值班,接受社会各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举报。

对举报情况属实的,为举报人保密,并给予奖励。

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县直各有关部门,也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第二十三条建立新闻舆论监督制度。

县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开辟专题栏目,定期公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对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安全生产重要领域出现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曝光;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追踪报道,督促整改,推动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四条县安委会主要职责:(一)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二)组织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的产方针、政策及有关部署,协调、解决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三)监督检查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和检查;(四)组织协调全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五)完成县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落实无证采矿的强制措施;负责取缔一切无证生产经营单位;(二)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定期组织人员排查企业和所属单位事故隐患,并督促及时整改;(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四)负责制订并实施本地区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负责本地区安监工作职能实施,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经费和必要的物资保障,协同安监局管理好专兼职安全监察员队伍;(六)负责按要求或即时上报有关材料和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

第二十六条各村(社区)委会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对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负责检查落实;(二)定期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公用设施、民居和企业、家庭小作坊等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并建立档案;(三)负责上报有关情况和当地发生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县安监局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二)负责拟定全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负责制定全县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实施监督考核,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全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实施,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和处理。

(三)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安、商务、中小企业服务、环保、公用事业、建设、国土、质量技术监督及各乡镇等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四)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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