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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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标准化合同3篇

再保险标准化合同3篇

再保险标准化合同3篇篇1甲方(再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再保险业务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进行再保险业务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第二条合同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乙双方进行的所有再保险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等。

第三条术语定义与解释双方在本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当进行明确定义与解释,确保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具体术语定义与解释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合同双方的基本义务一、甲方的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再保险服务;2. 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再保险业务的信息和资料;3. 履行保密义务,对乙方的业务信息和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再保险费用;2. 及时向甲方提供与再保险业务相关的信息和资料;3.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再保险业务安排与操作规则本合同约定的再保险业务安排与操作规则详见附件二。

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进行操作,确保再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一、合同金额:双方根据具体业务约定合同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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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 计 准则 会
《 企业会针雉列第2 号 险舍同》 6 _ 镅衍
山 东潍坊 烟 草公 司 马 学 国 中国太平 洋保 险公 司 程 松


新 准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金。 同时 , 附注中披露分 入业务各项 分保准备 金 的增 减变 在 动情况 、分入 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 足性测试 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二 、 准 则 的 主 要 特点 新
债 ,也不应当将再保险合 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直接 冲减有关
收分保 准备金资产 。 4摊 回分保 费用和摊 回分保 赔款的 处理 。 . 按照权 责发生 制原则 , 在确认 原保险合 同收入 的当期 , 照相关再保 险合 按
同的约定 , 计算 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 回的分保费用 和赔 付成本 , 计入当期损 益。 5分保 费收入 的确认条件 。 . 分保 费收入同时满 足下列条 件的 , 才能予 以确 认 : 再保 险合 同成 立并承 担相应保 险责 ①
保险合 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 收分保准备金和摊 回分保赔付
费用 。 这个规定 突破了 目前实务 中再保 险分 出人根据分保业 务账单确认分 出业务相关收支 的做法 , 基本 消除了与 国际惯 例的差异 。这使得原保 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均可能按照权责
提取原 保险合 同未决赔款准 备金 、 寿险 责任准备 金 、 长期健
报告披露要求作了全面梳理 和改进 ,创建 了比较完整 的财务 报告体系 。 这就为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 资本市场 促进
健康稳定发展提供 了制度保证 。 考虑到再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新准则确立了将原保险业
康险责 任准备金 的当期 , 按照相 关再保 险合 同的约定 , 计算

再保理合同模板

再保理合同模板

再保理合同模板本协议由以下双方自愿订立:甲方为再保理商,乙方为再保险商。

第一条合同目的为了规范再保理业务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业务范围1. 甲方通过再保理业务向乙方提供融资支持,并按照约定的条件承担再保理业务的风险。

2. 乙方向甲方购买再保理服务,以获得融资支持并降低经营风险。

3. 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再保理业务的规定1. 甲方应当提供与再保理业务相关的资金支持和风险管理服务,确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2.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再保险业务,并按照约定的条件支付费用。

3. 再保理业务的具体内容、方式、费用等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条费用和支付1.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再保理服务费用,包括服务费、手续费等。

2.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如再保险费等。

3.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保密义务双方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保密约定,并在合同解除或到期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并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第八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任何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一致意见。

2.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及时结清尚未履行的义务,并按约定处理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

第九条适用法律本协议的签订、生效、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其他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再保险中文合同范本3篇

再保险中文合同范本3篇

再保险中文合同范本3篇篇一再保险中文合同范本分出公司:[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入公司:[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分出公司希望将其承担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愿意接受该风险,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再保险范围1. 分出公司将其在[具体业务范围]内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分入公司。

2. 具体的再保险范围和条件将在本合同的附件中详细规定。

二、再保险责任1. 分入公司将承担分出公司在再保险范围内的部分损失。

2. 分入公司的赔偿责任将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三、再保险费1. 分出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分入公司支付再保险费。

2. 再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将在本合同的附件中详细规定。

四、理赔处理1. 当发生再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分出公司应及时通知分入公司,并提供相关的理赔资料。

2. 分入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处理,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赔款。

五、合同期限1.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具体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2. 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合同。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上述信息。

七、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法律适用地]的法律。

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再保险服务合同

再保险服务合同

再保险服务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在此,甲方(以下简称“提供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与乙方(以下简称“接收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再保险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合同目的双方同意,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再保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接收方的保险业务提供再保险保障。

二、合同条款1.服务描述:提供方将根据接收方的需求提供再保险计划及相应服务,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商定。

2.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合同金额为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应在发票开具后_______日内支付清楚。

3.交付期限及验收标准:再保险服务将在双方确认后开始提供,具体交付期限为_______,验收标准为_______。

4.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终止。

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

6.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7.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8.合同终止: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终止协议;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经通知后仍未改正。

三、合同签署提供方: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 接收方: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提供方盖章:__________接收方盖章:__________。

再保险合同(范本文)

再保险合同(范本文)

再保险合同1. 引言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一种金融交易,用于将保险风险转移给另一家保险公司。

再保险合同在保险行业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风险,还可以提供更大的承保能力。

本文将对再保险合同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再保险合同的定义、种类、要素、重要条款等。

2. 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是指一家保险公司将自身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风险转移给另一家保险公司的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补充,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

3. 再保险合同的种类再保险合同按照再保险人对原保险风险承担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两种。

3.1 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原保险风险。

比例再保险又可以细分为纵向比例再保险和横向比例再保险。

•纵向比例再保险:再保险人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原保险公司在某一特定险种上的所有保险风险。

•横向比例再保险:再保险人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原保险公司在多个险种上的保险风险。

3.2 超额再保险超额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在发生原保险风险超过一定限额时才承担保险责任,超额再保险合同通常有一个固定的额度,超过该额度的风险由原保险人承担。

4. 再保险合同的要素再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内容等。

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通常分为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

原保险人是将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的一方,再保险人则是接受原保险人风险转移的一方。

再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提供更大的承保能力。

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风险的范围、再保险责任的限额和条件、再保险费率、赔偿处理方式等。

5. 再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再保险合同中一些重要的条款包括:•再保险责任:具体规定再保险人对原保险风险承担的责任范围和限额。

•再保险费率:规定了再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通知义务:再保险合同通常规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需要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ASBE26规定了会计报告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根据ASBE26的规定,企业在报告再保险合同时应该按照真实和公允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再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ASBE26的规定,再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合同精算方式再保险、利润推动方式再保险和金融再保险合同。

每种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2.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ASBE26的规定,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损益表方法或者资产负债表方法。

根据损失风险的转移程度和整体经济实质,企业可以选择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3.再保险合同的会计确认:根据ASBE26的规定,再保险合同的会计确认应当基于该合同的经济实质,并且根据合同条款和条件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估。

在确认再保险合同时,企业需要考虑风险转移程度、收入确认条件以及再保险合同的期限等因素。

4.再保险合同的会计计量:根据ASBE26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或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来计量再保险合同。

对于合同精算方式再保险和利润推动方式再保险,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的经验损失率和合同规定的经验损失率进行计量。

再保险合同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也是ASBE26关注的重点。

根据ASBE26的规定,企业在财务报表中需要对再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包括再保险合同的类型、金额、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以及相关的风险和假设等。

需要指出的是,ASBE26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原则是建立在与交易对股票市场有着正常的关系基础上的。

在实际应用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再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计量方法。

总之,ASBE26为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提供了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指导,并要求企业按照真实和公允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企业在应用ASBE26时需要仔细理解其中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并遵循相关的会计原则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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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

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一再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分人业务的会计处理、列报共四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准则制定目标。

再保险合同定义。

适用范围。

(1)准则制定目标: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再保险合同定义: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3)适用范围: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2.在“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部分,包括处理原则。

分出人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和会计处理。

分出人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计量和会计处理。

分出人对摊回的准备金的计量和会计处理。

分出人对赔付款项金额的计量和会计处理。

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处理。

分出人对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款的处理。

分出人对分保保证金的处理。

分出人对纯益手续费的处理。

分出人对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处理。

(1)处理原则: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分出人下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2)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处理: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险,计人当期损益;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合同,分出人按再保险合
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冲减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处理: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计人当期损益。

(4)对摊回的准备金的处理: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5)对赔付款项金额的处理: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

(6)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处理:在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

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7)对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款的处理:在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8)对分保保证金的处理:在分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
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9)对纯益手续费的处理: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10)对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处理: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调整分出保费时,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在能够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

3.在“分人业务”的会计处理部分,包括:分保费收入的确认、分保费用的处理。

纯益手续费的处理。

分保相关准备金的处理,分保保证金的处理。

(1)分保费收入的确认: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再保险合同成立井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分保费用的处理: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3)纯益手续费的处理: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入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4)分保准备金的处理: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按《原保险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5)分保保证金的处理:再保险接受人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4.“列报”部分,包括保险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项目、保险人在利润表中应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项目、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信息。

二、新准则与原会计制度差异比较
新准则对比《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主要变化有:
1.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

负债及相关收支。

分保分出入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付费用。

这突破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基本消除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

2.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

负债及相关收支应单独确
认的原则。

分保分出入不得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直接冲减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负债,也不应娜保险合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直接冲减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收入或费用。

这一原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与业务相关责任准备金,以充分揭示分出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保费。

摊回分保手续费。

摊回分保赔付费用等项目。

3.确立了分人业务会计处理的基准和备选方法。

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我国实务中一般于收泵。

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差异较大。

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尚不完全具备条件,新准则稿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规定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新准则涉及的内容,包含例朋日发布的《国际会计脚惮4号——保险合同),新准贝“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有:
1.适用范围不同。

新准则适用于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再保险合同;而国际会计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持有的再保险合同,签发的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金融工具。

2.目标不同。

新准则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再保险合同的
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的目标是在理事会完成保险合同项目第二阶段之前,规范所有签发保险合同的主体对保险合同的财务报告。

3.内容有所差别。

新准则包括总则、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分人业务的会计处理、列报共四章;而国际会计准则包括引言、目标、范围、确认和计量、披露。

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共六部分。

4.规范的具体会计方面有所不同。

新准则涉及普通再保险合同的确认。

计量和披露的所有方面,而国际会计准则仅仅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作了有限改进。

四、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1.新准则规定,为真实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新准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这也是对我国保险会计的重大突破。

而原来的《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则没有硬性规定。

这一规定使得再保险公司的费用增加,利润减少。

2.新准则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

分保分出入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忖费用,突破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实现了和国际惯例的趋同。

这种做法贯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既可能使再保险公
司利润增加,也可能使再保险公司利润减少。

3.新准则规定确立了分人业务会计处理的基准和备选方法。

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我国实务中一般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

新准则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规定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

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这种做法也贯彻了权责发生制,既可能使再保险公司利润增加,也可能使再保险公司利润减少。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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