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轨行区管理办法(工程施工期)_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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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轨道交通集团

(工程施工期)轨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期轨行区围(以下简称轨行区)各阶段安全管理,统一协调各专业在轨行区的施工作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轨行区任何活动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工程施工期各参建单位在轨行区的作业及其管理作出规定。

第三条凡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市轨道交通集团和市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轨行区管理机构

第四条轨行区管理组织设两级管理机构:第一级是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由轨道交通集团成立,具体领导协调轨行区管理工作;第二级是轨行区调度办公室(以下简称调度室),轨行区工程施工期阶段由铺轨施工、监理单位及各申请单位组成,并具体负责轨行区日常管理。

第五条地铁工程施工期阶段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由轨道交通集团安委会、工程管理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的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工程施工期领导小组架构:

组长:国利

常务副组长:江涛、明德

副组长:林森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佳明

组员:慧明、王璐、高秀岩、孟昆鹏、健、吕大桅、俞士峰、理贵、国伟、庆波、马国田、满韵玲、王振中、景刚、伟、郭红波。

第三章施工期轨行区管理

第七条工程施工期阶段轨行区是指由土建单位交付给铺轨单位的所有工程部位,轨行区管理围包括:

(一)车站:车站站台层站台围闭以外的区域(含上空);

(二)隧道:整个隧道部空间;

(三)高架:车站及区间。

第八条本阶段进入轨道交通轨行区围的任何活动(包括施工作业、施工运输、工程检查、新闻采访等),均应先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四章轨行区管理机构分工与职责

第九条各部室分工为:

安委会:负责统筹、领导、协调轨行区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工程部:负责按照轨行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督促调度室做好轨行区调度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检查铺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轨行区的巡道检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审核所辖施工单位轨行区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负责

督促车站安装施工单位做好属地管理;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在轨行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安质部:负责制定并补充、完善本管理办法;负责检查、抽查、督促铺轨施工及监理、各申请单位及相关车站属地管理单位执行轨行区施工安全管理情况;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在轨行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条调度室组织结构

人员职责:主任由铺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铺轨监理单位总监担任,全面负责调度室工作;总调度员由铺轨施工单位专职计划管理人员和铺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担任,负责各单位的申请计划进行审批、协调、通报;调度员由土建、供电系统等申请单位调度员担任,负责落实本单位作业计划申报程序;场地管理人员由铺轨施工单位安排,负责已铺轨地段巡道,协调解决管段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将出现的问题及时向调度室主任和总调度员汇总报告。

第十一条调度室要积极对所管辖区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准予进入现场的单位等必要情况,监督检查申请单位是否按照公布的日计划进行施工,制止违反计划作业的单位。调度室及时向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轨行区调度室总调员应配备专用,并保持24小时开机,各申请单位调度员负责与调度室联络,在申请事项实施期应保证畅通。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现场生产情况召开不定期会议,除调度室主要成员外,本阶段拟进入轨行区的各施工及监理单位根据要求安排专人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轨行区计划实行报批制度,各申请单位于每月22日12时前提报下月的计划申请表(附件3)到调度室,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每月25日前组织召开月计划管理协调会,各申请单位调度员、调度室成员参加。

第十五条调度室负责组织各申请单位调度员于每周五14时召开计划管理协调会,(如有变动以调度室通知为准),统一协调各申请单位下周的计划;未参加会议的申请单位视为下一周无施工计划。各申请单位于每周四12时前提报下周的计划申请表,由调度室统一汇总各单位提报的计划进行调整、安排并于当天18时公布次周的《轨行区施工周计划》(附件4),原则上超期提报的不再列入计划。调度室根据周计划制定次日计划并于当日17:00前公布。

第十六条列入周施工计划的申请单位施工前必须申报轨行区作业单,获得调度室审批后方可有效。调度室根据轨行区施工整体安排情况,可一次性审批一周作业单或每日审批作业单。

对于临时申请,各申请单位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向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申报,并提交轨行区临时计划施工申请单(见附件6),调度室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意见予以批复。

第六章单位及人员准入要求

第十七条各申请单位获得准入需办理手续(总流程见附件8):⑴向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交纳轨行区安全管理保证金;⑵在轨行区调度办公室备案;⑶与正线铺轨施工单位签定安全协议;

⑷调度员与调度在调度室备案;⑸实施作业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各申请单位交纳安全管理保证金存入市轨道交通集团指定账户。工程合同总价在3千万以下的申请单位需缴纳1万元保证金。工程合同总价1亿以下的申请单位需交纳2万元保证金,总价1亿以上的申请单位(包括正线的铺轨单位)需交纳5万元保证金,各相关监理单位也须交纳5仟元安全管理保证金。待所保证的事项结束后,返还剩余保证金,其他特殊情况的进场作业由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各申请单位在轨行区调度室备案(见附件1)包括:单位信息、轨行区作业容、总作业计划,经专业监理确认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

第二十条各申请单位在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并交纳保证金后与正线铺轨施工单位签订《轨行区安全协议》(附件2)。

第二十一条按市轨道交通集团《车站属地管理办法》,各车站属地管理单位负责轨行区人员出入管理、场地围闭(车站轨行区应采取 1.5m高的安全护栏进行封闭,护栏与站台板边缘距离1m,车站两端应各设2个出入口)等工作。车站属地管理单位的轨行区门禁审查包括:轨行区调度室核发的作业单;申请单位完成作业人员入场教育,监理确认情况;作业人员已办理轨行区作业证。

车站属地管理单位有变更或对站台进出轨行区管理权有变更时,另行发文明确,相关权责按文件明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开行轨道工程车遵守以下要求:

(一)非铺轨施工单位的轨道车开行前向调度室申请作业计划,获得批准后方可开行车辆。

(二)施工单位调度员将调度室所批准的作业计划汇总落实到每部车辆上,轨道车司机先掌握轨行区作业情况方可开行车辆。

(三)轨道工程车的开行速度为:单车限速35Km/h;平板空载限速30运行Km/h;平板载重限速20 Km/h。

(四)不同单位的轨道工程车在同一线路上作业要有一站一区间(或1 Km)的隔离距离;轨道工程车需交叉运行时,双方调车均应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确定调车的路线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各申请单位必须遵守“进场、退场有序”的原则,实行队伍准入进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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