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韩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
韩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

韩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韩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一、进出口管理1.《对外贸易法》对进出口的管理《对外贸易法》是韩国管理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法,它集1967年1月起开始施行的《贸易交易法》、《产业设备出口促进法》及《出口组合法》等为一体,于1986年12月31日重新制定而成的。
制定该法的宗旨在于主动适应急剧变化的对外贸易环境和开放体制,通过提高民间主导的自律性以及有秩序的出口来提高国家的对外信用度。
《对外贸易法》作为管理对外贸易行为的基本法,承认国际性,遵守国际商业惯例和国际条约,但当国际法规或国际协定中出现关于贸易的有关限制规定时,该法将在最小的范围内执行该限制条款。
因此,《对外贸易法》的原则是遵循根据宪法制定、颁布的有关贸易的条约及一般承认的国际法规规定的内容,以促进自由公正的贸易。
同时,由于贸易行为的限制对象具有多变性,限制方法过于抽象和复杂,因此,《对外贸易法》只规定原则性的内容,对于执行过程中的有关细则由总统和产业资源部长官制定的《对外贸易法施行令》及《对外贸易管理规定》进行规范。
此外,各种布告、公告、官方解释(An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条例和通知则可进行补充。
200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引入了根据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贸易固有号码的体系,包含了传统意义上有形货物和电子形态的无形产品(以下称物品)(《对外贸易法》第H条第1款),认证通过数字网络进行的国际交易,适应了对外贸易环境的变化。
随着电子商务的多样化,可以通过指定的电子贸易中介机构促进贸易的发展。
以后可以实现“无纸化贸易”。
2.《外汇交易法》对进出口的管理《外汇交易法》是规范外汇交易以及其他对外交易行为引起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法律。
1961年12月韩国制定颁布了《外汇管理法》。
1992年 9月,为适应经济的国际化和开放趋势,韩国的外汇管理方法由过去的“列明清单体系”(Positive List System)改革为“限制清单体系”(Negative List System),即由过去的“原则禁止,许可例外”方式改变为“原则自由,限制例外”的方式,原则上允许了伴随对外交易的外汇收支行为的自由化,仅对个别需要限制的事项规定必须得到特别的许可和批准。
中韩食用动物贸易政策

中韩食用动物贸易政策
中国和韩国在食用动物贸易政策方面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和措施。
中国的食用动物贸易政策主要关注保障食品安全和动物健康。
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加强食品安全监控和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对食用动物的养殖环节和屠宰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安全可追溯。
此外,中国还加大了对食用动物进口的监督力度,强调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严格防止疫病传播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韩国对于食用动物贸易也有一些政策限制。
韩国政府近年来加大了对野生动物捕捞和贸易的限制力度,以保护濒危物种和生态平衡。
此外,韩国还对食用动物的养殖和屠宰环节进行了严格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
韩国政府倡导消费者减少对野生动物及特定动物品种的食用,以缓解对生态环境的压力。
中韩在食用动物贸易政策方面也存在一些合作。
两国之间有关食用动物的贸易往来,需要遵循相关的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的要求。
双方通过协商和合作,共同努力确保贸易的合规性和食品安全。
中韩在食用动物贸易政策上都注重食品安全和动物保护,但在具体措施上存在一些差异。
双方通过合作和协商,致力于达成共同的目标,即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韩国贸易政策及其演变

谢 谢 观 赏
一、进口管制阶段(韩国光复至60年代初) 年代初) 进口管制阶段(韩国光复至 年代初 • 背景
1945年日本战败后,朝鲜半岛被 年日本战败后, 年日本战败后 美苏军事占领。 美苏军事占领。1948年大韩民国 年大韩民国 成立, 成立,韩国对外贸易处于美军管 对竞争性进口产品或不 制中。 制中。 必要的奢侈品实施数量
保护型
经济开始恢复,强调关税 经济开始恢复, 对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
年代) 二、重商主义阶段(60-70年代) 重商主义阶段( 年代
这一阶段出现重商主义者, 这一阶段出现重商主义者,他们认为货币是衡量财富的唯一标准 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金银,因此, ,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金银,因此,政府开始竭力 鼓励出口,不主张限制商品(尤其是奢侈品)进口。 鼓励出口,不主张限制商品(尤其是奢侈品)进口。 “出口第一主 1961年,朴正熙政府上 年 义” 台,以出口导向型为特 征的工业化战略, 征的工业化战略,大力 推行重商主义色彩浓厚 出口第一主义” 的“出口第一主义”。 一方面对用于出口的中 间产品进口实施关税减 免另一方面, 免另一方面,开始初步 的进口自由化。 的进口自由化。 “进口自由化” 进口自由化” 注重出口导向型, 注重出口导向型,注 1967年韩国加入关 年韩国加入关 重发展劳动密集型的 贸总协定(吸引外资 贸总协定(GATT), 。 ) 加工产业, 加工产业,吸引外资。 的压力下, 在GATT的压力下, 的压力下 世纪60年代开 从20世纪 年代开 世纪 韩国政府对进口的管 始,成功推行以增长 制有所放松, , 制有所放松,进入了 为主的经济政策, 为主的经济政策 70年代后正式走上 年代后正式走上 所谓的“进口自由化” 所谓的“进口自由化” 阶段。 阶段。 发展经济的轨道, 发展经济的轨道,创 造了“汉江奇迹 汉江奇迹”。 造了 汉江奇迹 。
中日韩的FTA进程及其政策比较分析

中日韩的FTA进程及其政策比较分析一、中日韩FTA进程的发展历程二、中日韩FTA对各国的经济影响三、中日韩FTA政策比较分析四、中日韩FTA与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比照五、中日韩FTA如何推进和实施一、中日韩FTA进程的发展历程中日韩FTA的谈判自2002年开始,曾多次借助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发表联合声明来推进进程,2018年11月初,华盛顿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大会上领导人会议宣布,日韩两国同意阔别争端,继续推进CPTPP和中日韩FTA等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并在当年12月的首尔进行了第十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会议发表了《首尔宣言》和《2032年愿景展望》等文件,为推进中日韩FTA进程设定了时间表。
尽管中日韩FTA的进程历经曲折,但其仍然得到了日韩两国的认可与支持。
而对于中国而言,与之展开谈判的成败,意味着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及区域贸易秩序重塑的进程如何发展。
总的来说,中日韩FTA对于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区域贸易自由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中日韩FTA对各国的经济影响中日韩FTA一旦形成,对于中日韩三国经济的影响显然是深远的。
尤其是对于中国而言,进口关税的降低,能拓宽中国市场的开放度。
而日本与韩国则能够减低对中国商品进行关税的成本,提高进口商品的质量和数量。
中日韩FTA对中国、日本、韩国三国的商业环境和投资环境均有很重要的积极意义。
在中国,该协议的签署将改变目前的贸易结构,提高中国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加深中国与其他经济体间的经济联系。
对于日本和韩国来说,该协议能够提高对中国的贸易依赖度,也能拓宽其与其他亚洲国家的贸易与商业联系。
三、中日韩FTA政策比较分析在FTA谈判过程中,中国、日本、韩国三国存在较大的差异,尤其是在经济、产业和文化等方面。
然而,尽管存在这样的差异,三个国家均有意愿推动FTA进程,同时也巩固了三方合作基础的发展。
对于中国,中日韩FTA的实施将大幅度提高进口商品的质量和数量,不仅有助于进一步拓宽国内市场,也能加速国内市场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韩国“入关”前后产业、贸易政策调整及其启示

平低 , 领土狭 窄 , 资源 贫乏 , 只能 借助 美 国、 它 日本 在资金 、 技术 上的援 助 , 步走 向国际经济化体制。 逐 因此 , 国 在 整 个 5 韩 O年 代 期 间 , 济 仍 然 相 对 封 经
闭 , 济 发展 很 不 稳 定 。 经 ( ) 入 关 ” 后 韩 国产 业 、 易政 策 的变 化 二 “ 前 贸 韩 国经 济 发展 模 式 从 5 0年 代 至 今 一 直 都 被 称 为 “ 府 主 导 型体 制 ” 政 。所 谓 “ 府 主 导 型 体 制 ” 即 政 ,
收 稿 日期 : o2—0 20 3—2 0
济发展 的 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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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 类号 :F 3 1 1/ 7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1 9x(0 2 o —0 8 —0 17 —3 4 2 0 )7 0 1 3
一
“ 入关” 前后韩国产业贸 易政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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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第 1 卷
20 0 2年
第 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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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轨道 。早在 6 0年 代 初 . 国 政 府 就 制 定 了 复 兴 韩 经 济 的第 一 个 五 年 计 划 , 计 划 中提 出 了 “ 易 立 在 贸 国” 的方 针 和 “ 口第 一 ” 策 略 , 力 扶 持 民主 工 出 的 大
业 , 力 促 进 经 济 结 构 的 调 整 。 16 强 97年 , 国加 入 韩
韩国农产品贸易概况简版修正

韩国农产品贸易概况
简介
韩国是一个高度依赖农业的国家,农产品贸易对于韩国的经济发展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韩国的农产品贸易概况。
农产品种类
韩国的主要农产品包括谷物、水产品、蔬菜、水果和畜产品等。
其中,水稻、大豆和玉米是韩国的主要谷物作物。
韩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海藻生产国之一。
农产品出口
韩国的农产品出口规模庞大,主要出口对象包括中国、美国、和欧洲等地。
韩国的水产品、蔬菜和水果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
韩国的泡菜、辣椒酱等传统食品也受到了国际消费者的喜爱。
农产品进口
韩国的农产品进口量也很大,尤其是谷物和畜产品。
由于韩国自身农业资源有限,无法满足国内需求,需要大量进口这些产品。
主要进口来源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巴西等国。
农产品贸易形势
韩国的农产品贸易形势较为稳定,出口和进口规模相对平衡。
韩国的农产品贸易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国际竞争压力和贸易壁垒等。
农产品贸易政策
韩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农产品贸易,包括减少进口关税、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和推动农业国际合作等。
韩国也积极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谈判,争取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
农产品贸易前景
随着韩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对于农产品的需求将会增加。
韩国农产品贸易前景广阔,尤其是在高品质、健康和有机农产品方面具有很大的潜力。
韩国的农产品贸易在国际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对于韩国农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韩国政府将继续致力于促进农产品贸易,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韩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论韩国成功实行进口替代与出口导向政策

典型案例:韩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行进口替代战略,建立了相对独立的民族工业体系,改变了单一的畸形经济结构和对发达国家的严重经济依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并于60年代初完成了重化工业的调整。然而新的问题也凹现出来:国内市场狭小,资源匮乏,剩余劳动力需要寻找出路。这促使韩国转变经济发展思路,实行出口导向性发展战略。
论韩国成功实行进口替代与出口导向政策
论文摘要:经济基础很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在稳定的国际环境中,如果想发展本国经济的话,应当根据本国的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首先实行适当措施(进口替代政策,它是指一国采取各种措施限制某些外国工业进口,促进国内有关工业品的生产,逐渐在国内市场上以本国产品代替进口品,为本国工业化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实现工业化。)对本国的经济进行保护和引导其发展,等到本国经济根基牢固了,便是这个国家可以放心在实施出口导向政策(出口导向政策是外向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指一国采取各种措施扩大出口,并通过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和先进技术,发展出口工业,逐步用工业制成品代替初级产品出口,用精细加工制成品代替粗加工制成品出口以带动经济发展,实现工业化政策。)的情况下,放飞本国经济,让其在国际贸易的国际经济之中翱翔之时。
韩国进出口通关须知

韩国进出口通关须知韩国进出口通关须知进出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办理的海关规定手续.只有在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放行完毕叫通关。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韩国进出口通关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一、便捷通关措施简介韩国海关于1996年7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报关制度。
只要进口货物合法申报,海关可以立即确认进口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并接受申报,放行货物。
通关手续对货物物流不再是一个阻碍。
基于电子数据交换(EDI)之上的进口通关系统于1996年7月1日开始启用。
从1999年7月开始,进口商不必到海关现场,只需在办公室点击鼠标便可报关。
此外,为了进一步简化通关手续、减少申报人的成本负担,韩国海关自2005年开始启用基于互联网的通关系统。
通过“码头货到发行系统”,进口货物可在抵达口岸后立即通关放行。
“进口报关系统”的货物放行功能可使诚信度高的制造商和外国投资公司仅通过提交简单的货物信息便可使其原材料和货物获准放行,放行后10天补报进口报关单。
为了快速通关,海关允许在装载货物的船舶离开国外出境港口前提前进行进口申报。
货物抵达入境口岸后,进口货物可立刻从船上卸下,从码头运至目的地(如生产工厂)。
为减轻企业财政负担,放行前缴纳税费的制度改为放行后缴纳。
关税可在海关接受报关之后的15天内缴纳。
韩国海关不仅是一个征税部门,还负责在货物放行前审核货物是否满足《海关法》以外的其它所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与颁发进口行政许可和认证书的其他政府部门联网,审核所有进口要件是否均已满足。
进口商不必在海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办公地点之间往返奔波办理报关手续。
二、进口/出口申报人货主、报关员、报关行和有报关资质的企业可以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三、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韩国《海关法》禁止进出口下列货物:- 违背宪法精神、危害公共安全或风俗的图书、出版物、传单、宣传册、胶片、唱片、雕塑或具有同等性质的其他物品;- 可能泄露政府机密信息或用于情报活动的货物;- 伪造、仿冒的硬币、纸币、银行票据、债券和(或)其他有价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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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12一、进出口管理31.《对外贸易法》对进出口的管理4《对外贸易法》是韩国管理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法,它集1967年1月起开始5施行的《贸易交易法》、《产业设备出口促进法》及《出口组合法》等为一体,6于1986年12月31日重新制定而成的。
制定该法的宗旨在于主动适应急剧变化7的对外贸易环境和开放体制,通过提高民间主导的自律性以及有秩序的出口来8提高国家的对外信用度。
9《对外贸易法》作为管理对外贸易行为的基本法,承认国际性,遵守国际10商业惯例和国际条约,但当国际法规或国际协定中出现关于贸易的有关限制规11定时,该法将在最小的范围内执行该限制条款。
12因此,《对外贸易法》的原则是遵循根据宪法制定、颁布的有关贸易的条13约及一般承认的国际法规规定的内容,以促进自由公正的贸易。
14同时,由于贸易行为的限制对象具有多变性,限制方法过于抽象和复杂,15因此,《对外贸易法》只规定原则性的内容,对于执行过程中的有关细则由总16统和产业资源部长官制定的《对外贸易法施行令》及《对外贸易管理规定》进17行规范。
此外,各种布告、公告、官方解释(An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18条例和通知则可进行补充。
19200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引入了根据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贸易固有号码20的体系,包含了传统意义上有形货物和电子形态的无形产品(以下称物品)(《对21外贸易法》第H条第1款),认证通过数字网络进行的国际交易,适应了对外22贸易环境的变化。
随着电子商务的多样化,可以通过指定的电子贸易中介机构23促进贸易的发展。
以后可以实现“无纸化贸易”。
242.《外汇交易法》对进出口的管理25《外汇交易法》是规范外汇交易以及其他对外交易行为引起的债权和债务26关系的法律。
1961年12月韩国制定颁布了《外汇管理法》。
1992年 9月,为27适应经济的国际化和开放趋势,韩国的外汇管理方法由过去的“列明清单体28系”(Positive List System)改革为“限制清单体系”( Negative List 29System),即由过去的“原则禁止,许可例外”方式改变为“原则自由,限制30例外”的方式,原则上允许了伴随对外交易的外汇收支行为的自由化,仅对个31别需要限制的事项规定必须得到特别的许可和批准。
321999年4月,《外汇管理法》改名为《外汇交易法》,并作了大量的修改。
33其主要内容是:为保障对外贸易的自由,将对外贸行为的限制内容规定在最小34的范围内,并根据有关国际规范,规定了在发生紧急事件时,可对外汇交易采35取紧急安全措施的重要内容,允许韩国政府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可将海外流入36的部分短期外汇资金强制存放在韩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内。
371998年9月16日制定了外汇交易法(法律第5550号),从2001年1月1 38日开始实行外汇交易全面开放的第2阶段外汇自由化,主要内容是废除国内常39住居民的对外支付限度,可以自由进行国内长住居民的海外汇款、信托,非长40住者的短期汇款、信托等资本交易。
413.《关税法》对贸易的管理42《关税法》制定于1967年12月,是指从国外进口和向国外出口的商品。
43即通过关税线(Customs Line)的商品加以规范的法律。
该法以正确规范关税44的赋课、征收和进出口商品的通关,从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贡献并确保关税45收益为目的。
即《关税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确保关税收益。
46另外,为促进出口商品原材料的国产化,简化事后管理程序,1974年12月起,47原来的“事前免征关税制度”改变为“关税退还制度”,并制定实施了《关于48退还出口用原材料关税的特别法》。
494.进出口对象的管理制度50(1)意义51过去,在韩国为了从事进出口业务,必须进行贸易业申报。
但从2000年1 52月起,贸易业申报制度已被废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进口和出口业务。
53但拟要进口或出口商品的业者在进出口该商品前须事先确认该商品的进出口是54否受到有关公告的限制,如果该商品的进口或出口受到限制,必须满足各种条55件后方能合法地进行该商品的进口或出口。
56(2)关于进出口的公告57产业资源部长官对是否允许进出口某种商品等问题,每隔一定时间要公布58“进出口公告”和“综合公告”。
产业资源部长官通过“进出口公告”公布依59据《对外贸易法》对进出口商品的有关限制规定;通过“综合公告”公布依据60《对外贸易法》以外的其他个别法规对各种商品的进出口要领的规定。
此外,61除对个别商品的规定外,还有规定特定情况下进出日要领的“进出口另行公62告”。
以及规定限制从贸易逆差严重的国家进口商品的“进口多元化公告”。
63这里的“贸易逆差严重的国家”系指以进出口通关额为基准,从上个年度末起64的5年间的贸易逆差最大的国家。
综上所述,对进出口的对象即商品的管理是65通过管理进出口商品品种的“公告制度”实现的。
它作为直接管理进出口的方66法,是规定限制个别商品进出口与否的综合管理体系。
67(3)进出口审判68过去在进出口商品时,要履行的每个合同,都必须得到外汇银(产业资源69部长官委任)的进口或出口许可,但自 1997年 1月起,除去“进出口公告”、70“综合公告”和“进口多元化公告”中规定的商品必须得到审批机构的许可才71能进口或出口外,其他商品无须审批即可自由进行进出口。
进出D审批权原则72上规定属于产业资源部长官,但因上述审批权已委托给各个产品和行业协会的73协会长,所以,拟要进出口的商品属于审批对象时,需事先得到各个审批机关74长官的许可方可进行进出口贸易。
若进口商品属统一《药事法》、《电器用品75安全管理法》等51个个别的“综合公告”所限制的品种,只要满足其相应的个76别法案所规定的要求,无需另外的审批即可进行进口。
77(4)创汇原材料的进口78韩国为了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于为制造和加工出口创汇的产品79而进口的原材料,相对于一般内需用进口,给予了各种优惠条件。
即进口的创80汇用原材料,即使属于“进出口公告”中限制进口的商品,也可不受数量的限81制而进口;”同时,创汇用原材料进口时所需的资金可得到贸易金融(原材料82进口资金)的支持,出口换取外汇后,还可得到进口时所缴关税的退税待遇。
83进口创汇用原材料的优惠措施当然以创汇为前提,所以,为出口创汇而进口商84品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出口获取外汇的情况下为2年以内;出口创汇商85品的装船期限为2年以上时,直至装船期限完了为止),将受到“事后管理”86程序的监控,以确认是否如实地履行了相应的创汇行为。
87(5)事后管理88过去,对于每一个进出口贸易的合同,在得到审批机关(外汇银行)的批89准后,被许可商品的进出口事实、在进出口有效期间内对出口货款的回收、进90口货款的支付等货款结算事实都要进行“事后管理”。
但随着“限制清单体91系”( Negative List System)的建立,审批对象商品的范围大幅度缩小,审92批机关只对该商品是否合法地履行了进出口通关进行“事后管理”即可。
即对93出口货款的回收和进口货款的支付的“事后管理”依据《外汇交易法》米进行,94进出口审批机关只对许可商品是否合法地履行了进出口通关手续进行确认。
95(6)产业灾害救济制度96随着WTO体系的建立,韩国经济的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快,进口自由化比率97达到了99%以上。
几乎所有商品的进口开放后,外国商品以不正当的低廉价格倾98销到国内市场或由于外国商品的进口猛增,使国内企业遭受了不少冲击。
为了99救济因国外倾销及进口猛增导致的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失,1987年依据《对外贸100易法》,开始启动了“产业灾害救济制度”,即政府接受国内业界的申请后进101行调查并采取切实措施的制度。
102产业灾害救济中请的条件是:1031.当由于特定商品的进口数量增加而导致该商品和处于竞争关系的相关104商品的国内生产企业受到严重损失或存在这种忧虑时;1052.因外国人(依据大韩民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包括外国控股或控资超过l 106/2的国内法人)而造成国内贸易及流通服务业企业受到严重损失或存在这种忧107虑时;1083.由于侵犯国内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商品的进口,109而使相关国110内产品及与其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生产企业受到损失及存在这种忧虑的111时候。
112具体的申请方法是:国内产业的利害关系者及负责管理该产业的有关行政113机关的长官向贸易委员会(隶属于产业资源部)提出调查申请后,由贸易委员114会进行相关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有关行政机关长官提出诸如限止进口115商品的数量及质量、调整有关关税率直至暂时中止进口等救济措施方案的建议,116并负责其实施。
117二、外汇管理制度1181.外汇管理体系119韩国的外汇管理体系采取的是“原则自由、限止例外”(Negative System)120方式,即原则上保障外汇交易及伴随外汇交易而发生的支付和领收行为的自由,121只规定需要限止的事项,并以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业惯例的国际主义为原则122的管理体系。
适用范围包括在韩国设立主要事务所的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123等在国外发生的关于财产及业务的行为,即实行属人主义原则。
此外,它还规124定不仅外汇的支付和领收等行为要通过银行进行,对于外汇交易行为本身的准125许可业务也大幅度地委任给外汇银行办理,即实行银行主义原则。
1262.外汇的支付和领收127(1)一般情况128居住者要办理每件不超过5000美元的经常外汇支付交易时,可自由进行支129付,无需提交证明该支付行为理由的任何资料。
若是法人,没有年度支付额度130的限制。
但个人居住者每次支付超过500美元的时候,只能通过一个指定的外131汇银行进行支付,而且每年支付总额不能超过1万美元。
同时,外汇银行长要132确认是否在支付或领收时得到了许可或进行了申报。
133(2)由韩国银行总裁许可的情况134为了支援企业的经营活动,原则上允许对外交付的全面自由化,但考虑到135海外旅行经费等个人对外支付及非法资金流出及流入的可能,下述情况下的对136外支付需得到韩国银行总裁的许可:137被许可的交易或行为以外的交易或行为的支付;居住者要支付不属于《对138外贸易法》规定的进口的货款时:139但在支付为销往国外而购进的纤维类商品的货款;某居住者和非居住者间140缔结供货合同后,由于该居住者将国内生产的商品转销给另外的居住者,另外141的居住者需向非居住者支付相关费用时除外;142由于为侨胞提供贷款信用担保和保证,作为替代支付,每人替代支付金额143超过20万美元时:144对于非居住者间的交易,由非居住者提供担保和保证后,其作为抵押对象145的国内财产变卖得款的支付;146对除给予国际机构、国际团体以及外国政府的捐赠款外,每件超过5000美147元的其他捐献目的的支付;148对以交际费、保密费、购买彩券及其他类似行为为目的的支付:149对超过规定限额和支付期限的海外经费等的支付;150同国内韩元存款信托帐户相关的本利金的支付;151房地产变卖款的支付及非居住者租借国内房地产时对租金和保证金的支152付;153对外国人居住者的国内房地产出售款的支付,不包括拟用由国外携带入境154或汇款得到的资金(包括存在对外帐户上的资金)来支付所有的国内房地产出155售款的情况;156对证券变卖款项的支付;157同该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之间的债权发生等交易无关的支付;158其他有可能破坏国际和平和公共秩序的支付行为,或有修于善良的社会风159气和社会秩序的支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