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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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中央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中央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中央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吉环土壤字〔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中央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吉环土壤字〔2020〕21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加快完成“十三五”期间中央专项资金项目,提高专项资金执行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中央资金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当前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调度梳理,当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中央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请各地高度重视,及时整改。

(一)部分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进展缓慢。

2019年度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中,白山市、乾安县等3个农村污水试点项目进展较慢,此外,还有3个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尚未竣工验收;2020年度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中,辽源、梅河口的项目尚未开工。

(二)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资金执行率普遍较低。

2019年度项目中,仅临江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执行率为28.4%,其他项目资金均未执行。

2020年度项目中,松原市长岭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和延边州图们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执行率为100%,长春市双阳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执行率为83.8%,延边州敦化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执行率分别为62.5%、85.3%,其余项目资金均未执行。

(三)大部分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尚未验收。

2016、2017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中,仅白城市、公主岭市部分项目完成验收,其他地区项目均未验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7•【文号】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施行日期】2024.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污染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7日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污染治理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统筹安排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4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4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28•【文号】财预函〔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4号建议的答复财预函〔2021〕63号邹文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洞庭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为提高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增加转移支付规模,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予以倾斜支持。

同时,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实施考核奖惩,更好引导地方合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湖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50.3亿元,资金总量位居全国前列。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属于财力性转移支付,湖南省可统筹用于洞庭湖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保护。

此外,“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共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44.31亿元,用于支持湖南省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良好水体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水污染防治工作。

其中,支持常德市8.60亿元,开展环西洞庭湖民主阳城垸片区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工程-牛屎湖水环境生态修复项目等105个项目建设。

同时,中央财政累计下达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36.30亿元,用于支持湖南省开展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修复治理等工作。

“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湖南省资金支持力度,2021年已下达湖南省水污染防治资金4.25亿元,用于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有关转移支付测算分配办法,继续加大对湖南省转移支付力度,并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洞庭湖流域地区的补助力度,引导基层政府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2018年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2018年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2018年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7.03•【字号】辽环函〔2019〕160号•【施行日期】201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2018年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2018年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19〕564号)要求,我厅决定组织开展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查范围和内容(一)自查范围:2017年至2018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自查内容:1.项目实施管理情况:项目立项文件、实施方案的编制及审批情况;项目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落实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情况;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项目运维管护情况。

2.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地方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3.项目绩效情况:资金分配是否紧密围绕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环境效益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1。

二、自查材料报送要求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按国家文件及省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2017年至2018年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认真开展自查,以市为单位分别形成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及农村环境整治等中央各专项资金项目自查报告(含自查表,见附件2),并于7月20日前将各专项资金自查报告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及电子版光盘各一份报送厅科技与财务处。

三、有关要求(一)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全面规范管理。

2017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表

2017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表

地区 (单位)
项目名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计划资金 (万元) 420 400 410 400 200 120 200 90 200 260 200 100 200 260 200 3100 110 200 200 200 2072 10 130 100 90 100 46 10018
吉林市
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道大砬子村场地风险管控项目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松原市
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吉林油田落地油污染治理及土壤修复项目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延边州
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延边光宇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原厂址场地修复项目
长白山管委会土壤污染状况来自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7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表
序号 1 长春市 2 3 4 5 6 四平市 7 8 辽源市 9 10 通化市 11 12 白山市 13 14 15 16 17 白城市 18 19 20 21 22 23 梅河口市 24 25 公主岭市 26 27 省级 合计
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详查 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3.06•【文号】财资环〔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林业和草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要求,提高预算安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前瞻性,充分发挥生态环保资金职能作用,形成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现就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建立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一)加强项目储备建设。

支持推动生态环保项目抓紧实施,是财政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最直接的抓手。

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推动建立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

(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以下简称三部门)会同财政部负责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的建设、管理和完善。

已建立起项目储备库的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尚未建立的要加快推进建立。

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负责编制项目入库指南,组织地方申报项目,开展评估和审核项目入库,核准年度预算支持项目清单,强化项目执行监督指导。

(三)省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省)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库建设,汇总上报本省生态环保项目,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1号)、《关于〈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6-2020年期间,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专项用于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在专项资金政策的推动下,力争到2020年,查明我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全省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重点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检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关系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资金。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综合考虑各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调查、修复治理工作任务量等因素拨付。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包括正式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评审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后30日内,向市(省财政直管县)级财政、环保部门下达资金预算文件。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环保部门分解下达资金,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5.28•【文号】国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5.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5月28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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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项目
实施方案
青阳县环境监测站
二〇一八年三月
一、乡镇工业集中区、重点企业土壤污染现状调查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青阳县乡镇工业集中区、重点企业土壤污染现状调查评估
2、项目承办单位
青阳县环境监测站
3、建设内容
通过对青阳县东片土壤污染现状调查与监测评估确定青阳县木镇河北工业园、木镇店贝工业集中区、丁桥镇工业集中区、酉华石安工业集中区、乔木工业集中区、新河童埠工业集中区土壤污染现状,其中主要包括土壤污染因子、土壤污染量(m3)和污染程度等指标。

对瑞泰汽配、晟田电镀、华青矿业、超威电源、九华金润铜业及天帅养殖场等6个重点企业开展土壤污染现状调查。

通过调查评估,筛选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制定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指南;选择有代表性的污染土壤,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为制定污染土壤修复标准提供技术支持,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污染土壤储备技术和积累经验。

(二)、实施方案
1、点位布设与采样方法
①点位布设方法:本次土壤环境现状调查,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的布点要求和编码规则,根据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和土壤类型,在1:5万电子地图上统一划分网格,网格中心点即为调查点位,其中耕地网格1km×1km,林、草地网格2km×2km。

具体点位见附图。

②采样方法:按土地利用类型和适用条件,在调查点位周围,采集0~20cm或0~15cm表层土壤混合样,保留相当于3kg以上风干土壤的土样(鲜土5公斤以上),其他具体要求详见《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样品采集(保存)技术规定》。

2、监测项目
本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的监测项目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116号文件要求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具体内容见表2-1。

可根据需要在必测和选测项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适当增加特征污染物测试项目。

特征污染物主要包括土壤环境中存在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有毒污染物(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所带来的化学污染物以及农产品的生物性污染物等。

表2-1 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项目表
(3)分析方法
各监测项目分析测试方法详见《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技术规定》。

(4)报告和制图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监测基本情况、调查监测结果分析评价、主要结论、问题及原因分析、对策与建议等。

(5)土壤现状调查技术路线
土壤现状调查工作流程如下:
采样准备→布点与样品数容量→样品采集→样品流转→样品制备→样品保存→土壤分析测定→分析记录与监测报告→土壤环境质量评价。

全过程可分3个阶段:
1)准备阶段
主要的工作包括:①路线踏查,统一调查技术,确定土壤调查的填图单元。

②收集并阅读调查区内各种有关自然、社会经济、农业和土壤的资料和图件。

③准备供调查填图时用的底图,通常选用大于成图比例尺的符合精度要求的地形图(或地形-地块图);也可用航片或卫片判读方法进行。

④准备调查用的装备、工具和化学分析设备等。

2)野外作业阶段
按统一的调查技术要求进行以下工作:①依照技术规程要求,在规定的面积范围内挖掘具有代表性的土壤剖面,进行观察、描述、记载和比较,并采集供各种用途的土壤标本。

②根据土壤剖面形态特征,确定土壤变异的界线和勾绘土壤草图。

③研究调查区内土壤的特性、分布与成土因素、人为因素之间的关系,以揭示土壤类型的差异及其自然分布规律。

④根据成土条件和土壤特性提出土壤合理利用的途径。

3)室内整理资料阶段
主要的工作包括:①将野外各种资料和化学分析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和系统化;②根据经整理的资料制订土壤分类系统和制图单元系统;
③绘制土壤图和其他有关图件;④编写土壤调查报告和有关图件的说明书等。

附件:1、采样点位图;
2、检测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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