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事案件侦查概述
刑事侦查第一章侦查学概述PPT课件

制作:蔡宏图
第一章刑事侦查学概述
刑事侦查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
案例 “7.4” 抢 劫 杀 人 案
案情2003年7月4日凌晨2点,一名浑身是血的女青年倚 在墙边,随着鲜血不断的喷涌,该女青年倒在了弄边。 人们一边将昏死过去的女子送往医院,一边急忙拨打了 报警电话。
深夜接到“110”出警信息的侦查员,迅速从四面八 方赶到案发现场,立即开展起有条不紊的侦查工作。
侦查学研究作案的规律和特点, 或说研究犯罪的行为模式。在研 究犯罪的基础上再研究侦查,犯 罪与侦查是一对矛盾的共同体, 相互作用。
研究对象
1 犯罪的规律和特点 2 侦查活动及其规律
2、侦查的对象是刑事案件,即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案件。 3、侦查的内容包括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各种调查措施和强制性措施。
(二)、侦查目的
1、侦查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 2、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及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 3、预防和控制犯罪,直至最终消灭犯罪。
(三)刑事侦查学的概念
• 使用懂淮阴口音的侦查员,加强与犯罪嫌疑人的 沟通。
• 固定审讯笔录中的特有细节,与事实相印证。 • 锁定时间空间,提前做好犯罪人翻供的准备。 • 使用测谎设备,揭穿其谎言与狡辩。
外调
• 进行侦查实验。从时间、空间上锁定犯罪嫌疑人 有罪嫌疑人的 交代相印证。
纹一枚
指 纹 库 比 对
盗窃对象 朱小雷
朱小雷,汉族,1971年6月5日 生,江苏淮安人,现住阳山路 19号。户籍在淮安市青浦区黄 码乡周陈村15组32号。
朱小雷暂住本区,指纹却在不
作
该出现的时段与地区出现在A 区。
案
嫌
刑事侦查学252页PPT

三、侦查学的学科体系
侦查学理论基础 :
侦查学的基本问题及侦查的基本问题
刑事技术 :痕迹、理化、电子技术等 侦查措施 : 诉讼性措施与非诉讼性措施 侦破方法 : 一般性方法与具体性方法
制作人: 吴 娟 刑事侦查学院
第二节 侦查学的基本理论
犯罪可知性 侦查认知性 同一认定理论
现场的概念 现场勘查的任务和要求 现场保护 现场勘查的组织指挥 现场访问 实地勘验 现场勘查记录 实地勘验后的处理
制作人: 吴 娟 刑事侦查学院
第一章 现场的概念
指人们从事某种活 动或者是发生某种 事件和现象的地方。
盗窃现场
制作人: 吴 娟 刑事侦查学院
杀人现场:
制作人: 吴 娟 刑事侦查学院
时间:理论上是犯罪分子预谋犯罪到实施犯罪的整个时间段。侦 查实践中通常指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
空间:犯罪具体实施场所;可能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 怀疑犯罪发生场所
犯罪主体:个人、团伙、单位 犯罪对象:被害人、被害物品、被害后果 犯罪行为:犯罪手段、犯罪方法、犯罪工具
制作人: 吴 娟 刑事侦查学院
及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中可能遗留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 品的场所。
制作人: 吴 娟 刑事侦查学院
三、案件现场
案件与犯罪:
犯罪必然形成案件;立案并不一定形成犯罪
范围:
犯罪具体实施场所; 可能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 怀疑犯罪发生场所
现场:固定、移动、系列
制作人: 吴 娟 刑事侦查学院
四、案件现场的构成要素
刑事侦查学
刑事侦查学
刑事侦查学院 xxx
电话:1xxxxx26 邮箱:yuaxxx13sina QQ : 128xxxxx8
刑事科学技术

刑事科学技术讲稿西南政法大学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刑事案件与刑事科学技术一、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又叫刑事犯罪案件。
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公安、国安、检察等)立案侦查处理或被害人自诉的,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
刑案构成两个基本条件:所发生事件必须是犯罪事实。
即必须存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事实(作为和不作为),这些事实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行为事实必须经过有侦查管辖权的国家侦查机关审查、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
根据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行为过程,刑案存在的形式有三种:1,预谋犯罪案件。
2,现行犯罪案件。
3,既遂犯罪案件。
根据诉讼程序,刑案可以分为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二、刑事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人,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
又被称为侦查、犯罪侦查。
1,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行使。
《宪法》、《刑诉法》规定三机关:国安、公安、检察的侦查部门和海关反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分别行使各自职能范围内的侦察权,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并侦查。
2,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调查工作主要指:勘验、检查、搜查、侦查实验、侦查辨认、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
其目的、方法、程序、结果都与一般性调查工作有严格区别。
侦查行为中的强制性措施仅限于刑诉法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只有侦察机关有权使用的措施。
1、侦查行为是一项法律行为,侦查活动只能依法进行。
《宪法》、《刑诉法》、《刑法》和部门法规。
2、它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发犯罪人的必经过程,是起诉和审判的基础。
三刑事科学技术又被称为刑事技术。
是指侦查机关的专业人员,为了侦破刑事案件或者预防犯罪,依法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各项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的总称。
刑事侦查学

刑事侦查学第一章刑事侦查学概述我国刑事侦查学发展概况刑事侦查学是一门有着悠久历史渊源的学科。
侦查实践——侦查经验+引进吸收外国研究成果(一)古代刑事侦查学的孕育我国的刑事侦查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原始部落联盟时期的长老议事会中所设的九种官之一的“士”。
《尚书·尧典》载:帝(舜帝)曰:“皋陶,蛮夷滑夏,寇贼奸宄,汝作士”,这是我国有关侦查活动的最早记录。
“司法鼻祖”“皋陶造狱,划地为牢”——狱神刑事侦查职能官和职能机构的存在和发展刑事侦查策略方法在古代司法办案中的具体应用秦代竹简《封诊式》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狱集》——中国现存最早的案例选编宋代有无名氏的《内恕录》1200年郑克的《折狱龟鉴》——著名案例汇编,提出“情迹论”,是物证理论出现的标志1213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无名氏撰,赵逸斋订《平冤录》郑兴裔的《检验格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1247年南宋宋慈著),同时也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以五声听狱讼(辞、色、气、耳、目)——心理学知识在刑事侦查领域的首次运用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刑事侦查学在我国古代仅处于孕育阶段(二)近代刑事侦查学的形成我国古代刑事侦查的繁荣持续到19世纪中期便开始走向衰落。
刑事侦查科学最终未能在刑事侦查活动的发源地中国形成刑事侦查学产生的条件19世纪末社会需求——资本主义社会不断增长的犯罪现象以及犯罪手段的日趋复杂和更新基本条件——资产阶级诉讼制度的确立理论基础——一些重要的分支性学科的创立发展人体测量法、指纹鉴定法和笔迹鉴定法法国的阿方斯·贝蒂隆的《人体测量法》;英国的弗朗西斯·高尔顿的《指纹学》;比利时的斯塔斯的《毒物学》刑事侦查学产生的标志1893年,奥地利的司法检验官汉斯.格罗斯编著出版了《司法检验官手册》。
同年该书在英国出版时改名为《犯罪调查》内容:(一)犯罪现象论述(二)科学侦查论述【包括刑事侦查的策略方法和物证技术】在1898年第三次再版时,汉斯.格罗斯增加了刑事侦查方法的副标题,把犯罪对策与法医学、法毒物学、司法化学、人体测量法、指纹鉴定法、笔迹鉴定法和枪弹检验等技术融为一体创立刑事侦查学。
刑事案件侦查计划范文

刑事案件侦查计划范文一、案件概述根据报案材料,XX市发生了一起涉嫌盗窃的刑事案件。
案发地点为XX商场,案发时间为XX年XX月XX日晚上8点至9点之间。
据目击者称,嫌疑人为一名身高约1.8米的男性,穿着黑色外套和蓝色牛仔裤。
被盗物品为一部iPhone手机和一笔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
二、案件分析1. 证据搜集根据案发地点的监控录像,可以获取到嫌疑人出入商场的时间和行踪轨迹。
此外,可以调取目击者的证言,了解更多关于嫌疑人的特征信息。
2. 嫌疑人调查对案发商场的员工进行调查,了解是否有嫌疑人曾经频繁出入该商场,是否有员工对嫌疑人的身份有所了解。
同时,可以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对嫌疑人进行身份的追踪和确认。
3. 受害人询问对被盗物品的主人进行询问,了解手机的IMEI号码以及是否有其他特殊的识别标志,以便后续追踪和确认手机的位置。
4. 犯罪手段分析通过对案发地点的勘查,找出可能存在的犯罪手段和作案路径,进一步确定嫌疑人的行为轨迹和可能的藏匿地点。
三、调查计划1. 针对监控录像的分析调取案发地点周边监控录像,并通过时间段筛选,找出嫌疑人出入商场的时间段,进一步缩小调查范围。
2. 目击者调查联系目击者,详细了解嫌疑人的特征信息,并进行面部特征的绘制。
同时,向目击者询问是否有其他可疑行为或人员的信息。
3. 嫌疑人调查通过商场员工的调查,了解嫌疑人的可能身份和行踪。
同时,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查找是否有与嫌疑人特征相符的人员,并进行进一步的核实。
4. 手机追踪通过被盗手机的IMEI号码,协助运营商进行手机定位,尽快确定手机的位置,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追踪。
5. 犯罪手段分析对案发地点进行详细勘查,包括监控摄像头的布局、出入口情况等,找出嫌疑人可能的进出路径,进一步确定嫌疑人的行踪和可能的藏匿地点。
四、工作安排1. 第一天调取监控录像并进行分析,确定嫌疑人的出入时间段。
联系目击者,进行详细询问,并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线索进行进一步调查。
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大纲教研室主任:徐西振执笔人:王文娟一、课程基本信息开课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课程名称:刑事侦查学课程编号:英文名称:Criminal Investigation Study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总学时:54理论学时:51 实验学时: 3学分:开设专业:法学先修课程: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二、课程任务目标(一)课程任务本课程是一门法学类专业选修课程。
刑事侦查工作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揭发犯罪人的极为重要的专门工作。
本课程的任务在于使学生通过对刑事侦查的基本程序、技术、策略和方法的学习,能够了解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培养针对不同犯罪类型开展侦查活动的能力。
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课程,一方面需要利用经典案例的评析和介绍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授课内容,另一方面需要开展一系列实训项目,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二)课程目标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1.对刑事侦查学基础理论有所认识,包括刑事侦查学的学科性质、刑事侦查的性质和形式2. 掌握刑事技术鉴定的原理、程序和方法3. 应用刑事图像技术,记录现场、记录和检验物证、辨认照相;掌握痕迹勘验、文书勘验的技术4. 学习并掌握各种侦查措施,包括现场勘查、侦查实验、辨认、询问、讯问、强制措施、侦缉措施,注意其中的程序和方法5.掌握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步骤,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适用不同的方法三、教学内容和要求(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第一部分绪论(包括刑事侦查学概述和刑事侦查概述)1.了解刑事侦查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内容2.掌握刑事侦查的概念、任务、性质和形式注意刑事侦查权的归属,以及刑事案件侦查的模式第二部分刑事科学技术1.了解刑事技术鉴定的程序2.掌握刑事技术鉴定原理即物质交换与转移原理的机理和意义,掌握同一认定和种属鉴定的概念和方法3.注意刑事技术鉴定权的归属,同一认定与种属鉴定的关系4.掌握刑事图像技术中刑事照相的内容,包括现场照相、物证照相和辨认照相的内容的方法5.掌握痕迹勘验中的主要对象形象痕迹的相关内容,掌握手印勘验和脚印勘验的技术6.掌握笔迹检验中书写习惯的形成过程及笔迹检验的科学依据7.了解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掌握其基本原理和国际通行指标和方法第三部分侦查措施1.了解现场勘查的步骤和方法,掌握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现场分析的内容注意犯罪现场及其构成要素,犯罪现场保护的内容及对于现场勘查的意义注意现场勘验的概念,有判明事件性质的作用2.掌握侦查实验解决哪些问题,侦查实验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如何审查侦查实验的结果3.了解辨认的形式,掌握辨认的规则注意同时具备哪些条件辨认结果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4.掌握询问的注意事项和方法5.了解追缉堵截的方法、控制销赃掌握追缉堵截的适用条件,通缉通报的程序方式注意通缉通报的关系,通报的形式6. 注意搜查扣押的注意事项7.了解讯问的程序和方法,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相关内容第四部分刑事案件侦查的方法1.掌握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步骤2.掌握杀人案件和盗窃案件的侦查方法3.了解投放危险物质罪、诈骗案件以及几种特殊犯罪案件的侦查(二)实践教学的内容及要求1.运用刑事照相技术完成现场照相2.通过捺印指纹了解指纹形态,掌握指纹的显现和提取技术3.用石膏制模和静电复印提取脚印,掌握脚印的测量和分析四、学时分配五、考核说明本课程所采用的考核方法是考试。
刑事侦查学

第一章侦查学绪论第一节侦查一、法律意义上侦查的概念:刑诉p106“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主体:公检法、军队、监狱、国家安全部门、缉私部门。
2、程序:刑事案件程序。
3、内容:(1)专门调查工作:搜查、询问、讯问、报告等(2)强制性措施:5种(剥夺or限制人身自由)二、学理上(美国学者:将自然科学应用到犯罪过程中称之为侦查)1、英美法系:同上2、大陆法系:运用自然、社会科学的只是理论来确定犯罪证据、识别罪犯的活动。
3、国内学者:在刑诉活动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证据,证实和抓获犯罪人,追缴赃款赃物,为公诉活动进行准备而依法采取的一系列专门调查方法和有关强制措施的一种诉讼活动。
三、有关概念的界分1、与侦察(1)侦察为军事术语,侦查为法律术语。
(2)侦察为预审前的行为,侦查是在预审后采取的(刑侦改革后已经取消预审)(3)侦察秘密性更强。
(4)侦察涉及范围广,侦查则具有特定对象。
(5)侦察搜集的材料不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侦查可以。
2、与社会治安(1)联系:侦查是社会治安的一个子系统,只有打防结合,才可以遏制犯罪。
(2)区别:公安机关——治安(行政);司法(刑事)社会治安——《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3、与经济侦查四、分类(对象、手段、内容等)1、政治侦查2、特务间谍犯罪案件侦查3、普通刑事案件侦查4、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五、侦查的主体及管辖(一)管辖1、部门管辖(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对部分案件的侦查具有管辖权——————A必须管辖的案件:贪污贿赂案件、渎职侵权案件。
B可以管辖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C吸收管辖: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其他罪行而并案侦查的情形。
(2)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在军队的各类普通心事案件,12种。
刑事案件侦查

刑事案件侦查刑事案件侦查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的活动。
侦查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犯罪事实,找出犯罪嫌疑人,并建立起充分的证据以便移交给检察机关或法院进一步审理。
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政府部门和法律机构起着重要的监督和指导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处理。
刑事案件侦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案情掌握和报案案情掌握是指接警、接报后,警方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案件背景、犯罪手段和嫌疑人特征等情况,做出初步判断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在此过程中,警方需要详细记录案情的经过,并与报案人核实相关信息以确保准确性。
二、立案侦查立案侦查是指依法对犯罪事实进行正式登记,形成案卷,并派遣专案组进行侦查工作。
在立案侦查中,警方会收集证人证言、物证、视频监控、通讯记录等各种证据,以证实犯罪事实,并逐步摸清案件的来龙去脉。
三、嫌疑人调查嫌疑人调查是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
警方通过调查、讯问、取证等手段,深入了解嫌疑人的背景、动机和行为等信息,并与其他证据进行对照,以确定嫌疑人的罪责。
在嫌疑人调查过程中,警方需要依法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证据收集和分析证据收集和分析是侦查工作的核心。
警方会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各种手段收集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直接证据(如物证、证人证言等),也可以是间接证据(如通联记录、DNA检验报告等)。
在收集证据的同时,警方需要对证据进行鉴定、分析和评估,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案件查证案件查证是指通过调查、侦查等手段,核实案件相关证据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在案件查证过程中,警方需要与其他执法机构、专家学者等进行协作,共同解决案件中的专业问题,确保案件的侦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六、移交检察机关或法院审理当警方认为案件已经侦查清楚,并形成了充分的证据时,便可以移交给检察机关或法院审理。
移交侦查材料应当详实、完整,并有法定的移交程序。
移交后,检察机关或法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最终做出合法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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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刑事案件侦查的基本理论第一章刑事案件侦查概述第一节基础概念一、刑事侦查学的概念在历史长河中,虽然作为国家职能之一的侦查工作早已存在,但刑事侦查学却只有百年的历史。
在这方面,最早的代表人物,应推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 (1847-1915)。
此公毕业于格拉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人当地检察机关工作,后又人格拉茨大学任教。
当时欧洲各国正兴起科学侦查。
1893年他第一次撰写并出版了《司法检验官手册》一书,书中一部分内容是论述犯罪现象,一部分内容是论述侦查策略方法和获取证据的技术方法。
格罗斯把多门学科知识融合在一个新的概念之中,并使用“ Kriminalistiks”这一个由他本人创造的新名词,来表示这个新的概念。
这个新名词很快为欧美各国学者所采用,并按发音被译成英文、法文和俄文。
他的那本《司法检验官手册》实际上是现代刑事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的发端。
西方国家学者把汉斯·格罗斯誉为“警察技术奠基人”、“物证技术奠基人”、“刑事侦查之父”。
(一)刑事侦查学的学科名称我国刑事侦查学的学科名称经历了多次变化,目前还不统一,显得有些混乱。
通常的几种叫法是 “犯罪侦查学”、“刑事侦察学”、“侦查学”、“犯罪侦察学”、“侦察学”、“刑事侦查学”等。
稍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个问题争论的焦点是两个:一是学科名称的中心词问题,即“侦察”与“侦查”的问题;二是学科名称的限定词问题,即“犯罪”与“刑事”的问题。
1、学科名称的中心词我国刑事侦查学的学科名称经历了多次变化,目前还不统一,显得有些混乱。
通常的几种叫法是 “犯罪侦查学”、“刑事侦察学”、“侦查学”、“犯罪侦察学”、“侦察学”、“刑事侦查学”等。
稍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个问题争论的焦点是两个:一是学科名称的中心词问题,即“侦察”与“侦查”的问题;二是学科名称的限定词问题,即“犯罪”与“刑事”的问题。
我们主张本学科名称的核心词用“侦查”一词。
因为,只要认真考察一下“察”与“查”的字义就不难看出两者的字义基本相同,它们都有查看、调查、勘查、查核、观察、查究之义,因而 “侦查”与 “侦察”的词义也应该是相同的,联系到“侦察”多数情况下与军事斗争有关的实际情况,更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己明确肯定了“侦查”一词,考虑到法律术语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我们应采用“侦查”一词。
至于那种以侦办案件手段的公开性与秘密性来区分“侦查”与“侦察”的观点则是十分片面的。
2、学科名称的限定词(二)刑事侦查学的概念中外学者刑事侦查学的认识有很大不同,对由于各国和各地区的具体历史条件不同,这门科学的名称和概念也有所差异。
刑事侦查学是以刑事案件侦查活动规律为对象,研究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有效的策略方法,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一门学科。
(三)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任何一门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
这种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是一门科学区别于其他科学的依据。
1、侦查活动的一般原理。
侦查活动的一般原理不同于侦查活动的一般法律规定,它探寻的内容更为广泛,包括侦查活动的一般概念,侦查活动的理论依据,侦查活动的历史渊源,侦查活动的基本原则,侦查活动的基本形式等。
2、侦查活动对象——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
刑事犯罪事件是侦查的对象。
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
对犯罪情况不了解,若明若暗,决策不可能合乎实际,既没有针对性,又无灵敏性。
以这种策指导侦查活动,侦查人员必然表现出某种盲动性。
所以,研究犯罪活动及其规律特点是刑事侦查学的首要任务。
3、侦查活动内容——程序、方法、措施策略的规律特点。
刑事案件侦查的规律主要地体现在侦查的程序和方法中。
二、刑事案件侦查的概念(一)刑事案件的概念刑事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的材料,根据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立案侦查或审理的事件。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1999年,我国对现代缉私体质进行了改革,组建了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走私犯罪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工作。
)1、刑事案件管辖的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2、刑事案件是立案的犯罪事件,这是刑事案件最本质的属性。
3、刑事案件是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事件。
纳入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对犯罪事件进行审查以后,决定对其立案侦查或者审理的过程。
那么犯罪事件和刑事案件不是等同的概念,他们之间是有差别的。
犯罪事件只有在被人们发现后,才有可能被立为刑事案件。
隐藏的、没有被发现的犯罪事件是不能和刑事案件等同的。
另外,有些犯罪事件及时被发现了,但是经过有管辖权的机关审查,更具相关的法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例如超过诉讼时效、犯罪事件的行为人已经死亡等),二决定不予侦查或审理,这类犯罪事件就不能叫做刑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侦查的概念刑事案件侦查,是指国家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依法所进行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这个概念包括以下的含义:1、侦查必须由国家侦查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进行侦查活动。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具有对刑事犯罪活动的侦查权。
2、侦查的对象是刑事犯罪活动。
即侦查机关对具有刑事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侦查,而对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干群矛盾、党内矛盾等,不得进行侦查活动。
当然,由于刑事犯罪活动是一个过程,它包括犯罪动机的产生、犯罪的准备、犯罪实施,以及实施后掩护犯罪行为、毁证灭迹等多个环节,因此对于犯罪活动的侦查不是仅仅对犯罪实施过程的侦查,而是对于整个犯罪过程的侦查。
3、侦查活动的具体表现是就某一起刑事案件采取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
侦查是一种专门的调查工作。
它和一般调查工作不同的地方就在于:(1)目的不同。
侦查的目的是要调查刑事案件中的问题,一般调查的目的是要调查一般工作中的问题;(2)程序不同。
侦查中进行的调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调查工作的程序通常根据工作需要决定;(3)方法特殊。
一般调查工作采用公开的方法,侦查中采用的调查方法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4)后果不同。
一般调查工作的结果仅供工作参考,侦查中进行调查的结果则是诉讼证据。
4、侦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侦查中采取的措施有一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一些由主管部门根据宪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调整的。
采取任何措施,不论是公开的或隐蔽的,都必须依法。
决不能擅自作主,为所欲为。
5、侦查的任务是要查明案清、收集证据、查缉案犯,不言而喻,有赃款、赃物的,还应追缴赃款、赃物。
(三)刑事案件的结构要素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一定的构成要素,我们认为刑事案件的结构要素主要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的手段方法等五个方面。
1、 犯罪时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犯罪时间包括犯罪预备的时间,犯罪实施的时间、销赃毁证和逃避打击的时间。
而对我们侦查工作具有直接意义和作用的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时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
这是任何刑事案件必备的要素之一,任何刑事案件的发生都必然是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进行的。
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过程哪怕在短促、在迅速,也需要时间。
没有时间的刑事案件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
(1)犯罪时间差,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现场上实施犯罪行为的活动与他人(被害人、案件的发现人、侦查人员)在其他场所的活动时间上存在的一种相互交叉重叠的现象,这种相互交叉重叠反映在他们在犯罪现场上的活动在时间顺序上存在着向后之别。
具体而言犯罪行为的实施与被害人或其他人在犯罪现场的活动上存在时间差(学生举例:主要存在于盗窃、个别杀人等案件之中,如投毒、爆炸杀人案件,而不存在于强奸、抢劫案件等犯罪人与被害人有正面接触的案件中);犯罪行为的发生于案件的发现之间纯在这时间差(犯罪人和犯罪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被发现和现场抓获的很少,案件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被发现);发现案件与侦查活动的开展存在时间差。
(2)犯罪分子常用的掩盖犯罪时间的手法:具备犯罪时间并不能完全排除犯罪嫌疑,但是犯罪人一定具备犯罪时间。
长途奔袭(日常工作居住地和犯罪事实地的距离较远,利用现代化交通工具,远距离奔波,迅速实施犯罪,整个犯罪过程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幕后操纵(犯罪人不出现在犯罪现场,仅仅是幕后指挥,例如雇佣他人事实犯罪或者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等等);利用现场物品,推迟时间(撕掉日历,拨调现场时钟的指针然后将其损坏,还有利用定时装置延时引爆等);冒名顶替(一方面是犯罪分子在犯罪时间段内指使他人冒充自己的名义从事某项活动,还有就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冒充他人,嫁祸于人);出示假证(犯罪人为了证明不具备犯罪时间,往往故意出事能够证明一定时间的物品,如火车票、飞机票、船票等)。
利用他人作伪证(让别人证明自己不具备犯罪时间,这样的人一般都是与犯罪人有密切关系的亲朋好友)。
2、犯罪空间也就是犯罪地点,就是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的处所。
根据犯罪时间的先后顺序,犯罪空间有预备犯罪的空间、实施犯罪的空间和处理赃物等罪证的空间。
所以犯罪空间不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和静止的点或者是地方,而是一个运动的、移动的 并且是相互联系的场所。
这种联系就是有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串联的。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称呼,侦查阶段称作为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和审理判决的时候称之为被告人。
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但是自然人构成了我国犯罪主体的绝大多数。
犯罪主体的主要形态有犯罪集团(三个人以上、组织结构严密,有明确的组织形式和犯罪目标,主要从事一些重大的贩毒、走私案件)、犯罪团伙(三个人以上、组织结构比较松散,比如一些盗窃、抢劫的犯罪团伙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单个犯罪人。
4、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具体的同人或物。
一般具有两种形态:被害人和赃物。
但是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具备犯罪对象这个要素,例如我们的刑罚所规定的脱逃最、偷越国境边境最就没有犯罪对象。
5、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刑事案件结构要素中最核心的内容,任何犯罪都由一定的起因、都有一定的形态,也都有一定的结果。
第二节 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一、犯罪活动的基本规律1、犯罪与政治、经济、文化有一定的关系。
政局越稳定,社会安定、治安形势就好,犯罪也相对就少。
如果一个国家政治动荡,犯罪就会大幅度上升。
现在的利比亚,每天发生的盗窃、抢劫数量就远远高于战争之前,索马里为什么会有大量的海盗,就是因为国内政局动荡,人民饥不果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