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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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11•【文号】交公路发[1999]535号文印发•【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53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53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第七条投诉受理范围:(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而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或未提供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的;(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其它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进一步加强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工作考核,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公众安全便捷出行需求,现将《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5年2月28日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工作考核,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开通运营一年以上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下同)。

第二章评定原则和标准第三条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服务导向、统一标准、分级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百佳示范、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

其中:停车区的服务质量等级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等级。

第五条达标服务区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评定,无名额限制。

百佳示范和优秀服务区在达到规定服务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评定。

为鼓励争先创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百佳示范和优秀服务区的评定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已开通运营一年以上服务区总数的5%和20%。

第六条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卫生间、公共场区、餐饮、便利店、加油(加气、充电)站、车辆维修站、客房、综合服务和基础管理的服务质量。

其中:停车区评定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卫生间、公共场区的服务质量。

具体记分标准按照《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记分标准》(附件)执行。

第七条全国达标服务区的记分标准满分为800分。

单项考核得分率大于70%且总得分大于700分的,评定为达标服务区;单项考核得分率小于或等于70%以及总得分小于700分的,评定为不达标服务区。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53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第七条投诉受理范围:(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而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或未提供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的;(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其它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办法1、为加强社会各界人士及广大旅客对服务区服务区质量的监督,保护服务区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的处理服务质量投诉,维护公司形象及服务区经营工作的正常秩序,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投诉受理机构:总公司副总办专设质检部处理各服务区的有关服务质量投诉事宜;各服务区的负责经理为本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的第一责任人;服务区经理助理负责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管理的具体工作。

3、处理服务区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⑴、树立顾客就是上帝的思想,要注意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方法,不要使矛盾激化;⑵、树立信誉就是生命的思想,勇于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坚决维护公司的形象;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在明确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来解决问题。

⑷、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在不损害公司形象的原则下,为尽快解决问题可以作出适当的让步.4、在服务区较明显的地方设置总经理意见箱、意见本,让客人有地方说。

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地址、电话、负责经理及经理助理的姓名、工号等,及时受理旅客的投诉.5、投诉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的投诉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的有关制度;⑵、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处理应由本部门处理的服务质量投诉;对影响重大、情况较为复杂或涉及其他部门的投诉及时向上级报告;⑶、协助上级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本部门的服务质量投诉;⑷、调查上级机关或新闻单位等转来的投诉,并报告投诉的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6、投诉受理条件:⑴、投诉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⑵、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⑶、属于本部门投诉处理的范围。

7、投诉受理范围:⑴、被投诉人违反服务承诺规定,未能提供相应服务的;⑵、被投诉人服务态度较差,引起顾客不满的;⑶、因被投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失的;⑷、被投诉人有欺诈行为的;⑸、被投诉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的;⑹、被投诉人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⑺、被投诉人其他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服务区规章制度及日常管理办法

服务区规章制度及日常管理办法

服务区规章制度及日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服务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区,是指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公路沿线设立的,为旅客提供餐饮、休息、加油、购物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服务区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合理布局、节能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

第四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服务区建设第五条服务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公路发展规划、交通流量、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区的规模和服务项目。

第六条服务区建设应当遵循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的要求,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服务区建设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卫生等设施,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服务区建设完成后,应当依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服务区管理第九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区的管理,确保服务区的正常运营。

第十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服务区的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保障服务区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扫、消毒,确保旅客的卫生需求。

第十二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合格的餐饮服务,保障食品安全,不得经营过期、变质的食品。

第十三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舒适的休息环境,保证旅客的休息质量。

第十四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便捷的加油服务,确保加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公平、合理的商品价格,不得擅自提高商品价格。

第十六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费,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

第四章旅客权益保障第十七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尊重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旅客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十八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的旅客帮助,如遇旅客困难,应当及时提供协助。

第十九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客的投诉,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9.28•【文号】交公路发[2014]198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委、局):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以下简称“服务区”)是交通运输行业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也是社会公众驾乘车辆出行的重要休息场所,对于满足驾乘人员生理和心理需求、预防疲劳驾驶、为车辆提供加油和维修服务、消除行车安全隐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提升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期盼更加迫切,对解决部分服务区在重大节假日期间车辆进出难、加油难、旅客如厕难、环境卫生差等问题的愿望更加强烈。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服务区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公众出行服务质量为主线,规范运营管理,强化服务功能,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设施配置,完善服务工作管理体系,力争用3-5年的时间,打造“布局合理,经济实用,标识清晰,服务规范,安全有序,生态环保”的现代化服务区,满足公众高品质、多样化服务需求。

--政府指导,部门协作。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和部门指导作用、运营单位主体作用以及行业学会协调自律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尽快形成政府、行业、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协作推进机制。

--科学定位,强化功能。

以保障基本服务功能为主,不断强化为驾乘人员提供停车、短暂休息、如厕以及餐饮、加油、车辆维修、公路出行信息播报等基本服务;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客运接驳、客货运输节点、旅游服务等延伸服务,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满足公众多样化需求。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的评定,提高服务区的服务水平,满足广大驾驶员和乘客的出行需求,根据《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对服务区的管理、设施、服务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三条服务区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包括五个等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

第二章服务区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服务区评定的内容包括:服务区管理、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五条服务区评定的要求如下:(一)服务区管理:包括服务区的规划和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制度和流程、安全管理等方面;(二)基础设施:包括服务区的道路、照明、排水、交通标志标线等方面;(三)服务设施:包括服务区的餐饮、商店、卫生间、加油站、停车场等方面;(四)服务质量:包括服务区的服务速度、服务态度、服务效果、服务满意度等方面。

第三章服务区评定的方法和程序第六条服务区评定的方法包括:现场评定、服务质量测评等方式。

第七条服务区评定的程序如下:(一)服务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自愿申请评定,也可以由主管部门提出评定要求;(二)评定机构根据服务区的申请或评定要求,进行现场评定和服务质量测评;(三)评定机构根据评定结果,给予服务区相应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并颁发评定证书;(四)服务区可以申请复评,并在复评后重新评定。

第四章服务区评定的权责和监管第八条评定机构是服务区评定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评定工作。

第九条服务区负有配合评定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接受评定机构的现场评定。

第十条评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评定程序,公正、客观地进行评定工作。

第五章服务区评定的结果和效果第十一条评定结果作为服务区的一项重要指标,将对服务区的服务质量和形象产生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根据评定结果,服务区可以进行改进和提升,以提高服务质量和获得更高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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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1、为加强社会各界人士及广大旅客对服务区服务区质量的监督,保护服务区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的处理服务质量投诉,维护公司形象及服务区经营工作的正常秩序,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投诉受理机构:总公司副总办专设质检部处理各服务区的有关服务质量投诉事宜;各服务区的负责经理为本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的第一责任人;服务区经理助理负责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管理的具体工作。

3、处理服务区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⑴、树立顾客就是上帝的思想,要注意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方法,不要使矛盾激化;
⑵、树立信誉就是生命的思想,勇于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坚决维护公司的形象;
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在明确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来解决问题。

⑷、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在不损害公司形象的原则下,为尽快解决问题可以作出适当的让步。

4、在服务区较明显的地方设置总经理意见箱、意见本,让客人有地方说。

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地址、电话、负责经理及经理助理的姓名、工号等,及时受理旅客的投诉。

5、投诉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的投诉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的有关制度;
⑵、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处理应由本部门处理的服务质量投诉;
对影响重大、情况较为复杂或涉及其他部门的投诉及时向上级报告;
⑶、协助上级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本部门的服务质量投诉;
⑷、调查上级机关或新闻单位等转来的投诉,并报告投诉的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6、投诉受理条件:
⑴、投诉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
⑵、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⑶、属于本部门投诉处理的范围。

7、投诉受理范围:
⑴、被投诉人违反服务承诺规定,未能提供相应服务的;
⑵、被投诉人服务态度较差,引起顾客不满的;
⑶、因被投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失的;
⑷、被投诉人有欺诈行为的;
⑸、被投诉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的;
⑹、被投诉人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
⑺、被投诉人其他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8、投诉可采用书面投诉、电话投诉或当面投诉等形式。

9、受理投诉时应向投诉人了解并记录下列事项:
⑴、投诉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⑵、被投诉人的名称和工号;
⑶、所投诉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⑷、投诉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惩治违规经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10、被投诉人不得妨碍上级对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妨碍销毁、灭失有关证据或提供伪证。

11、投诉处理一般程序:
⑴、向投诉人对其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表面态度,感谢他对我们的工作的支持,表明我们一定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⑵、通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搜集相关证据,初步认定双方责任;
⑶、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处理的问题,应当当场处理,重大问题应报请上级批准后作出处理;
⑷、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和有关部门汇报;
⑸、处理结束后将处理结果及有关材料归档。

12、处理办法:
⑴、被投诉人过错的,由被投诉人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⑵、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共同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⑶、投诉人自身过错的,责任由投诉人自负;
⑷、属于服务区设施方面问题的,立即作出整改,并向投诉人表示歉意和感谢;
⑸、属于服务区工作人员有责任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⑹、有关汽修质量纠纷的投诉,应依照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调节办法》(交公路[1998]349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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