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增值税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建议(一)
中国与英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比较及启示

中国与英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比较及启示一、中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中国实施了增值税制度多年,针对小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目前,中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了简易计税方法,即可以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增值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还实行了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使得小企业在税收方面得到了一定的减免。
中国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税率相对较高,增值税一般设定为3%到17%不等,对于小企业的负担较重。
税收管理不规范,存在很多灰色地带,容易导致小企业出现纳税不规范的情况。
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不够灵活,对于小企业的帮助有限。
英国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税收依赖程度较高,增值税占英国税收总额的一大部分,小企业很难避免增值税的影响。
税收管理较为繁琐,对于小企业来说,纳税和申报的程序较为繁杂,增加了财务成本。
税收政策变化频繁,小企业难以及时跟进,容易造成税收风险。
三、比较与启示1. 税率合理与可持续发展中国和英国在税率的设置上都较为合理,但是相对来说,英国的增值税税率相对较低,更有利于小企业的发展。
这显示出,税率的合理设置对于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2. 税收管理的规范与透明中国和英国的税收管理都存在一些问题,都缺乏对税收的规范和透明度。
在完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上应加强对税收管理的规范和透明化。
3. 税收政策的稳定与灵活中国和英国都需要在税收政策上进行一些调整。
一方面,应当加强税收政策的稳定性,避免频繁的变动对小企业的影响。
增值税政策也需要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适应小企业的发展需求。
4. 税收优惠的差异及完善中国和英国对于小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着不同的设置,应当根据各自国情和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为小企业提供更好的支持。
四、总结中国与英国作为两个经济大国,其小企业增值税制度都有着各自的特点和问题。
中国应当通过合理设置税率、规范税收管理、稳定税收政策、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完善,为中国的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经济论文税收论文 中国与泰国税收制度总体比较及启示

中国与泰国税收制度总体比较及启示【摘要】本文从税制结构、税收权限、整体宏观税负水平及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对中国与泰国的税收制度作了比较并得出有益启示,以促进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推动两国乃至东盟各国间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税收制度税制结构税收权限宏观税负2010 年1 月1 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建成,标志着这个拥有19 亿人口、接近6 万亿美元国民生产总值、4.5万亿美元贸易额的区域将有90%的产品享受零关税待遇。
2010 年1 ~5 月,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值达1 118 亿美元,增长近58%,东盟超过日本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
中国和泰国的贸易往来也逐年增长,据泰国海关统计,2007 年泰中两国双边贸易增长迅速,进出口贸易总额310.6 亿美元,增长22.6%。
其中泰国对中国出口额148.4 亿美元,增长26.5%,泰国从中国进口162.2 亿美元,增长19.3%。
中国首次超过美国,成为泰国第二大贸易伙伴。
随着两国之间的贸易、投资不断扩大,两国税收制度的差异将会引发重复征税和国际偷税、避税等税收冲突,必将会影响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
因此,对中国与泰国税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泰税收制度比较1. 税制结构比较。
泰国一直奉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型税制结构。
泰国的经济具有较高的商品化和社会化水平,个人收入水平较高,税源丰厚,税基牢靠。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型税制结构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调节收入的分配,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目前我国基本上是间接税和直接税双主体税制结构,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60%左右,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5%左右,其他辅助税种数量较多,但单项税收收入比重不大。
比较而言,在税制结构上,中国和泰国均采用复合税制,两国基本建立了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中心的间接税、以个人和公司(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两者相结合的现代税制。
相对而言,中国的税种多达19 种,结构较为复杂,泰国的税种在10 个左右,两国税种设置差异较大。
增值税课税范围

增值税课税范围一、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一)世界各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概况1954年法国首先开征增值税。
在将近50年的时间里,各国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它从一开始仅限于货物的生产、批发环节发展到现在涉及于货物生产、流通以及服务等各个经济领域;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各国的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各不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将课税范围局限在整个制造业产品上,这与传统的商品税没有太大的差别,增值税的优势根本无法体现;第二层次是对整个制造业和批发业征收增值税,在一定水准上依然存有重复征税现象以及比较严重的增值税税款在零售环节损失的问题,这是一种过渡型的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第三层次则是对商品的生产、流通以及服务的各行各业!普遍征收增值税,有助于税负的公平分配并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人为中断而降低征管的效率。
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选择第三层次的课税范围。
中国的课税范围选择则介于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之间,对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的所有环节征收增值税,但仅对服务行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征收增值税,而对其他服务行业则征收营业税。
(二)影响各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的客观条件从上述对各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的概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的发展以及各国有差异的课税范围选择是因为受到诸多经济、社会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其中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形态、税收法制环境等条件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任何国家都无法避免的。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生产和流通的市场化水准高低以及一国的税收法制化水准的高低与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大小基本呈正比。
当然,因为其他客观条件的影响,前述相关关系有时也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偏差。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符合我国开征增值税时的现实国情状况,当时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体制尚处于转型的起步阶段,第三产业发展尚不繁荣,很多服务性的第三产业是小作坊式的经营模式,根本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仅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本无法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内部制约机制,税收征管水平较低。
中国,泰国,澳洲三国增值税概况对比分析

MBA财务管理financial managementEssayProgram:增值税税制规定比较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增值税的免税范围增值税收入的地位Name:suenNovember, 2013中国,泰国,澳洲三国增值税概况对比分析Suen摘要:澳洲的GST于2000年7月1日由当时澳洲总理约翰·霍华德推行,取代在此之前政府所推行的销售税税制。
而我国和东南亚的大部分国家,都先后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引入了增值税这一概念,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增值税已经成为了当今最重要的税种之一。
本文试比较我国与泰国及澳洲三个国家增值税(消费税)税制的纳税人群、征收范围、相关税目及差异。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人征收范围免征范围三国对比改革对增值额征税的设想,大致可追溯到美国学者亚当斯和德国学者西门子。
1917年,亚当是提出了对营业毛利征税的设想,并于1921年进一步提出了用“扣税法”作为这种经过改造的“企业所得税”的正式办法。
同年,西门子正式提出了增值税的名称,并详细阐述了这一税制得到基本内容。
现今,已经有19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其中,澳洲的GST于2000年7月1日推行并取代在此之前政府所推行的销售税税制的,而我国和东南亚的大部分国家,都先后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引入了增值税这一概念,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增值税已经成为了当今最重要的税种之一。
虽然澳洲将增值税成为“商品及服务税”(GST),我国和越南降至成为增值税(VAT),但其核心都是以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因而并无本质区别。
纳税人:中国的消费税纳税人是在中国境提供销售服务的团体及个人。
泰国:增值税不论居民或非居民均负有纳税义务。
澳大利亚:在澳境内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装配等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即如下表所示:综上所述,可以得知,三国的整体纳税人范围均是围绕着各类加工及服务销售行业展开。
基本上,三国的纳税人范围差不多。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摘要】本文通过对大陆和台湾增值税制度进行比较与评价,旨在深入探讨两岸之间在这一税收政策方面的异同,并提出改进建议。
在首先介绍了大陆和台湾增值税制度的概况,然后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进一步探讨了各自存在的优势和不足。
根据比较结果,提出了针对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改进建议。
在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了综合评价,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两岸增值税制度的特点和差异,为进一步改进税收政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两岸增值税、制度比较、优势、不足、改进建议、综合评价、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它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采用,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比较与评价变得愈发重要。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作为中国的两个主要地区,在增值税制度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研究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比较与评价,不仅有助于深入了解两岸税收体系的差异,还可以为两岸税收政策的协调提供参考。
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研究这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从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增值税制度入手,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比较和评价,旨在为两岸税收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参考。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比较分析大陆和台湾的增值税制度,探讨两岸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优势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通过对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深入研究,旨在为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文也将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综合评价,探讨其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指导方向。
通过本研究,有望为进一步加强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务实合作以及促进两岸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2. 正文2.1 大陆增值税制度概述大陆的增值税制度是一种多阶段、多环节的消费税制度,也是我国最主要的税收之一。
增值税是按照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来征税的一种税收,通过每个环节的增值进行逐级征税,最终由消费者支付。
从中外对比看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

从中外对比看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发布时间:2006-10-13 11:47:26 来源:税务研究一、国外出口退税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口退税制度自1854年首先在法国采用,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
目前,出口退税已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并普遍实施,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但世界各国在出口退税方面的具体做法却有很大差异,有的国家对出口商品直接免征国内税,如美国的消费税在最后的零售环节才产生,所以美国的出口商品是不含税的,出口后也不需要退税。
而更多的国家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一般并不直接免征出口商品的国内税,而是实行先按供国内消费的商品的标准计征国内税,待商品出口后,再按向海关申报并实际出口的数量,计算已征收的税款,并退还给出口商。
下面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和法国、英国、韩国、德国等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
(一)世界贸易组织(WT0)对出口退税的规定WTO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允许成员国采取出口退税的措施,规定只要出口退税额不超过出口商品实际所含税负,出口退税就不能被视为出口补贴。
如GATT附件9《注释和补充规定》第16条明确规定:“免征某项出口商品的关税,免征相同商品供内销时必需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纳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
” WTO的这一规定符合其基本原则。
WTO最基本的原则是无歧视原则,这一原则又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实施的。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一国国内税(间接税)制要求出口商品与进口商品承担相同的税负,故进口国常常会依照消费地原则对进口商品征收间接税。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退税才能使出口商品彻底或尽可能地以不含税价格进入进口国,避免国际间的重复征税,以符合税收具有的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
(二)法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
在税收机制上,法国的增值税属于中央税,在征收与退还方面都体现了高度的中央集权性,即增值税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再分成给地方政府,而出口退税的负担也完全由中央承担。
中国与东盟各国税收制度比较
中国与东盟各国税收制度比较边明社1,赵仁平2(1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昆明 650034;2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经济学院 650221)摘要:近年来,伴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进程,中国与东盟各国税制的差异以及由此引发的重复征税、有害税收竞争以及国际偷避税等税收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中国与东盟各国经贸合作中的突出障碍。
因此,对中国与东盟各国税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是了解和认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税制、促进各国税制完善与优化的客观需要,是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做好税收协调,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深入发展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中国;东盟;税收制度;比较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392(2010)03—0057—06近年来,伴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关系迅速发展。
据统计,2002年,中国与东盟贸易总额为5477亿美元,2008年达到了2311亿美元,相当于2002年的42倍。
同时,在相互投资方面,2008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达218亿美元;截至2008年底,东盟国家来华实际投资520亿美元,占中国吸引外资的608%。
[1] 2010年1~5月,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值达1118亿美元,增长近58%,东盟超过日本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
[2]特别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后,中国与东盟各国商品、服务、技术、人员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必将不断扩大和加强,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以及由此引发的重复征税、有害税收竞争和国际偷税、避税等税收问题也将日益突出,税收冲突和不协调已逐渐成为中国与东盟各国经贸关系发展的突出障碍。
因此,对中国与东盟各国税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与东盟各国税制比较研究的意义(一)全面认识各国税制,促进经贸关系发展对中国与东盟各国税制进行比较研究,是认识了解东盟各国税制的重要窗口。
中国和东盟各国虽多数属于发展中国家,但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文化习俗等都存在着较大差异。
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是一种按照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征收税费的一种税制。
税率是增值税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税率调整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对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进行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情况进行比较,并从中分析经验,探讨对我国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借鉴。
一、欧盟国家的增值税税率调整欧盟国家是全球范围内增值税制度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
在欧盟国家中,增值税税率通常分为标准税率、降低税率和零税率三种。
1. 标准税率欧盟国家的标准税率一般在15%至25%之间,其中丹麦和瑞典的标准税率最高,达到了25%。
随着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的影响,一些国家也会对标准税率进行逐步调整。
2. 降低税率欧盟国家为了促进特定行业的发展和满足民生需求,设置了降低税率。
比如食品、住房、文化娱乐等领域通常享受较低的增值税税率,一般在5%至10%之间。
降低税率的设置有助于缓解低收入人群的负担,同时也可以刺激相应行业的消费活动。
3. 零税率零税率指的是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完全豁免增值税。
欧盟国家对一些重要的公益性行业、出口商品等实施零税率,以促进经济发展和贸易活动。
二、美国的增值税税率调整美国目前并没有全面实施增值税制度,而是采用了销售税(Sales Tax)的形式。
美国的销售税主要由各个州和地方政府进行独立征收和管理。
因此,美国的销售税率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根据美国税法,每个州和地方政府拥有自行决定销售税率的权力。
各州的销售税率一般在4%至7%之间,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税率也有所不同。
此外,美国还存在一些特殊税收政策,如在某些州对食品实行较低或零税率。
三、增值税税率调整的经验借鉴1. 个体情况因地制宜增值税税率调整应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决策。
例如,发展中的经济体可以适当降低税率,以刺激内需和促进经济发展;而发达国家可能需要通过提高税率来增加财政收入。
2. 注重税收公平与效率增值税税率调整要兼顾税收公平与效率。
增值税税率的国际比较
增值税税率的国际比较国际增值税税率比较简介:增值税是一种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增值额来征税的税收制度。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增值税税率存在差异,本文将对国际增值税税率进行比较,并探讨其影响及可借鉴之处。
1. 增值税税率的设定原则增值税税率的设定涉及到政府财政收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等多重因素。
一般来说,税率应该具备合理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和公平分配资源的特点。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率设置会因为本国经济情况、税收政策和政府财政需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2. 增值税税率的国际比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增值税制度,但其税率存在较大差异。
以下是一些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增值税税率比较:2.1 欧洲国家欧洲国家普遍采用较高的增值税税率。
例如,法国和意大利的增值税税率均为20%,德国为19%,西班牙为21%,英国为20%。
这些国家普遍设定较高的税率,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
2.2 美洲国家美洲国家的增值税税率相对较低。
例如,美国没有全国性的增值税,而是采用了销售税。
加拿大的增值税税率为5%,墨西哥为16%。
这些税率较低的国家主要是为了促进消费和经济发展。
2.3 亚洲国家亚洲国家的增值税税率也存在差异。
例如,中国的增值税一般税率为13%,但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不同,税率有所浮动。
日本的增值税税率为8%,印度为18%。
这些国家的税率设置主要考虑到经济结构和消费水平等因素。
3. 增值税税率的影响及启示增值税税率的高低对经济活动和市场行为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高税率可能会抑制消费和投资,同时也可能加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低税率可能会刺激消费和投资,但也会对财政收入造成影响。
对于我国而言,通过比较国际增值税税率,我们可以从其他国家的经验中吸取启示,以优化我国的税制。
首先,可以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以刺激消费和经济发展。
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适度降低增值税税率可以提升市场活力,增强消费者信心。
其次,可以通过减免政策和差异化税率来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发展。
中国与德国财税体制比较
一.中国财税制度简介:财税体制是指政府以税收作为主要财政来源以实现政府职能的相关举措和制度。
财税改革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财税制度是根据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宏观需要,按照党在各个时期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相应的经济体制所确立的。
(一).中国财税现状1.财政收入(2016):(1).国内增值税40712亿元,同比增长30.9%。
(2).国内消费税10217亿元,同比下降3.1%。
(3).企业所得税28850亿元,同比增长6.3%。
(4).个人所得税10089亿元,同比增长17.1%(5).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2781亿元,同比增长2%;关税2603亿元,同比增长1.7%。
(6).出口退税12154亿元,同比下降5.5%。
(7).城市维护建设税4034亿元,同比增长3.8%。
(8).车辆购置税2674亿元,同比下降4.2%。
(9).印花税2209亿元,同比下降35.8%(10).资源税951亿元,同比下降8.1%。
(11).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受部分地区商品房销售较快增长等影响,契税4300亿元,同比增长10.3%;土地增值税4212亿元,同比增长9.9%。
另外,房产税2221亿元,同比增长8.3%;耕地占用税2029亿元,同比下降3.3%;城镇土地使用税2256亿元,同比增长5.3%。
(12).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税收收入870亿元,同比增长8.2%。
(13).非税收入29198亿元,同比增长5%。
2.财政支出(1).教育支出28056亿元,增长6.8%(2).科学技术支出6568亿元,增长12%(3).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3165亿元,增长2.9%(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548亿元,增长13.3%(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3154亿元,增长10%(6).城乡社区支出18605亿元,增长17.1%(7).农林水支出18442亿元,增长5.9%(8).住房保障支出6682亿元,增长4.3%(9).债务付息支出4991亿元,增长40.6%3.中国财税制度存在的问题(1)税收政策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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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增值税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建议(一)
摘要: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
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比较;建议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一直是中国的主体税类,其收入占到整个税收收入的一半。
但中国多年来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缴纳了进项增值税之后,不能从企业销售产品的销项增值税中得以抵扣。
这种重复征税不仅加大了企业负担,而且对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形成负激励。
本文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1国外增值税制度简介
1.1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问世于法国。
早在1954年,法国即在原流转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增值税,并逐步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1968年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农民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增值税,1978年进一步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有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现行的增值税模式。
2004年,法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3%。
总的来看,法国增值税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
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
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
一般的商品和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十分严格。
法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制度,这也是其成功经验。
法国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强制性进行税务登记,没有依法进行等登记的企业主将受到惩罚。
当纳税人拖欠税款或不缴纳税款时,税务人员不需要经过法院,就可以执行税收强制措施。
事后如果纳税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诉。
1.2德国的增值税制度
德国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税制,以取代多年实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环节征税的“阶梯式”的销售税。
经过近30年来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德国的增值税制度已日趋合理,征收管理也较为规范并积累了经验。
目前,德国的增值税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主体税种。
德国实行全面型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口活动的任何人。
劳务征收范围包括劳务的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动产出租业务、代理商从事的劳务以及部分金融活动、出租契约、建筑活动、运输活动等。
在税率方面,德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减低税率(特
殊税率)和零税率。
其中,标准税率适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进口;减低税率适用于家养动物、鱼、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来水、文化用品等46种特种物品;零税率则适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国的增值税制度
20世纪70年代初,鉴于西欧各成员国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税。
英国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课税制度,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增值税,并使该税成为英国间接税中的一个最主要税种,其税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间接税收入的50%一60%。
英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购入的所有物品或劳务所含的增值税予以扣除。
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口活动的任何人。
除政府通过税法特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交易项目外,企业主从事任何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活动,都要缴纳增值税。
至于从事进口活动,不论是企业主还是非企业主,除特殊规定外,都有就进口行为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英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
目前,标准税率为17.5%,低税率为5%。
在免税方面,英国增值税的免税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通常意义上的免税,即免缴销项税金,但进项税金不能获得抵扣,称为“不可抵扣的免税”;另一种是零税率,即在免缴销项税金的同时还可以对全部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称为“可以抵扣的免税”。
现阶段,不可抵扣的免税主要适用于:①购置不动产;②企业的转让;③某些金融业务;④邮局提供的通讯及
其他劳务(如电话服务、保险、教育、火葬、体育等)的供应。
零税率主
要适用于食物、水、书籍等商品和劳务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劳务。
1.4韩国的增值税制度
韩国1977年正式实施增值税,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
韩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为10%,实行单一税率。
一部分纳税人和我国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相同,这部分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30%左右,余下的70%纳税人采取简化纳税的方法(即我们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也为10%,不像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另行规定征收率。
1.5东盟国家的增值税制度
东盟国家中引入增值税的一个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对于间接税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改革销售税上,并以增值税方案(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
改革时增值税税率统一定在10%,增值税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
从2004年起,印尼将分阶段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
增值税改革不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增强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税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强,国内原来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缓和了,同时增值税对物价的影响也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贫困阶层的利益,增值税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
菲律宾已经采用了税率为10%的增值税,2005年5月,菲律宾参议院
批准了《增值税法案》,新的《增值税法案》取消了一些产业先前享有的免缴增值税的特权,这些行业包括电力、航空、航海等,依据该法案,菲律宾的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由原来的10%提高到12%。
泰国也引入了增值税,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为7%。
新加坡开征增值税时间较晚,到1994年才进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务税(也就是增值税,税率为3%)为中心的税制改革。
综上所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广泛,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实行到批发、零售和劳务。
国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从技术上保证了增值税征收的效率和对纳税人的监督及管理。
2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2.1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
增值税税基转型改革面临的最最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改革的过程中,使增值税收入的减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为此可先实行较窄范围的消费型税基,然后在过渡到纯粹的消费型税基。
从国际经验看,大多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曾对投资品做出过特别的过渡性规定。
如法国,德国等。
可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行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纳税口税范围,实行彻底扣税的消费型增值税,以根除生产型增值税的种种弊端。
目前制约增值税能否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关键因素是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