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法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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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1.回避的法定理由(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六)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在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2.我国刑诉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及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2)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辩护意见权。

(5)获得出庭通知权(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辩护人的义务主要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我国刑诉法规定的证明责任(1)证明责任:指证明主体就其诉讼主张承担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当其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时,要承担其诉讼主张不被裁判者采纳的风险。

(1)证明责任的主要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它是证明主体提出证据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结果责任,它是证明主体因不提供证据或提出的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时所需承担的不利后果,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相关法律程序。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内容的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的重点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法定要件,同时明确了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正原则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原则,既要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 公开原则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当然,有些特定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对外公开审判结果。

4. 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其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

5. 速裁原则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审判的及时性,要求对于犯罪行为及时侦查和审判,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判。

三、刑事诉讼程序1. 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阶段,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

他们会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证据形成立案决定书。

2.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过程。

这个阶段由公安机关主导,并可延续一定的时间。

3. 提起公诉阶段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通常要通过起诉意见书来进行。

被告人接到起诉书后,可以进行辩护和提出答辩意见。

4. 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是指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包括传唤被告人、出示证据、讯问被告人、辩论等。

审判过程要求公正、公开进行。

5. 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指法院根据审理的证据和事实,作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决定。

判决书应当明确罪名、定罪依据和刑罚等内容,并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上诉的权利。

四、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1. 证据的形成与收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形成与收集,主要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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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重点
本文档旨在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提供复重点。

以下是
一些关键主题和重要概念,供您参考:
刑法复重点
- 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等。

- 刑法的分类:犯罪和非犯罪行为、罪名和刑罚。

- 刑事责任:故意和过失、自首和主动犯罪。

- 刑法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累犯等。

- 刑法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理解刑法的具体适用和解释。

刑事诉讼法复重点
-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合法性、公正性、效率性等。

- 刑事诉讼的程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

- 证据的获得和运用:合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

- 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检察机关的权力、辩护人的权利等。

-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掌握刑事诉讼的实际应用。

请注意,以上是一些重点主题和概念,并非详尽无遗。

复时,建议您结合教材、讲义和课堂笔记进行复,并重点关注教授强调的内容。

祝您考试顺利!。

刑事诉讼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刑事诉讼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刑事诉讼法期末知识点总结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作用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刑事追究的程序规定和法律原则的总称。

它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法律。

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作用有三个方面:第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目的;第二,规范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行为,明确了司法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确保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有许多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包括:1、法定讼权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标准;2、适用法律原则,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依法适用法律;3、公正公开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应当公开审理的制度;4、旁证适用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旁证的使用条件和程序;5、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得使用非法证据的规定;6、罪刑法定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限制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7、有罪推定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假定有罪的规定;8、当事人权利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9、实体处罚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处罚程序和标准;10、制度完备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和自律。

三、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适用的范围有两个方面:第一,刑事诉讼法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标准;第二,刑事诉讼法适用于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标准。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所涉及的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宣判和执行刑罚,其中立案侦查是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审查起诉是刑事案件的第一步,开庭审理是刑事案件的核心环节,宣判是刑事案件的结果环节,执行刑罚是刑事案件的后续程序。

四、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制度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和法律程序的实践。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任意逾越法律的限制。

2.公开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除外。

3.独立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4.等待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

5.举证责任原则:起诉方和辩护方均有举证责任,一方无法提交证据时,法院有责任协助采取必要的措施。

6.合法证据原则:刑事案件应当以合法证据作为基础进行审理。

二、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1.刑事立案:包括案情审查、立案决定等程序。

2.刑事侦查:包括侦查活动的组织、进行和结束等程序。

3.刑事审查起诉:包括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查和起诉决定等程序。

4.刑事审判: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5.刑事执行:包括刑罚执行的相关程序。

三、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角色及权利保障:1.公诉人: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2.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经公安机关逮捕、拘留或者被起诉的人,享有辩护权、取证权等。

3.辩护人:依法受委托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被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有自愿参与诉讼权,并享有一些权益保护。

5.证人:有权利能力的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供者,享有证言权和证物权。

6.鉴定人:有专门技术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技术性鉴定。

四、刑罚种类和适用:1.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

2.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3.刑罚适用:根据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刑罚量刑和刑罚适用的程序。

五、特殊程序和法律制度:1.临时保全程序:为了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权益,采取一些紧急措施。

2.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申诉、抗诉等程序,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正确进行。

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1、刑事诉讼的范围:P3(1)狭义:刑事诉讼——法院的审判(2)广义: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2、三大诉讼形式的特点:P48-P51一、弹劾式刑事诉讼(奴隶制度社会)1、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2、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3、强调当事人的作用,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4、审判实行公开的形式进行二、纠问式刑事诉讼(封建主义社会)1、不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是实行主动追究,不告也理的制度2、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人无任何诉讼权利3、强调法官的作用,法官集侦查、起诉、审判权于一身4、盛行刑讯逼供5、诉讼秘密进行三、混合式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诉讼分为两个阶段,即侦查起诉阶段(体现纠问式诉讼的特点)和审判阶段(体现弹劾式诉讼的特点)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104-p118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二、公民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诉讼原则P117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进行翻译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四、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1、司法机关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3、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特殊保护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职权原则)P1041、法律根据2、内容(1)公检法机关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公检法机关只能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即不能越权,也不能互相推诿。

(3)公检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诉期末一、名词解释1.刑事辩护(108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侦查、检察机关的追诉及自诉人的起诉,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2.自诉人(66页)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即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

3.速裁程序(318页)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

4.酌定不起诉(286页)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5.书证(142页)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物品。

6.死刑复核程序(340页)法院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核的特别审判程序。

7.逮捕(196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对其予以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8.两审终审制(325页)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便告终结的审级制度。

9.监视居住(190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住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法条填空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总结笔记资料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总结笔记资料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总结笔记资料刑诉第一部分:内容梳理一、基本理论1. 程序法的基本理念(掌握重点)——法律程序的双重含义(1)静态(2)动态过程①当事人的概念②辩护的概念③强制措施④事实上有罪与法律上有罪:法条与条件3个2. 诉讼价值理论——刑诉法第1、2条①三个误区②价值内容:(1)工具价值:三点。

(2)内在价值:程序正义有内在价值:6大性质:参与4个,中立4个,对等,合理4个,及时2+2,终结2个。

(3)其他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治疗价值3. 诉讼构造(1)横向构造:4:4(2)纵向构造:(见下)(3)最低限度的诉讼构造:2个4. 程序性制裁理论(1)内容2个(2)非法证据排除:构成要素(4个)与2个排除(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①条件:2个(1+4)②涵义:撤销原判意味3个);发回重审5. 基本原则(1)无罪推定:3+3+2+3(2)国家追诉:理由2、内容(对比,3个)、影响3、与解决二、重要制度1. 当事人(1)特征:3个(2)概念2. 辩护制度(2012年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出的重大修改)(1)扩大辩护律师的参与:4个(2)会见变化:3个注意点(3)阅卷变化:双重(4)法律援助范围扩大:2个3. 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关系:1+3(2)重点复习逮捕的条件与程序:条件:实质1+证据3+必要5(3个例外);程序:3一般+2特有(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与逮捕的关系:3个4. 审判前程序(1)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评价我国审判前程序的构造。

(2)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与原因(见下)5. 第一审程序(1)庭前听证程序(2)简易程序(3)案卷移送制度的变化:4阶段,内容与优缺点6. 二审、死刑复核、再审(1)区分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见下)※从以下角度进行区分:根本性质、启动方式、审理方式、裁判(2)第二审程序中要区别上诉和抗诉:3个(3)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7. 特别程序(1)重点:刑事和解和被害人的地位(2)复习注意①2012年刑诉法规定刑事和解的条件和适用对象②刑事和解和民事和解的区别:比如只要赔偿就能和解?法律格言天平倒向弱者:4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3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3正义根植于信赖:3听取双方的陈述:3个有疑问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2个法官的使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三种不起诉:*不起诉的①因素、②性质和③后果以及④对其的制约:1、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是指:2、从自由裁量权看:3、从适用条件:*绝对:5种,*相对:3种:*存疑: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的区别:一、从性质上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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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法条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本法条是对法院统一定罪原则的规定;
2、三层含义:
(1)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定罪权。

(2)法院定罪必须依法进行。

(3)在法院定罪之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被视为罪犯。

我国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

3、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体现
(1)取消免予起诉制度;
(2)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明确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4)疑罪从无原则
4、意义
(1)有利于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的诉讼权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有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保证刑事诉讼公平、公正地进行,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的发生;(3)有助于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提高办案质量;
(4)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保障司法机关依法办案。

总之,这对于新世纪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将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本法条是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其是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引申来的,为现代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是民主、自由、人道精神在审判中的重要体现。

2、上诉不加刑原则含义: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审判原则。

3、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原因:(1)消除上诉的思想的顾虑,体现诉讼的民主性;(2)有利于上诉的实现;
4、内容:
(1)前提: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
(2)只有二审直接改判的案件才适用;
(3)核心是不得加重刑罚,包括:①不得增加同一刑种的刑期或罚金的数额;②不得增加刑种的数量;③不得提高刑种的等级;④不得改判死缓为立即执行;⑤不得撤销缓刑为实际执行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⑥数罪并罚的案件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在决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一罪或数罪的刑期。

5、例外:
(1)发回重审的案件;(2)检抗诉、自诉人上诉的案件。

6、意义
(1)有利于保证上诉权的实现,保证两审终审制度的执行;
(2)有利于增加办案者的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
(3)有利于督促检查机官提高审判质量;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本条司法解释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司法机关经由非法程序或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

2、排除非法证据的法理依据
(1)维护司法纯洁(使法院避免成为警察违法的共犯)
(2)保障基本人权
(3)吓阻警察不法(剥夺违法者违法所得的利益)
(4)彰显程序正义
3、具体运用
(1)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自动排除
①非法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应严格禁止。

②非法获取口供也可能妨害获得案件的实质真实。

③基于自白任意性法则。

(2)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实行裁量排除
(3)“毒树之果”“波及波”适用裁量排除
4、违法性审查程序
(1)程序启动--由被告人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

(2)法庭审查--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3)双方举证、质证。

(4)法院裁决--证明标准达到确实充分。

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量刑程序独立(略)
2010年10月1日,两院三部《量刑程序意见》的发布实施,标志着“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正式确立,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的重大突破。

第一、规定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参与到量刑审理程序之中,为法庭作出公正量刑裁决提出充分的事实基础。

第二、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法院可以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从而为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制度保障。

第三、确立了三类刑事量刑程序程序模式,体现了程序繁简分离的理念,兼顾了程序正义、诉讼效率等不同的价值要求。

三种模式:认罪案件围绕量刑问题进行法庭审理;不认罪或者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确立定罪与量刑交错进行的法庭审理程序。

第四、规定裁判文书中必须说明量刑理由,避免裁判的恣意性,使得量刑裁决的形成过程得到充分的展示,法院进行量刑裁决的推理逻辑获得控辩双方的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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