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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1.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行的,载明一定金额支付或履行义务的书面凭证。

2.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汇票和支票为可转让票据,本票和银行本票为不可转让票据。

二、票据的要素和示例1.票据的要素包括票据类型、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面金额、付款期限、签发地点和日期等。

三、票据的发行和签发1.票据的发行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或第三人持有,以转移债权的行为。

2.票据的签发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字,并加盖印章,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和债权的存在。

四、票据的流转和背书1.票据的流转是指票据在合法持票人之间的转让过程。

2.票据的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附记出票人、背书人和受票人的姓名,并签字的行为。

五、票据的兑现和追索权1.票据的兑现是指在票据到期日,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付款地点申请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2.票据持有人可以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即向出票人和背书人主张对票据的支付义务。

六、票据的保证和贴现1.票据保证是指背书人为保证票据权利转让或票据金额支付,对票据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获取即期款项的行为。

七、票据的无效和异议1.对于虚假票据或超出法定范围的背书等情况,票据法规定其为无效票据。

2.对于票据的真实性、金额、签发地点等内容,任何持票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出票人提供相应证明。

八、票据的追诉时效1.对票据的追诉时效为一年,自票据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持票人在一年内未行使追索权,则失去了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追求返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六、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种类与概念①汇票F1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②本票F7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③支票F81,F87: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2、特征※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了解票据的产生与使用流程,涉及票据的当事人、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流通方式、前手债务人、后手债权人等概念和理论;资金关系无条件委托付款协议背书人被背书人出票人原因关系收款人背书付款人图例甲——————————————乙—————丁——————丙买方买卖合同卖方/〈买方〉〈卖方〉银行前手后手/前手后手/前手后手①流通性:票据的基本功能就是流通,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②文义性F4’1、F4’3: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③设权性与提示性F4’2:无票据无权利,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出示票据;④无因性: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二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1、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为要件的要式法律行为;1种类与概念①出票F20: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②背书F27’4: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应当连续F31,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③承兑F38: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承兑亦视为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F43④保证F45: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提供的担保;保证的法律效力:考吧天空提供 .kao8sky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F50、51;②保证具有独立性;③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F48;图例背书、粘单以及背书的连续性被背书人 B被背书人 C被背书人 D贴粘单处被背书人 EA背书人签章年月日B背书人签章年月日C背书人签章年月日D背书人签章年月日2存在范围该四种行为在三种票据上存在范围不同;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2、票据权利1种类与关系F4’4;①付款请求权:持票人请求主债务人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②追索权:持票人请求从债务人前手,签章在前者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条件F10~12①取得方式合法;②主观为善意;③支付对价;3票据权利的瑕疵—法律后果所谓票据权利的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注意区别伪造、变造与更改;①伪造: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②变造F14: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③更改F9: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更改的行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权利人故意;权利人非故意④涂销: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涂抹消除的行为;非权利人图例伪造Q被伪造人伪造人甲————————乙————丙————丁买方买卖合同卖方图例涂销被背书人名称 B 被背书人名称 C 被背书人名称 D贴粘单处被背书人名称 EA背书人签章年月日B背书人签章年月日C背书人签章年月日D背书人签章年月日4票据抗辩——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三汇票1、转让--背书1目的F30~转让票据权利和授予权利给他人行使2分类-根据目的的不同①转让背书:a限制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此记载目的何在a出票人的限制背书F27: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b背书人的限制背书F3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b附条件背书F33’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c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F33’2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d期后背书F36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后果为何如此应如何处理e回头背书:以自己的前手为被背书人进行的背书F69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后果为何如此图例出票人的限制背书甲出票人————乙————丙图例背书人的限制背书X————甲背书人————乙————丙————Y图例回头背书1 1号 2号A————B————A出票人21号 2号Z——Y——X——A————B————A背书人②非转让背书:a委托收款背书F35’1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b质押背书F35’2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2、追索权1追索的原因F61~期前追索票据到期之前与期后追索票据到期之后①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最初追索与再追索的特征F68——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最初追索:最后持票人向债务人进行的追索;再追索:被追索人向其前手再进行的追索;图例 A——B——C——D——E。

《票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题总结

《票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题总结

《票据法》重点复习题总结1、[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参加等票据行为,又称从票据行为。

2、[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将一切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除了包括狭义的票据外,还包括了票据的见票、提示、划线、付款、变造、更改、涂销等。

3、[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称为票据的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4、[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5、[承兑]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保证]指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7、[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票据为要式证券,票据行为是典型的严格要式行为,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的法律效力,这种性质即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定型性。

8、[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受基本票据行为的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或票据债务的独立原则。

9、[票据能力]民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用于票据行为时,一般合称为票据能力。

10、[意思主义]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应符合真意,缺乏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或不成立。

11、[意思表示主义]意思表示主义认为:意思表示虽然不符合真意,但外观上已足以使人相信其意思表示为真实的情况下,应保护信赖意思表示外观的善意或无过失的行为人,其民事行为应为有效成立。

1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将因此而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应该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该事项内容应依法律规定而确定的记载事项,称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4、[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虽然予以记载,但其记载不影响票据或票据行为效力,其本身应视为无记载或其记载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或无益记载事项。

票据知识点笔记总结大全

票据知识点笔记总结大全

票据知识点笔记总结大全一、票据的定义和特点1. 票据的定义票据是债权的书面证明,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由债权人开具,债务人签发并且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2. 票据的特点(1)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具有明确的债权关系和支付义务。

(2)票据具有标准性、流通性、可撤销性和可代理性的特点。

(3)票据是一种便于结算和支付的工具。

二、票据的种类1. 汇票汇票是一种债权凭证,由债权人(收票人)向债务人(出票人)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汇票一般是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通常用于国际贸易和支付结算。

2. 支票支票是一种特定约定的债权凭证,由出票人(账户持有人)向收票人(持票人)开具,要求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支票主要用于个人或企业之间的支付结算。

3. 票据汇兑票据汇兑是指票据持有人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向出票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金融服务。

4. 出票人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且具有支付义务的个人或机构。

5. 收票人收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并且享有票据权利的个人或机构。

6. 付款行付款行是指根据票据持有人的要求,向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7. 电子汇票电子汇票是借助网络技术和电子支付系统,实现票据的签发、流转和支付,具有环保、高效、安全的特点。

三、票据的要素1. 出票人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且具有支付义务的个人或机构。

2. 收票人收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并且享有票据权利的个人或机构。

3. 付款行付款行是指根据票据持有人的要求,向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4. 付款人付款人是指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个人或机构。

5. 持票人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并且享有票据权利的个人或机构。

6. 票据金额票据金额是指票据所代表的货币金额数额。

7. 票据到期日票据到期日是指票据支付期限截止的日期。

8. 票据签发日期票据签发日期是指票据出具的日期。

9. 票据出处票据出处是指票据传递和流转的轨迹和来源。

10. 票据背书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票据法-复习要点

票据法-复习要点
国际惯例适用
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国际惯例。
05
违反票据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和涂改行为认定及处罚措施
伪造
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伪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变造
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 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 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03
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
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
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本票与支票异同点比较
• 相同点:都是设权有价证券;都是格式证券;都是文字证券 ;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都是无因证券;
• 不同点:本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支票则只有两个;本票的 主债务人为出票人,而支票的主债务人为保付人;支票在流 通领域中的转让,必须采取记名背书的方式,而本票的转让 方式与一般票据相同,既可以采取记名背书,也可以采取空 白背书的方式;本票的持票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债务人 或保证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即丧失对票据的追索权;本票 是承诺证券,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自付证券。支票 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 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涂改
指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的行为。涂 改票据的,票据无效;若因此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非法使用、出借和转让行为处理办法
80%
非法使用
指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他 人票据的行为。非法使用票据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0%
出借
指出借人将票据借给他人使用的 行为。出借票据的,应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后果。

《票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题总结

《票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题总结

《票据法》重点复习题总结1、[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参加等票据行为,又称从票据行为。

2、[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将一切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除了包括狭义的票据外,还包括了票据的见票、提示、划线、付款、变造、更改、涂销等。

3、[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称为票据的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4、[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5、[承兑]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保证]指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7、[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票据为要式证券,票据行为是典型的严格要式行为,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的法律效力,这种性质即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定型性。

8、[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受基本票据行为的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或票据债务的独立原则。

9、[票据能力]民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用于票据行为时,一般合称为票据能力。

10、[意思主义]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应符合真意,缺乏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或不成立。

11、[意思表示主义]意思表示主义认为:意思表示虽然不符合真意,但外观上已足以使人相信其意思表示为真实的情况下,应保护信赖意思表示外观的善意或无过失的行为人,其民事行为应为有效成立。

1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将因此而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应该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该事项内容应依法律规定而确定的记载事项,称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4、[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虽然予以记载,但其记载不影响票据或票据行为效力,其本身应视为无记载或其记载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或无益记载事项。

自考票据法复习资料

自考票据法复习资料

自考票据法复习资料1 票据在法律上的分类:①以是否为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为标准,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票据;②汇票、本票、支票;③以票据行为的发生地和适用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境票据和涉外票据;④以出票人为标准,分为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

票据在学理上的分类:①以票据关系中的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为标准,分为委付证券和自付证券;②以票据的授受是依据信用还是现实资金关系,以及票据的支付期限为标准,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③以票据出票时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为标准,分为记名票据和无记名票据;④以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完全为标准,分为完全票据、不完全票据和空白票据。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 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①汇兑工具。

商事交易经常发生于异地之间,有关款项或经费需送往异地,直接携带或运送金钱,极为不便和不平安;用票据输送款项,则简捷平安。

②支付工具。

有信誉的票据,在相当意义上即意味着票据上所记载数额的金钱,商事交易和社会生活中,不以现金进展付款,而用票据交付时,票据即发挥了支付工具的功能。

③信用工具。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

商事交易中,交易与付款同时进展,为现货交易;交易与付款不同时进展,而是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期日后再给予付款的,承受将来再给予付款的交易人,是基于对付款人的信用而承受表示将来付款的票据,远期或定期票据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

背书**方式创造后,票据信用从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展到社会的信用。

一般来说,汇、本票是典型的信用工具。

④结算工具。

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在当事人互有对方票据从而发生互相支付时,可以用作相互间债务的抵销。

经济法-票据法知识要点

经济法-票据法知识要点

票据法知识要点第五章、票据法第一节、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一方当事人依法签发的, 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特征: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债权证券, 金钱证券, 无因证券,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第一节、概述❖二、票据的种类和作用❖(一)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记名, 不记名和指示;❖即期与远期, 远期包括出票后定日, 出票后定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作用:汇兑, 支付, 流通, 信用, 融资。

❖三、票据立法❖(一)我国: 《票据法》(1995年制定, 2004年修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司法解释)❖《刑法》、《民事诉讼法》(二)国际: “日内瓦票据公约”, 《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法律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四、票据行为❖(一)概念: 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 保证, 保付六种, 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为三种票据共有, 承兑和参加承兑限于汇票, 保付限于支票。

❖(二)特征:要式性, 文义性, 独立性, 无因性。

❖(三)要件: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备票据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自愿;形式要件包括书面, 签章, 记载事项和交付。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金钱债权, 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四)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包括提示票据请求承兑, 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签章, 出示票据。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金钱债权, 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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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复习资料 绪论票据功能:1.汇兑2.支付(支票)3.信用(本票、汇票) 4.融资5.抵销第一章票据概述 票据特征:1是设权证券2是完全证券3是无因证券4是流通证券5是要式证券(是文义证券)有价证券特征:1是权利凭证 2具有财产价值 3具有流通性4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权属之公示方式有价证券分类:依表彰权利分:1债权证券2物权证券3社员权证券 依证券权利发生依据分:1证权证券2设权证券 依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关系分:1完全证券2不完全证券依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分:1有因证券2无因证券依是否记名分:1记名证券2无记名证券 票据分类(学理上) 由自己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分:预约证券、委托证券 以功能分:信用证券、支付证券 3、以到期日分:远期票据(如:汇票)、即期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法律上)即《票据法》: (属委托他人付款) (属约定自己付款)(属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付款)票据法调整对象:1票据关系 2票据运作中形成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特征:1.强行性2.技术性3.应变性4.二元性 票据法(票据交易基本原则):1.迅捷2.安全3.确定4.公平汇票、本票、支票的重要区别: 1. 2. 3. 4.5. 6. 7. 8. 9. 10.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 付款主体不同 付款承诺制之有无不同 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 保证制度之有无不同 到期日不同 提示付款的期限不同 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同 记载事项与方式不同可能存在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不同 1、票据分类 1、 汇票 2、 本票 3、 支票 第二章 概述第三章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特征: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由票据法调整以金钱债权为内容 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 非票据关系特征:为法律关系的一种 不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与票据关系运作密切 由票据法调整 商业汇票发行关系【发行主体:出票人、收款人、 背书关系【背书主体:背书人、被背书人】 、 承兑关系【承兑主体:承兑人、收款人(持票人)本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支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第四章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特征:【是一种金钱债权、与票据密不可分、具有双重性】分类:1、 主权利、从权利(主从关系划分)因保证关系产生2、 先序权利、后序权利(行使顺序划分)3、 原本权利、辅助权利(是否具有辅助性划分)4、 形式上的权利、实质上的权利(以形式和内容划分)票据权利:【1、承兑权2、付款提示权3、给付受领权4、追索权(债权请求权)】 票据权利取得的事由【因签发、因转让、因保证、因支票保付行为、因汇票或参加承兑】 票据权利取得的其他法律事实:【善意取得、因清偿取得、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取得】 单纯交付不产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限制票据权利取得的两种情形:1、 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无票权)2、 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的,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无票权)票据权利行使方式:【提示票据、追索权行使应当提示票据后还应当具备一定条件】 票据保全方式:【催告方式、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提供拒绝证明】票据法体例结构 票据法与民法分离的立法体例的优点: 1. 2. 3. 4. 5.便于将两者作出区别,使之适用明确; 便于对民法的规定进行补充; 便于票据法的优先使用; 便于票据法的修改、不断提醒票据法的进步性; 便于同国际交易规则接轨。

1、 2、 3、12、3付款人】 保证关系【保证人、被保证人】】未保全票据权利法律上的后果:1、 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票据权利,丧失其对前手的追索权。

2、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 其前手的追索权。

引起票据权利消灭的各种法律事实:绝对消灭事由【1、付款人或承兑人为票据付款 2、时效时间的届满3、票据别除权4、涂销5、不得变动制记载事项的更改、变造】相对消灭事由【清偿、抵销、免除、追索权的丧失等】第五章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特征(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抽象性、确定性、独立性、无因性、协同性】 法律上分类6种【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票据法上分类4种【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学理上分类:1、基本票据行为与附属票据行为;2、固有票据行为与限制票据行为。

有效条件:【行为人应具备票据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行为解释原则:【外观、文义、有效】票据代理成立要件:1、 须代理人为意思表示,并在票据上签章;2、 须在票据上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以本人名义进行意思表示; 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之旨。

成立要件【作成票据、符合票据签发的规定、交付票据、授权票据权利人对留白补记】 空白票据效力: 补记权行使前效力1、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补记权行使后效力1、票据权利的发生 粘单要件: 粘单效力:指未经他人授权、却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必须以伪造票据的签章为前提!伪造签章形态:一、假冒他人名义签章伪造签名或伪刻印章的行为【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章的行为、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3、生效要件【须有本人之存在、须有票据代理权】 空白授权票据特征:由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预留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 已进行签章的票据; 授权票据权利人补记的票据。

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1、3、 4、2、丧失票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滥用补记权的抗辩【票据余白不敷记载、骑缝处签章】【票据粘单是票据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并非票据附件】 第六章 票据伪造与变造票据伪造: 伪造构成要件: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 二、属无权代理行为【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 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 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印章】 票据变造:指无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他人所记载事项的行为。

变造特征:【是针对载于票面之事项、是无无变更权人所为、并非针对签章、变造之票据仍 然有效】 变造构成要件:变造的记载事项必须为法律允许变更的记载事项 行为人变更他人的签名以外的已记载事项 变造目的在于使用变造后的票据 第七章票据更改与涂销第八章 票据抗辩 抗辩种类:以抗辩的后果分【阻却的抗辩、灭却的抗辩】 以抗辩的对象分【绝对的抗辩、相对的抗辩】以诉讼、仲裁或其他民事活动请求人请求分【权利否定之抗辩、拒绝履行义务之抗辩】 两种限制 1、 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 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两种例外 1、 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不享有抗辩切断利益; 2、 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不享有抗辩切断利益。

绝对抗辩事由:1、 2、 票据更改成立要件(4个必须):【不改变票据性质、针对已经完成的可改作的记载事项、由 有更改权的人更改、为了使用票据而更改】票据更改:指有变更票据记载事项权的人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涂销:指涂抹、消除票据记载事项或签名的行为。

【有权涂销和无权涂销、故意涂销和非故意涂销】 故意涂销构成要求:行为人享有债权,无债权者无免除他人债务的资格; 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与形式合法。

1、 23、 4、1、 2、1、3、5、 6、 应记载事项的缺失 应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变更禁止变更的记载事项 票据能力欠缺 签章被伪造 到期日未届至4、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法院对丧失的票据作出除权判决 票据、金额已依法提存无权代理票据行为 保全手续欠缺 承兑的撤销第九章 票据的丧失 挂失止付程序: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 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当填写挂失止付的通知 书并签章;挂失止付的通知书应当载明:1、 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2、 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3、 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挂失止付效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 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可以向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

第十章 票据时效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时效期间及其计算持票人自票据到期日起 2年不行使而消灭(包括)【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行使而消灭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要件:须票据上的权利曾有效成立须因一定的事由而使票据权利消灭 须出票人与收款人、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关系为有偿关系 须出票人或承兑人已经受有票据利益。

7、 8 10、11、相对抗辩事由:直接前手以非票据关系中的事由抗辩 无对价之抗辩背书不连贯的抗辩 违反当事人间约定的抗辩 越权补记留白的抗辩 禁止背书之记载的抗辩 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抗辩 明知有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的抗辩 1、 2、35、 7、1、 2、 3、 3个月内不1、 2、2、第十一章汇票出票程序:银行承兑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时作出传票第二联,由收款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 第三联(解讫通知书)由收款开户行收取票款时随报单寄承兑行, 承兑行作出付出传票附件第四联(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商业汇票: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在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要求的汇票凭证 上记载事项并交付。

背书:是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其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以转让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 人的附属票据行为。

(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种类:以背书目的性质分:转让背书(实质背书)【无记名背书(空白;略式)、记名背书(一般;特殊) 非转让背书(形式背书)【质押背书(设质背书)、委托取款背书(委托背书) 效力反馈种类:【禁止背书、期后背书不获承兑不获付款后背书、回头背书、空白背书】 款式(略) 背书附条件,属无益记载。

一般背书具有的效力:【权利转移效力、权利担保效力(责任担保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委托取款背书效力:其不具有权利转移和担保效力,只有权利授予和证明效力。

质押背书效力: 【质权设定效力、质权证明效力、责任担保效力、再背书效力】 汇票承兑程序:具体分为两个阶段:【承兑提示、承兑(承兑表示)】承兑的款式(承兑的记载事项)主要分为:1、必要记载事项【相对、绝对(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不记载不发生承兑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 3、不得记载事项【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票据保证的法律特征:汇票特征:【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是有承兑制度的票据、是到期日多样的票据】 汇票种类:以出票人的身份不同分为【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以记载到期日方式不同分为【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以记载收款人方式不同分为【记名汇票(抬头汇票) 、指示汇票(并附加“或其指定人”字样)、无记名汇票(或仅记载“付款人”字样) 】以汇票关系当事人不同分为【一般汇票、变式汇票(有一人兼任数个票据当事人身份的 汇票)】 以汇票出票地和付款地不同分为【国内汇票(或本国汇票)以付款要求不同分为以记载内容不同分为 以货币种类不同分为1、 3、 4、 5、 6、、国外汇票(或国际汇票)】 【光票汇票、跟单汇票(押票汇票、信用汇票) 】【完成汇票、空白汇票(未完成汇票)、不完全汇票(属无效汇票)】【本币汇票、外币汇票】)】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是以担保被保证人债务清偿为内容的票据行为 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是一种要式,独立,无因的单方法律行为 票据保证与民法保证的异同?答:相同点【目的作用相同,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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