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临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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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抑郁症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抑郁症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一、适用对象:第一诊断为抑郁症,且为首次发作者。

(ICD10:F32/32.0/32.1)二、诊断依据根据《精神病学第5版》(沈渔邨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2001年)相关指南[症状标准]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4项:(1)兴趣丧失、无愉快感(2)精力减退或疲乏感(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4)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5)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7)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8)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9)性欲减退[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病程标准](1)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2周;(2)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

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抑郁发作标准至少2周[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抑郁临床类型(1)轻性抑郁症(F32.0)除了社会功能无损害或仅轻度损害外,发作符合32抑郁发作的全部标准(2)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F32.1)除了在32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中,增加“无幻觉、妄想,或紧张综合征等精神病性症状”之外,其余均符合该标准三、治疗方案的选择及依据根据《精神病学第5版》(沈渔邨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2006年)、《抑郁障碍防治指南》(中华医学会主编,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7年)等相关指南1.药物治疗根据病情选择:选择性5-HT再摄取抑制剂、5-HT和NE再摄取抑制剂、NE/DA 再摄取抑制剂、5-HT2A受体拮抗剂和5-HT再摄取抑制剂、NE和特异性5-HT 抗抑郁药、选择性NE再摄取抑制剂、三环类抗抑郁药物、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和其他抗抑郁药物、对症治疗药物,必要时可联合使用增效剂如:抗精神病药物、心境稳定剂、阿扎哌隆类、甲状腺素制剂等。

精神科临床路径

精神科临床路径

精神科临床路径一、精神分裂症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一)适用对象第一诊断为精神分裂症(ICD10:F20/20.0/20.1/20.2/20.3),且为急性发作期,排除慢性退缩病人。

(二)诊断依据根据《精神病学第5版》(沈渔邨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2001年)相关指南1.症状标准:至少有下列2项,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情感高涨或低落(1)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2)明显的思维松弛、思维破裂、言语不连贯,或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3)思想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4)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5)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谬的妄想(6)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语词新作(7)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8)紧张综合征、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9)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2.严重标准自知力障碍,并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交谈3.病程标准(1)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1个月,单纯型另有规定(2)若同时符合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症状标准,当情感症状减轻到不能满足情感性精神障碍症状标准时,分裂症状需继续满足分裂症的症状标准至少2周以上,方可诊断为分裂症4.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尚未缓解的分裂症病人,若又罹患本项中前述两类疾病,应并列诊断5.临床类型(1)偏执型分裂症(F20.0)符合分裂症诊断标准,以妄想为主,常伴有幻觉,以听幻觉较多见(2)青春型(瓦解型)分裂症(F20.1)符合分裂症诊断,常在青年期起病,以思维、情感、行为障碍或紊乱为主。

例如明显的思维松弛、思维破裂、情感倒错、行为怪异(3)紧张型分裂症(F20.2)符合分裂症诊断标准,以紧张综合征为主,其中以紧张性木僵较常见(4)未定型分裂症(F20.3)又名混合型或未分型①符合分裂症诊断标准,有明显阳性症状②不符合上述亚型的诊断标准,或为偏执型、青春型,或紧张型的混合形式(三)治疗方案的选择及依据根据《精神病学第5版》(沈渔邨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2006年)、《精神分裂症防治指南》(中华医学会编著,舒良主编,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7年)等相关指南1.药物治疗根据病情选择典型抗精神病药物、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对症治疗药物2.合并其他合适的非药物治疗如:MECT;rTMS治疗;心理治疗;胰岛素低血糖和休克治疗;脑电治疗;生物反馈治疗;作业治疗;音乐治疗及其他康复治疗。

最新:抑郁症基层诊疗指南(最全版)

最新:抑郁症基层诊疗指南(最全版)

最新:抑郁症基层诊疗指南(最全版)一、概述(一)定义1. 抑郁障碍(depressive disorder)是指各种原因引起的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要临床特征的一类心境障碍。

临床上主要表现为心境低落,与其处境不相称,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甚至发生木僵,部分患者会出现明显的焦虑和运动性激越,严重者可以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部分患者存在自伤、自杀行为,甚至因此死亡。

抑郁障碍的典型病程为发作性病程,但临床上有20%~30%的抑郁障碍为慢性病程,这个类型会带来更多的医疗问题,且长期预后更差。

恶劣心境是慢性抑郁障碍中最常见的一种,在基层尤其是慢性病患者中更常见。

2. 抑郁症(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MDD)是抑郁障碍最常见的类型,表现为单次发作或反复发作,具有较高的复发风险。

发作期存在显著的情感、认知和躯体症状,发作间期症状缓解。

(二)分类根据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抑郁障碍包括:抑郁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持续性心境障碍、其他心境障碍、未特定的心境障碍。

通常所说的抑郁症包括抑郁发作和复发性抑郁障碍。

(三)流行病学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所报道的抑郁障碍患病率差异较大。

一项由国际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联盟(ICPE)开展的研究,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复合式国际诊断访谈(CIDI)调查了来自10个国家(美国、欧洲和亚洲)的37 000名成年人,发现大多数国家抑郁障碍的终生患病率在8%~12%之间,但是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仍然存在显著差异,其中美国为16.9%,而日本仅为3%左右[1]。

Phillips等[2]2001—2005年对中国4个省市进行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显示抑郁症月患病率为2.06%。

2013年的Meta分析资料显示我国抑郁症的现患病率为1.6%,年患病率为2.3%,终生患病率为3.3%[3]。

Huang[4]等2013—2015年的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结果显示我国抑郁症终生患病率为3.4%。

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5个重性精神病病种的临床路径(2012年)

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5个重性精神病病种的临床路径(2012年)

双相情感障碍临床路径(2012年版)一、双相情感障碍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ICD-10:F31)。

(二)诊断依据。

根据《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第10版》(人民卫生出版社)。

1.反复(至少两次)出现心境和活动水平明显紊乱的发作。

心境和活动水平紊乱有时表现为心境高涨、精力和活动增加(躁狂或轻躁狂),有时表现为心境低落、精力降低和活动减少(抑郁)。

2.发作间期通常以完全缓解为特征。

3.躁狂发作通常起病突然,持续时间2周至4、5个月不等(中数约4个月);抑郁持续时间较长(中数约6个月);除在老年期外,均很少超过1年。

4.无器质性疾病的证据。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双相障碍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编著)。

1.进行系统的病史、治疗史采集及精神检查,制定治疗方案。

2.药物治疗:一般遵循联合用药的原则,以心境稳定剂作为基础性治疗,再根据不同的临床相可分别联合使用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或苯二氮卓类药物治疗。

3.必要时联合使用心理治疗和康复治疗。

(四)标准住院日为≤56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F31双相情感障碍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合并其他疾病,但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住院后的检查项目。

1.必需的检查项目:(1)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2)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3)胸片、心电图、脑电图;(4)心理测查:杨氏躁狂评定量表(YMRS)、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17)、攻击风险因素评估量表、自杀风险因素评估量表、治疗中需处理的不良反应量表(TESS)、护士用住院病人观察量表(NOSIE)、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

2.根据患者情况可选择的检查项目:血脂、心肌酶、超声心动图、腹部B超、头颅CT、内分泌检查、凝血功能、抗“O”、抗核抗体等。

郁病(抑郁症轻度抑郁发作)门诊中医临床路径

郁病(抑郁症轻度抑郁发作)门诊中医临床路径

郁病(抑郁症)中医临床路径路径说明:本路径适合于西医诊断为抑郁症的轻度抑郁发作患者。

一、郁病(抑郁症)中医临床路径标准门诊流程(一)适用对象中医诊断:第一诊断为郁病(TCD编码:BNG110)西医诊断:第一诊断为抑郁症(轻度抑郁发作)(ICD-10编码:F32.0 )(二)诊断依据1.疾病诊断(1)中医诊断标准:参照《中医内科学》(王永炎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第二版,2011年)。

(2)西医诊断标准:参照《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世界卫生组织编,人民卫生出版社,1995年)2.证候诊断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郁病(抑郁症)诊疗方案‛(见附件)。

郁病(抑郁症)临床常见证候:(1)肝郁脾虚证(2)肝郁气滞证(3)心脾两虚证(4)肾虚肝郁证(5)肝胆湿热证(三)治疗方案的选择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郁病(抑郁症)诊疗方案‛(见附件)。

1.诊断明确,第一诊断为郁病“抑郁症(轻度抑郁发作)”;2.患者适合并接受中医治疗。

(四)标准门诊日为≤28天(五)进入路径标准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郁病(TCD编码:BNG110)和抑郁症(轻度抑郁发作)(ICD-10编码:F32.0)的患者。

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但在门诊治疗期间不需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本路径。

3.以下情况不进入本路径(1)伴有严重脑、心、肝、肾功能不全等躯体疾病的患者。

(2)伴有严重消极观念、有自杀自伤倾向者。

(3)儿童和妊娠期妇女。

(4)不愿接受中医治疗的患者。

(六)中医证候学观察四诊合参,收集郁病不同证候的主症、次症和舌、脉象特点,注意证候的动态变化。

(七)门诊就诊当天检查项目1.必需的检查项目(1)心理测量:汉密尔顿抑郁评定量表、汉密尔顿焦虑评定量表评定。

2.可选择的检查项目:根据病情需要而定,如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电解质、甲状腺功能、B超、经颅多普勒、胸部X线片、心电图、脑电图、头颅CT或MRI,五态人格、抑郁自评量表、焦虑自评量表、SCL-90等。

精神科临床路径

精神科临床路径

精神科临床路径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精神科临床路径一、精神分裂症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一)适用对象第一诊断为精神分裂症(ICD10:F20/),且为急性发作期,排除慢性退缩病人。

(二)诊断依据根据《精神病学第5版》(沈渔邨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2001年)相关指南1.症状标准:至少有下列2项,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情感高涨或低落(1)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2)明显的思维松弛、思维破裂、言语不连贯,或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3)思想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4)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5)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谬的妄想(6)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语词新作(7)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8)紧张综合征、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9)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2.严重标准自知力障碍,并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交谈3.病程标准(1)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1个月,单纯型另有规定(2)若同时符合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症状标准,当情感症状减轻到不能满足情感性精神障碍症状标准时,分裂症状需继续满足分裂症的症状标准至少2周以上,方可诊断为分裂症4.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尚未缓解的分裂症病人,若又罹患本项中前述两类疾病,应并列诊断5.临床类型(1)偏执型分裂症()符合分裂症诊断标准,以妄想为主,常伴有幻觉,以听幻觉较多见(2)青春型(瓦解型)分裂症()符合分裂症诊断,常在青年期起病,以思维、情感、行为障碍或紊乱为主。

例如明显的思维松弛、思维破裂、情感倒错、行为怪异(3)紧张型分裂症()符合分裂症诊断标准,以紧张综合征为主,其中以紧张性木僵较常见(4)未定型分裂症()又名混合型或未分型①符合分裂症诊断标准,有明显阳性症状②不符合上述亚型的诊断标准,或为偏执型、青春型,或紧张型的混合形式(三)治疗方案的选择及依据根据《精神病学第5版》(沈渔邨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着,人民军医出版社,2006年)、《精神分裂症防治指南》(中华医学会编着,舒良主编,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7年)等相关指南1.药物治疗根据病情选择典型抗精神病药物、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对症治疗药物2.合并其他合适的非药物治疗如:MECT;rTMS治疗;心理治疗;胰岛素低血糖和休克治疗;脑电治疗;生物反馈治疗;作业治疗;音乐治疗及其他康复治疗。

首发抑郁症标准化临床路径2

首发抑郁症标准化临床路径2

抑郁症标准化临床路径一、抑郁症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心境障碍重度抑郁发作(ICD-10:F32.2/F32.3):重度抑郁发作,不伴精神病性症状(ICD-10:F32.2),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ICD-10:F32.3)(二)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1.临床上首次/单次发病的重度抑郁发作。

2.存在患病易感性:包括遗传、生化、神经内分泌功能失调、神经可塑性遭到破坏、不利的心理社会环境、人格等因素。

3.常伴随焦虑/激越症状、躯体症状(如睡眠障碍、食欲减退、体重下降、便秘、性欲减退、阳痿、闭经、身体各部位的疼痛、乏力等),可伴随精神病性症状、人格解体、现实解体及强迫症状。

4.地塞米松抑制试验(DST)、促甲状腺素激发试验和睡眠脑电图检查等,有时也有助于诊断。

5.需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抑郁。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材-精神病学新进展》(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赵靖平主编,人民军医出版社)1.药物治疗。

2.电抽搐或改良电抽搐治疗。

3.心理治疗。

4、其它辅助治疗如生物反馈治疗、经颅磁刺激治疗等(四)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日为14-28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F32.2/F32.3心境障碍重度抑郁发作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住院后所必需的检查项目:1.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2.肝肾功能、肾上腺皮质功能、甲状腺功能、甲状旁腺功能、催乳素、电解质、血糖、心肌酶、血脂、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等);3.脑电图/脑地形图,心电图,必要时行24小时动态心电图检查;B超,胸部X光片,必要时作脑CT;4.人格、智力等心理测验;5.抑郁焦虑情绪、躯体症状等相关临床量表;6.有条件者可行睡眠脑电图测定。

5个重性精神病临床路径表单

5个重性精神病临床路径表单

双相情感障碍临床路径一、双相情感障碍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ICD-10:F31)。

(二)诊断依据。

根据《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第10版》(人民卫生出版社)。

1.反复(至少两次)出现心境和活动水平明显紊乱的发作。

心境和活动水平紊乱有时表现为心境高涨、精力和活动增加(躁狂或轻躁狂),有时表现为心境低落、精力降低和活动减少(抑郁)。

2.发作间期通常以完全缓解为特征。

3.躁狂发作通常起病突然,持续时间2周至4、5个月不等(中数约4个月);抑郁持续时间较长(中数约6个月);除在老年期外,均很少超过1年。

4.无器质性疾病的证据。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双相障碍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编著)。

1.进行系统的病史、治疗史采集及精神检查,制定治疗方案。

2.药物治疗:一般遵循联合用药的原则,以心境稳定剂作为基础性治疗,再根据不同的临床相可分别联合使用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或苯二氮卓类药物治疗。

3.必要时联合使用心理治疗和康复治疗。

(四)标准住院日为≤56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F31双相情感障碍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合并其他疾病,但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住院后的检查项目。

1.必需的检查项目:(1)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2)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3)胸片、心电图、脑电图;(4)心理测查:杨氏躁狂评定量表(YMRS)、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17)、攻击风险因素评估量表、自杀风险因素评估量表、治疗中需处理的不良反应量表(TESS)、护士用住院病人观察量表(NOSIE)、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

2.根据患者情况可选择的检查项目:血脂、心肌酶、超声心动图、腹部B超、头颅CT、内分泌检查、凝血功能、抗“O”、抗核抗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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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临床路径(2013年版)
一、抑郁症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抑郁发作(ICD-10:F32),复发性抑郁症(F33)。

抑郁发作(F32)
F32.0 轻度郁症发作
F32.1 中度郁症发作
F32.2 无精神病症状的重度抑郁症发作
无精神病症状单一发作:焦虑性抑郁症、重度抑郁症、致命抑郁症。

F32.3 有精神病症状的重度郁症发作
单次发作:有精神病症状的重度抑郁症、精神病性抑郁症、心因性抑郁性精神病、反应性抑郁精神病
复发性抑郁症(F33)
F33.0 轻度复发性抑郁症
F33.1 中度复发性抑郁症
F33.2 无精神病症状的重度复发性抑郁症
无精神病症状因性抑郁症
重度抑郁症,无精神病症状复发性
躁郁性精神病,无精神病症状抑郁型
致命性抑郁症,无精神病症状复发性
F33.3 有精神病症状的重度复发性性抑郁症
有精神病症状因性抑郁症
躁郁性精神病,有精神病症状抑郁型
复发性严重发作:
.有精神病症状重郁症
.心因性抑郁性精神病
.精神病性抑郁症
.反应性抑郁性精神病
F33.4 复发性抑郁症,缓解期
F33.8 其它复发性抑郁症
(二)诊断依据。

根据《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第10版》(人民卫生)。

1.主要症状为心境低落,兴趣和愉快感丧失,导致劳累感增加和活动减少的精力降低。

常见的症状还包括稍做事情即觉明显的倦怠。

2.病程2周以上。

3.常反复发作。

4.无器质性疾病的证据。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抑郁障碍防治指南》(中华医学会编著)。

1.进行系统的病史、治疗史采集及精神检查,制定治疗方案。

2.系统的抗抑郁药物治疗失眠、焦虑较突出的患者可予联合苯二氮卓类药物治疗。

3.严重木僵、拒食、严重自杀企图的患者电抽搐治疗(ECT)。

4.系统的心理治疗和康复治疗(工娱治疗)、物理治疗(脑电治疗、中频脉冲治疗、经颅磁刺激、音乐治疗等)。

(四)标准住院日为≤56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F32抑郁发作疾病编码,F33复发性抑郁症。

2.当患者合并其他疾病,但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住院后的检查项目。

1.必需的检查项目:
(1)血常规、尿常规;
(2)生化常规、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甲肝、戊肝、梅毒、艾滋病等);甲状腺功能、性激素组合;
(3)胸片、腹部B超、心电图、脑电图;
(4)心理测查: 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17)、攻击风险因素评估量表、自杀风险因素评估量表、治疗中需处理的不良反应量表(TESS)、护士用住院病人观察量表(NOSIE)、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

2.根据患者情况可选择的检查项目:大便常规、血脂、心肌酶、超声心动图、头颅CT、头颅MRI、脑地形图、诱发电位、P300认知电位、凝血功能、抗“O”、抗核抗体、药物浓度监测、MMPI、EPQ、韦氏智测、HAMA、SAS、SDS、CGI等。

(七)选择用药。

1.选择原则:
总原则是根据病情,结合备选药物的安全性、耐受性、有效性、经济性和服用的简易性进行选择。

即遵循STEPS原则: Safety(安全性)、Tolerability(耐受性)、Efficacy (有效性)、Payment(经济性)、Simplicity(简易性)。

(1)根据患者起病形式、临床症状的特征、既往用药史(品种、疗效、不良应等)以及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抗抑郁药物和抗焦虑药物的受体药理学、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特征,遵循个体化的原则,选择最适合患者的药物。

(2)对于既往所用药物的疗效好,因中断用药或减药过快所致病情恶化的再住院患者,原则上仍使用原药、恢复原有效剂量继续治疗。

(3)提倡单一抗抑郁药物治疗的原则,避免同时使用作用于同一递质系统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抗抑郁药物,以免引发5-羟色胺综合症等严重不良反应。

(4)对伴有焦虑和睡眠障碍的抑郁症患者,可联合使用苯二氮卓类抗焦虑药物,但不能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该类药物,并应当在睡眠障碍和焦虑症状缓解后逐渐停药,以免引发药物滥用和药物依赖。

同时应当注意,大部分抗抑郁药物均有抗焦虑作用,因此无需长时间使用苯二氮卓类等抗焦虑药物。

2.药物种类:
包括抗抑郁药物、抗焦虑药物和镇静安眠药。

(1)常用的抗抑郁药物包括:
A.SSRIs类:氟西汀(20-60mg/日),帕罗西汀(20-60mg/日),舍曲林(50-200 mg/日),氟伏沙明(50-300 mg/日),西酞普兰(20-60mg/日)
B.SNRIs类:文拉法辛(75-225mg/日),度洛西汀(60mg/日)
C.NaSSAs类:米氮平(30-45mg/日)
D.SARI类:曲唑酮(50-300mg/日)
E.NDRI类:安非他酮(150-450mg/日)
F.三环类及杂环类(慎用):阿米替林(50-250mg/日),丙咪嗪(50-250mg/日),多塞平(50-250mg/日),氯米帕明(50-250mg/日),马普替林(50-225mg/日)
G.其他类:黛力新(2片/日)
(2)常用的抗焦虑药包括:苯二氮卓类(BDZ);5-HT1A部分激动剂,如丁螺环酮;ß1-肾上腺能阻滞剂,如普萘洛尔(心得安);α2-肾上腺能激动剂,如可乐定;组胺能阻滞剂,如非那根;TCA类、SSRI类和SNRI等抗抑郁药。

(3)镇静安眠药:包括咪唑吡啶类(扎来普隆、唑吡坦)、环吡啶类(佐匹克隆)和苯二氮卓类等。

3.药物剂量调节:
(1)遵循个体化原则。

在治疗开始后的一周将所用抗抑郁药物剂量快速增至推荐的有效治疗剂量。

症状控制后的巩固治疗期,原则上应继续维持急性期的有效治疗剂量,巩固疗效,避免症状复发或病情反复。

对于使用剂量较大的患者,在完成快速综合治疗方案后,准备出院前,根据病情可适当减量,但不能低于最低有效量。

(2)苯二氮卓类药物用于镇静安眠或抗焦虑时,应当在症状改善后逐渐停药。

(3)根据患者病情轻重和病程长短,决定抗抑郁药物维持治疗的疗程。

首次发作的抑郁患者,经治疗痊愈后,应继续治疗8-12个月;二次发作的患者,痊愈后,应继续治疗12-18个月;三次以上发作的患者,应维持治疗3-5年;长期反复发作未愈者,应长期乃至终生服药。

不同维持治疗疗程中的药物剂量,应视病情轻重、按个体化原则决定。

(八)出院标准。

1.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17)评分,与基线相比减分率≥50%。

2.严格检查未发现有残留自杀观念和自杀行为。

3.自知力开始恢复。

4.配合医疗护理,生活能自理(病前生活不能自理者除外)。

5.能主动或被动依从服药,患者家属能积极配合实施继续治疗方案。

(九)变异及原因分析。

1.辅助检查异常,需要复查和明确异常原因,导致住院治疗时间延长和住院费用增加。

2.住院期间病情加重,或出现并发症,需要进一步诊治,导致住院治疗时间延长和住院费用增加。

3.既往合并有其他精神或躯体疾病,抑郁症等精神病性障碍可能导致合并疾病加重而需要治疗,从而延疗时间和增加住院费用。

4. 住院期间出现自伤、冲动、自杀、擅自离院导致不良后果,会延疗时间并增加住院费用。

(十)参考费用标准。

约9000-22000元。

二、抑郁症临床路径表单
适用对象:第一诊断为抑郁发作(ICD-10:F32)
患者:性别:年龄:门诊号:住院号:
住院日期:年月日出院日期:年月日标准住院日:≤5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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