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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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过程中的程序操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听证申请与接受第三条当事人认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该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听证。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申请。

第七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听证程序的组织和实施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和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听证员等相关信息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进行摘要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确认。

第四章听证的程序及结果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宣布听证开始;(二)听证员进行司法确认和宣读听证笔录;(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四)相关人员进行提问;(五)当事人进行答辩;(六)各方进行质证与辩论;(七)总结陈述和申辩意见;(八)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的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听证申请书样本3.处罚决定书格式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指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环境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体现了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对提升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国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价格调整、行政法规制定以及行政许可等特定领域。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仅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而对于行政拘留等更为严厉的处罚则并未调价需举行听证。尽管《行政许可法》在听证范围上有所突破,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听证范围,但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范围仍不够全面。这些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听证制度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因此,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一、听证制度的渊源及在我国的形成过程听证(hearing)来自于英国法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由两个程序原则所组成: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正地听取,亦即“听取另一方意见”原则。

其第二个程序规则就是现在构成行政听证制度最早的法理基础。

而从法律意义上说,听证制度最早是英国1215年的《自山人宪章》中有关公民“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

后来,这种制度传到美国,美国受其影响将它应用到立法和行政实践当中,成为增加立法和加强行政民主化以及获取资源的主要方法。

随着民主观念的提高,听证制度成为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

在我国,199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基本确立。

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成功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应用。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议程的法律案,立法机关“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我国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

二、从具体案例分析我国的听证制度的主要弊端(一)案例回顾:“出租车风波”2004年7月28日,银川市政府在《银川晚报》上刊登了“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准备自2004年8月1日起,对银川市客运出租车的经营权实行有偿转让。

这一新管理办法显然让原有的城市客运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害,他们普遍对市政府收取有偿使用金的做法不满,7月30日开始,出租车司机们开始群体性上访,并以集体罢运来表达抗议。

他们分别组织起来,到市政府、自治区政府和新闻单位进行上访,并组织一部分人围堵道路、阻塞交通,并对坚持营运的出租车和中巴车实施打砸行动,导致40多辆机动车被毁。

银川市政府面对危机首先采取强硬手段,出动公安警察把4名涉嫌违法阻塞交通组织者刑事拘留,然后组织23个工作小组,深入全市各出租公司进行调查研究,宣布停止执行引发争议的新管理《办法》,银川市长发表电视讲话,首先对由于出租车停运给全市人民所带来的不便表示道歉,再宣布《办法》停止执行后,市政府在坚持依法、充分调研听证的基础上,吸取外地经验,尽快制定出新的,让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办法》来。

论我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 n’ ee e s aw y efi yh ad 。 ama sd fn emu t l a sb r e r ) … 此 al
规则 构成 了行 政 听证制度 的理论 基础 , 具体来 说 , 行
政 机 关 在 做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前 必 须 听 取 行 政 相 对
6月2 5日公 布 、 同年 7月 1日起实施 的《 保护 行 环
说, 听证 是行 政机 关在 作 出影 响行 政相 对 人 合法 权 益 的决定 前 , 由行政 机关告 知决定 理 由和听证权利 , 行政相 对人表 达意 见 , 提供 证 据 以及 行 政 机关 听 取 意见 、 纳证 据的程 序所构 成 的一 种 法律 制度 , 接 ”。

议 的双方 或者 多方 当事人 时 , 政 机关 应 同 时或 反 行
中 , 过 听 证 可 以促 进 决 策 制 定 的 民 主 化和 规 范化 , 高 决 策执 行 的 群 信性 和 有 效 性 。 目前 , 通 提 听证 制 度 已成 为 行 政 领 域 中一项 不可 或 缺 的 基 本 制度 。 因此 , 听证 制 度 的 内 涵 和 功 能 入 手 , 析 我 国环 境 保 护 行 政 许 可 听 证 制 度 中 从 分 存 在 的 问题 , 并在 此 基 础 上提 出使 之 完善 的若 干 构 想 , 有 必 要 。 很
此 种 听证 即所 谓 的 行 政 听 证 。行 政 听 证 按 其 不 同 形
政 许可 听证暂行 办法》 以下简称 《 ( 暂行 办法 》 正式 )
确 立 了环 境保 护行 政 许可 听证 制度 。 因此 , 文从 本 听证制 度的 内涵和 功能 人 手 , 分析 我 国环境 保 护 行 政 许可 听证 制度 中存 在 的 问题 , 在 此基 础 上 提 出 并

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

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

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
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或法律机构决定作出某项决策或裁决时,应当事先听取相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对事实进行调查和取证,以确保决策或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听证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它能够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或法律机构滥用权力,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听证制度可以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增强公众对政府决策的信任和支持。

此外,听证制度还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和法律机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申诉。

然而,听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听证会的组织和程序可能不够规范和透明,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能受到限制或压制,听证结果可能受到行政机关或法律机构的操纵和控制。

此外,听证制度也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于一些资源有限的机构来说,可能会成为一项沉重的负担。

总的来说,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它既可以为公众提供参与决策的机会,也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和法律机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但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其程序和机制,增强其透明度和公正性,并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浅谈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浅谈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浅 谈 我 国行 政 听证 制度
许湾湾
摘 要 :我 国行政 听证制度起步较晚 ,到 目前为止发展也不完善 , 对行政 听证制度也没有进行 系统 的立 法和制度 规范。要促 进我 国的 法治建设和贯彻落 实 依 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就必须要 广大人 民群众和全社会 的广泛参与 ,由于听证制度能够很好 的解决行 政机关在行政过 程 中所遇到 的阻力 ,公开 、公 正、透 明不仅是立法的生命 ,同时也能提 高行政执 法的公信 力,还 能保证公 民的权 益得到有效的保 障。依 法


重要前提 。基于我国 目 前缺乏统一的行 政听证制度方面的法律 ,且关于 听证方面的法律条文也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 ,规定不一 ,因此制 定一部行政听证制度 的法律刻不容缓 。只有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才 能真正做到 “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及执法为民。 制定行政听证制度 的法律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 1 )扩大听 证 的范 围,对涉及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 的事项都纳 入到 听证 的范 围,使得人 民的利益得到 最大 限度 的保护 ; ( 2 ) 完善听证程 序 ,比如 :听证主持人的选择 、回避 ,听证 参与人 的选择 ,听证信 息公 开等 ,只有程序公正 、公开、民主才能实现实体的公正 ;( 3 )加强听证 救济 , 对不服听证结果或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听证程序 的救济 途径规定 为行政诉讼 ,以便及 时维护行政 相对 人或者 利害关 系人 的权 益 ;( 4 )建立听证监督机制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的应与听证 而没有听证或者 听证程序违法等事项予 以监督 ,同时社会 群众 、人民团 体、媒体 等也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予 以监督 ,提出批评 和建议 ,促进 听证制度的透 明化 ,防止行政权利滥用 ;( 5 )提升听证笔录的地位和作 用 ,听证笔录反 映了大多数 群众 的意志 和看法 ,为 了不让 听证流 于形 式 ,行政机关在做 出决定或者规定前 ,应充分参考听证笔 录甚至是以听 证笔录为依据 ;( 6 )加强普法宣传 ,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改善公民对 听 证制度的错误认 识,同时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 ,使听证制度真正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我国听证会制度是一种公共参与和行政决策的机制,是我国法规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重要环节。

该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有着独特的特点和目标。

本文将从听证会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听证会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听证会是一种通过面对面的对话和辩论方式,使行政机关与公众、利益相关方直接交流和互动的制度。

其主要特点包括:平等参与、公正公正、公开透明、多元化和先导性。

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听证会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由于我国的行政决策权力较集中,行政机关在听证会中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使听证会成为形式主义和摆设。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组织听证会时往往缺乏专业性和公正性,导致听证会产生的决策结果难以被社会认可。

再次,由于缺乏对听证会的规范和监督机制,一些行政机关在决策中滥用听证会的权威和地位,使得听证会失去了公正公正和权威性。

为了改进我国的听证会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对听证会的法律规范,明确听证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会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程序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再次,加强对听证会参与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行业了解,使其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综上所述,我国的听证会制度在我国的法规制定和行政决策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只有这样,听证会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的法规制定和行政决策提供科学和权威的参考,确保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一、引言随着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机关对于各类行政许可的处理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程序,我国逐步建立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本文将就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基本概念、目的、原则、程序和运作效果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基本概念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许可案件时,通过听证会议的形式,听取申请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陈述,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来决策的制度。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基本目的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确保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维护公平正义。

三、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目的1. 加强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通过听证程序,可以收集到更多的证据和意见,减少行政机关的随意行使权力,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促进社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

通过听证会议,可以让公众更加了解、参与和监督行政决策,增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信任和满意度。

3.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涉及到申请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通过听证程序,可以保障他们的权益不受侵犯。

4. 增强行政决策的公平公正性。

通过听证会议,可以有效防止行政决策的片面性和任意性,增强行政决策的公平公正性。

四、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

行政机关在听证会议中应确保当事人的平等地权利,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公正公平的行政决策。

2. 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对公众开放,公示案件相关信息,确保听证过程的透明性和公开性。

3. 充分听取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意见,并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等知识资源。

4. 证据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纳证据,确保听证决策的合法性。

五、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1. 受理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人的听证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要组织听证会议。

2. 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议,并告知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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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作者:冯凡
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4期
摘要: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相比较传统法学理论来讲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现实实践中,都显得力不从心。

尤其在环境听证这一领域,对于环境听证制度规定较为具体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颁布距今也只有10年而己,相比较其他颁布已久的部门法略显青涩。

因此,首先要从理论入手,通过完善立法作为实践的理论支撑,依法操作,这样才能将环境听证实施的困境中解救出来。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当前相关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内涵、特征等,发现当前我国对于听证制度规定的不足并提出建议,探讨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环境许可听证制度之路,以期为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一、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概述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概念,世界各国对其规定各不相同。

我国通过的《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许可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表述。

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这一行为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国家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它也应该遵循行政程序法的核心规则一一听证制度。

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在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基础上限定在环境学范畴,保留核心原则的同时,还体现了自身环境行政的特点。

目前,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概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

我国环保总局出台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对其概念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环境法学者从学理上对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进行了含义界定。

竺效作为环境法领域的专家首次将环境行政许可听证概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定义。

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传统制度之一,环境行政听证制度正是以这一传统行政听证制度为依托,结合环保法而不断发展起来的。

二者有极大的相似。

在分析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概念时,可以借鉴传统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从而更有效率的解决相关问题。

二、环境许可听证目前存在的问题
1.范围界定不明确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了环境行政机关主动听证的适用范围,包括必须主动听证的情形和可以主动听证的情形。

该办法对必须主动听证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其范围很明晰。

对于可以主动听证的情形则规定的过于抽象。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

”该款极为简明,内容较为抽象,实践中操作比较困难。

第六条规定:“虽然依法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可以举行听证会。

”该条中没阐明何为“重大意见分歧”,如何确定“重大意见分歧”的范围。

更为重要的是,既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说明该项目存在不少问题,环境行政机关应当对该项目的许可必须主动举行听证。

2.裁量性主动听证范围过宽
环境行政机关的自主裁量权主要是针对可以主动听证的情况,关键是如何认定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作为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未明确表示而具有流动的特征之法律概念,其缺乏实际可体验的客体,而必须经由评价态度是能阐明其义,此种评价的态度不可避免的内含主观的因素。

”由于涉及价值判断,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何为公共利益也没有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环境行政部门只能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进行判断,既有可能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也可能缩小公共利益的范围。

对于主动听证而言,如果环境行政机关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而举行听证,那对于利害关系人当然是有利的。

如果缩小公共利益的范围,把可以举行的听证排除在外,这种情况下环境行政机关可以减少自己的工作量。

对于利害关系人而言,他们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损失,可能会造成许可存在重大瑕疵,对环境保护造成更大损失。

2012年启东发生的“反对排污事件”就是由于环境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的许可,未把此排污项目纳入公共利益范围内,没有主动提起听证,从而引发该群体事件。

3.听证组织机构的模糊性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听证由拟作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因此,我国环境行政许可主动听证组织机构为许可决定机构。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包括:一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此外,还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许可机关拟共同作出决定的情形和许可须上级行政批准,由下级行政机关做出决定的情形等等。

三、我国环境行政许可主动听证制度的完善
1.规范裁量权性主动听证范围
对于主动听证范围的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关键是对主动听证范围的确定。

核心问题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作为一个主观性较强的概念,其解释会存在很大差异。

“德国联邦行政法院以前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通常只作有限的审查,但后来认为一一除明示列举的例外情形之外,法院应当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进行全面审查,行政机关不享有判断余地。

”行政机关解释
要依据相关法理基础,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公共利益”也没有做出统一的界定,仍处在争论之中,行政机关进行解释也缺少学理依据。

2.明确具体听证组织机构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只能参考相关实体法如《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部委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等提出解决方案。

明确外部组织机关的范围,即涉及到授权组织、委托组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许可的情况,由谁来组织听证的问题。

3.完善专家及环保组织的参与听证权利
专家作为听证参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国环境行政许可主动听证相关法规中并未体现,专家参与听证在法律上成为真空地带。

实践中环境行政机关也组织专家参与听证,但是专家表现的效果并不理想。

出现专家立场中立性的危机,专家意见让位于部门利益考量,专家的事实判断来代替大众的价值选择等等问题。

参考文献:
[1]赵志华,张翱.我国环境立法中的公众参与[J].法学研究,2012(06).
[2]杨胜.立法听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J].法学研究,2010(10).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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