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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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在工作中的运用

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在工作中的运用

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在工作中的运用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分别是听证制度、罚款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

这三项制度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1.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一种权利和程序,使得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拥有了说话权和陈述被处罚事实的机会。

听证制度实现了行政执法公正、透明、公开,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工作中的运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听证的机会,合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形成公正的行政决策。

2.罚款制度
罚款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的制度。

罚款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当局用来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手段。

在工作中的运用:罚款制度在遇到某些行政违法行为时是必要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罚金的基数和数量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合理确定处罚金额。

3.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决定生效前,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程序向上级行政
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纠正和提高行政决策质量的重要方式。

在工作中的运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借鉴行政复议意见,及时修改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行政复议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

城管听证室管理制度

城管听证室管理制度

城管听证室管理制度一、总则城管听证室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场所。

为了规范城管听证室的管理,提高听证效率和公正性,现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城管听证室涵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所管辖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听证处理。

三、管理职责1.听证室负责人城管听证室设立负责人,他(她)是听证室的管理者和组织者,负责听证室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2.听证室工作人员听证室设有工作人员,负责听证程序的具体操作和辅助工作。

四、听证程序1.听证申请听证申请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诉和申请听证的程序,申请人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城管听证室提出听证申请。

2.听证通知城管听证室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3.听证权利听证当事人享有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质证、代理听证、申请回避等权利,城管听证室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4.听证程序城管听证室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听证过程需公正、公平、合法。

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和陈述自己的情况,听证员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并予以记录。

5.听证决定城管听证室应当在听证结束后,依法做出听证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满意,可依法提出复议或上诉。

五、听证记录城管听证室应当做好听证记录,确保听证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听证记录应当包括听证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决定书。

六、听证效果城管听证室的听证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应当及时执行,并做好后续的监督和跟进工作。

七、听证室管理城管听证室应当定期开展听证工作的培训,提高听证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听证室还需要做好听证环境的整治和维护,确保听证场所的安全和整洁。

八、听证室监督城管听证室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障听证工作的依法规范和公正性。

听证室在接受监督的同时,也要主动做好听证工作的自查和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整改措施。

九、听证室奖惩对于听证室工作人员的表现,城管听证室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

城管行政执法听证规则

城管行政执法听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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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入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入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征询当事 人、本案调查人员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二)听证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 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其他听证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四)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相互质证、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在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作出行政处罚建议的依据;当事人可进行申辩和 质证。
第二十九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权利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四)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于听证范围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 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执法机关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且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程序所称日为工作日。期间规定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听证管理制度

听证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听证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听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法规科负责具体承办听证事宜:(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三)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四)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向本局法规科提交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申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二)申请听证的具体情况;(三)申请听证的有关材料;(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举行听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涉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局法规科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听证的主要事项;(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代表人。

第六条听证正式举行前,听证申请人可以撤回听证申请。

撤回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举行的听证,应当于听证的10个工作日前,在本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

需要送达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公告、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事项;(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四)告知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五)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回避的条件;(六)旁听席位数。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概述行政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程序中,由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特定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通过听取各方意见和证据,保障行政决策的公正性、透明度以及法制性,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为各方提供合法申述的机会。

作用与意义行政听证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行政听证制度能够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参与听证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其次,行政听证制度有助于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行政决策者可以充分了解各方的观点和论证,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事实、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并作出具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的决策。

此外,行政听证制度也有利于促进行政部门的公正执法和提升公信力。

行政听证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程序,可以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行政部门的公信力。

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设计我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听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告通知:行政部门应当在合法的媒体上公告行政听证的时间、地点、目的、程序等信息,告知涉及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并邀请其参与。

2.提交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3.听证程序: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听证,听证过程中会邀请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出席,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

4.质证对证: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可以对彼此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进一步明确事实真相。

5.出具听证意见:根据听证的结果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观点和证据,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听证意见,建议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听证室使用管理制度

听证室使用管理制度

听证室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听证室的使用管理,维护良好的执法环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听证室进行听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听证、行政诉讼听证等。

第三条听证室使用管理以公平、公正、合法、保密为原则,确保听证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督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并有权对听证室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听证室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由监督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听证室的预约和使用第七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需要使用听证室的人员在进行听证前,必须提前向监督单位提交听证申请。

第八条听证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案件事由、听证时间、听证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监督单位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听证室,并通知申请人听证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需要使用听证室的人员在使用听证室时,必须向监督单位出示有效证件,并及时缴纳听证费用。

第十一条在听证室使用的过程中,严禁泄露听证案件的相关信息,如有泄露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在听证室使用完毕后,使用人员应当及时离开听证室,并将听证室整洁无余垃圾,保持听证室的环境整洁。

第三章听证室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监督单位应当建立听证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听证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听证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监督单位应当保证听证室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定期进行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监督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保安人员,加强听证室的安全巡逻和保护工作,确保听证过程的安全。

第十六条监督单位应当建立听证室的安全警示和逃生标识,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以提高听证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七条监督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听证场所的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听证场所的安全。

听证会实施方案

听证会实施方案

听证会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听证会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陈述、辩论和质证等程序的一种形式。

听证会是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开和便民。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听证会实施方案对于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听证会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

1. 法定原则,听证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听证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2. 公正公开原则,听证会应当公正公开进行,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听证会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听证会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利益。

4. 便民原则,听证会应当便利当事人参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应当合理安排,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听证权利。

三、听证会实施方案的具体步骤。

1. 确定听证会的程序和方式,根据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确定听证会的程序和方式,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

2. 通知当事人,依法向当事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目的、程序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3. 准备听证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准备听证会所需的材料,包括相关证据、文件、资料等。

4. 进行听证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会,包括当事人陈述、辩论、质证等程序。

5. 录音录像,对听证会进行录音录像,以便于后续的复核和审查。

6. 出具听证报告,对听证会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形成听证报告。

四、听证会实施方案的监督和评估。

1. 监督,建立听证会的监督机制,对听证会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听证会的公正、公开和合法进行。

2. 评估,定期对听证会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听证会的实施方案。

五、结语。

听证会是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要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开和便民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一、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听证程序,保证和监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局凡作出经营性活动罚款数额超过5000元、非经营活动罚款数额超过10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

三、本制度所称的听证,是指本局对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

四、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申报听证的,由本局组织听证。

五、听证应当有听证主持人、本局调查人员、法规机构人员、违法行为当事人和听证员、书记员参加。

六、听证主持人从本局机关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并享有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决定听证参加人;(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六)制止违反听证法律的行为。

七、听证员由本局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书记员由本局内容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准备、听证记录等其他事务。

八、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案件承办人、证人。

九、当事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受委托代理人应当向本局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听证代理人的权限。

十、本局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听证权利。

十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

十二、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人员、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十三、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报请本局法制工作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人当场决定。

十四、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以及法律依据;(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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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听证,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行政听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信访听证以及其他行政事项听证。

第三条行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行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信访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行政听证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行政听证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鉴定人等。

前款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具体从事拟听证事项的机构。

第七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组织。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听证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法律、法规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定听证员和记录员;(二)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三)就听证的事实、理由、证据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辩论、质证;(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六)就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七)决定中止听证和延期听证;(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规则的行为。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规则,如实提供与听证有关的材料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禁止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的情况,听证主持人应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第十一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听证事项及内容;(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及地址;(四)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六)听证参加人陈述、辩论或者质证的内容;(七)听证意见或者建议;(八)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有关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有关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二条公开举行的行政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依据法定职责,主动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第十四条拟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下列事项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听证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一)涉及社会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行政决策事项;(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环境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事项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听证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行政事项。

第十五条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对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须知。

第十六条符合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

申请听证人数众多的,可以推荐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听证的代表。

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可以根据听证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和学者参加听证。

第十七条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10日前将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第十八条听证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笔录。

听证代表应当真实反映与该行政事项相关的意见或者建议,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对听证笔录及相关材料进行整理,研究听证意见或者建议,制作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听证事项;(二)听证的基本情况;(三)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主要意见或者建议,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四)听证争论的主要问题及分歧意见;(五)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听证报告中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以及其他听证的主要事项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根据其申请,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二)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十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的罚款的;(三)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将直接对相邻权人的环境、资源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直接影响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经济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四)多个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其他行政事项。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多个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

经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听证必要的其他行政事项,也可以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提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

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事项要求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代为听证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事项;(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五)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的,应记入听证笔录。

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拒绝听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与所听证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记录员,认为自己与所听证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听证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以及记录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二)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的;(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情形消除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有关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到场的;(二)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不能在听证开始前确定其他听证主持人的;(三)听证参加人提出新的理由、事实和依据,听证主持人认为有待调查核实的;(四)其他需要延期听证的情形。

听证延期的情形消除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有关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报告作出行政决策和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据听证笔录,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经过听证、公示案件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听证机构组织听证所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应当给予保障。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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