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一、引言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3.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决策启动:决策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 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有关专家、社会公众等的意见。
3. 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 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5. 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6.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讨论,作出决定。
7. 决策公布:决策机关应当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8. 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对决策事项的执行和调整,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四、决策责任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是保障决策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法律文本考察

这是一 个 不断 变革 的年代 。中 国经 济增 长 的奇
迹 , 力 促 进 了 民 主 政 治 的不 断 深 化 与 和谐 社 会 的 建 有
中最 主要 的 就 是 为 社 会 提 供 普 遍 的 公 共 服 务 、 足 社 满 会 运 行 所 需 要 的 秩 序 环 境 , 这 一 切 主 要 是 由行 政 方 而 面来 提 供 的 。而 且 行 政 的 这 些 功 能 , 本 上 都 是 通 过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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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的法律文本考察
王 仰 文
摘
要: 国务 院推 行 的 重 大 行政 决 策 听证 制 度 , 中 国政 府 民 主 法 治 建设 中的 一 件 大 事 , 得 我 们 关 是 值
决 策 、 法 决 策 , 做 好 政 府 各 项 工 作 的基 本 前 提 和 依 是
决 定 性 力 量 。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听 证 制 度 的 推 行 , 是 我 既
国实 行 依 法 治 国 , 设 “ 治 政 府 ” 略 措 施 的最 新 成 建 法 战
果 , 是 促 进 依 法 行 政 , 护 社 会 和 谐 的制 度 支 撑 。 也 维
设 , 行 依 法 行 政 、 设 法 治 政 府 已 经 成 为 我 国 政 治 实 建 现 代 化 的必 然 选 择 和 重 要 内 容 。在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会 与实现 法治 国家 的时代潮 流 中 , 共管理 与公共 公 政 策 正 在 一 系 列 因 素 的 推 动 下 呈 现 出很 多 积 极 的 变 化 , 括 在 法 治 化 、 主 化 、 权 、 会 公 正 等 方 面 的 包 民 人 社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概述行政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程序中,由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特定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通过听取各方意见和证据,保障行政决策的公正性、透明度以及法制性,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为各方提供合法申述的机会。
作用与意义行政听证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行政听证制度能够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参与听证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其次,行政听证制度有助于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行政决策者可以充分了解各方的观点和论证,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事实、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并作出具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的决策。
此外,行政听证制度也有利于促进行政部门的公正执法和提升公信力。
行政听证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程序,可以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行政部门的公信力。
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设计我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听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告通知:行政部门应当在合法的媒体上公告行政听证的时间、地点、目的、程序等信息,告知涉及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并邀请其参与。
2.提交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3.听证程序: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听证,听证过程中会邀请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出席,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
4.质证对证: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可以对彼此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进一步明确事实真相。
5.出具听证意见:根据听证的结果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观点和证据,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听证意见,建议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1.2、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我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主要包括:(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二)涉及不同利益群众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三)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
第七条对需要举行听证的,承办职能处室应当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并依照本制度和其它相关规定拟定听证方案,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听证目的和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及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听证会由承办职能处室负责召集、主持。
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由会议召集部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10人,上限不超过3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参会人数、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7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第十条听证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镇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
镇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事项。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报镇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四条听证要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对本制度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镇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涉及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向镇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镇党政办或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第八条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镇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我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点: 《 国务 院关于加强市 县依法行政 的决 定》 规定 , 重大行 家权力 的运行必须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基 础上实施 。 国家权力 如果被专 横 、 不当地使用 。 势必严重影 响和侵犯公 民和组织
利益 。这一理论首先被运用在司法领域 . 要求法官做到客观 中立 消极 , 在 十九世纪六 十年代 , 在美 国最高法 院沃伦大法
则的基础上 , 从 实体 内容和程序 角度进一步完善 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听证制度 。
关键词 : 行 政决策 ; 听证制度 ; 行政程序 中图分类号 : D 6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3 — 8 4 7 7 ( 2 0 1 3 ) 0 3 — 0 0 2 0 — 0 4
决定 , 就必须 引入 听证程序 。 如果政府一意孤行 , 只是凭主观 臆想而片面地认定事实 , 则会被认为是剥夺当事人 辩护权利 的表现 , 进而影 响行政行为 的效力 。
国务 院文件对 政府重大行 政决策 的定 义也 从侧面证实 了这
一
听证制度源于西方的正当程序理论 , 正当程序 意味着国
所接受 , 尔后逐 步为世 界多数 国家的行政法所 吸纳 。
和的气氛 。 第二 , 主持人 的中立性严重受到质疑 , 有 的听证会 主持人 只请持相 同意见的与会者发 言 。而无视那些所 谓 的 “ 大炮” , 经常对那 些高举 双手要求发表反对意见 的人士视而 不见 。 故而 , 听证会 变成 了民主生活会 , 大 家聚在一起 只是 喝 喝茶 、 吃吃水果 , 听证居然听不到反对 的声音 。第三 , 听证参
与人缺 乏代表性 , 有 的听证会 为 了顺利 过关 , 有选 择性地请
为 了防止 国家权力 的滥用从而导 致行政相 对人各 种合 法权益 的重大损失 , 法 律要 求政 府在行政决定 实施 前就尽量 避免错误 , 尽量消除或减少错误 行政行为的出现几 率。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是为了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而制定的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而制定。
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后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民主讨论、科学决策的原则。
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方式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涉及全县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实行公众参与工作制度的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方式包括: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
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鄂城区发展需要,提高区政府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建设局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涉及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但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除外。
(一)编制本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二)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有较大争议的。
(三)调整城市建设、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收费价格的;(四)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五)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六)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七)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重大事项决策或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组织。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有关部门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应当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
第五条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平等、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全部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符合听证机关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机关根据拟听证事项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按照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听证机关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参加听证的人员。
第七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员、陈述人、旁听人。
第八条听证员由听证机关指定。
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关的有关负责人。
听证主持人应指定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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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政府规范向文件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和各部门作出的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等事项。
第三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在政府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后举行听证。
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