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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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本局系统内涉及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进行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局重大行政事项的分类、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五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一)、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研究决定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的推进措施和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五)、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七)、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需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行政事项,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和处理,适用《宿州市城管局埇桥分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事项决策程序做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七条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应当经党组扩大会议形式集体讨论批准后实施。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程序。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群众参与、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通过举行听证会、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在局政务公开网广泛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九条决策事项涉及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协调沟通,协调意见应当由分管领导签署。

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上会集体讨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落实行政职能时,通过全国人大、相关部委的最终决策,对社会生活及国家所生产的绵延而深远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制度采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确保政府落实全民利益,有效管理社会公共管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健全、透明、有序实施。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重大行政决策涉及行政职能的实施,涉及我国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使重大行政权力的范围,以及政府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关键性职能,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结构调整、公共安全管理、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等。

重大行政决策既要维护国家发展战略,又要满足人民全面发展的要求,使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能够控制和引导民众社会生活,防止政府机构、政府阶层和官僚机构滋生、侵权和恶意行为的发生。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制度完善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实施过程应当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政府主动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及时公布实施细则,方便社会参与行政决策,以便参与者有效参与行政决策,充分发挥民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作用,促进行政决策的公共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2、完善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首先进行建设性论证,并落实和完善相应的程序,保证公开、公正、透明的决策过程,实现行政决策的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实施。

3、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政府应当建立特设的监管机构,监督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行政决策,实行有效的、及时的处置、调解和处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公平、合规、有效。

三、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为实现良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新形势下,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建立真实可行、有监管力度的有效体系,推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力有效。

(1)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政策衔接:政府要全面梳理重大行政决策的政策体系,在参考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实施详细规则,加强衔接,实现政策的深入落实。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一、引言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3.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决策启动:决策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 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有关专家、社会公众等的意见。

3. 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 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5. 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6.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讨论,作出决定。

7. 决策公布:决策机关应当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8. 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对决策事项的执行和调整,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四、决策责任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是保障决策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一、制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等,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来进行决策。

为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制定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
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二、制定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具体程序可以包括信息收集、问题研究、方案设计、决策论证、决策制定、决策实施等环节。

制定
适当的决策程序,可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避免决策过程中的主
观随意和个人偏见的干扰。

四、进行决策的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为了降低决策风险,应当对决
策方案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可以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搜集和分析,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帮助决策者进行风险的
有效管控。

五、加强舆情监测和公众参与: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及时了解社会各界的意见
和观点,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的平衡和社会稳定。

为了实现公众参与,在决
策的各个环节应当加强舆情监测、信息公开和问询听证,并根据公众的意
见和建议进行调整和修改。

六、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效果和决策本身的有效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和评估机制可以包括内部审查、外部评估、独立监察等方式,通过定期的评估和查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七、建立反馈和调整机制:。

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1. 背景介绍•为加强机构规范和行政管理,本单位一直致力于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自2019年以来,本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有了显著进展,并定期进行自查和督查,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制度建设情况•本单位通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程序、权限、责任和执行要求,并于2019年进行了全面推广;•同时,本单位配备了专业人员,负责制度的解读和培训,并将制度纳入新员工培训教材中,确保全员掌握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要求;•对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单位不断完善和更新,确保其与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3. 执行情况自查•本单位在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时,形成了科学合理、有序高效的工作模式,并建立了健全的执行机制,确保决策结果的正确性和实效性;•在过去一年中,本单位积极开展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和督查,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查看决策执行记录、听取反馈意见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后,本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通过内部沟通、协调和改进,实现了纠正错误、弥补遗漏、提高效率和服务。

4. 自查结果统计•在自查过程中,本单位共查出决策执行不规范的情况20余起,主要表现为:未严格按照流程办理、未能及时披露决策信息、决策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等;•对于发现的问题,本单位采取了严肃态度和有效措施,及时通报相关人员、纠正错误、追责问责、整改改进等;•通过自查工作,本单位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性和严格要求,加强了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确保了决策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5. 今后工作计划•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规定,适应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深化决策执行监管机制建设,强化责任落实和内部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全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6项制度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6项制度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6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赤政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6项制度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规则》《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9日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解读一、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的定义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是指政府为了实现一项特定目标而做出的
行政决策所经历的整个过程,从政府行政组织为实现项具体目标而制定的
行政决策起始,到通过公开聆听、评议、会议等形式进行决策审议、审批,以及最终行政决策文件发布、实施及其效果评估、评价结束,中间所包含
的整个行政决策过程。

二、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的主要内容
1、行政决策的起草过程:在此过程中,行政组织将制定行政决策所
需要的政策文件,编制行政计划及其相关材料,并发布相关决策性文件;
2、行政决策的审议过程:重要决策和重大公约,一般由行政组织及
其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并到全体成员的讨论及审议;
3、行政决策的公开审批过程:待行政决策的审议处理完毕之后,由
行政机构进行公开审批,可以通过网络及其他形式,发布公示。

4、行政决策的发布过程:发布行政决策之后,政府各各司局会把行
政决策文件发送给下属行政机关,要求其及时落实;
5、行政决策的执行过程:行政决策最终要求的是能够实实在在落实
实施,无论是行政实施部门或是它的下属机构。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

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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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河北省行政程序规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规范我局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涉及到全市城乡规划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
(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我局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听取意见,听取意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职能科室,应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具体承办。

第六条承办科室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承办科室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会及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涉及的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对象。

第八条承办科室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九条承办科室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征求意见后,承办科室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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