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我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为,包括:(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重要措施;(二)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措施;(三)涉及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经济建设、文化事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四)重大投资、融资、担保、采购等经济活动;(五)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研究。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市场需求、社会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拟定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调查研究成果,拟定决策方案,明确决策目标、措施、实施步骤、预期效果等。
(三)征求意见。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单位内部各部门、职工代表、群众及有关专家、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决策事项的利弊得失。
(四)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者专业机构进行审查。
(五)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六)集体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讨论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风险评估等情况进行说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本局系统内涉及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进行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局重大行政事项的分类、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五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一)、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研究决定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的推进措施和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五)、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七)、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需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行政事项,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和处理,适用《宿州市城管局埇桥分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事项决策程序做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七条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应当经党组扩大会议形式集体讨论批准后实施。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程序。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群众参与、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通过举行听证会、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在局政务公开网广泛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九条决策事项涉及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协调沟通,协调意见应当由分管领导签署。
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上会集体讨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落实行政职能时,通过全国人大、相关部委的最终决策,对社会生活及国家所生产的绵延而深远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制度采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确保政府落实全民利益,有效管理社会公共管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健全、透明、有序实施。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重大行政决策涉及行政职能的实施,涉及我国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使重大行政权力的范围,以及政府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关键性职能,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结构调整、公共安全管理、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等。
重大行政决策既要维护国家发展战略,又要满足人民全面发展的要求,使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能够控制和引导民众社会生活,防止政府机构、政府阶层和官僚机构滋生、侵权和恶意行为的发生。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制度完善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实施过程应当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政府主动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及时公布实施细则,方便社会参与行政决策,以便参与者有效参与行政决策,充分发挥民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作用,促进行政决策的公共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2、完善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首先进行建设性论证,并落实和完善相应的程序,保证公开、公正、透明的决策过程,实现行政决策的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实施。
3、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政府应当建立特设的监管机构,监督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行政决策,实行有效的、及时的处置、调解和处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公平、合规、有效。
三、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为实现良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新形势下,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建立真实可行、有监管力度的有效体系,推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力有效。
(1)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政策衔接:政府要全面梳理重大行政决策的政策体系,在参考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实施详细规则,加强衔接,实现政策的深入落实。
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赣州市政府令第4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正文:---------------------------------------------------------------------------------------------------------------------------------------------------- 赣州市政府令(第4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已经2005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贯彻科学的发展观,以建设民主法治政府为目标,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推动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法定的职能,科学、合理地规范和界定重大行政决策权限。
本规则所指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一)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预算、产业政策、科技进步和教育改革发展等重大战略问题;(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三)重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四)推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五)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六)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八)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主要程序是:(一)调查研究。
决策前,应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1. 引言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在重大事项上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策。
这些决策涉及到政府权力的行使,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保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制定相关规定是必要的。
2. 相关法律基础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的制定是根据以下法律基础进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基本要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 合法性:决策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权限范围。
- 公正性:决策应公正、客观,不能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利益。
- 透明度:决策应公开透明,充分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参与性:决策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
4.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主要环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研究决策:政府部门应充分调研、分析相关问题,制定决策方案。
- 决策审议:重大决策应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审议,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 决策公告:政府应将决策内容公告于社会,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 实施执行:政府部门根据决策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并组织实施。
5.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程序保障措施为保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 权限明确:明确各级政府机构的权责范围,避免越权行使行政权力。
- 依据法律:政府决策应依据法律法规,不得凭空制定政策或决策。
- 参与公众:重大决策应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形成决策的多元参与。
- 程序公开:政府应将决策程序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决策的信息和依据。
-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决策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错误。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一、引言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3.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决策启动:决策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 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有关专家、社会公众等的意见。
3. 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 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5. 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6.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讨论,作出决定。
7. 决策公布:决策机关应当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8. 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对决策事项的执行和调整,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四、决策责任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是保障决策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加强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应当遵守本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本地实际和重要工作,制定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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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局
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提高我局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本规则所指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级以上文体部门作出的涉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主要包括:
1、制定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年度计划;
2、编制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3、重大资金安排;
4、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5、文化体育和旅游管理方面的重大措施;
6、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7、重大行政处罚;
8、其他需由文体部门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文体局局长代表文体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文体局所属二级机构、机关办公室室认为重大事
项需要提请局长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
四、文体局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局分管副局长、办公室室和二级机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局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部门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主要程序是:
1、启动。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
2、调查研究。
决策前应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专家论证。
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拟订几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加以比较鉴别。
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
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4、向社会征求意见。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公开。
尤其是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公布的事项包括:(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文体局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具体范围和形式由办公室报区政府分管文体副区长确定,必要时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确定。
征求意见后,办公室应收集整理,吸收合理意见,及时调整决策方案。
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5、合法性审查。
涉及法律的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由办公室报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其内容、权限、合法、适当、程序,确保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6、集体审议:重大问题须经局班子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行政首长决定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7、公布结果: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公布结果;
8、执行与评价。
区文体局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文体局内设机构及二级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执行部门、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区文体局提出。
区文体局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六、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局长决定提交班子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班子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局长最后发表意见。
八、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决定。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局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班子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体主管
部门批准的,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体主管部门批准。
十、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文体局立即决策的,可以由文体局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按职权临机决定,并及时在局班子会议上通报或者向局长报告。
十一、区文体局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