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我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为,包括:(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重要措施;(二)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措施;(三)涉及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经济建设、文化事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四)重大投资、融资、担保、采购等经济活动;(五)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研究。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市场需求、社会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拟定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调查研究成果,拟定决策方案,明确决策目标、措施、实施步骤、预期效果等。
(三)征求意见。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单位内部各部门、职工代表、群众及有关专家、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决策事项的利弊得失。
(四)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者专业机构进行审查。
(五)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六)集体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讨论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风险评估等情况进行说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是指政府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和参与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民众的信任感,推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和公众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包括决策的依据、程序、内容、影响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和监督工作。
公众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包括政府网站、媒体报道、公开听证会等。
同时,公众还可以通过提出意见建议、举报不当行政决策等方式,参与到决策的制定和监督中来。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可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民众的信任感,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
另一方面,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可以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避免不当决策的出现,保障公众
的合法权益。
总之,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的实施,是政府与公众共同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政府部门应当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决策的制定和监督中来,共同推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落实行政职能时,通过全国人大、相关部委的最终决策,对社会生活及国家所生产的绵延而深远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制度采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确保政府落实全民利益,有效管理社会公共管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健全、透明、有序实施。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重大行政决策涉及行政职能的实施,涉及我国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使重大行政权力的范围,以及政府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关键性职能,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结构调整、公共安全管理、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等。
重大行政决策既要维护国家发展战略,又要满足人民全面发展的要求,使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能够控制和引导民众社会生活,防止政府机构、政府阶层和官僚机构滋生、侵权和恶意行为的发生。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制度完善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实施过程应当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政府主动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及时公布实施细则,方便社会参与行政决策,以便参与者有效参与行政决策,充分发挥民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作用,促进行政决策的公共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2、完善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首先进行建设性论证,并落实和完善相应的程序,保证公开、公正、透明的决策过程,实现行政决策的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实施。
3、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政府应当建立特设的监管机构,监督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行政决策,实行有效的、及时的处置、调解和处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公平、合规、有效。
三、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为实现良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新形势下,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建立真实可行、有监管力度的有效体系,推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力有效。
(1)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政策衔接:政府要全面梳理重大行政决策的政策体系,在参考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实施详细规则,加强衔接,实现政策的深入落实。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一、引言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3.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决策启动:决策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 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有关专家、社会公众等的意见。
3. 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 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5. 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6.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讨论,作出决定。
7. 决策公布:决策机关应当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8. 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对决策事项的执行和调整,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四、决策责任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是保障决策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 )制度和责任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 )制度和责任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这一制度的严格落实和责任落实,直接关系着国家治理的效率和公信力。
而对于我国来说,由于国家治理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更需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和责任以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内涵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指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对于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方面面的重大决策所制定的规范和程序。
这些规范和程序通常是经过长期实践积累而形成的,以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责任落实的重要性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息息相关的便是责任落实。
责任落实不仅是对决策者的一种监督和制约,更是对全体国民权益的保障。
只有严格落实责任,才能使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才能使政策的实施真正取得成效。
四、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落地难题在我国,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和责任面临着一些难题。
首先是行政部门的权力过大和监督不足;其次是一些部门在决策过程中缺乏民意的广泛征求和科学论证;再者便是一些决策实施的评估和反馈制度不健全。
这些都制约了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严格落实。
五、我对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和责任的思考作为一名政治学者,我认为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和责任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完善和监督的加强。
我建议建立健全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让决策更加民主、科学,让监督更加有力。
只有这样,才能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总结回顾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和责任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着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不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加强监督力度,同时也需要广泛地宣传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让更多的人理解和参与其中。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对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和责任有了一个全面、深刻和灵活的了解。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您提供一份有价值的参考,同时也期待您对这一主题有着更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三篇)

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____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局机关各科室、队、所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落实工作。
第五条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定:(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的计划和措施;(二)涉及本局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三)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四)涉及规范文件的草拟,我局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五)财务预算及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财务问题;(六)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七)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八)重大或者疑难的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事项;(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应当采取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研究决定。
凡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局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咨询论证。
有关科室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应提出须集体决定的议题和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
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会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开会前协调,然后由局长决定。
(三)准备材料。
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准备材料。
(四)提前通知。
局办公室应提前____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参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内容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到本人。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一、制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等,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来进行决策。
为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制定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
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二、制定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具体程序可以包括信息收集、问题研究、方案设计、决策论证、决策制定、决策实施等环节。
制定
适当的决策程序,可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避免决策过程中的主
观随意和个人偏见的干扰。
四、进行决策的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为了降低决策风险,应当对决
策方案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可以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搜集和分析,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帮助决策者进行风险的
有效管控。
五、加强舆情监测和公众参与: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及时了解社会各界的意见
和观点,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的平衡和社会稳定。
为了实现公众参与,在决
策的各个环节应当加强舆情监测、信息公开和问询听证,并根据公众的意
见和建议进行调整和修改。
六、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效果和决策本身的有效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和评估机制可以包括内部审查、外部评估、独立监察等方式,通过定期的评估和查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七、建立反馈和调整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国国家监察体制的目标和要求,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和问责,推动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化、法治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廉洁自律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与发展。
其次,该制度建立了全面完善的追责机制。
从决策者到相关部门和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对于政策决策,决策者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决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而相关部门需要提供决策所需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对决策的实施进行积极监督。
同时,决策的执行人员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
其三,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进行了完善。
国家监察体制将原监察机构与纪检机构合并,形成了统一的国家监察体制,使监察机关能够对行政决策进行更为全面、深入的监督。
监察机关将通过行政审查、调查问责等手段,监督决策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失职失责情况,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该制度还注重对违法决策行为的强制性追责。
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行政决策,要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惩罚。
这不仅包括对决策者个人的处罚,也会涉及到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整改和监管责任。
通过强制性的追责措施,能够有效遏制决策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权益和行政决策的正当性。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
通过建立全面完善的追责机制和监督机制,能够有效约束和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同时,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廉洁自律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正和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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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县煤炭工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我县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一)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县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集体讨论。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程序。
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机构局长代表煤炭工业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综合办主任协助局长决策。
局综合办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服务。
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一)提出预案。
决策承办机构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备选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咨询论证。
(二)咨询论证。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
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拟制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征求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有关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拟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领导裁定。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会。
决策拟制单位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四)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局综合办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五)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按下列规定进行:1、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机构应当报送决策事项报告、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五日呈送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
2、局长主持召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的办公会议,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3、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4、其他领导发表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5、局长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在讨论之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6、局综合办主任负责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局长的决定。
形成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督查落实局综合办负责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
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局综合办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及工作要求。
执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报告。
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局综合办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
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古县煤炭工业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由局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古县煤炭工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为进一步增强重大行政决策透明度,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重大决策透明度,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示。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是指县煤炭工业局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行政决策效能监察制度。
第三条重大决策公示的基本内容:(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煤炭工业局工作的计划和措施;(二)涉及发展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和制度的制定;(三)重大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四)涉及政府规范文件的草拟,我局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五)财务预算及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财务问题;(六)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七)重大事件、案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八)重大或者疑难的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事项;(九)处置重大或重要国有资产;(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一)县煤炭工业局新闻发言人宣布;(二)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他报纸、杂志;(三)古县政府信息网和其他网站及互联网;(四)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五)县煤炭工业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等信息,要由具体承办该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室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包括公示的基本情况、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公示报告作为局党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公示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的,不得提交局党组讨论。
同时,书面责成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古县煤炭工业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古县煤炭工业局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其他应追究决策过错的行为。
第五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五)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科室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单位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