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研究

91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孙小迪,生于1997年,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法学)。
基金项目:江苏师范大学校级课题项目“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研究”(2020XKT116)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研究*江苏师范大学 孙小迪摘要: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性民主性进而提高决策水平的有效途径。
当前我国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研究较多,但总体来说不够深入。
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决策程序的正当性,需要制定一系列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我们更要重视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行之有效地建议加以解决,提出行之有效地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方式,努力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为法治政府的建设推进提出有力的建议。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图分类号:C9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2-0091-0001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个环节。
伴随着科学民主决策的推进和我国行政事务的不断增多,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频频发布,但由于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没有统一的标准,合法性审查的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合法性审查工作难免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其本质上的作用,变成了一种“合法化的途径”。
重大行政决策相对于普通的行政决策而言,涉及范围更广,影响力更大,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紧密相连。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受到全面的合法性审查,将会危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国外学者对行政决策理论的研究始于20世纪中叶。
美国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可以对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条例、州宪法和法律进行审查,判定其是否与联邦法律相抵触,可以宣布其违宪,使其部分或者全部丧失法律效力。
联邦德国、意大利等国家专门设立了宪法法院,法国设立了“宪法委员会”,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并行使违宪审查权。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赣府厅发〔2015〕5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宜府发〔2009〕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谨性、科学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强化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宜春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只有在决策权的取得源于法、运行据于法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法外决策、随意决策、非理性决策的现象;才能避免决策权被滥用或误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和避免决策失误;才能有效规范各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
实践证明,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推进实施过程中,之所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甚至出现决策实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尴尬局面,往往都是因为在决策形成之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致。
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从坚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政府出台的每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合法合规,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它是确保行政决策科学、合理、合法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内涵、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决策体系提供参考。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内涵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依法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行政决策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都需要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这一制度在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存在的问题尽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公平性;二是审查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走过场的现象,未能充分发挥审查的作用;三是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五、改进措施(一)明确审查标准为了确保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应明确审查标准。
具体而言,应制定详细的审查指南,明确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标准,使审查人员能够依据明确的指导进行操作。
(二)加强审查力度应改变形式主义的审查方式,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质性审查。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决策,应坚决予以否决。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应加强对审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对审查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
六、结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保障行政决策科学、合理、合法的重要环节。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五大法定程序简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五大法定程序分别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其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
公众参与程序是指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外,应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特别注重征求公众、行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等意见;专家论证程序,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风险评估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程序是决策必经程序,在决策草案提交讨论前,应当有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对于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是决策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即会议形式只能是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对会议议事规则也提出了要求,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决策应当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应当及时公布。
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
唐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

唐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正文:---------------------------------------------------------------------------------------------------------------------------------------------------- 唐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共二十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依据本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拟作出的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或者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为:(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四)制定和调整重要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制度背景行政决策是政府权力行使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但由于政府权力的集中和行政过程的不透明性,行政决策往往存在着不当干预、违背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等问题。
因此,建立一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成为势在必行之举。
二、目标1.保障公正合法:通过审查制度,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确保决策依法依规进行,避免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
2.提升行政效能:通过审查制度,强化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优化决策结果,提高行政效能。
3.保护权益:审查制度有助于检验决策是否合理、公正,避免政府滥用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三、要素1.审查标准:明确审查决策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及道义准则。
2.审查程序:确立一套明确的审查程序,包括案件受理、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和决策审查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公正、透明和严格。
3.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独立的法官和合法专家组成,负责审查决策的合法性。
4.申诉和复议机制:建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保障公民权益,加强对行政决策的问责。
四、实施方法1.规范决策程序:明确政府决策程序,如行政决策需要依法听取各方意见,并公布决策依据和过程。
2.加强决策调研和评估:在制定或实施重大决策时,开展广泛的调研和评估,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公开行政决策信息:及时公开行政决策的信息,提供决策依据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设立专门机构: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和公正性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5.建立申诉和复议机制:设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为公民提供合法维权渠道。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决策程序、设立专门机构和建立申诉复议机制等手段,可以有效保障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和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发生,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社会信任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20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第三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第四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第五条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说明;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六条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股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第七条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第八条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政策法规股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第九条政策法规股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第十条政策法规股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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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三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
第四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五条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股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第七条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政策法规股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政策法规股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
第十条政策法规股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