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赣府厅发〔2015〕5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宜府发〔2009〕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谨性、科学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强化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宜春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只有在决策权的取得源于法、运行据于法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法外决策、随意决策、非理性决策的现象;才能避免决策权被滥用或误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和避免决策失误;才能有效规范各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
实践证明,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推进实施过程中,之所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甚至出现决策实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尴尬局面,往往都是因为在决策形成之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致。
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从坚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政府出台的每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合法合规,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X政秘(202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提前介入是指合法性审查部门提前参与决策,就决策事项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同决策承办单位提前对接沟通,并进行指导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纳入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
主要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市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六)报请市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或者市属事业单位撤销、合并等重大事项;(七)由市政府协调、见证或签署的招商引资合同或其他协议;(A)其他涉及敏感领域、关系民生、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启动决策事项时,应主动告知市司法局,并对决策的目的、依据和拟做出的决策内容进行说明。
市政府办公室向决策承办单位交办工作时,涉及后期需要报市政府决策的,应同时抄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根据市政府制度建设计划,应主动会同制度建设起草单位安排提前介入。
第六条市司法局对应当提前介入的事项,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前介入:(一)参加相关调研活动、专题会议;(二)调阅相关背景材料,听取有关情况说明;(三)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相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四)参加招商引资合同或其他协议会谈;(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究论证。
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建构

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建构作者:赵龙江惠娟来源:《党政论坛》2015年第06期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为保障决策合法有效、顺利实施,行政机关内部法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范进行调查、论证并作出法律评价结论的行政程序制度。
”2014年10月23日,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圆满落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全面部署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纲领性文件也闪耀出台。
在该文件中,明确将“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提到日程上来。
然而,在我国当前的行政实践中,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宏观层面存在中央立法缺失、地方立法位阶较低的问题,在微观层面存在审查主体不清且发展薄弱、审查内容操作性不强、审查意见效力不足、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而这些问题直接导致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在我国形同虚设,使得决策违法、失误现象层出不穷,造成了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政府公信力的严重下降。
因此,如何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制度,以防止公权力的恣意行使,已成为理论学界研究政府行政管理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必要性1.减少政府决策失误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重大行政决策失误事件屡见报端,并且由失误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十分惊人。
如“广州黑漆路决策失误让近5000万元财政打了水漂”,“云南投资2.7亿元建的文化长廊在3年后花3亿拆除”等事件。
这些重大行政决策的失误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而且影响了人民政府的权威形象,甚至危及社会的稳定秩序。
然而,究其原因,除了决策制定主体基本素质不高、决策水平较低和责任意识不强造成决策失误外,更重要的是现行决策体制不健全的问题,即决策方案在实施前缺乏监督审查的机制。
由此可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合法性审查制度是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通过严谨的法律调查、论证程序来防范决策失误,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它是确保行政决策科学、合理、合法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内涵、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决策体系提供参考。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内涵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依法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行政决策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都需要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这一制度在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存在的问题尽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公平性;二是审查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走过场的现象,未能充分发挥审查的作用;三是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五、改进措施(一)明确审查标准为了确保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应明确审查标准。
具体而言,应制定详细的审查指南,明确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标准,使审查人员能够依据明确的指导进行操作。
(二)加强审查力度应改变形式主义的审查方式,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质性审查。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决策,应坚决予以否决。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应加强对审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对审查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
六、结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保障行政决策科学、合理、合法的重要环节。
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维护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影响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公众权益重大的行政行为或决策。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由湖南省政府权威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省法制办进行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意见、确保程序公正、审查意见不得被利益干扰等原则。
第五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听证。
第六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依法获取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调查、调取证据材料,以核实事实、查清真相。
第七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注重政策的合理性、程序的合法性、权力的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如果审查发现决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执法机关报告,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及时出具审查意见和结论,并向相关部门报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如下:(一)立项阶段:当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者确定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决策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二)公众意见征集:根据决策的性质和影响范围,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包括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会等形式。
征求的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对公众的合理诉求和建议进行认真回应。
(三)社会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包括经济影响、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评估,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程序合法性审查:对决策的基本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包括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是否依法听取了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公开、透明等。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制度背景行政决策是政府权力行使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但由于政府权力的集中和行政过程的不透明性,行政决策往往存在着不当干预、违背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等问题。
因此,建立一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成为势在必行之举。
二、目标1.保障公正合法:通过审查制度,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确保决策依法依规进行,避免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
2.提升行政效能:通过审查制度,强化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优化决策结果,提高行政效能。
3.保护权益:审查制度有助于检验决策是否合理、公正,避免政府滥用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三、要素1.审查标准:明确审查决策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及道义准则。
2.审查程序:确立一套明确的审查程序,包括案件受理、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和决策审查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公正、透明和严格。
3.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独立的法官和合法专家组成,负责审查决策的合法性。
4.申诉和复议机制:建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保障公民权益,加强对行政决策的问责。
四、实施方法1.规范决策程序:明确政府决策程序,如行政决策需要依法听取各方意见,并公布决策依据和过程。
2.加强决策调研和评估:在制定或实施重大决策时,开展广泛的调研和评估,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公开行政决策信息:及时公开行政决策的信息,提供决策依据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设立专门机构: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和公正性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5.建立申诉和复议机制:设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为公民提供合法维权渠道。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决策程序、设立专门机构和建立申诉复议机制等手段,可以有效保障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和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发生,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社会信任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发[2015]5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15]5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依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第三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第四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第五条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说明;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六条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股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第七条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第八条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政策法规股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第九条政策法规股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第十条政策法规股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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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环保局法制科科负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科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科室)应积极配做好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决策承办科室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法制科参加。
第五条决策承办科室呈报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时,应按下列要求编写《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
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其他所需要的资料。
决策承办科室应认真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在提交局务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前,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送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法制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法制科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报局同意,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本局、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 报局同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九条环保局法制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条法制科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决策承办科室办理,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科室对法制科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一条法制科向本局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科室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法制科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本局内部使用,有关科室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法制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局务会审议。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局务会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法制科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