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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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赣府厅发〔2015〕5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宜府发〔2009〕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谨性、科学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强化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宜春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只有在决策权的取得源于法、运行据于法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法外决策、随意决策、非理性决策的现象;才能避免决策权被滥用或误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和避免决策失误;才能有效规范各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

实践证明,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推进实施过程中,之所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甚至出现决策实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尴尬局面,往往都是因为在决策形成之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致。

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从坚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政府出台的每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合法合规,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宜府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50号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把握要义,主动作为,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到实处,确保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有效审核。

二、明确职责,强化保障。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责任主体是法制机构。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各部门要在人员、经费、制度等方面对法制机构工作规范、有序和高效运转予以保障,形成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的工作格局,打造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知识结构合理的法制干部队伍。

三、加强监督,落实追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市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逐步建立健全参与决策、执法案卷评查、案件办理流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创新行政权力运行监管机制,切实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各项工作。

2016年1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宜府办发〔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6〕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省委、省政府《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59号)等文件精神,为顺应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为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指明了方向。

《纲要》指出要“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力量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省政府提出到2020年,我省基本建设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政府法制机构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更好履行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

因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突出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二、明确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基本内容(一)综合协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1.科学统筹规划。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总体要求和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科学合理编制本级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安排,将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责任,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宜府办字〔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3日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4〕15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宜春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紧扣高质量发展主线,推进信息主动公开。

集中公开“大抓落实、狠抓项目”活动、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869”行动计划、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部署的相关政策举措和进展情况。

及时公开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十百千万”工程、“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举措和进展成效。

实时发布电子商务、文化旅游、新能源汽车、家居、体育赛事等方面有关政策措施。

加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系列政策举措、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等方面的政策解读与信息公示。

依法推进辖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紧盯重点民生领域,推进信息有序公开。

及时公开2024年市政府10件重大民生实事项目有关政策,并按季度公开执行情况。

加快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加强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做好征地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宜春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细则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宜春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细则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宜春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细则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宜春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宜春市政府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细则》已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5月25日宜春市政府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细则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细则》(赣府厅发〔2020〕17号)文件要求,提升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精神为指引,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7号)文件,提升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整体水平,坚持“标准引领、整体推进,需求导向、服务群众,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紧密对接国家各部委、省级各部门制定的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全面推进我市、县、乡三级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力争2020年底初步建成市、县、乡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体系和制度规范体系。

到2021年底前,全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体系更加科学全面,公开平台更加丰富多元,公开工作机制更加规范高效,专业队伍更加健全完善。

到2022年底前,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系统完备规范的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市、县、乡三级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全面实现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公开流程规范化、公开工作制度化、公开平台便捷化。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44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44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44号)办公室各科、室: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宜春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日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为了提高办公室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保证政务工作的快速、高效运转,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本办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签收(一)凡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均由机要科统一签收、拆封、登记、分办。

(二)径送各科室办理的公文,有关科室按程序先送(或请来文单位送)机要科签收、分办。

未经签收、分办的公文,有关科一律不得办理。

二、公文分发(一)签收的公文分发1、中共中央、省委及其办公厅公文。

由机要科签收,需要办理的分发有关科室。

2、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

由机要科签收,复印并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分发有关科室,原件留机要科归档。

3、省直部门公文。

主送件由机要科收文后,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办理完毕后送机要科归档;抄送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并由有关科室归档。

4、上级领导讲话、任免通知、决定、参阅件等,由机要科呈送领导传阅。

5、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公文。

按来文部门归口分发相关科室办理;联合行文按主办部门归口分发相关科室。

6、请示、报告类公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8•【字号】宜府办字〔2019〕54号•【施行日期】201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字〔2019〕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1号)要求,全面推行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赣府厅发〔2019〕11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考评指标体系,但目前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清,合法性审核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不明晰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为此,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4•【字号】宜府办字〔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宜府办字〔201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3月24日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2016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赣府厅字〔2016〕8号),推动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法律法规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主要工作任务是:1.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

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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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
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15]85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7
【实施日期】2015.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5〕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赣府厅发〔2015〕5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宜府发〔2009〕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谨性、科学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宜春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只有在决策权的取得源于法、运行据于法的前提下,才能有
效避免法外决策、随意决策、非理性决策的现象;才能避免决策权被滥用或误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和避免决策失误;才能有效规范各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

实践证明,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推进实施过程中,之所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甚至出现决策实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尴尬局面,往往都是因为在决策形成之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致。

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从坚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政府出台的每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合法合规,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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