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三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
第四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五条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说明;(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三)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股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第七条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政策法规股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政策法规股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
第十条政策法规股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2)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一、介绍在我国政治体制中,“集体领导制度”要求决策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和决策。
然而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的决策都能顺利地通过集体讨论来实现,有一些重大事项决策需要单一机关、个人或少数人来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需要对重大事项决策制定专门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二、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要遵循法治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遵循公正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公正、公平、公开。
再次,要遵循独立原则,审查重大事项决策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于决策主体之外。
最后,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要遵循保密原则,确保审查过程的机密性。
三、重点实施的措施1. 多层级的审查机制为确保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需要建立多层级的审查机制。
具体来说,这个机制应包括单位内部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和上级部门审查。
这些审查层级将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避免因未考虑到某些因素而导致决策失误。
2. 法律顾问的参与除了内部审查和专家审查之外,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还应包括法律顾问的参与。
他们将为拟定的方案提供法律建议,指出法律上的漏洞,避免因缺乏法律支撑而导致决策违法。
3. 反馈机制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后,还需要相应的反馈机制。
这个机制应该采用面向各方面的方式,包括面向决策主体、面向公众和面向直接受影响的人。
有了这个机制,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有效促进决策的合法性。
四、合法性审查制度带来的好处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于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各个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它可以避免因个人恶意或决策错误带来的不良后果。
其次,它可以促进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它也可以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强化政府公信力。
五、合法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虽然具有诸多好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学校重大事项审查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三、审查原则1.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决策。
3. 坚持公开透明,确保重大事项决策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4. 坚持科学决策,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5. 坚持责任追究,对决策失误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审查程序1. 提出审查申请。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系)在实施重大事项前,应向学校行政办公室提出审查申请。
2. 形成初步方案。
学校行政办公室收到审查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对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方案。
3. 专家论证。
学校行政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初步方案进行论证,提出修改意见。
4. 决策会议。
学校行政办公室将专家论证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并根据需要召开学校领导层会议或全校教职工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5. 公示公告。
学校行政办公室将决策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6. 落实执行。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系)根据决策结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重大事项落实到位。
五、监督与责任1.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重大事项决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学校行政办公室对重大事项决策结果进行跟踪问效,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3.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决策失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方案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方案
一、概述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重要文件的安全保密与合法使用,我单位建立了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
本工作方案旨在规范和完善企业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工
作流程和要求,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审查工作的
公正性。
二、审查范围
我单位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文件、安全政策、商业
机密、重大决策等。
涉及我单位利益、外部安全等,需要进行合法
性审查工作。
三、审查组成
企业内部设立审查小组,由保密部门、法务部门、安全管理部
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统筹审核和管理。
四、审查目的
1、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司安全;
2、保护公司机密,防止因泄密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3、确保公司的各项决策和政策的合法合规。
五、审查内容。
企业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分公司)重大事项合法性的审查工作,保障本单位制度性文件和合同的合法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以本单位名义印发规范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等事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涉及本单位重要事务的内部文件,以及对外签订重大复杂合同。
第三条制度性文件法律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审查前置”的原则。
对制度性文件的法律监督应坚持依法监督、书面监督,并实行签发过程、执行情况、执行结果全面监督原则。
合同监督工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各部门依照市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承担相关审核职责。
第四条法规管理员负责对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制度性文件进行法律监督,对制度性文件起草部门提交的文本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第五条法规管理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送审文本进行书面性法律监督。
第六条法规管理员对送审的制度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 制定部门是否具备职责权限或领导授权; (二)是否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或者上级文件的合法规定;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七条法规管理员负责对拟签订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其中包括对合同内容合法性、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合同形式的规范性、防控交易风险的实用性条款的完备性等的审核。
第八条制度性文件起草部门在送审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对法规管理员提出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应当及时予以修正或答复。
第九条经审核的制度性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新修订的文件按要求再次提交法规管理员审查。
第十条制度性文件生效后,法规管理员对制度执行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纠正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合同审核是合同签订的必经环节,合同未经法规审核,不得报请领导审批。
公司重大决策法律审核规定

公司重大决策法律审核规定一、前言为了保障公司决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降低法律风险和避免不良后果,公司特制定本重大决策法律审核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尤其是对于涉及公司重大决策的各类方案、合同、协议、政策、规章制度等文件,均需经过法律审核和法律意见书的讨论和审批。
三、审核机构1.公司内设立法务部门,承担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工作,负责起草法律意见书。
2.公司法务部门设置合规审查小组,由法务部门主管领导带领,成员包括公司法务部门的相关人员以及涉及决策的相关部门的代表。
四、审核程序1.决策提案阶段:(1)公司各部门需在提出决策方案之前,及时与法务部门沟通,征询法务意见。
(2)法务部门在收到决策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合规审查小组,就决策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评估,向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意见。
2.决策讨论和审批阶段:(1)合规审查小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决策方案的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
(2)合规审查小组在讨论过程中,如发现决策方案与法律法规存在不符之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并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解释相关法律风险。
(3)决策方案的最终审批,应当参照法律意见书,公司管理层对方案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决策执行阶段:(1)按照公司决策程序,下发执行通知,并将法律意见书与决策方案一并下发,明确责任人和执行期限。
(2)对于复杂的决策方案,可以指定专人负责跟进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法务部门汇报。
五、法律意见书1.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应明确、准确,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全面阐述。
2.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应符合公司规定,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决策方案的背景介绍和目标;(2)决策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以及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3)决策方案与公司原有政策、规章制度的关系;(4)决策方案所需的法律手续和程序;(5)其他法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相关事项。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方案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一、背景介绍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是指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规划、重大决策等涉及重大利益、重大风险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是为了保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重大事项合法合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
2. 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权责分明,监督有力。
三、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1. 设立审查机构:建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明确审查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2. 审查事项确定:由政府部门、相关利益方或社会组织提出审查申请,并明确审查事项的范围、目的和要求。
3. 材料准备和申请审查: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相关决策依据、程序合规性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等。
4. 审查人员组成: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审查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5. 审查和评估:审查组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范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依据、程序合规性、风险评估、社会影响等方面。
6. 结果报告和意见反馈:审查组将审查结果及意见报告提交给提交申请的单位或组织,并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
7. 结果监督和跟踪:建立结果监督和跟踪机制,确保审查结果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8. 引入第三方评估:对特定重大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审查的参考范围。
四、工作保障措施1. 人员配备:建立专门的工作团队,配备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的审查人员。
2. 法律法规支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和程序。
3. 信息公开透明:重大事项的审查和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4. 法律责任追究:对于违法违规的重大事项,依法追究责任,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平政办发〔2021〕96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平政发〔2020〕2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或者制发文件。
第三条市司法局是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签订的重大合同、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牵头组织、起草和实施单位。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辖区内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市战略支撑产业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事关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社会保障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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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集体会议研究。
第四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事项的承办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方案时,应当保证决策建议的合法性。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承办单位应当提请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决策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
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提供听证材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
(四)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法律咨询或论证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征求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局负责同志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对与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公开。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在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重大事项时,应通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就该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