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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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局实行党组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完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一、决策的形式和规则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党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或需要,党组会议可邀请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列席。

二、决策的范围和内容

1、讨论和研究中央、省、市、县和上级人事部门的指示、决议和决定贯彻落实事项。

2、讨论和决定本局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的规划和实施事项。

3、讨论和决定局各科室、中心负责人的配备、任免、考察、培养等事项。

4、讨论和决定本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经费开支等事项。

5、讨论和决定局各科室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6、党组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确定决策议题的原则和程序

1、党组会议讨论的决策,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和内容。

2、凡须提交党组会议的讨论事项,事先向党组书记或分管领导汇报,由书记审定同意后列入议题,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对需决策事项事先要作充分准备,并拟定提出决策和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供讨论参考。

3、未经党组书记审定同意和未作充分准备的议题,不列入党组会讨论和研究。

四、决策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讨论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实行民主集中制。

2、议题内容由会议主持人提出或指定专人汇报。决策议题应逐项汇报、讨论,一事一议,事事有结论。

3、在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应综合讨论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慎重考虑;对问题的看法或意见差距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或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或将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请求裁决,但必须议而有决,决而必行。

4、对重大决策应认真作好记录,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对外泄露会议讨论经过。

五、决策的实施检查

1、党组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由党组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指定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进行贯彻落实,并做好检查、督办工作。

2、重大决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沟通情况,并积极主动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分管领导汇报,提请党组会议专题讨论。

3、凡按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受上级领导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学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为提高校长负责制下行政领导班子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规范行政行为,提升办学水平,创建民主和谐校园,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制订学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及运作制度如下:

一、学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调整范围

1、学校发展方向、办学目标及办学格局变化等重大事项。

2、学校管理制度、规则、条例的制订、修订等。

3、学校中层以上干部选拔、任免、考核。

4、涉及全体教职工利益的教师聘任、评职、评优、评先、奖惩及福利分配等。

5、学校招师、招生中非常规事项处理。

6、学校重大财产、资产处理、处置。

7、其他需列入民主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决策责任及决策形成

1、决策问责:校长为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总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直接责任人。

2、决策提出:重大事项决策由校长提出,也可由分管副校长提出,经校长同意进入民主决策制订程序。

3、决策制订程序:

调研论证提出--班子初议、责任人制订--民主征集意见--班子议决校长批准--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或教代会审议通过--决策执行或试行。

(简式程序为:班子议决--民主征集意见或公示--校长批准)

4、决策变更及修改:决策执行中因需要作变更修改,应循原制订程序审议。

三、决策监督

1、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形成,须充分听取党支部意见,并接受过程监督。

2、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责任人应尊重班子集体意见,实施过程应在行政班子有

效的内部监督下行政。

3、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应对上负责,及时向教育局及有关职能部门请示、汇报,在上级许可及监督下行政。

4、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应征求工会、团支部组织意见,工会、团支部有组织提名、提议权。涉及全体教师利益的决策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定期向教代会述职,并接受评议、质询等监督。

5、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应采用校务公开等形式对全体教师公示,接受群众全过程民主监督。做到"三公开":决策前

征集民意公开、决策结果公开、决策后实施评价公开。

6、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应建立经常性民意采集渠道,设立对内、对外沟通信箱及举报箱,定期走访社区单位,强化与社区和家长的沟通形式及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决策制约

1、重大事项决策未被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在全校性民意采集中被大多数教职工反对,视为决策无效,应重新修订或停止决策的实施。

2、教职工大会以相对多数形成决议,或有组织动议、集体动议,有权提请决策修改。

3、重大事项决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相抵触的,决策视为无效。

4、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实施中应保护相关涉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教职工的个人申辩、要求听证、要求复议的权利

学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五、附则

(一)相关名词解释:

1、"相对多数":或称简单多数,为征集人50%以上票。

2、"绝对多数":为征集人数75%以上票。

3、"全校民意征集":教职工总人数的90%以上。

4、组织动议:党支部、共青团支部、工会委员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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