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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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手段,旨在提供公正、透明和公平的程序以保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允许疑问或争议的一方在行政机关进行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以使其在行政决策中获得公正对待。

本文将探讨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目的、依据和运行机制,以及其在保障公正合法的行政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和目的行政听证制度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制订、修订或实施具有广泛影响的行政法规、政策或行政决策时,通过组织听证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以确保制度公平、公正和合法。

行政听证制度的目的是在行政决策达到公正性、透明性以及参与民众的发言权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依据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明确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的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公正的行政决策;2.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辩论权的权利,这为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3. 监察法:监察法规定了公众监察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听证制度有助于履行监察法所赋予的责任;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参与政治的权利,这为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合宪性的支持。

三、行政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行政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通知:行政机关在决定组织听证会之前,应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正式的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听证会的目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程序等;2. 参与申请:当事人被告知有权参与和申请听证会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交参与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3. 听证会:行政听证会是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由行政机关组织和主持的,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和证人可以在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4. 决定:行政机关在听证会结束后会评估听证会上的证据和陈述,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该决定应该合理、公正且有法律依据;5. 再审:当事人不满意行政决定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提出再审或上诉。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探析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探析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探析行政决策在政府施政中居于核心地位,它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决策的结果社会影响面广而深刻。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建立,将使政府自身的体制尤其是决策体制更加顺畅、机制更加和谐。

但由于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还刚刚起步,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标签: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问题与原因一、概念界定——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所谓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做出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共决策时,主要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来听取利害关系人、社会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从而实现科学、合理、公正决策的一种规范性程序设计。

决策是行政活动的首要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行政活动的成败,这一重要性决定了进行行政决策必须慎之又慎。

通过听证程序,使决策更符合民意,体现了行政民主。

更重要的是,公众参与不是简单地听取意见,或举行听证会,而是要真正体现互动,建立起政府与公众的协商机制。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或在取得与当事人一致意见后作出决定。

二、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工作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批评之声不绝于耳,不乏尖锐之词。

有的听证会被形容为成了“听过会”、“茶话会”、“研讨会”;有的听证会被指责沦为部门利益的“合理性证明会”,甚至被斥之为民意的摆设。

设立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尤其是社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从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这十几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最初被寄予了厚望,各地搞得轰轰烈烈,但近年来社会公众对听证会逐渐失去了热情。

就其原因,主要在于听证代表的意见对政策制定产生不了实质性的影响,最终导致社会公众对流于形式的听证会产生了一定的排斥情绪,参与热情明显消退。

召开听证会的主要目的,就是对有关政策方案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质询,看其科学性、合理性的程度有多大,最终形成一个能够获得各方最大限度满意的折衷方案。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一、听证制度的渊源及在我国的形成过程听证(hearing)来自于英国法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由两个程序原则所组成: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正地听取,亦即“听取另一方意见”原则。

其第二个程序规则就是现在构成行政听证制度最早的法理基础。

而从法律意义上说,听证制度最早是英国1215年的《自山人宪章》中有关公民“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

后来,这种制度传到美国,美国受其影响将它应用到立法和行政实践当中,成为增加立法和加强行政民主化以及获取资源的主要方法。

随着民主观念的提高,听证制度成为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

在我国,199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基本确立。

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成功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应用。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议程的法律案,立法机关“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我国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

二、从具体案例分析我国的听证制度的主要弊端(一)案例回顾:“出租车风波”2004年7月28日,银川市政府在《银川晚报》上刊登了“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准备自2004年8月1日起,对银川市客运出租车的经营权实行有偿转让。

这一新管理办法显然让原有的城市客运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害,他们普遍对市政府收取有偿使用金的做法不满,7月30日开始,出租车司机们开始群体性上访,并以集体罢运来表达抗议。

他们分别组织起来,到市政府、自治区政府和新闻单位进行上访,并组织一部分人围堵道路、阻塞交通,并对坚持营运的出租车和中巴车实施打砸行动,导致40多辆机动车被毁。

银川市政府面对危机首先采取强硬手段,出动公安警察把4名涉嫌违法阻塞交通组织者刑事拘留,然后组织23个工作小组,深入全市各出租公司进行调查研究,宣布停止执行引发争议的新管理《办法》,银川市长发表电视讲话,首先对由于出租车停运给全市人民所带来的不便表示道歉,再宣布《办法》停止执行后,市政府在坚持依法、充分调研听证的基础上,吸取外地经验,尽快制定出新的,让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办法》来。

对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思考
众 参 与度 ,制定 与 群 众 密切 相关 的法 律 法规 和公 共 政 策原 则上 要公 开 听取 意见 ” 。在 党 的报告 中提 出听
过公 开 决 策 信 息 、 决策 意见 等 , 以较好 地 满 足 社会 可 公众 参 政 议 政 的心 理 需 要 , 强公 众 的政 治尊 严 感 , 增 为社会 公 众认 同 、 遵从 行 政决 策创 造 条件 。
仍 然需 要 邀 请 各 方 人 士 尤 其 是 专 家 学 者 参 与决 策 ,
对待定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和研究 ,提 出咨询意见 或者论证结论 。因此 , 以专家学者提供的专门知识作 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是行政决策活动 中必备 的科学态度。此外 , 通过调查研究 、 专家座谈 、 听证会
性 , 强 化公 众 认 同打 下基 础 ; 一 方 面行 政 机 关通 为 另
十六 报 告 明确 指 出 , “ 立 与群 众 利 益 密切 相 要 建 关 的重大 社会 事项 公示 制 度 和社 会 听证 制度 , 善专 完 家咨 询制 度 , 实行 决策 论 证 制 和责 任 制 , 防止 决策 的 随意性 ” 。十七 大报 告指 出 , “ 强 决策 透 明度 和公 要 增
过 合 法化 过 程 ,才 能成 为 各 级组 织 和 个人 普 遍 执 行

行 政 决策 听证 制度 的 意义
的基 本规 定 和 指 导准 则 。在 政策 选 择 和政 策 制 定 过 程 中引进 听 证 程序 ,一 方 面 可 以遴 选 听证 代 表 和 听 取 代表 意 见 , 强 政 策 选择 的公 开性 、 明度 和 民主 增 透
性 , 而 提 高决 策 的科学 性 。 从 ( ) 利 于提 升政 策 的合 ’ J 二 有 法} 生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概述行政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程序中,由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特定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通过听取各方意见和证据,保障行政决策的公正性、透明度以及法制性,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为各方提供合法申述的机会。

作用与意义行政听证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行政听证制度能够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参与听证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其次,行政听证制度有助于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行政决策者可以充分了解各方的观点和论证,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事实、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并作出具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的决策。

此外,行政听证制度也有利于促进行政部门的公正执法和提升公信力。

行政听证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程序,可以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行政部门的公信力。

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设计我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听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告通知:行政部门应当在合法的媒体上公告行政听证的时间、地点、目的、程序等信息,告知涉及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并邀请其参与。

2.提交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3.听证程序: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听证,听证过程中会邀请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出席,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

4.质证对证: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可以对彼此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进一步明确事实真相。

5.出具听证意见:根据听证的结果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观点和证据,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听证意见,建议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对策分析
21 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年
‘ 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和 汉文综合版 )
J1 0 0第 2 u. 1 2 9卷第二期
总第 6 4期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对策分析
方宏杰
( 商丘师范学院经济学与管理学系 河南商丘 410) 600
[ 捅 妥 J 本文对政 府行政决策听 证的概 念进行了界 定,指出了 前我 更不用说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了,这势必影响最终听证结果,难以保 当 障公众利益。 L 键 例 J 政决策: 夭 行 昕证; 缺陷: 对策 3听证主持人资格不明确。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中的作用是举 . 听证制度被认为是现代民主的重要标志,在包括行政决策在内 足轻重的,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但我国现有的听证制度对于听 的诸多领域有广泛的应用。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使公众知情参政, 证主持人资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我国 ‘ 行政处罚法》第 4 2 促进 了决策的民主化、公正化、科学化。但从实践来看,我国的行 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 行政许可 政决策听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有待我们去深入研究。 法》 4 条规定: 第 8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
国在实旅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这些规定体现了调查人员和听证主持 我国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缘起与界定 听证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称为司法听证,听证制度的法理基 人职能分离的原则, 但没有明确听证主持人究竟应当具备何种资格。 础源于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此后,议会为使立法更趋合 当前我国的听证主持人主要采用以行政机关首长或行政机关指定的 理引进了听证程序,逐渐形成了立法听证。司法听证和立法听证由 人员来担任。实践中经常出现听证主持人与行政决策者同属一个单 来己久, 但在行政领域,直到 2 世纪初期 伴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 位,这样就无法保障他们独立地开展主持工作,同时也难以保证他 0 扩 张,行 政权力对公 民的合法权益产 生了日益 严重 的威胁 ,为了保 们不站在答辩方的立场上,而使质询方的意见得不到有效反映。 障公民基本权利和控制行政权力,听证才开始被正式运用。行政听 4 听证主体双方信息不对称。随着新世纪和信息时代的到来, . 证制度最早见于 14 96年美国 ‘ 联邦行政程序法》 。随后,许多国家 信息的作用日益显著。获取信息更多的人就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 都先后建立了行政听证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 也就意味着能获取更大的利益或价值。作为听证一方的行政主体在 我国自9 O年代开始引入听证制度,随即于 9 O年代末逐步在行政决 信息获取、信息控制、信息利用等方面拥有天然的优势。他们决定 策领域引入听证制度。目前,我国学界一般将行政听证分成三种类 着听证过程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而作为信息受众的公众 型:行政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行政执法听证。其中,行政决 及听证代表处于信息获取的劣势地位, 这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策听证的适用领域在我国由单行法规定,目前主要适用于政府的定 就严重制约了公众及听证代表的话语权,使其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 价 为、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领域。 意见,从而限制了他们对决策的影响能力,这显然有违听证制度的 ‘ . 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学界对于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并未形成统一 初衷。

1.2、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1.2、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我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主要包括:(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二)涉及不同利益群众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三)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

第七条对需要举行听证的,承办职能处室应当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并依照本制度和其它相关规定拟定听证方案,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听证目的和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及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听证会由承办职能处室负责召集、主持。

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由会议召集部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10人,上限不超过3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参会人数、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7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第十条听证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点: 《 国务 院关于加强市 县依法行政 的决 定》 规定 , 重大行 家权力 的运行必须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基 础上实施 。 国家权力 如果被专 横 、 不当地使用 。 势必严重影 响和侵犯公 民和组织
利益 。这一理论首先被运用在司法领域 . 要求法官做到客观 中立 消极 , 在 十九世纪六 十年代 , 在美 国最高法 院沃伦大法
则的基础上 , 从 实体 内容和程序 角度进一步完善 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听证制度 。
关键词 : 行 政决策 ; 听证制度 ; 行政程序 中图分类号 : D 6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3 — 8 4 7 7 ( 2 0 1 3 ) 0 3 — 0 0 2 0 — 0 4
决定 , 就必须 引入 听证程序 。 如果政府一意孤行 , 只是凭主观 臆想而片面地认定事实 , 则会被认为是剥夺当事人 辩护权利 的表现 , 进而影 响行政行为 的效力 。
国务 院文件对 政府重大行 政决策 的定 义也 从侧面证实 了这

听证制度源于西方的正当程序理论 , 正当程序 意味着国
所接受 , 尔后逐 步为世 界多数 国家的行政法所 吸纳 。
和的气氛 。 第二 , 主持人 的中立性严重受到质疑 , 有 的听证会 主持人 只请持相 同意见的与会者发 言 。而无视那些所 谓 的 “ 大炮” , 经常对那 些高举 双手要求发表反对意见 的人士视而 不见 。 故而 , 听证会 变成 了民主生活会 , 大 家聚在一起 只是 喝 喝茶 、 吃吃水果 , 听证居然听不到反对 的声音 。第三 , 听证参
与人缺 乏代表性 , 有 的听证会 为 了顺利 过关 , 有选 择性地请
为 了防止 国家权力 的滥用从而导 致行政相 对人各 种合 法权益 的重大损失 , 法 律要 求政 府在行政决定 实施 前就尽量 避免错误 , 尽量消除或减少错误 行政行为的出现几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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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界定
(一)行政听证的概述
作为制度,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意见的法律程序。

[1]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
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公正。

听证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自
然公正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听取对方的意见;二是不能作自己案件
的法官。

[2]它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Judicial Hearing),听证的本质-听取对方意见,可以追溯到上帝惩罚亚当之前给予
其辩护的机会。

[3]后来逐渐为立法吸收,适用于立法领域,称之为“立法听证”(Legislative Hearing),正如迪普洛克勋爵所说,人们获得“听取针对他的指控并提
出自己理由的公平机会”的权利对文明法律制度来说如此重要,以致可以假定议会的宗旨是:“任何违背这一要求而作出的决定无效”。

[4]到20世纪晚些时候,才正式运用于行
政领域并获得巨大发展。

目前我国学界所谓的听证主要是指“行政听证”
(Administrative Hearing)。

[5]所以,我国学者一般将听证作如下定义:听证是行政
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
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
律制度。

[6]听证制度运用于行政领域并得到较大发展,一方面是行政权扩张的结果,另
一方面是对行政权扩张的担心而导致的对权力约束和对公民权益加强保护的结果。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
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本文研究的“行政
听证”是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程序制度。

在这一程序制度中,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
对人权益决定前,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决定的理由和获得听证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就
事实和适用法律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和接纳,通过公开、民主的方
式达到正确实施行政行为的目的。

(二)行政听证的分类
《听证规则》将听证分为两大类:一是依申请听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
二是依职权听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证。

从启动方式上讲,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具有相似性,均由依法享有要求听证权利的当事人(行政许可
还包括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证具有
相似性,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中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调查研究。

从功能上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都是听取当事人(行政许可还包括利害关系人)申
辩与陈述,从而有利于查明具体案件事实,弄清个案的是非曲直;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
证都是广泛、充分征求意见,从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依据。

[7](三)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概念
“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管制性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做出的可能对特定多数人或者团体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大型建筑工程建设、资源配置、价格调整、公共资源使用费率设定、公共设施管理等的决定。

行政决策是集权的传统领域和最后阵地。

行政决策听证则是对集权的最后洗涤,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

概念界说“行政决策听证”指行政主体作出决策前允许相对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决策提供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论证的制度。

[8]
(四)行政决策听证的应有特性
行政决策听证应有以下特性:广泛性、正义性、效率性、公开性。

作为行政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行政决策听证充满着民主的价值内涵和精神意蕴,它是是公众参与的有效渠道,人民主权的直接表现,是公正行政的程序保障,是权利平等的生动体现,是行政公开的重要内核。

[9]
(一)确立行政决策听证是我国推行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要求;
“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是指:在行政立法和决策过程中,政府相关主体通过允许、鼓励利害相关人和一般社会公众,就立法和决策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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