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程序中的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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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手段,旨在提供公正、透明和公平的程序以保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允许疑问或争议的一方在行政机关进行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以使其在行政决策中获得公正对待。

本文将探讨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目的、依据和运行机制,以及其在保障公正合法的行政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和目的行政听证制度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制订、修订或实施具有广泛影响的行政法规、政策或行政决策时,通过组织听证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以确保制度公平、公正和合法。

行政听证制度的目的是在行政决策达到公正性、透明性以及参与民众的发言权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依据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明确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的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公正的行政决策;2.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辩论权的权利,这为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3. 监察法:监察法规定了公众监察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听证制度有助于履行监察法所赋予的责任;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参与政治的权利,这为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合宪性的支持。

三、行政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行政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通知:行政机关在决定组织听证会之前,应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正式的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听证会的目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程序等;2. 参与申请:当事人被告知有权参与和申请听证会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交参与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3. 听证会:行政听证会是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由行政机关组织和主持的,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和证人可以在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4. 决定:行政机关在听证会结束后会评估听证会上的证据和陈述,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该决定应该合理、公正且有法律依据;5. 再审:当事人不满意行政决定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提出再审或上诉。

浅议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浅议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完善行政听证制度:规范听证主持人资格,提高听证代表的代表性,加强听证结果的运用
改革目标: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改革措施: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完善听证程序,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
推进电子化行政听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行政听证的效率和公正性
如何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听证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暗箱操作。
培养人才:加强行政听证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行政听证的质量和水平
行政听证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影响
保障公民权利:行政听证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决策的机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通过听取各方意见,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情况,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促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行政听证制度为政府和公众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加强了政府与公众的联系,提高了行政透明度。
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行政听证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行政听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行政听证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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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行政听证制度的起源
发展历程:自美国确立行政听证制度以来,各国纷纷仿效,逐步建立起自己的行政听证制度。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行政决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国际化视野:借鉴国际经验,推动行政听证制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公众参与:加强公民在行政听证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如何应对行政听证制度的挑战和机遇
应对挑战:加强立法,明确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和程序规范
抓住机遇: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行政听证制度的透明度和效率
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确保行政听证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概述行政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程序中,由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特定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通过听取各方意见和证据,保障行政决策的公正性、透明度以及法制性,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为各方提供合法申述的机会。

作用与意义行政听证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行政听证制度能够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参与听证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其次,行政听证制度有助于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行政决策者可以充分了解各方的观点和论证,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事实、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并作出具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的决策。

此外,行政听证制度也有利于促进行政部门的公正执法和提升公信力。

行政听证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程序,可以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行政部门的公信力。

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设计我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听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告通知:行政部门应当在合法的媒体上公告行政听证的时间、地点、目的、程序等信息,告知涉及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并邀请其参与。

2.提交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3.听证程序: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听证,听证过程中会邀请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出席,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

4.质证对证: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可以对彼此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进一步明确事实真相。

5.出具听证意见:根据听证的结果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观点和证据,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听证意见,建议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浅议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浅议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目前我 国听证 制度 的现 状和 存在 的 问题
听证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给利害
行政立法、 行政裁决等领域。 0 2 1 1 20 年 月 2日国家 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 , 对特定事项 进行质证 、 辩驳的程序, 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听证制度在国外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有几十
全 国现场直播 ,使得听证会成为普通老百姓所熟知
的话题 。听证这一概念 的核心 内涵是 “ 听取对方的 年的历史 了, 在程序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是普遍适 意见”, 根据听证程序存在的领域不同 , 听证可以分 用的制度 , 是整个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 , 充分体现
收稿 日期 :0 6 1 — 5 20-02
起实施的《 价格法 》 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规定 , 第 2 条规定 :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 3 “
方面的行政程序过程中的听证 中, 公众参与程度不 高,适用范围小。例如 :00 9 1 20 年 月 8日、9日 1 两
权利不仅是一般的法律规则 ,还是一个基本的宪法 所 涉及程序 内容 的不可操 作性 ,从而 也会 使 听证结 权利。现在世界上法制发达国家都在行政程序法中
明确 规定 了 听证 制 度 。
果有失偏颇 。从这点来说应该建立听证代表的遴选 机制。 听证代表的作用不仅仅 只是代表公众的意愿 ,
己案件的法官。其 中第一条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是 听证的权利 , 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公众的利益 , 是否接 听证程序的规则。 美国的《 联邦行政程序法 》 是一部 收人民群众的监督等方面都受到质疑 。单从参与者
较 早确 定行 政听 证制度 的法 律规范 。 在美 国 , 的 听证
的产生方式上分析 ,就足 以见证 目 前听证法律法规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听证与举证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听证与举证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听证与举证规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听证与举证规则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听证与举证两方面进行阐述,介绍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和规定。

一、听证规则听证是行政诉讼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的一种程序性保障。

它是一种通过直接面对面的听证方式,让当事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申辩权、申请开庭权等权利的一种手段。

听证应当确保公正公平,保证当事人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中对事实调查的需要、争议焦点的确认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

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听证规则。

2.听证程序的要求听证程序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公开公正:听证程序应当在公开的场所进行,确保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2)当事人的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听证的地点、时间和内容,确保其充分了解听证的相关事宜;(3)听证的公正调查:听证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与证据收集,确保听证结果真实可信;(4)记录与通知:听证过程中应当有记录,听证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二、举证规则举证是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规则。

举证规则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诉讼中,根据法定举证责任原则,当事人应当对所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争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举证证据的允收标准举证证据应当符合以下允收标准:(1)合法取得:证据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不能违反法律规定;(2)当事人提供:证据应由当事人提供,不得强制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与其不利的证据;(3)真实有效:证据应当真实有效,不能是伪造的或者无法认定真伪的;(4)权利平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帮助法官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保持权利的平衡。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听证程序的基本理论听证程序的内涵听证制度是从英美普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中演化而来的,立法上最早规定听证制度是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听证制度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出行政的公正。

听证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所谓广义的听证是指把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统称为听证。

狭义的听证是指将听证界定为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是一种正式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形式。

在行政程序中应用听证,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起到了约束作用。

听证程序的功能确立听证程序是为了赋予受行政机关决定影响的当事人为自己的权益进行辩护的权利。

是利用法律手段促使行政机器有效运转的管理方法。

听证程序有三大功能:1、保护功能。

听证的本质在于给有利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允许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当面质证和辩驳,给当事人一种事前自卫的权利。

通过这种程序来发现真实,校正片面的认识,总结出正确的处理方案。

当事人可以在听证程序中对付非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直接的积极作用。

2、监督功能。

行政处罚在行政管理中适用广泛,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它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一些积极的正面效应,通过听证,直接审查行政机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对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十分必要,从而促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

3、教育功能。

通过听证,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处理或处罚决定,减少行政争议,改进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让当事人了解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起到了积极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让旁听群众通过双方辩论获得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观念。

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听证程序的两大基本原则是: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听证程序的基础,公正原则是听证程序实现价值的目的,两者相辅相成。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制度一、听证会的基本涵义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

二、我国的三大类听证(1)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2)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3)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三、我国听证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

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首先,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问题亟待解决.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由独立、超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主持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听证会不会流于形式,不会被相关利益集团操纵。

其次,在中国价格听证会制度上,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从根源上来看,价格听证是公众与垄断集团利益博弈、维护自身权利的“公器”。

但是,价格管理部门常常既是价格的制订者和维护者,又往往是听证会的组织者,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制度加大了公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

四、实例分析(1)2012年12月,湖北省物价局批复武汉市物价局提交的《关于轨道交通票价的请示》,票价听证方案二获得通过。

(2)一些听证会程序合法性遭到质疑。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门票价格听证会”邀请25名听证代表,按规定必须有l7名代表到场会议才能举行,实际只到场14名代表,但组织者仍完成了听证程序,事后门票定价正是申请方申请的价格。

2004年9月天津物价局组织的供热调价听证会还未召开,由物价局提供的“多数代表认为可以适当提高供热价格”的新闻通稿就已出炉。

浅析《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听证主持人制度

浅析《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听证主持人制度

浅析《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听证主持人制度摘要:听证主持人是整个听证程序的灵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章规定了听证主持人制度,该制度为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目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听证主持人制度的现状和缺陷,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明确听证主持人的资格;明确听证主持人的选任机制;明确听证主持人的职权;增加听证主持人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资格;选任;职权;法律责任一、《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听证主持人制度的现状及缺陷随着行政听证在行政活动中越来越重要,行政听证主持人也越来越吸引公众的眼球。

于2008年10月1日通过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在第六章第一节规定了听证主持人制度,如:第131条第1款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条件;第2款规定了听证主持人的选任;第132条规定了听证主持人的条件;第134条第2款规定了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制度。

但仅仅这几个法条而已,不能涵盖听证主持人制度的精髓,所以在运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以下就对《规定》中听证主持人的规定在实践中的运行,谈谈自己的看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上关于听证主持人的规定有所突破,第131条规定“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但《规定》对听证主持人任职条件的规定较为抽象,仅几十个字,缺乏操作性。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31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直接参与行政决定方案制定的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机关决策听证主持人。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

”该规定实行的是内部职能分离,这对保证我国听证主持人公正立场有着一定积极作用。

然而实践中,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都是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影响听证主持人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主持听证,因此,实行内部职能分离进行听证不具有正当性。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32条规定“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指挥听证会的进行;维持听证会的秩序;指定记录员;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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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程序中的听证制度
摘要: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重视。

我国也于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而行政听证能否有效创设和顺利运作,与其遵从的理念、概念、冲突及权威方面有着密切关系。

关键词:行政听证;理念;概念;冲突;权威
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顺应现代法治要求,已成为当今世界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一次正式规定了行政听证程序。

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不仅扩大了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而且规定了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的案卷排他原则。

这些都标志着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起来。

一、行政听证理念
行政听证根植于普通法上的程序正义理念。

程序正义观念是以发生、发达于英国法并为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程序”思想为背景而形成和展开的。

[1]
1、英国”自然公正”原则
英国”自然公正原则”一般被认为是西方行政听证最早法律渊源,它包括两个基本的规则: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任法官;任何人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2]听取对方意见就
是听证的直接渊源。

20世纪,行政权不断膨胀。

为更好监督、限制行政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人们开始设想在行政权运作中设置监督机制。

在程序控权的理念下,行政听证应运而生。

2、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在”正当法律程序”宪法条款指引下,美国1946年颁布了《联邦行政程序法》。

它是世界上最早规定行政听证程序的成文法。

它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切涉及行政相对人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行政听证成为美国行政程序法核心制度,获得广泛运用。

该法对很多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有影响。

联邦德国1976年行政程序法、日本1993年行政程序法等均以这部法典作为范本。

二、行政听证概念
行政听证概念,各国略有不同。

如日本规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了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时,就与该行政决定有关的事实及基于此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申述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的程序。

[3]韩国规定,听证是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直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调查证据的程序。

[4]我国学界认识基本一致。

有人认为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5]有人认为,行政程序听证制度是指有关行政主体在制定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政策,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由行政主
体告知相对人拟作出决定的主要内容、理由、主要依据、相对人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据此向行政主体提供证据、发表意见,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基本程序制度。

[6]虽表述各有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

行政听证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实质影响的行政决定前,接纳其证据,听取其意见的程序。

三、行政听证中的冲突
公平与效率这一对矛盾贯穿于行政程序法的始终,在听证中也不例外:
1、听证范围
行政听证的范围和形式都会影响到效率。

随着行政权的扩张,公民权利范围的扩大,客观上使得听证的范围逐渐扩大。

听证范围越广,越利于保证相对人的参与,确保行政的公正,但相应也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致使行政效率低下。

听证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有些行政行为没有必要或不适宜听证,因此,听证要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7]如何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较好的界定免除听证范围及正式听证的范围已成为一个紧要问题。

2、听证主体
听证主体从直接受影响的人扩展到间接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使更多主体参与到听证中来,符合现代行政程序法发展趋势。

但这样就影响到效率。

为保证听证能够有效迅速进行,就需要控制听证进程,要求所有参加听证的人不偏离所争论的问题,不提出重复或
无关证据。

若听证时间过长,那就同拒绝给予相对人、相关人听证的做法没二样。

因为多数情况下,无休止的等待就意味着相对人、相关人期待的某些权益失去意义。

这也是公正原则的内在要求。

所以强调及时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但及时并不等于仓促。

相对人、相关人有权得到包含足够信息的通知,充足的准备时间。

四、行政听证权威体现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4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即听证笔录中没有记载的不得作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案卷排他原则。

这正是我国立法中行政听证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行政处罚法》42条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38条规定,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决定。

一般认为行政处罚法虽规定了听证,却没有规定案卷排他。

其实不然,我们可以发现38 条中”调查结果”正是42条规定的听证中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进行申辩质证达成的结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的”审查”只是对违法行为性质的确认。

在行政处罚听证中,事实认定是遵循案卷排他原则的。

[8]
地方听证实施办法也有对该原则的有益探索。

如《上海市行政
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26条就规定:”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案卷排他原则利于确保公民权利不受政府行为侵害。

听证笔录上记载的证据由于经质证取得,更具客观真实性,理当作为决策的唯一依据。

案卷排他原则已在法律法规确立,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案卷排他原则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五、结语
行政听证由于其”以权利制约行政权”的特性,被认为是现代民主的标志。

而我国行政听证的建立更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尽管行政听证在我国还不成熟,但它对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所以我们应该立足本国国情,不断完善行政听证制度,使之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周颖.中国行政听证程序之价值研究[j].社科纵横,2007,(10).
[2]卢运辉.行政听证程序的法理基础[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8,(8).
[3][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m].吴微,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5:178.
[4]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513.
[5]章剑生.行政听证制度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0:11.
[6]姜明安.行政程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4.
[7]张艳萍,黄国富.对美国行政听证程序的思考[j].商品与质量,2011,(6).
[8]张琳.浅析我国行政案卷排他制度[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6).
作者简介:郑菲(1989-),女,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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