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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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思考

正当程 序 原则 在行政 立法 领域 的落实 , 其重 性 H益 显现 。“ 如 保 。 此 , 同开始 在行 政立 法 推 行一 种混合 程序 , 正式 美 将
果行政 程序法 确立 听证制 度 , 该法不足 以成 为行政程序 法 。 则 ”
的l 听证程 序 与非 式的听证 程序 棚 结合 , 以弥补 各 自的缺 陷 。 三 、 国行 政立 法听证 程序 的现状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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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3 1 3年 己月 (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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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我 国行 政 立法 听证 制 度 考 的思
周 颖
摘 要 在 行政 立 法大量 涌现 的今天 , 听证作 为程序正 义 的体 现 , 来越 显现 出其重要 性 。西 方 国家在 行政 立法 听证 上 已 越 取 得 了很 多成 功经验 而在我 国 , 政立 法听证 制度 建设 起 步晚 、 展还 不完善 因此 , 在 正确认 识 问题 的基础 上 , 行 发 需要 借 鉴 国外经验 , 发展 行政 立 法听证 制度 , 保障行 政立 法的 民主性 与合 法性 。
本 只存 在 于具体 行政 行为 n 的行政 听证程 序也 逐渐 被 引入到 行 程序 对于行 政机 关依法 行政 、 进我 同政 治体制 改革 的必 要性 , t 推
政 立法过 程 l米 , l 并加 以改造和 完善 , { | 使之适应 行政立 法过程 , 于 我 国 已逐渐 认识到行 政立法 I 听证程 序 的重 要性 , 并在一系 列法律 是 形成 了行政 立法 听证 程序 。 二 、 达 国家 的经验 发 同1 , 多 同家都 已经规 定 行政 立法程 序 r的听 程 序 。 1很 { 『 f I 但 听证程 序在 各个 闻家 的地位 以及形 式都 会有 所不 l 。水 文选

关于公安行政听证的几点思考

关于公安行政听证的几点思考

立法上采用 了和世界上多数 国家相似的办法 ,即在行政听证的具体适用形式上进行划分。拟作出的行
政 行为对 行 政相对 人 合法权 利影 响大 的 ,采 用 正式 行政 听证 的形 式 ,由法律 规定 较为 具体 而详细 的方 式来举 行行 政听证 ;拟 作 出 的行 政行 为对 行政 相对 人合法 权利 影 响较小 的 ,则采 用非 正式 行政 听证 正式行 政 听证制 约 了行政 听证 在公 安行政 执 法 中的普 遍适用
行 政 听证作 为公 民权对 行政 权制 约 的法律 程序 ,主 要是为 了满 足行 政程 序 的公正 性要 求 。但 行 政 程 序还 有效 率要 求 ,满 足 公正性 要求 必然 要 以牺 牲 一定 的效率 为代 价 ,如何 兼顾 公正 和效 率 ?我 国在
和谐 社会 建设 要求 最大 限度地 消 除不和 谐 的因素 ,增 加和 谐 的因素 。 据 公安部 在开 展 “ 根 大接 访 ” 活动 中在 某 省的调 查 ,涉及 公安 部 门的上访 问题 中 6 %是 因为 执法 问题 ,其 中又 有 6 %是 因为行政 执 0 0 法 问题 。 “ 6 %问题 ”可 见 公安行 政执 法 问题 己成 为影 响和 谐社 会建 设 的不和 谐 因素 之一 。如 何 双 0
基金 项 目:福建省 2 0 0 6年社科基金规划项 目:2 0 B 0 3 0 6 2 0 收稿 日期 :2 1.11 0 2O .1 作者 简介 :李 富声 ( 9 1) 17 .,男,福 建永 定人 ,汉族 ,福建警察学院治安系副教授 ,福州 ,3 0 0 。 5 0 7
① 熊一新 :《 公安工作 突出问题 与对策研 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20 年版 ,第 1 页 。 07 7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行政听证是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对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民主,保证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有待完善,建议通过扩大适用范围、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合理选定听证代表、增强听证记录效力等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听证;公众参与;完善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日益增强。

在行政领域,依靠传统的事后诉讼等救济方式来保障公民权益已不能满足社会公众这一发展要求。

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正当表达意见和诉求的行政听证由此成为保障公民自身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自《行政处罚法》正式确立以来,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展,已逐渐成为行政执法、行政立法与重大行政决策中广为适用的重要程序,为鼓励公众参与、确保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民主、推进依法行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实施层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加以完善和改进。

为此,本文试从行政听证的发展概况、存在问题、改进对策等方面作些探讨,以期能够对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有所裨益。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概况所谓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听证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其内容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它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后来逐渐为立法、行政所吸收,适用于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并获得巨大发展。

进入二十世纪,行政听证作为行政机关权力运作的新理念和程序核心制度在西方主要国家建立起来了。

我国没有自然公正原则的历史传统,但人民民主原则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正当的法理基础。

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思考
届 全 国 人 大 三次 会 议 通 过 的 《 中华 人 民 发 出邀请 , 听证会也没有公开举行 。有 显然 需 要 社 会 媒 体 的高 度 关 注 与 报道 ,
共和国立法法》 以下简称《 ( 立法法》 第 的立法听证会 , ) 公众没有 在合 理的时间 媒体的参与 、 宣传 与监督将可大大地规
3 规 定 :列 入 常务 委 员 会 会 议 议 程 内得 到 通 知 , 能 及 时 得 到 通 知 , 果 范 、 广 立 法 听证 实 践 及 其 成 效 。我 国 4条 “ 不 结 推 的 法 律 案 。 律 委 员 会 、 关 的 专 门委 就起不到广泛征求 民意 的作用。 法 有 公告或 各地大部 分立法听证 规则 中对新 闻媒
二、 我国地方立 法听证制度存在的 定专 门条款, 或只是零散地分散在各条 款之 中, 这将 有可能在立法听证实践 中 ( ) 法听证规则 的法律依 据 比 造成一定 的操作 困难, 一 立 不利于立法听证
体制 、发展社会主 义民主政 治的过程 问 题 中,国家与社会关 系不断重构 的结果 。
( 草案 )听证会 , 志着听证制 度在立 得到充分体现。 》 标 有的地方召开立法听证 国民 主政 治 转 型 的 背 景 下 , 有 备 受 瞩 具
法领域 中的应用 。0 0年 3月 1 九 会 没 有 公 开 公 告 , 是 直接 向 有关 人 员 目的政治意义 , 20 5日, 而 而这一意 义的有效突显
听 证 制立法机 构制定 的具有 会 的顺利开展 , 而难 以保证其实际成 从
听证开始的。19 9 3年 , 深圳在全国率先 约束力的规 范性 法律文件, 法听证规 效 。 立 实行价格审价制度 , 一般被称 为我 国听 则的制定必须具有一定 的法律依据 , 以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是指决策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听证参加人对其决策方案进行论证、评估和发表意见的制度。

虽然听证制度在保障公民参与民主决策、促进科学决策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建议:
1. 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一些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并非真正的利益相关方,更多的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对决策方案提出质疑或建议,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影响了决策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听证成本高昂:听证程序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投入,对于需要作出重大决策的政府而言,成本负担较重,有些决策可能无法承受。

3. 听证内容的单一性:听证制度通常只涉及一些单一方面的问题,如市场价格、税收政策等,缺乏对复杂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方案的评估,不利于政府做出全面、科学的决策。

4. 听证程序的滥用:有些决策机构滥用听证程序,只邀请一些无关人员或利益相关方参与,或者随意关闭听证程序,使得公民的疑虑和意见无法得到表达和解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政府在制定决策时,应当兼顾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同时也应该优化听证程序的结构和内容,使其更加多元化和全面。

具体而言,可以遵循以下建议: 1. 增加听证程序的深度和广度,涵盖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和问题领域。

2. 降低听证程序的成本,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参与的机会。

3. 建立听证程序的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优化听证程序的内容,增加对决策方案的评估和解决问题的讨论。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一、听证制度的渊源及在我国的形成过程听证(hearing)来自于英国法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由两个程序原则所组成: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正地听取,亦即“听取另一方意见”原则。

其第二个程序规则就是现在构成行政听证制度最早的法理基础。

而从法律意义上说,听证制度最早是英国1215年的《自山人宪章》中有关公民“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

后来,这种制度传到美国,美国受其影响将它应用到立法和行政实践当中,成为增加立法和加强行政民主化以及获取资源的主要方法。

随着民主观念的提高,听证制度成为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

在我国,199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基本确立。

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成功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应用。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议程的法律案,立法机关“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我国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

二、从具体案例分析我国的听证制度的主要弊端(一)案例回顾:“出租车风波”2004年7月28日,银川市政府在《银川晚报》上刊登了“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准备自2004年8月1日起,对银川市客运出租车的经营权实行有偿转让。

这一新管理办法显然让原有的城市客运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害,他们普遍对市政府收取有偿使用金的做法不满,7月30日开始,出租车司机们开始群体性上访,并以集体罢运来表达抗议。

他们分别组织起来,到市政府、自治区政府和新闻单位进行上访,并组织一部分人围堵道路、阻塞交通,并对坚持营运的出租车和中巴车实施打砸行动,导致40多辆机动车被毁。

银川市政府面对危机首先采取强硬手段,出动公安警察把4名涉嫌违法阻塞交通组织者刑事拘留,然后组织23个工作小组,深入全市各出租公司进行调查研究,宣布停止执行引发争议的新管理《办法》,银川市长发表电视讲话,首先对由于出租车停运给全市人民所带来的不便表示道歉,再宣布《办法》停止执行后,市政府在坚持依法、充分调研听证的基础上,吸取外地经验,尽快制定出新的,让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办法》来。

对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思考
众 参 与度 ,制定 与 群 众 密切 相关 的法 律 法规 和公 共 政 策原 则上 要公 开 听取 意见 ” 。在 党 的报告 中提 出听
过公 开 决 策 信 息 、 决策 意见 等 , 以较好 地 满 足 社会 可 公众 参 政 议 政 的心 理 需 要 , 强公 众 的政 治尊 严 感 , 增 为社会 公 众认 同 、 遵从 行 政决 策创 造 条件 。
仍 然需 要 邀 请 各 方 人 士 尤 其 是 专 家 学 者 参 与决 策 ,
对待定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和研究 ,提 出咨询意见 或者论证结论 。因此 , 以专家学者提供的专门知识作 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是行政决策活动 中必备 的科学态度。此外 , 通过调查研究 、 专家座谈 、 听证会
性 , 强 化公 众 认 同打 下基 础 ; 一 方 面行 政 机 关通 为 另
十六 报 告 明确 指 出 , “ 立 与群 众 利 益 密切 相 要 建 关 的重大 社会 事项 公示 制 度 和社 会 听证 制度 , 善专 完 家咨 询制 度 , 实行 决策 论 证 制 和责 任 制 , 防止 决策 的 随意性 ” 。十七 大报 告指 出 , “ 强 决策 透 明度 和公 要 增
过 合 法化 过 程 ,才 能成 为 各 级组 织 和 个人 普 遍 执 行

行 政 决策 听证 制度 的 意义
的基 本规 定 和 指 导准 则 。在 政策 选 择 和政 策 制 定 过 程 中引进 听 证 程序 ,一 方 面 可 以遴 选 听证 代 表 和 听 取 代表 意 见 , 强 政 策 选择 的公 开性 、 明度 和 民主 增 透
性 , 而 提 高决 策 的科学 性 。 从 ( ) 利 于提 升政 策 的合 ’ J 二 有 法} 生

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之构想

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之构想

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之构想近年来,我国行政听证成为了一项越来越重要的行政程序,它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行政听证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可能出现的人权侵害、程序不公、权益得不到保障等,这些问题短时间内很难实现完全的解决,但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逐步改善这种状况,下面我将详细谈谈我的构想。

一、人权侵害当前,我国行政听证中可能存在的人权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方面:1. 隐私泄露行政听证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核实、询问等操作,但这个过程中存在泄露当事人隐私的风险。

建议采用保密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严密保护。

听证过程中,只允许有权人和当事人出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

2. 自由限制行政听证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运用方式,有时也可能被滥用,以实现违背当事人愿望的目的。

因此,建议在听证程序中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保障被听证人的自由权。

3. 言论限制行政听证中,当事人的言论权有时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建议针对所涉及的问题制定一些明确的法律规定,实现言论自由的全面保障。

二、程序不公行政听证中存在的程序不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行政听证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部分听证过程可能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从而导致相应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处置。

我认为需要加强监督机制建设,设立监督员、听证员、审查员等监督组织,加强对行政听证的监督与指导,保障程序的公正透明。

2. 证据收集不充分在证据收集环节中,如果证据充分、准确、合理,能够很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如果证据收集不充分,就与之前所述的问题相呼应,可能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

建议增加收集证据的考虑,提高证据的可用性和准确性,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听证的公正、公开性。

3. 申请资料保证质量行政听证中,申请资料的质量不同,也会影响听证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建议产生申请的各个实体和负责人对申请资料的重要性意识到位,并加大清理申请材料的力度,以减少重复申请、虚假申请和无关申请,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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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姚斌近年来,随着听证制度在立法和决策程序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听证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各式各样的听证活动实际效果如何,这些听证究竟对科学决策的作出产生了多少积极的影响,现结合北京市实施听证制度的情况,就目前听证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谈看法,并就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听证制度在首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作用。

一、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一)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

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

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听证制度的国家。

我国的听证程序产生于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主要是在借鉴美国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

我国目前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的引入,为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程序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化途径。

以程序制约实体,以程序的自然公正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的合法公正,从而达到发扬民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是听证程序设置的初衷。

民主、公正、科学的程序不仅是实体公正、准确的保障,而且其本身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现代化中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二)有利于促进私权利的保护。

权利通常可以分为两种:公权和私权。

在法律体系中,维系公平精神,平衡公权与私权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

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施。

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也等于零。

与西方国家重视法律程序的现象相比照,我国的法制建设,过去较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在近些年才对法律程序在现代法制的重要地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理解。

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立,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从而能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

(三)有利于扩大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

依据人民主权原则,凡属人民自己的事情,由人民自己决定。

这一点在立法听证中表现得尤为直接、明显。

所谓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就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

建立听证制度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赋予公民的参与权,从立法和执法这两个方面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提供法律保障。

听证制度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事务部门查明事实根据和说明理由,还应在当事人参与下查明事实真相,使决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并对所适用的法律、政策及自由裁量作出解释和说明,从而避免主观随意性。

听证制度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参与行政程序的过程,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证据,进行质证辩论,说明自己的利益受影响的程度,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比较和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理性的裁量。

这里,听证本身显然已经成为公众政治参与的一条有效渠道。

(四)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活动的效率取决于各种因素:行政行为方式的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

最重要的当属程序的设置。

表面上看,行政听证程序的设置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负担。

但实际上,听证程序通过提前支付较少的交易成本,置换更大的因违法行政而耗费的交易成本,从而有效地推动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反而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

因为一项行政决定对一部分人利益的剥夺,必须得到相对人的理解和认可,使相对人在程序完成之后,能够情愿地服从决定。

行政听证程序在行政机关调查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对其决定的依据进行举证,当事人质证。

通过双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和当事人对其意见的陈述、申辩,进一步核实证据,查清事实。

这样,相对人对整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有了更清楚的认识。

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在做出最终行政决定之前,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查清事实,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救济,将相对人权益的保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也尽可能地避免了因违法行政而导致国家赔偿造成的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二、目前听证中存在的问题听证制度的引进,在我国立法和行政实践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例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立法听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立法项目的建议,引发了相关问题的社会大讨论,并在最终通过的法规中充分采纳了听证会的意见,有效地提高了立法质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我们在听证实施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使听证制度的实际效果和公信力受到群众的质疑,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听证代表的广泛性不够。

听证代表的广泛性,是听证会真正表达民意、代表民意的一个基本条件。

例如,价格听证会选择听证代表时,存在利害关系的消费者,不同地区不同收入阶层的代表,诸多因素都要细加权衡,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在我国,目前听证会代表的筛选程序还是一个空白。

考察已经召开过的听证会,代表筛选的过程缺乏严格的程序和有效的监督。

在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垄断企业或公共管理部门,很容易对听证会代表的筛选进行渗透、影响甚至操纵。

举行听证的相关利益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寻找参与听证的代表,很难保证听证代表意见的群体代表性。

2004年末,包括故宫博物院、八达岭长城、颐和园、天坛、长陵和定陵在内的6处在京的世界文化遗产门票价格听证会成为了社会争论的热门话题。

而最受质疑的就是听证代表的代表性问题。

许多人提出,涉及提价的6处景点是外地游客进京的首选景点,这些景点也并非北京专有,但与会的听证代表却以北京市民为主,其代表范围的选择不够合理,失去了听证代表的广泛性,不能真正代表民意。

(二)听证结论的有效影响小。

目前,一些听证会还存在走过场的问题。

如有些价格听证会,即使绝大多数代表都反对涨价,原定涨价方案仍可以顺利过关。

“逢听证,必涨价”、听证会“只开花,不结果”等现象的存在,是群众对听证逐渐失去热情和信任的重要原因。

由于目前听证具体实施制度存在缺陷,对听证组织者如何吸收采纳听证意见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

现实中,听证机关对听证意见往往是可听可不听,甚至没有反馈意见。

如果听证结果不能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产生任何影响,那么听证就变成了征集意见的方式,而违背了听证的原意。

听证应该成为弱势群体公开、公平表达自己意愿的一个可靠渠道,这一表达应该对行政决定的作出产生影响,听证结果与行政决定结果都应当公开。

在行政决定结果中,应当注明对听证结果的采用。

对采纳和未采纳的听证意见,都应当阐明理由。

如果听证没有实际效果,沦为一种贴着法治、公正与民主权利标签的“形象工程”,利益相关者就会失去参与的积极性。

(三)听证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由于目前法律对该听证不听证的行为制裁缺乏明确的规定,对听证结果是否必须为行政机关所接受的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致使目前听证活动实际效果较差。

比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

但如果价格决策部门未再次听证而是直接做出价格调整方案又如何,谁来承担法律责任,该办法未做规定。

在行政许可法中有了进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但是,如何具体操作,法律没有规定;如果违反此规定,行政机关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法律也没有规定。

对于举行听证与否对行政决定作出的影响,法规很少涉及。

除针对具体行政相对人作出有针对性的行政行为可能引发行政诉讼,从而会因听证问题受到司法审查外,实践中也很少有针对公众利益的行政决定行为因违反听证方面的规定而受到司法审查或其他方面的监督的情况。

同时由于行政公开程度有限,普通公众难以掌握决定过程,更无从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对行政行为提出质疑意见。

缺乏监督使得行政听证的现实效果难以获得提高。

三、完善听证制度,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鉴于听证存在的上述问题,结合听证制度的实践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同时考虑国内外的有关经验与教训,提出以下几点政策性建议。

(一)完善立法,做好听证工作的程序化与规范化工作。

可以通过制订并完善相应的法规对听证程序做进一步的规定。

同时,举行听证工作,应具有详细的听证工作实施方案,对听证的组织人、听证参加人、听证公告的内容和范围、听证事项、听证相关材料的获取、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听证会议的程序、听证记录及听证报告的拟定等问题作好计划。

在开展听证工作的初期重视听证工作的程序化与规范化,有利于有关部门迅速熟悉听证工作程序,有利于正确的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观念的形成,有利于听证当事人相关权利的实现。

(二)提高听证组织者的素质,扩大听证的透明度。

听证组织者的素质是保障听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关键。

对于听证组织者的素质除了要求具备民主法制意识之外,关键是能对听证的精神实质有准确的把握,能以开放的心态和宽广的胸怀接纳来自不同方面的各种意见。

同时要加强对听证组织者进行听证方面的专门培训,提高听证工作水平。

透明性是听证众多问题当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听证规范运作的重要前提。

听证会一般都应公开举行,听证代表的选择应公开透明。

应通过有效的途径向社会公布听证所涉及的决策方案和有关材料,让公民通过各种途径有直接或间接表达意见的机会,扩大听证的社会宣传效应。

(三)重视落实听证当事人的意见,真正发挥听证的作用。

通过举行听证,征询和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拟做出决定事项的意见,可以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策提供更为清晰的视角,同时也可以在听证过程中使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思路进一步得以明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理解支持行政决策,从而便于行政决定的实施。

将行政听证程序真正融入行政决策过程,避免行政听证流于形式,就应当重视在听证中所获取的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将行政决定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在做出行政决定的过程中得以充分的考虑,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决定的实施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和异议,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政府权威,塑造良好的政府依法行政形象。

(四)逐步扩大听证制度的应用范围。

一方面是扩大它在整个政策过程中的应用范围。

目前的各类听证主要集中于政策方案的规划阶段,以后应逐步在政策执行、实施效应评估等阶段也引进这一制度。

另一方面是应在现有行政决策、立法决策等领域的听证基础上,逐步在其他领域的重大决策中也推行听证制度。

例如司法听证、重大人事任免决策、重大工程建设决策等。

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改革和探索。

在深圳市,听证制度早就在其他行政决策中得以应用,如城市规划方案的制定、公共汽车线路的开通、土地开发的审批等。

(五)适当适用司法程序对行政听证工作进行监督。

司法审查原则是我国加入WTO后应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时,应适当对行政决定作出过程中的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予以关注,从而促进行政听证制度的规范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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