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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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重大事项听证制度范本

医院重大事项听证制度范本

医院重大事项听证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重大事项听证活动,保障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听证,是指医院在决策重大事项时,为了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举行的公开听取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院重大事项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组织第四条医院设立听证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听证活动。

听证机构设主持人一名,记录员一名,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确定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听证机构应当制定听证程序,明确听证会的启动、进行、终止和后续处理等环节。

第三章听证参加人第七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相关人员以及旁听人员。

第八条听证当事人是指直接受到听证事项影响的个人或者组织。

听证当事人有权要求参加听证,陈述意见和证据。

第九条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参加听证,陈述意见和证据。

第十条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对听证事项有专业特长或者独到见解的个人或者组织。

其他相关人员可以被邀请参加听证,陈述意见和证据。

第十一条旁听人员是指有权旁听听证会的个人或者组织。

旁听人员可以观摩听证过程,但不得参与听证。

第四章听证程序第十二条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告知听证事项和听证权利。

第十三条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上,听取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秩序,如实陈述事实和证据,接受询问和质证。

第十五条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整理听证材料,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医院决策的参考。

第五章听证决定的处理第十六条医院应当根据听证报告,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将听证结果告知听证参加人,并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和答复。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Q/YNYC 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企业标准Q/YNYC(BS).G12.106—2011 7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2011-06-15发布2011-06-15实施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附录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对重大决策听证工作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提出,属公司级标准。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归口。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绍祥、张立武、赵连润。

本标准2011年首次发布。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1 范围适用于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2.2 《保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3 术语和定义无4 工作职责4.1 拟作出重大决策单位(部门)具体负责听证的组织实施。

4.2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行,并会同纪检监察部对市局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听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的听证工作。

5 内容与要求5.1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在作出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5.2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组织重大决策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5.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5.4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依专卖管理行政职能作出可能产生影响行政相对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下列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5.4.1 起草和制定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5.4.2 制定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规范性文件;5.4.3 制定加强或放松专卖行政管制措施可能会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规范性文件;5.4.4 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5.4.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制度的通知-明政文[2010]93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制度的通知-明政文[2010]93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制度的通知正文:----------------------------------------------------------------------------------------------------------------------------------------------------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制度的通知(明政文〔201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和《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做出前,应当对决策事项听取意见,并将听取意见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二)需要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点专项计划;(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五)产业发展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城建、商贸、旅游、科教文卫等重大建设项目;(六)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七)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价格、收费等重大政策;(八)政府投资、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九)其他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认真执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认真执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认真执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丽政办发〔2009〕107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认真执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和《丽江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报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认真执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按照《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丽政发〔2009〕10号)和《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49号)要求,应当组织听证或公示的,必须认真组织听证或公示,并完成听证或公示有关程序。

二、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或公示的,应随文上报该事项听证或公示组织情况,以及吸纳或未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原因等附件资料。

三、事关重大、涉及面广,需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听证或公示的事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应提出组织听证或公示的具体实施意见(方案)报审。

四、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上报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将退回承报部门。

请按规定认真组织听证或公示,并补充有关附件资料和意见(方案)后再予上报。

我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点: 《 国务 院关于加强市 县依法行政 的决 定》 规定 , 重大行 家权力 的运行必须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基 础上实施 。 国家权力 如果被专 横 、 不当地使用 。 势必严重影 响和侵犯公 民和组织
利益 。这一理论首先被运用在司法领域 . 要求法官做到客观 中立 消极 , 在 十九世纪六 十年代 , 在美 国最高法 院沃伦大法
则的基础上 , 从 实体 内容和程序 角度进一步完善 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听证制度 。
关键词 : 行 政决策 ; 听证制度 ; 行政程序 中图分类号 : D 6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3 — 8 4 7 7 ( 2 0 1 3 ) 0 3 — 0 0 2 0 — 0 4
决定 , 就必须 引入 听证程序 。 如果政府一意孤行 , 只是凭主观 臆想而片面地认定事实 , 则会被认为是剥夺当事人 辩护权利 的表现 , 进而影 响行政行为 的效力 。
国务 院文件对 政府重大行 政决策 的定 义也 从侧面证实 了这

听证制度源于西方的正当程序理论 , 正当程序 意味着国
所接受 , 尔后逐 步为世 界多数 国家的行政法所 吸纳 。
和的气氛 。 第二 , 主持人 的中立性严重受到质疑 , 有 的听证会 主持人 只请持相 同意见的与会者发 言 。而无视那些所 谓 的 “ 大炮” , 经常对那 些高举 双手要求发表反对意见 的人士视而 不见 。 故而 , 听证会 变成 了民主生活会 , 大 家聚在一起 只是 喝 喝茶 、 吃吃水果 , 听证居然听不到反对 的声音 。第三 , 听证参
与人缺 乏代表性 , 有 的听证会 为 了顺利 过关 , 有选 择性地请
为 了防止 国家权力 的滥用从而导 致行政相 对人各 种合 法权益 的重大损失 , 法 律要 求政 府在行政决定 实施 前就尽量 避免错误 , 尽量消除或减少错误 行政行为的出现几 率。

听证会听证报告

听证会听证报告

《保山中心城市有轨电车线网规划(2015-2030X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5月18日一、听证事由为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保障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权利,提高公众规划意识,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保山中心城市有轨电车线网规划(2016—2030)》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2017年5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30-16:30在永昌会堂201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参会人员1.听证主持人段登位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2.听证人(决策发言人)段培光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铁建办主任3.听证监察人李昆保市纪委监察局第三纪工委副书记杨平娟保山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科科长4.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杨旭保山市人大代表李建江保山市政协委员文浩隆阳区住建局局长助理张雅富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副科长张怡怡市规划局副局长王华市环保局副调研员陈军市水务局水保科科长李育军市住建局副局长李光兴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武润文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副经理欧立荣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规划局局长卢建大保高速公路管理处工程养护科科长杨海花隆阳区板桥镇人大主席聂享耳隆阳区汉庄镇人民政府镇长赵越隆阳区辛街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蒋文勇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万瀚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盛学周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红庙社区党总支书记吴美全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兰秋波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干部朱翠华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干部刁国顺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马里社区书记王荣祥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明祥社区书记林丽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主任普红波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杨寿军中铁四院西南分院高级工程师汤权礼保山市科丹建筑设计公司建筑总工胡晓军恒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立义天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5.听证旁听人张双清保山市铁建办主任科员6.听证记录人杨江南保山市铁建办副主任三、各个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一)2020年城镇化率达到72%偏高,需进一步核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事项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事项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41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本省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三条省法制办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和下级政府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土地矿产管理、城市建设改造、环境资源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八)调整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燃气价格、用电价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客运基准票价(含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运价)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九)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十)较长时期内需要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十一)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十二)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十三)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水富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

水富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

水富县人民政府文件水政发〔2009〕11号水富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局、办: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使行政机关工作更加广泛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推动工作落实,提高执法力,及时高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多样化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昭政发〔2009〕27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的“阳光政府”四项制度。

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一)听证事项。

行政机关在进行以下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2.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3.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二)听证组织。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听证, 拟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由牵头机关或主办机关组织听证。

(三)听证程序。

1.听证方式。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听证的方式举行。

2.听证公告。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通过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3.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其范围包括以下人员:(1)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3)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代表;(4)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其他代表。

听证代表人数可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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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增强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省、市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宿迁市规划局宿城分局(以下简称“组织方”)于2011年8月29日举行了宿迁中学体育馆选址(以下简称选址(听证稿))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现将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准备情况
2011年8月1日,组织方在宿迁市规划局网站公布了《宿城区体育馆选址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同时,将《选址(听证稿)》在宿迁市网站上予以公布。

8月19日,组织方在宿迁市规划局网站公布了《关于举行宿城区体育馆选址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及听证代表人员名单等事项。

此外,听证会邀请了区主要新闻媒体到会报道和监督。

(二)听证会召开
2011年8月29日下午3:00-4:30,听证会在宿迁中学五楼行政会议室举行。

听证会由宿迁市规划局宿城分局主持。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委员共2名,分别是宿城区人大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复玉同志、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卢书顺同志;听证监察人1名,是宿城区纪委科员王伟生同志;决策发言人共2名,分别是宿迁中学副校长张维国同志、宿城区教育局副局长徐伟同志。

本次听证会共确定听证代表32名,30人到会,2人弃权。

包括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级部门代表18名,区政府代表2名,群众代表9名,企业代表1名,法律工作者2名。

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等情况;
2.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3.决策发言人就宿迁中学体育馆选址的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简要情况说明;
4.听证代表就宿迁中学体育馆选址提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
5.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进行答辩;
6.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7.听证代表填写宿迁中学体育馆听证会调查表;
8.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二、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会议期间,32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20条意见和建议,主要意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宿城区政府建体育馆的意见
听证会上,没有代表反对建设宿迁中学体育馆。

听证代表一致认为,目前建设宿迁中学体育馆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

建设宿迁中学体育馆对宿迁中学评五星级学校是最有力的保障。

对区政府能投入这么多的资金建设宿迁中学体育馆表示感谢。

与市内外的其他省重点高中相比,宿迁中学在体育馆选址的布局和规划上,显然不够更气派、更有品味和更科学、更合理、更长久、更人性。

宿迁中学在当初规划建设的时候略显不够健全完善,致使在当初的规划、建设上并没有给体育馆预留地,宿迁中学要想打造五星高中,在省内知名,必须有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布局,显然蜗居在西北角之地不是最佳选择。

按照国家教育部、体育总局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指出中小学校的体育场所和体育设施必须面向社会开放,因此宿迁中学新校区体育馆,更应该面向社会,服务新区百姓、服务宿城、服务宿迁。

(二)关于宿迁中学体育馆选址的意见和建议
1、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前提下,体育馆应尽量向南侧布置。

2、在校园内施工,将会影响老师和学生上课与休息,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安全隐患,施工地点与师生宿舍楼相隔很近,存在安全隐患。

3、听证代表要求建在宿迁中学南门口,使学校广大师生与市民能够更好的共享体育馆。

4、市政府、区政府要投资建设,应该建规模大一点,如果建在校园西北角,以长远的目光来看,宿城新区未来还需要建设更大型的体育馆,难免会造成重复建设,浪费大量资金。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在区纪委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经听证代表现场不记名投票,投票结果为:5人同意在原址建设,3人不同意在原址建设,1人弃权。

根据听证情况,并报区领导审定作出如下结论:
因听证代表意见不统一,宿迁中学体育馆项目暂缓建设。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吴杰电话:82960608
宿迁市规划局宿城分局俞丹电话:82960030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宿迁市规划局宿城分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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