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听证制度完善

听证制度完善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听证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主参与机制,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亟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探讨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达到完善听证制度的目的。
一、听证制度的现状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听证制度逐渐得到了制度化的建立和广泛应用。
在各级政府部门及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中,听证已成为一项常规的程序性要求。
然而,当前我国的听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1. 程序规范不足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还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和操作指南,导致各地听证实践中存在着程序不一致、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有些地方甚至未能按规定进行听证,或者听证程序操作不当,给公众参与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2. 参与主体不平衡在现行听证制度中,政府、行政机关仍然是主导参与主体,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程度较低。
这使得公众的声音很难得到充分体现,甚至被一些决策者忽视,导致了部分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受到了质疑。
3. 知情度和参与度不高当前,许多听证活动的公告形式单一、传播渠道有限,导致许多公民对于有关事项的知情程度不高,无法充分参与到听证过程中。
此外,由于听证时间和地点的固定性,也使得一些有意参与的公众受到了限制。
二、听证制度的问题分析1. 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听证制度的管理和规范,我国已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听证条例》等。
但这些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界定模糊、权力划分不清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2. 参与主体权益保障不充分在听证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权益保障不充分也是一个问题。
例如,个别决策者对公众提出的问题不予回应或者针对在听证中发出的疑问和质疑不作明确回应等,都给公众的参与造成了阻碍。
3. 决策结果的回应和反馈不及时听证过程结束后,一些决策者未能及时将决策结果向公众进行回应和反馈。
检察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检察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听证过程中缺乏公正公平原则;
2.听证过程中可能出现讲话不清晰、语言不统一、主持人影响方向等情况;
3.听证过程中证据的真实性难以得到确认;
4.听证过程中可能存在诉求方与被诉方不平等的情况;
5.听证结果的约束力不够,有时仅仅是参考建议。
建议:
1.制定明确的听证规则和程序,确保听证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在听证过程中选择专业人士担任主持人或调解人,确保其语言清晰、语言统一、公正客观;
3.纠正并制定标准,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
4.设立不同程序的听证方式和结论,以确保对诉求方和被诉方互惠互利的平等利益;
5.建立听证结果确认机制,并规定其在决策中具有约束力,增强听证的实际效力。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行政听证是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对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民主,保证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有待完善,建议通过扩大适用范围、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合理选定听证代表、增强听证记录效力等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听证;公众参与;完善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日益增强。
在行政领域,依靠传统的事后诉讼等救济方式来保障公民权益已不能满足社会公众这一发展要求。
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正当表达意见和诉求的行政听证由此成为保障公民自身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自《行政处罚法》正式确立以来,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展,已逐渐成为行政执法、行政立法与重大行政决策中广为适用的重要程序,为鼓励公众参与、确保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民主、推进依法行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实施层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加以完善和改进。
为此,本文试从行政听证的发展概况、存在问题、改进对策等方面作些探讨,以期能够对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有所裨益。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概况所谓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听证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其内容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它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后来逐渐为立法、行政所吸收,适用于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并获得巨大发展。
进入二十世纪,行政听证作为行政机关权力运作的新理念和程序核心制度在西方主要国家建立起来了。
我国没有自然公正原则的历史传统,但人民民主原则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正当的法理基础。
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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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完善

刍议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完善
听证会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决策方式,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民主政治发展,我们需要对我国的听证会制度进行完善。
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 听证会的意义和作用
听证会是一种公开、透明、参与性强的程序,可提高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通过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并充分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以减少决策中的误解和争议,增强决策的可接受性和执行力。
2. 完善听证会制度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的听证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参与主体不够广泛、程序不够规范、效果不够显著等。
因此,有必要对听证会制度进行完善,以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3. 完善听证会制度的建议
为了完善我国的听证会制度,以下是一些建议:
•扩大听证会的参与主体:应广泛吸纳公众、专家学者、民间组织等各方意见。
•明确听证会的程序和规范:应明确听证会的召开程序、听证权利和义务、听证记录和公示等。
•提高听证会的效果:通过加强听证会的宣传、培训和评估,提高听证会对政策决策的影响力。
•加强听证会的监督和问责:建立健全听证会的监督机制,对听证会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4. 听证会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科技的发展,未来听证会制度可以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听证会的效率和便利性。
同时,应探索更加灵活多样化的听证会形式,满足不同领域和层级的需求。
总之,完善我国的听证会制度是推进法治建设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广泛参与、规范程序、提高效果以及运用科技等手段,我们可以使听证会更好地服务于决策过程,保障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是指决策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听证参加人对其决策方案进行论证、评估和发表意见的制度。
虽然听证制度在保障公民参与民主决策、促进科学决策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建议:
1. 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一些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并非真正的利益相关方,更多的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对决策方案提出质疑或建议,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影响了决策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听证成本高昂:听证程序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投入,对于需要作出重大决策的政府而言,成本负担较重,有些决策可能无法承受。
3. 听证内容的单一性:听证制度通常只涉及一些单一方面的问题,如市场价格、税收政策等,缺乏对复杂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方案的评估,不利于政府做出全面、科学的决策。
4. 听证程序的滥用:有些决策机构滥用听证程序,只邀请一些无关人员或利益相关方参与,或者随意关闭听证程序,使得公民的疑虑和意见无法得到表达和解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政府在制定决策时,应当兼顾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同时也应该优化听证程序的结构和内容,使其更加多元化和全面。
具体而言,可以遵循以下建议: 1. 增加听证程序的深度和广度,涵盖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和问题领域。
2. 降低听证程序的成本,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参与的机会。
3. 建立听证程序的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优化听证程序的内容,增加对决策方案的评估和解决问题的讨论。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一、听证制度的渊源及在我国的形成过程听证(hearing)来自于英国法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由两个程序原则所组成: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正地听取,亦即“听取另一方意见”原则。
其第二个程序规则就是现在构成行政听证制度最早的法理基础。
而从法律意义上说,听证制度最早是英国1215年的《自山人宪章》中有关公民“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
后来,这种制度传到美国,美国受其影响将它应用到立法和行政实践当中,成为增加立法和加强行政民主化以及获取资源的主要方法。
随着民主观念的提高,听证制度成为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
在我国,199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基本确立。
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成功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应用。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议程的法律案,立法机关“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我国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
二、从具体案例分析我国的听证制度的主要弊端(一)案例回顾:“出租车风波”2004年7月28日,银川市政府在《银川晚报》上刊登了“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准备自2004年8月1日起,对银川市客运出租车的经营权实行有偿转让。
这一新管理办法显然让原有的城市客运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害,他们普遍对市政府收取有偿使用金的做法不满,7月30日开始,出租车司机们开始群体性上访,并以集体罢运来表达抗议。
他们分别组织起来,到市政府、自治区政府和新闻单位进行上访,并组织一部分人围堵道路、阻塞交通,并对坚持营运的出租车和中巴车实施打砸行动,导致40多辆机动车被毁。
银川市政府面对危机首先采取强硬手段,出动公安警察把4名涉嫌违法阻塞交通组织者刑事拘留,然后组织23个工作小组,深入全市各出租公司进行调查研究,宣布停止执行引发争议的新管理《办法》,银川市长发表电视讲话,首先对由于出租车停运给全市人民所带来的不便表示道歉,再宣布《办法》停止执行后,市政府在坚持依法、充分调研听证的基础上,吸取外地经验,尽快制定出新的,让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办法》来。
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

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导语:听证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决策参与机制,旨在确保公众的意见和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它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本文将探讨听证制度的优势和不足之处,并分享我对其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听证制度的优势1. 公众参与听证制度为公众提供了参与决策的平台,使其能够直接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和反对意见。
这种直接参与可以有效保障公众的权益,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过听证会,政府可以了解公众的需求和关切,从而更好地制定政策。
2. 促进透明度听证制度通过公开和透明的程序,使决策过程更加清晰、公正和可追溯。
公众可以了解到政府的决策依据、过程和结果,从而增加政府的信任度。
透明度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 多元化意见听证制度可以促进多元化的意见交流和辩论。
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可以在听证会上就政策和决策达成共识,从而实现利益平衡。
这种多元性可以有效避免偏见和部分性,保证决策的全面和公正。
4. 改善决策质量通过听证制度,政府可以获得丰富的信息和建议,从而改善决策的质量和准确性。
公众的参与可以帮助政府了解各种利害关系和潜在风险,进而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
听证制度可以充分倾听不同声音,减少决策的错误和偏差。
二、听证制度的不足之处1. 时间和资源消耗听证会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进行组织和运行。
政府需要投入人力和财力来组织听证会,而公众也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参与其中。
尤其对于一些复杂和争议性较大的问题,可能需要多次听证会,进一步增加了成本和负担。
2. 公众参与不平衡虽然听证制度旨在保障公众参与,但实际上,公众参与的平衡性有时难以保证。
一些强势的利益集团可能通过资源、信息和影响力的不对等,占据了较大的决策空间,而普通公众的声音可能被忽视或较少被重视。
这种不平衡可能导致决策结果的偏颇和不公正。
3. 决策过程拖延听证制度可能导致决策过程的拖延和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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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姚斌近年来,随着听证制度在立法和决策程序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听证制度逐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咨询题。
各式各样的听证活动实际成效如何,这些听证怎么讲对科学决策的作出产生了多少主动的阻碍,现结合北京市实施听证制度的情形,就目前听证活动中存在的一些咨询题谈谈看法,并就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期望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听证制度在首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作用。
一、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一)有利于保证程序公平。
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平原则,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
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听证制度的国家。
我国的听证程序产生于19 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要紧是在借鉴美国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
我国目前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的引入,为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程序公平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化途径。
以程序制约实体,以程序的自然公平最大限度地保证实体的合法公平,从而达到发扬民主、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是听证程序设置的初衷。
民主、公平、科学的程序不仅是实体公平、准确的保证,而且其本身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现代化中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二)有利于促进私权益的爱护。
权益通常能够分为两种:公权和私权。
在法律体系中,维系公平精神,平稳公权与私权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
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益义务关系得以实施。
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证也等于零。
与西方国家重视法律程序的现象相比照,我国的法制建设,过去较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在近些年才对法律程序在现代法制的重要地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明白得。
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置,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畴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从而能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
(三)有利于扩大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权益。
依据人民主权原则,凡属人民自己的情况,由人民自己决定。
这一点在立法听证中表现得尤为直截了当、明显。
所谓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简单地讲,确实是一般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阻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
建立听证制度的最全然的目的确实是要给予公民的参与权,从立法和执法这两个方面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提供法律保证。
听证制度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事务部门查明事实按照和讲明理由,还应在当事人参与下查明事实真相,使决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并对所适用的法律、政策及自由裁量作出讲明和讲明,从而幸免主观随意性。
听证制度还规定当事人能够参与行政程序的过程,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咨询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证据,进行质证辩论,讲明自己的利益受阻碍的程度,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比较和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理性的裁量。
那个地点,听证本身明显差不多成为公众政治参与的一条有效渠道。
(四)有利于提升行政效率。
行政活动的效率取决于各种因素:行政行为方式的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
最重要的当属程序的设置。
表面上看,行政听证程序的设置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负担。
但实际上,听证程序通过提早支付较少的交易成本,置换更大的因违法行政而耗费的交易成本,从而有效地推动了行政治理目标的实现,反而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升。
因为一项行政决定对一部分人利益的剥夺,必须得到相对人的明白得和认可,使相对人在程序完成之后,能够情愿地服从决定。
行政听证程序在行政机关调查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对其决定的依据进行举证,当事人质证。
通过双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和当事人对其意见的陈述、申辩,进一步核实证据,查清事实。
如此,相对人对整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在做出最终行政决定之前,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查清事实,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救济,将相对人权益的保证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也尽可能地幸免了因违法行政而导致国家赔偿造成的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二、目前听证中存在的咨询题听证制度的引进,在我国立法和行政实践中产生了主动的阻碍。
例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法》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治理规定》进行了立法听证,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和宽敞人民群众对立法项目的建议,引发了有关咨询题的社会大讨论,并在最终通过的法规中充分采纳了听证会的意见,有效地提升了立法质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成效。
然而,我们在听证实施中也产生了一些咨询题,使听证制度的实际成效和公信力受到群众的质疑,这些咨询题要紧表现在:(一)听证代表的广泛性不够。
听证代表的广泛性,是听证会真正表达民意、代表民意的一个差不多条件。
例如,价格听证会选择听证代表时,存在利害关系的消费者,不同地区不同收入阶层的代表,诸多因素都要细加权衡,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在我国,目前听证会代表的选择程序依旧一个空白。
考察差不多召开过的听证会,代表选择的过程缺乏严格的程序和有效的监督。
在制度缺位的情形下,垄断企业或公共治理部门,专门容易对听证会代表的选择进行渗透、阻碍甚至操纵。
举行听证的有关利益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查找参与听证的代表,专门难保证听证代表意见的群体代表性。
2004年末,包括故宫博物院、八达岭长城、颐和园、天坛、长陵和定陵在内的6处在京的世界文化遗产门票价格听证会成为了社会争辩的热门话题。
而最受质疑的确实是听证代表的代表性咨询题。
许多人提出,涉及提价的6处景点是外地游客进京的首选景点,这些景点也并非北京专有,但与会的听证代表却以北京市民为主,其代表范畴的选择不够合理,失去了听证代表的广泛性,不能真正代表民意。
(二)听证结论的有效阻碍小。
目前,一些听证会还存在走过场的咨询题。
如有些价格听证会,即使绝大多数代表都反对涨价,原定涨价方案仍能够顺利过关。
“逢听证,必涨价”、听证会“只开花,不结果”等现象的存在,是群众对听证逐步失去热情和信任的重要缘故。
由于目前听证具体实施制度存在缺陷,对听证组织者如何吸取采纳听证意见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
现实中,听证机关对听证意见往往是可听可不听,甚至没有反馈意见。
如果听证结果不能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产生任何阻碍,那么听证就变成了征集意见的方式,而违抗了听证的原意。
听证应该成为弱势群体公布、公平表达自己意愿的一个可靠渠道,这一表达应该对行政决定的作出产生阻碍,听证结果与行政决定结果都应当公布。
在行政决定结果中,应当注明对听证结果的采纳。
对采纳和未采纳的听证意见,都应当阐明理由。
如果听证没有实际成效,沦为一种贴着法治、公平与民主权益标签的“形象工程”,利益有关者就会失去参与的主动性。
(三)听证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由于目前法律对该听证不听证的行为制裁缺乏明确的规定,对听证结果是否必须为行政机关所同意的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致使目前听证活动实际成效较差。
例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方法》规定,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和谐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
但如果价格决策部门未再次听证而是直截了当做出价格调整方案又如何,谁来承担法律责任,该方法未做规定。
在行政许可法中有了进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然而,如何具体操作,法律没有规定;如果违反此规定,行政机关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法律也没有规定。
关于举行听证与否对行政决定作出的阻碍,法规专门少涉及。
除针对具体行政相对人作出有针对性的行政行为可能引发行政诉讼,从而会因听证咨询题受到司法审查外,实践中也专门少有针对公众利益的行政决定行为因违反听证方面的规定而受到司法审查或其他方面的监督的情形。
同时由于行政公布程度有限,一般公众难以把握决定过程,更无从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对行政行为提出质疑意见。
缺乏监督使得行政听证的现实成效难以获得提升。
三、完善听证制度,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鉴于听证存在的上述咨询题,结合听证制度的实践情形和以后进展趋势,同时考虑国内外的有关体会与教训,提出以下几点政策性建议。
(一)完善立法,做好听证工作的程序化与规范化工作。
能够通过制订并完善相应的法规对听证程序做进一步的规定。
同时,举行听证工作,应具有详细的听证工作实施方案,对听证的组织人、听证参加人、听证公告的内容和范畴、听证事项、听证有关材料的猎取、听证当事人的权益、听证会议的程序、听证记录及听证报告的拟定等咨询题作好打算。
在开展听证工作的初期重视听证工作的程序化与规范化,有利于有关部门迅速熟悉听证工作程序,有利于正确的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观念的形成,有利于听证当事人有关权益的实现。
(二)提升听证组织者的素养,扩大听证的透亮度。
听证组织者的素养是保证听证公布公平公平的关键。
关于听证组织者的素养除了要求具备民主法制意识之外,关键是能对听证的精神实质有准确的把握,能以开放的心态和宽广的胸怀接纳来自不同方面的各种意见。
同时要加大对听证组织者进行听证方面的专门培训,提升听证工作水平。
透亮性是听证众多咨询题当中较为突出的咨询题,是听证规范运作的重要前提。
听证会一样都应公布举行,听证代表的选择应公布透亮。
应通过有效的途径向社会公布听证所涉及的决策方案和有关材料,让公民通过各种途径有直截了当或间接表达意见的机会,扩大听证的社会宣传效应。
(三)重视落实听证当事人的意见,真正发挥听证的作用。
通过举行听证,征询和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拟做出决定事项的意见,能够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策提供更为清晰的视角,同时也能够在听证过程中使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思路进一步得以明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明白得支持行政决策,从而便于行政决定的实施。
将行政听证程序真正融入行政决策过程,幸免行政听证流于形式,就应当重视在听证中所猎取的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将行政决定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咨询题及其解决方案在做出行政决定的过程中得以充分的考虑,最大限度地幸免行政决定的实施所产生的负面阻碍和异议,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升政府权威,塑造良好的政府依法行政形象。
(四)逐步扩大听证制度的应用范畴。
一方面是扩大它在整个政策过程中的应用范畴。
目前的各类听证要紧集中于政策方案的规划时期,以后应逐步在政策执行、实施效应评估等时期也引进这一制度。
另一方面是应在现有行政决策、立法决策等领域的听证基础上,逐步在其他领域的重大决策中也推行听证制度。
例如司法听证、重大人事任免决策、重大工程建设决策等。
我国一些地点差不多开始了这方面的改革和探究。
在深圳市,听证制度早就在其他行政决策中得以应用,如都市规划方案的制定、公共汽车线路的开通、土地开发的审批等。
(五)适当适用司法程序对行政听证工作进行监督。
司法审查原则是我国加入WTO后应适用的一项差不多原则,在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时,应适当对行政决定作出过程中的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予以关注,从而促进行政听证制度的规范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