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协调本机关的听证工作。
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二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三)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四)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五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书面载入案卷。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可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若以口头提出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记录在案,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
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二)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新进人员)

• 什么是烟草专卖制度? • 什么是烟草专卖品?
《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 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 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专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 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 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2002年1月17日,浙江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实质是行政处罚 2002年4月8日,浙江省高院再审判决:维持杭州市中院的判决。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 我国首例烟草专卖业务经营资格行政诉讼案
15
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 令重新作出等。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2款 :没有法定依据或 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4
行政处罚程序
发现 案件
1. 2. 3. 4.
调查 取证
收集证据 认定事实 确认性质 适用法律
5
作出 处理
1. 2. 3. 4. 事先告知 听取意见 作出处罚 执行决定
行政处罚程序设计
发现 案件
调查 取证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6
作出 处理
程序设计集中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权衡
程序类型 处罚 结果 轻 听取意见 方式 处罚决定 权 价值取向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适用听证 一般程序
中
重
程序设计集中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权衡
程序类型 处罚 结果 轻 听取意见 方式 当场听取 处罚决定 权 价值取向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第三节审查和决定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烟草行业管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程序规定
![[烟草行业管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程序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12cd4b827d3240c8547ef32.png)
(烟草行业)烟草专卖行政处程序规定判断1、调查、取证必须由三名之上的办案人员共同进行。
×2、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给予加重处罚。
×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报请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4、询问笔录不允许当事人修改、补充。
×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7、《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壹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8、《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经初步审查,掌握了壹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能够立案查处。
√9、《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10、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检查证件。
×1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的7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2、证人的证言材料能够不经证人核对,但必须签字或者盖章。
×13、询问笔录不允许当事人修改、补充。
×14、、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调取证据资料时,应当出示省级之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1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时应当由俩名之上(含俩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俩名之上(含俩名)见证人在场。
√1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提取物证时应当开据物品清单,且由俩名之上(含俩名)办案人员和俩名之上(含俩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17、违法运营额在10万元之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烟草专卖公司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适用本制度。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依照本制度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市级局法规工作机构和县级局法规员为组织听证的具体责任部门(人)。
第三条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章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1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1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三)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三万元以上;(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六条当事人依照第五条之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
口头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第七条?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通过口头放弃或者默示方式放弃,并不表明当事人丧失要求听证的权利。
3日期满后,当事人即丧失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章听证人员第八条听证人员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执法人员担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第九条? 听证应设1名听证主持人主持。
必要时,可以设1-2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听证由1名书记员进行记录。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主管局领导指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doc

##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第二章证据种类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六条书证是指以用纸、布、木料、塑料、金属、石块或其他物品上记载,表达一定思想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七条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特征、质量、规格、标志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八条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情况向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第九条询问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证人时制作的笔录。
第十条视听资料和其他电子数据资料是指以录音带、普通摄影、x射线胶片、录像带、电影胶卷、光盘、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音像、电子资料。
第十一条鉴定结论是指委托的法定鉴定机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对案件待证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在科学、客观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和提供的结论性意见。
烟草时限汇总

7天
听证的七日前
第四十二条(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15天
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事项
期限
起止时间计算
相关法律条文
提起行政诉讼期限
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
3个月
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日起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或者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后诉讼的
15日
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
60天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
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三、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涉及的期限
事项
期限
起止时间计算
相关法律条文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证据登记保存期限
7天
从证据登记保存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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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协调本机关的听证工作。
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三)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
(四)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五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书面载入案卷。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可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若以口头提出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记录在案,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
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
(二)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有关事项;
(二)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十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案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二)有权对案件的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
(四)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会场纪律,听从主持人指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听证会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和公开听证的旁听人)应当自觉维护听证会场的秩序,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二)任何人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提问,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携带通讯工具的一律关机;
(三)听证参加人应当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发言时做到文明礼貌,不准诽谤他人;
(四)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主持人有权予以劝告、制止,情节严重的,主持人可以扣留录音、录相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十二条听证会步骤: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报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宣布听证开始。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申辩。
(八)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和本案调查人就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并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十)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做最后陈述、申辩。
(十一)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二)案件调查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案件调查人、当事人(或代理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核对《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笔录中证人部分,应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三条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会上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
不得以未经听证会认定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听证会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书面意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