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试行办法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试行办法
(1986年4月16日)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发挥人民银行宏观调节的作用,促进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开展,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开办再贴现业务。
第二条再贴现是专业银行以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人民银行的贴现。
目前再贴现暂用于专业银行对承兑商业汇票贴现的资金需要。
第三条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专业银行业务机构为再贴现的对象。
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必须以已办理贴现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审查后予以贴现。
第四条再贴现的金额,按贴现汇票的票面金额扣除再贴现利息计算。
再贴现的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第五条为有利于再贴现业务的开展,再贴现率暂定为3.75‰,略低于对专业银行的一般贷款利率。
第六条再贴现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的专业银行存款帐户内收取。
第七条本办法先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十城市试行,其余地方的实行时间另行通知。
第八条本办法的会计核算手续,先由各人民银行市分行制订,报总行备案。
——结束——。
票据再贴现业务详解

票据再贴现业务详解一、再贴现基本概念由于人行已暂停受理再贴现买断式回购,因此目前所称的再贴现指的均为再贴现质押式回购,以下上海票交所关于再贴现业务的最新产品说明。
1、产品描述再贴现质押式回购是指将再贴现申请机构将商业汇票出质给人民银行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再贴现申请机构按约定金额向人民银行返还资金、人民银行向再贴现申请机构返还原出质商业汇票的行为。
再贴现质押式回购的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票据的票面总额。
再贴现质押式回购最短期限为1天,最长期限为半年。
2、参与主体可以办理再贴现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市场主体包括:(1)银行类金融机构。
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其中商业银行又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等。
(2)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主要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3)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
3、业务办理方式目前,再贴现质押式回购采用金融机构提出申请,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审批的方式。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需向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申请建立业务对应关系;建立对应关系后,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需对申请机构进行授信,授信分为余额授信和发生额授信两种类型。
再贴现申请提交后,申请机构不能主动撤回,只能由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予以退回。
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审批通过后,即达成再贴现业务并完成票据质押登记。
4、结算方式目前,再贴现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纯票过户(FOP)结算方式。
纯票过户(FOP)是指结算双方的票据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
5、业务办理时间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法定节假日调整除外。
业务办理时段为北京时间每交易日9:00-16:30。
清算时段为北京时间每交易日9:00-16:30。
特殊情况下,票交所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可以应急延长再贴现质押式回购交易时段。
如遇变更,票交所将提前发布公告。
二、人民银行如何通过再贴现实现货币政策操作人民银行每个季度发布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第二部分-货币政策操作中“发挥货币政策的结构优化作用”,会披露包括再贴现、再贷款等结构性工具的余额,以及重点导向。
第五章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

♦ 3、央行从事的证券买卖业务对经济、金
融环境的要求较高,一般都以该国有发 达的金融市场国前提;而从事的贷款业 务则对经济金融环境的要求较低,一般 国家的央行都可以从事贷款业务。
♦ 二、央行买卖证券的种类及业务操作 ♦ 央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的证券主要是政
府公债、国库券、以及其他流动性很高 的有价证券。 ♦ 央行买卖证券一般只能在证券的交易市 场上,即二级市场上购买有价证券,这 是保持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的客观要求。
行调整外汇供求、平衡外汇市场等宏观控制目 标的实现。 ♦ 2、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外汇资金安全,保证 外汇资金的及时调拨和运用。 ♦ 3、建立科学的储备资产结构,提高储备经营 水平,增加资产回报。 ♦ 4、合理安排投资,有重点地支持国内建设项 目。
♦ 为实现目标,开展业务时注意的几点: ♦ 1、建立严密的风险管理制度。 ♦ 2、采用科学的风险控制手段。 ♦ 3、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外汇储备经营模式。 ♦ 经常性储备用于干预外汇市场,稳定人民币汇
♦ ♦ ♦ ♦ ♦ ♦
(二) 再贴现业务的一般规定 1、再贴现业务的开展对象。 2、再贴现业务的申请和审查。 3 3、再贴现金额和利率的确定 (1) 再贴现金额。 再贴现实付金额=票据面额-贴息额(票据面额 *日贴现率*未到期天数) ♦ 日贴现率=年贴现率/360=月贴率/30 ♦ (2)再贴现率。 是官定的、短期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的有价 证券主要是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 银行票据等。 到2004年初,我国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 易商共52家,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及 农村信用社等机构
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交易品种
正回购
●回购交易 回购交易
逆回购 现券买断
●现券交易 现券交易
中央银行贷款和再贴现业务

第三十三页,共36页。
7.中央银行买卖有价证券业务,对金融市场、经济、
金融环境要求较低,而贷款业务对经济、金融环
境要求较高。
8.中央银行可在一、二、三级市场上购买有价证券,
这是中央银行保持相对独立性的客观要求。 9.外汇资金的管理成本低,并且有收益性和灵活性
的特点,其风险性低于黄金。
10.普通提款权和特别提款权分别是一国占有的国际
1.意义: 稳定币值,稳定汇价,调节国际收支。
2.金银外汇储备的构成及其特点:
黄金 外汇
普通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
第十九页,共36页。
3、金银、外汇作为国际储备各有利弊:
(1)从安全性考虑,黄金无疑是实现保值的最
好手段,但金银的灵活兑现性不强,保管成本也 很高,因此,在各国的国际储备中金银所占比例 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2)采用科学的风险控制手段,确保外汇资产 的安全;
(3)划分外汇储备为经常性储备和战略性储备, 这样既可以保证对外支付,维护人民币汇率稳 定,又可以提高外汇储备资产的收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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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中央银行证券买卖业务的主要对象是( )。
A、国库券和国债
B、股票
C、公司债券
D、金融债券
(1)采用科学的管理和经营手段,保证人民银行 调整外汇供求、平衡外汇市场等宏观调控的顺利进 行;
(2)加强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及
时调拨和运用;
(3)建立科学的储备资产结构,提高储备经营水 平,增加资产回报;
(4)合理安排投资,有重点地支持国内建设项
目。
第二十五页,共36页。
6、开展外汇储备应注意:
(2)外汇灵活兑换性较强、保管成本低廉,
再贴现业务培训

再贴现业务操作
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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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 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 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 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 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 月零贰拾日。
再贴现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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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贴现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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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贴现业务操作
二、再贴现办理流程及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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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贴现业务操作
二、再贴现办理流程及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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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贴现业务操作
二、再贴现办理流程及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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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准备当次办理再贴现业务的相关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 6、准备当次办理再贴现业务的交易合同的复印件。 7、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的复印件(或商业汇票查复的核押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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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贴现:是指汇票持有人由于需要资金,将未到期的 商业汇票交给银行,申请提前支付。银行受理后,按票面 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的净额交给贴现申 请人。
• (五)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取得的未到期票据向其他 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是银行业相互拆借资金的方式之一。 转出行将汇票转让给转入行,转入行从汇票金额中扣除贴 现利息后,将汇票金额的其余金额支付给汇票转出行。票 据可以被多次转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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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货币信贷部门再贴现审查 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对金融机构提交的再贴现申请及相 关材料进行审查,具体审查内容:
1、商业汇票票面的审查:七要素要素是否齐全;商业汇票 的出票人必须是法人;出票人与收款人的全称必须与其公 章上名称一致;账户、开户行名称、行号等应记载完整; 票面不能有涂改痕迹;票据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出票人 与签章应一致;汇票期限必须在6个月以内;日期填写合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法规类别】票据行为【发文字号】银发[1995]304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5.10.07【实施日期】1995.10.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银发〔1995〕304号1995年10月7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经国务院批准,从199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安排再贴现资金,用于煤炭、电力、冶金、化工、铁道等行业以及棉花、烟叶、生猪、食糖等农副产品已贴现票据的再贴现。
到1995年9月底,全国再贴现余额为211亿元。
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有利于调控基础货币的投量和投向;引导和规范商业信用,帮助企业衔接产销关系;防范多头占用银行信贷资金,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快资金周转。
同时,积极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逐步减少信用放款的比重,对于减少和防止信用放款中的以权谋私现象,加强金融系统的廉政建设,也具有积极作用。
但再贴现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企业和银行对开展票据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贴现、再贴现视同一般的信用放款。
有的银行单纯把再贴现作为一条资金供应渠道,用于弥补信贷收支和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缺口,甚至利用再贴现业务倒逼或套取中央银行的规模与资金,有的企业甚至利用假汇票套取银行信用。
二是票据使用不广泛,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比重偏低,贴现与再贴现结构不合理。
一些企业对商业汇票的作用认识不足,汇票结算尚不普及;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片面强调贷款规模的制约因素,对办理合格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业务态度不积极,甚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在作出再贴现承诺后才对企业办理贴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发展和再贴现工具的有效运用。
再贴现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呈现以下特点

1.再贴现业务的概念
所谓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业务持有的尚 未到期的商业票据 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借此获得 中央银行的资金融通。
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也就是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向 商业银行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
一、再贴现业务
2.再贴现业务的一般规定 (1)再贴现业务的对象
很多国家都规定只有在中央银行开设账户的商业银 行等存款货币银行才能成为再贴现业务的对象。
一、再贴现业务
3.再贴现业务的作用机制 商业银行改变资产构成的成本高低决定了购买新资
产的能力大小和要价高低: ➢ 能力大,则要价低,反映在银行客户获得银行贷款
的数量多寡和银行购买证券的价格高低。
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改变再贴现率的高低,控制和调 节信贷规模,影响社会货币量的变化。
二、贷款业务
1.对商业银行的贷款 向商业银行等融通资金,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
➢ 如果是抵押贷款,则与再贴现没有区别。
+10亿元 (发行货币) +10亿元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
资产 准备金存款(现金)
+10亿元 票据
-10亿元
负债
一、再贴现业务
3.再贴现业务的作用机制
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购买票据的价格直接关系商业 银行改变资产构成的成本高低和能力大小:
➢ 价格高,即再贴现率低,商业银行购买新资产的能 力就大,反之则小。
一、再贴现业务
2.再贴现业务的一般规定 (6)再贴现额度的规定 当商业银行在资金不足或其他条件许可时,往往希
望通过中央银行再贴现获得资金。
过多依赖中央银行的再贴现贷款对银行稳健经营并 不是一件可喜的事。因此,不少国家都限制对商业 银行的再贴现金额,并对过多利用这个权利的银行 进行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西银发[2000]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西银发[2000]3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6d15809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ae.png)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西银发[2000]326号2000年10月10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改善和强化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北五省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再贴现。
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票据的行为。
二、再贴现对象。
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再贴现,仅限于城乡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贴现银行)。
三、基本条件。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贴现所提交的票据只能是已经贴现或转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汇票的签发、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执行。
五、期限。
再贴现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六、审批。
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审批权限,建立再贴现逐级审批制度。
即由货币信贷管理部门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再贴现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签署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超过审批权限的,须报经主管行长审批。
七、转授权窗口。
分行根据各地票据基础、业务发展状况批准设立再贴现转授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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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类型; ①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
为基础。②申请再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一般最长不 超过4个月。
(2)规定再贴现业务的对象; 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
存款帐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 非银行金融机构再贴现,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2.当中央银行把再贴现率定在一个特定水平时,市 场利率与再贴现率中间的利差将随市场利率的变化而 发生较大的波动。
3.调整再贴现率的宣示效应是相对的,有时并不能 准确反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取向。
4.调整再贴现率,通常不能改变利率的结构,只能 影响利率水平。
5.再贴现政策缺乏弹性。
1.再贴现率的升降会影响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 的准备金和资金成本,从而影响它们的贷款量和货币 供给量。
2.再贴现政策对调整信贷结构有一定效果。
3.再贴现率的升降可产生货币政策变动方向和力度 的告示作用,从而影响公众预期。
4.防止金融恐慌。
(三)再贴现政策的作用机制
❖紧缩性货币政策 提高再贴现率→融资成本增加→提高贷款利率→
市场利率提升→借款需求降低→货币供应量减少 。
❖扩张性货币政策 降低再贴现率→刺激借款积极性→增加货币供
应量
(四)再贴现政策的优缺点
❖ 优点: 1.中央银行可利用它来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 2.再贴现化,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 缺点:
1.央行处于被动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政策
(一)再贴现政策的涵义 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通过改变再贴现率的办法,
影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中央银行获得的再贴现 贷款和持有超额准备的成本,达到增加或减少货币 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政策措施。
❖ 再贴现政策的主要内容 (1)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类型; (2)规定再贴现业务的对象; (3)确定并调整再贴现率; (4)对再贴现业务的管理。
(3)确定并调整再贴现率;
根据国家的信贷政策所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 着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
——官定利率
不定期公布再贴现优先支持的行业、企业和产品目 录。
(4)对再贴现业务的管理 ➢ 授权窗口 ➢ 转授权窗口
根据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增或调减各授权 窗口的再贴现限额。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操作效果实行 量化考核:
➢ 总量比例:按发生额计算,再贴现与贴现、商业汇 票三者之比不高于1:2:4。
➢ 期限比例:累计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再贴现 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
➢ 投向比例:对国家重点产业、行业和产品的再贴现 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 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80%。
(二)再贴现政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