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招标评标办法本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5实施)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五)招标内容;(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十)开标时间和地点;(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投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投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背景为了规范投标评标工作,保证招标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投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评标办法适用于招标人通过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标的工作。
第二章评标基本原则第三条公开透明原则评标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全程记录并留存有关评标活动的记录,确保公正公平。
第四条单一性原则评标工作应当以评审小组的独立意见为准,并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投标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承诺与义务第五条投标人义务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完整地提交投标文件,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合法。
2.投标人应当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合理、可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投标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和评标会议,并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解答问题。
第六条招标人义务1.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告等方式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提供招标信息,并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2.招标人应当组成评审小组,保证评审小组成员独立、公正,不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
3.招标人应当制定合理、适用的评标办法,并及时向投标人公示。
第四章评标方法与程序第七条评标方法本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投标进行评审,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报价、工期、质量保证措施等因素。
第八条评标程序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出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环节。
2.评标委员会对详细评审的投标进行综合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中标人。
3.评标委员会形成评审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第五章保密与异议处理第九条保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妥善保管评标活动中获取的投标文件、评审意见等相关的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异议处理1.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据。
2.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并对异议进行处理,及时通知投标人处理结果。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 总则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2. 评标程序和评审标准评标程序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第一个信封资格审查;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第一个信封澄清(如果需要);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第二个信封算术性修正;第二个信封澄清(如果需要);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综合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第一个信封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表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通过资格审查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通过初步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一个信封澄清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值进行评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招投标评标办法

值
K值(%)
-11,-10,-9,-8,-7~-3,-2,-1,0,1,2,3,4,5
得分
90,93,96,98,100,97,93,88,83,77,70,63,56
报价合理性得分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CA电子章,视为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若有)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15
劳动力派遣计划工种齐全,按阶段安排合理、满足施工工期要求的,得12-15分;基本满足要求的,得9-11分;有欠缺的,6-8分。
安全文明与环境保护措施
10
1)内容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组织严谨、针对性强,内容完整。专项措施具体合理可靠, 9-10(含)分。
2)内容较好、针对性较强, 7-9(含)分。
2017年至2019年连续三年盈利得10分,其中两年盈利得6分,其中一年盈利得3分,不盈利得0分。
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审。
业绩
40
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得24分,在此基础上每多提供一个合格业绩(业绩要求和证明材料同投标人资格要求)加4分。本项最多得40分。
投标文件内容
10
投标文件清晰完整、无缺漏项得满分;每有一处非实质性内容缺漏扣2分,直至本项得分扣至6分。
招标文件_评标办法

一、总则1.1 为了规范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人依法组织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招标活动。
二、评标原则2.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评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评标标准应当公平合理,评标结果应当公正。
2.2 科学、合理原则。
评标方法应当科学、合理,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投标人的综合实力。
2.3 依法、依规原则。
评标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执行。
三、评标委员会3.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人数一般为7-15人。
3.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实践经验;(2)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3)公正、廉洁、敬业;(4)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无利害关系。
3.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任和产生方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四、评标程序4.1 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完整、真实;(3)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合规。
4.3 投标文件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4.4 投标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1)投标人的综合实力;(2)投标报价;(3)技术方案;(4)服务方案;(5)合同履行能力。
4.5 评审结果公示。
评标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4.6 评标报告编制。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评标报告。
4.7 评标报告审批。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评标标准5.1 投标人综合实力。
包括:(1)企业资质;(2)财务状况;(3)业绩;(4)信誉;(5)组织机构及人员;(6)项目团队。
招投标评分办法

招投标评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招标评标工作,保证招标评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组织的所有招标评标活动,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项目。
3.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确定评标委员会和评分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评分,并提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建议。
5.评分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最低价法、最优价法等,具体方法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二、综合评分法1.综合评分法是指按照预先确定的权重,对投标人的技术、商务、价格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得出总分,并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的方法。
2.综合评分法适用于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价格差异较大等项目。
3. 综合评分法的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评分指标和权重。
评分指标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价格构成等相一致,权重应当反映各指标在项目中的重要性。
权重之和应当等于100%。
●(2)确定评分细则和分值范围。
评分细则应当明确各指标的评价内容和方法,分值范围应当合理设置,一般为0-100分。
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存在严重缺陷的投标文件,可以给予0分或负分。
●(3)对每个投标人的每个指标进行打分。
每个指标由至少两名评委打分,并取平均值作为该指标的得分。
如果两名以上评委打分差异过大(一般为超过20%),应当进行讨论并重新打分。
●(4)计算每个投标人的总分。
每个投标人的总分等于各指标得分与权重的乘积之和。
●(5)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一般情况下,总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总分相同,则按照价格从低到高排序。
三、最低价法1.最低价法是指只考虑投标人的价格,不考虑技术、商务等其他因素,直接选择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
招投标评标标准及办法
招投标评标标准及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招投标评标标准及办法》(以下简称“本标准及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或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的招标活动,并规定了招投标的评标标准与办法。
第二条定义2.1 招标人:指在进行招标活动中作为需求方或委托机构的个人或组织。
2.2 投标人:指对招标活动感兴趣并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个人或组织。
2.3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2.4 中标候选人:在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符合招标人要求且排名靠前的投标人。
2.5 中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最终确认后,被确定为完成招标项目的承包方,并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的投标人。
2.6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提供给投标人的,包含相关招标项目需求、规则和要求的文件。
第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3.1 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招标公告、需求详细描述、投标要求、报价和支付方式等。
3.2 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文件应通过公开渠道向潜在投标人发布,确保投标人能够平等获取并了解所有相关信息。
第四条投标人的资格与要求4.1 投标人的资格:任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且具备相关业务能力的个人或组织均可参与招标活动。
4.2 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准确且合规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第五条评标标准和办法5.1 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
5.2 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制定评审程序、流程和指南,确保评审的客观性和一致性。
第六条中标结果及公示6.1 中标结果确认: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报请招标人确认。
6.2 中标公示:招标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单和中标金额等。
第七条合同签订7.1 谈判和协商: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和协商,商定合同条款和具体要求,并达成一致意见。
招投标评标办法和标准
: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评定原则(一) 谈判小组构成:本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谈判小组分别由聘请的专家、采购单位代表共三人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依据:以招标文件和竞标文件为评标依据。
(三)评标方法:采用合理低价法。
二、评标程序(一)由谈判小组对各竞标人的竞标资格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竞标人进入谈判阶段。
(二)谈判小组与合格竞标人进行谈判,各竞标人按照谈判小组要求做出最终报价。
(三)谈判小组对最终报价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人。
三、评标标准(一)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竞标人按其竞标报价从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二)竞标人在10家以上的,原则要求将前五名有效竞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的合理低价;竞标人在5家以上10家以下的,将前三名有效竞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的合理低价;竞标人在5家(不含5家)以下的,按核准的最低价作为评审的合理低价。
(三)评标时原则要求以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作为得分最高(百分制),采用内插法计算各竞标人的得分,竞标人报价每高于合理低价1%的扣2分【(竞标报价-合理低价)/ 合理低价*100*2】,每低于合理低价1%的扣1分【|竞标报价-合理低价︳/ 合理低价*100*1】。
(四)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
谈判小组将根据竞标人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并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进入详评的竞标人为五家(含五家)以上的,可推荐前三名为成交候选人;进入详评的竞标人为四家(含四家)以下的,可推荐前两名为成交候选人。
四、评定结果1.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
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确定中标人后,代理机构将会及时在广西财政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中标结果,并将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
2. 当所有竟标人竟标文件均不合格时,采购人将拒绝所有竟标,并宣布本次竟标失败。
3.根据本评标办法无法评出中标候选人时,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招投标评标办法范本模板
招投标评标办法范本模板在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办法是确保招标过程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重要环节。
一个完善的评标办法能够帮助招标方选择到最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以下是为您提供的一份招投标评标办法范本模板,供您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和使用。
一、评标原则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3、对所有投标人均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二、评标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_____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评标程序1、初步评审(1)资格审查: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包括企业资质、业绩、人员配备等。
(2)符合性审查: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投标保证金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要求等。
2、详细评审(1)商务评审: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进行评审,包括投标报价、付款方式、交货期或工期等。
(2)技术评审: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技术能力、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
(3)综合评审:对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的结果进行综合考虑,评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和对项目的整体响应程度。
四、评标因素及权重1、商务部分(_____%)(1)投标报价:采用合理的价格评分方法,如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等。
(2)付款方式: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提出的付款方式进行评价。
(3)交货期或工期:评估投标人承诺的交货期或工期是否满足项目要求。
2、技术部分(_____%)(1)技术方案:审查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完整性。
(2)技术能力:考察投标人的技术团队、技术装备、技术创新能力等。
(3)质量保证措施:评估投标人提出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有效。
3、其他部分(_____%)(1)企业业绩:审查投标人过去类似项目的业绩和经验。
(2)企业信誉:考察投标人的商业信誉、行业声誉等。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评标办法。
第二条本评标办法适用于招标人发布的招标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货物、服务等领域。
第三条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第四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人数和组成方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招标投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评标标准;(二)公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评标前公布,并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评标程序第七条评标工作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第八条初步评审:(一)招标人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评标委员会;(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效;3.投标保证金是否足额;4.投标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
(三)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性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2.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
第九条详细评审:(一)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报价;2.技术方案;3.项目管理方案;4.服务承诺;5.企业信誉。
(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量化评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三)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标准第十条评标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价格标准进行评分,价格越低的投标文件得分越高。
(二)技术方案: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分,技术方案越先进、合理、可行的投标文件得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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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宁建建发〔2011〕105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专业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须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关规定进场交易。
第四条招标人应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发放给投标人。
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编制。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无效。
第五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以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第六条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相应规定足额计取,单独列出。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上述费用进行让利或者优惠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七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标书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和提供电子标书。
电子标书应采用不可擦写光盘和闪存盘两种存储介质同时提交。
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投标人所投书面标书与电子标书不一致或提供的电子标书不能打开和运行的(即电子标书为不合格标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八条评标办法可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及综合评估法(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没有特殊技术要求、规模在下列范围内的,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自治区及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筑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超过前款规定限额的招标项目,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也可以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招标人评委原则上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类评委应不少于两人。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取消业主评委,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条投标人资格审查应遵循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进行。
提倡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时(一般超过20家时),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预审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评标要求和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熟悉评标工作情况,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获取评审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熟悉评标方法和有关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提供书面材料介绍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带有偏离评标办法的倾向性、诱导性内容。
评标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1名评标工作人员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社会监督员、公证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评标过程中,除行政监察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巡视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现场。
第十二条投标报价符合性审查投标报价符合性审查提倡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由计算机完成。
(一)核实投标人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所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二)投标人投标总价与其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五项费用之和是否一致;(三)核实不可竞争费用;(四)对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出现异常的进行标示。
投标人所投标书出现上述(一)至(三)条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初步评审(一)审核投标报价符合性审查结果并签字确认;(二)审查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确认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补正,但是不得改变原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确定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拒不补正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五)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但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初步评审中要求投标人补正。
第十五条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修正原则如下:(一)综合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二)综合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三)投标书中未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不计取或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第十六条详细评审(一)评标专家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二)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是评审有无明显的不平衡报价,重点是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三)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低于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低于7%时,其投标报价将被视为低于成本,投标按废标处理。
招标控制价中的暂列金额、暂估价(指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中未包括的材料价格及其他需要暂估的价格)为不可下浮费用。
第十七条当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时,对于技术标部分,评标专家仅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可行、不可行的评审。
当对技术标做出可行、不可行的评审结论有分歧时,以评标委员会多数评标专家的意见作为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可按附件二、附件三《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进行评标。
第十九条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条招投标有关当事人质疑事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需要评标委员会进一步确认、解决的,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评标专家应当从专家库相应专业中重新随机抽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宁建办发〔2009〕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2、合理低价法3、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一)4、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二)附件一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一、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是指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在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承诺文件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投标保证金可以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网上转账等方式提交,不得接受现金方式提交。
自治区对投标保证金提交、退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应实行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承担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和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可调价格范围及调整办法,并在招标控制价中计取该风险费用。
实行风险包干的,应当计取风险包干费用。
四、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发包价及其组成、计算方法。
发包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和发包价。
招标控制价和发包价应按有关规定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按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浮一定比率(调整系数)加上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
计算公式为:发包价=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1-下浮比率)+不可竞争项目造价。
调整系数取值范围:房屋建筑工程2-4%,市政、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3-7%,其他工程2-5%。
(一)不可竞争项目包括: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甲供材料费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3、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费用。
4、税金:其税率按有关规定计算。
(二)可竞争项目是指不可竞争项目之外的项目。
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的可竞争项目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下浮比率)。
(三)发包价格的修正及发布。
招标人应组织各投标人答疑,修正工程量清单并发布正式发包价。
五、发包价(中标价)下浮比率(调整系数)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系数的具体取值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在取值范围内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六、招标人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压低或者抬高预算造价。
招标工程预算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核准。
七、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发包价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前5天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及时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核实结果对工程预算造价有修改或澄清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
如果澄清、修改或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天,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八、投标人不需编制投标报价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函、投标函附录、项目管理机构、诚信投标承诺书、资格审查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九、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
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抽取中标候选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