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工会、职代会制度(五篇)

工会、职代会制度(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职工代表大会是促进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基本形式,是进一步加强公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2、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3、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公司经理和工会主席依法行使职权,听取公司工作报告、发展建设计划、工作总结;审议公司方针、改革及发展规划、财务预结算报告、重要项目建设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向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4、职工代表大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____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努力构建____和谐社会。
5、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职权,敢于负责的对公司和职代会的工作提出议案、批评或建议;敢于对落实职代会提案、决议等情况质询和督办。
6、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____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7、职工代表大会要定期召开,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了解民意,反映民情,解决实际问题。
(二)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1、工会委员会在上级工会和村党支部领导下,按照《章程》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日常工作由工会主席负责主持。
2、工会委员向委员会负责,在工会主席领导下,积极____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主动地完成分工工作任务。
3、工会工作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反映职工呼声,解决职工困难,维护职工利益和权益。
4、工会工作要认真负责地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本单位党____决定。
5、工会工作要坚持民主制度,重大问题须经委员会或会员大会____讨论决定。
6、坚持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和小组长会。
7、____参与各级政府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倡导全民健身,增强职工体质,陶冶情操,凝聚队伍。
8、按时收交工会会费。
(三)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度1、坚持为女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考样本(九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考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__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大会制度是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有效途径,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职工大会接受本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
职工大会尊重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与经营者合作共事,支持和服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指挥,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工会是职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职工大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职工大会各项活动及其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具体行使下列职权:1、知情建议权。
定期听取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目标任务的工作报告;及时听取企业有关资产变更、经营方向调整等重大经营决策可能影响职工权益(包括工时、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能培训、职工聘用和解聘等)的重大事项通报;听取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通报。
对报告和通报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2、平等协商权。
在企业制订和实行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和规章制度时,发表意见,平等协商,参与决策。
3、选举罢免权。
选举和罢免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包括工资集体协议)的职工方的代表、依法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行政方授权职代会的相关事项及人员的选举和罢免。
4、法律授予权。
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模先进推荐等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企业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六条职工大会工作机构职权1、制订召开职工大会的方案。
报请本企业党组织同意,争取党政重视、支持与帮助。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定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反映职工意愿和利益的制度,旨在通过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行使执法和监督权,保障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2.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来源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源于1950年11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出并得到全国政协分批次、分批次地推行。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对职工代表大会进行了正式规定和确认。
3.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目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代表职工意愿和维护职工利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实现民主权利的体现;•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协商机制。
4.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可以分为两个部分:(1)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分为基层代表大会和总代表大会两个层次。
具体组成为:•基层代表大会应由基层所属的班组、车间、部门、办事处等职工团体(简称代表团体)的代表组成,代表大会的组织方式和代表人数应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与劳资协议的规定;•总代表大会应由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企业管理人员、工会代表等组成。
总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时间、会议方式应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与劳资协议的规定。
(2)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利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利包括:•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活动和决策制定;•督促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职工的利益;•对企业财务、生产经营、技术改进等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制定和修改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工资、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协商等。
5.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目前,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基层代表大会选举方式多样,选举中存在不公平和规范化问题;•基层代表大会的组织人员和代表的责任感和宣传力度都有待提高;•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和管理方面的作用尚不明显;•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篇)

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____至____次,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党、政、工提议,可随时召开。
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如需要可召开预备会议。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但会议议程应相对独立。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一般由秘书长具体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听取和综合职工代表对大会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代拟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草案);____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并提出人选建议;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从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办主任或工会副主席担任。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生活福利、评议监督等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由____至____人组成,一般由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聘请有专长的职工参加。
专门小组成员的产生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一)民主管理小组职责。
征集提案,开展经常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督促大会有关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了解和反映职工对加强机关内部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审议有关加强机关内部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措施办法等;受理职工申诉,对严重违反机关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生活福利小组职责:为职工代表大会____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实施方案;督查大会有关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协助、监督行政部门贯彻执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政策规定。
(三)评议监督小组的职责。
了解职工对干____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评议干部的工作;监督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勤政廉政;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用7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用7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
它是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总则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第五条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10%。
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组织职代会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召开职代会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
职权第十条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
相关阅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5篇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5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一__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职工代表大会是促进工会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基本形式,是进一步加强工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2、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状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3、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工会主席依法行使职权,听取工作报告、发展建设计划、工作总结;审议方针、改革及发展规划、财务预结算报告、重要项目建设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向工会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推荐。
4、职工代表大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群众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主人翁职责感和用心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职权,敢于负责的对工会和职代会的工作提出议案、批评或推荐;敢于对落实职代会提案、决议等状况质询和督办。
6、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7、职工代表大会要定期召开,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了解民意,反映民情,解决实际问题。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幼儿园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幼儿园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推进幼儿园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和完善校长负责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使各项工作达到规范、有序、优化的要求。
二、审议建议权:听取讨论园长工作报告,对园长的工作报告、幼儿园的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教职工培训情况以及与幼儿园其它有关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劳动者民主管理企事业单位的重要手段,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以下是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概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依法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表全体职工行使管理权力和监督权力的一种民主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是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民主、平等、选择、有条件。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要义是代表,即代表由全体劳动者选举产生,代表着劳动者的利益诉求,代表着广大职工的意愿。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宗旨是推进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推动职工参与决策,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1.广泛性。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是通过普选产生的,代表全体职工的权益。
2.权威性。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事业单位最高决策机构,具有最高决策权和最终审批权。
3.监督性。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仅行使管理权力,还具备监督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职责。
4.制度性。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制度的规范和程序,保证代表大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1.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劳动者参与企事业单位决策的重要途径,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促进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民主管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凝聚起全体职工的力量。
3.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推动企业的良性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能够通过劳动者的代表大会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与发展1.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加强代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和水平。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4篇)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中国工人阶级进行民主管理的一种机制。
下面是一份____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民主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工代表大会,简称代会,是企事业单位中代表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组织机构,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决策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代会的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的实现发展;参与企事业单位的决策,监督职工的实施情况;引导职工的思想认识,增进团结和合作。
第二章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第四条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原则是充分发扬民主,由广大职工依法平等自愿参选。
第五条代表候选人的产生程序包括:宣传报名、初选、公示、正式选举等环节。
第六条代表候选人的数量应根据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实行无分区、无层级选举制度。
第七条代表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国家法律、职工代表大会章程以及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三)党的纪律、职工的方针政策,表现良好;(四)在职工中有较高威信和广泛影响力;(五)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较高。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应在日常工作岗位上进行,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或由职工自行提名,并征集候选人本人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产生初选是由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或代表大会筹备组的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进行,根据代表候选人的资料和初选评比表,评选出候选人。
第十条初选评比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治品质、工作情况、群众基础、对代表大会工作的了解等内容。
第十一条初选名单由评选委员会颁布,并在公告栏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作为正式选举的候选人名单。
第三章代表大会的选举第十三条代表大会的选举是企事业单位一届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后,按照章程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筹备组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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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重庆市总工会确认其社团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建立的工会及其机构非法撤销,或者与非工会组织及机构合并,或者归属于非工会组织和机构。
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工会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实施。
工会应当督促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领导决策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与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相关制度,向工会通报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支持和协助所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单位应尊重工会和职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
单位合并或分立,应重新建立工会组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编制由地方总工会与编制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单位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足二百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以及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离或撤换,确需调整其工作,应事先征得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和书面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并按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
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组织
职代会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召开职代会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
职权
第十条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
企业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建立集体协商(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协调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有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应有工会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有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
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财政部门应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各该机关工会和事业单位工会拨交经费。
企业和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单位对工会开展的重大活动,可以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单位委托工会承办的活动,其经费应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单位行政方面承担。贫困县、少数民族县、工业不发达县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总工会每年可以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工作日的三分之一,兼职委员每月应有二个以上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工会应支持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参与本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工会参与管理提供条件。
地方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的生活,协助所在单位做好劳动保险和离休、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办好集体福利,开展职工之间的互助互济活动,做好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工作。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七条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在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逐月向工会拨交经费。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支持工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本市的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
新建单位应在成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凡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帮助、指导、督促其组建工会。
第九条工会按照地方和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组织体系。
符合建会条件的单位,逾期未建立工会的,应按月向地方工会缴纳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筹备金。该单位成立工会时,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规定的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该单位工会。
第三十八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应把工会经费纳入承包、租赁费基数写入合同条文。
实行柜组承包、个人承包、合伙经营和其他已取消工资形成的单位,按承包前三年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工会经费,由行政方面负责收取并拨交工会。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工会应当对劳动法律、法规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实施监督,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
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和补偿金。拒不支付的,工会有权督促或商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2月26日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下统称单位)和工会,适用本条例。
企业劳动竞赛奖金从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支出,具体支付办法由工会与单位行政单位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和单位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单位(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享有的各种优惠待遇。
第三十五条工会应当参加停工、怠工等重大事件的调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参与调解工作,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四条工会有权到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营业等场所,检查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和卫生设施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处理。
工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和区、县(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市和区、县(市)地方总工会可设立派出工作机构。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建立市或区、县(市)级产业工会。单位建立的工会为基层工会。
第十条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组织。
各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由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七号)
《重庆市工会条例》1998年12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和原《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可以按有关规定建立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工会会同所在单位开展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帮助职工提高自身素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搞好职工文化活动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工会应当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单位应与其订立不少于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未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和让其下岗。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与同级行政人员等同,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开展活动,应事先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
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对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工会有权督促落实;对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工会有权组织职工代表监督执行。实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研究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以及企业申请破产、兼并、转制的,应当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应将有关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对处理不当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