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于2005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七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代表职工行使权益的一种形式。
本条例旨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之间的良好关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组成第三条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1.职工代表由企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于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较多的情况,可以采取分区域、分部门或按岗位类别等方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第四条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1.职工代表应当是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
2.职工代表应当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
3.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布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选拔和培训。
第五条职工代表的组成方式1.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组成,每届职工代表任期不超过三年。
2.职工代表的选举方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真实选择。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和职责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1.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监督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权力,对企事业单位的决策、规划、经济收益分配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依法监督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1.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听取并审议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状况、发展计划等进行评估和决策。
2.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企事业单位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所需的资金缴存情况,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3.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协商和制定企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1.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确保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职代会工作条例

职代会工作条例1.1总则(一)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企业民主管理,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推行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三)职代会接受公司党委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四)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2职权根据《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1)定期听取和讨论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员工绩效分配方案,以及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改制方案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方案、奖励办法和重要规章制度,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监督企业依法经营,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4)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5)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6)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
2.3职工代表(一)在公司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代会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比例按在岗职工总数的3%—5%左右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中应有高中级和一般管理人员,科技、工程人员和一线职工。
其中,高中级管理人员占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各占一定比例。
(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与同届职代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解除合同、离厂、内退、离退休或死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时,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出现缺额由基层单位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原所在单位要增补代表,应向公司工会提出报告,同意后方可增补。
职工代表要对选举单位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有关程序撤换本单位职工代表。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形式。
职代会是企业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职代会代表取得代表资格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提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质询;(三)参与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四)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五)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各项活动;(六)享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
第二章成员第五条职代会代表应由职工自行推选产生。
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持有企业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并在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四)在本企业的工龄不少于五年;(五)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第六条职代会代表的产生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确保代表的代表性和代表的权益。
第七条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企业的职工大会制定,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职务第八条职代会代表的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职代会代表具有辞职权。
代表个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一)不再具备担任代表的条件的;(二)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的。
第十条职代会代表的辞职应当提前向职工大会报告,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职权第十一条职代会的权力机关为职工大会,由全体职代会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职工大会有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三)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四)决定企业章程的修改;(五)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扩建或者停业;(六)决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策略;(七)审议和决定企业分配方案;(八)决定企业职工福利待遇;(九)决定企业的奖励惩处制度;(十)制定企业职工的监督制度;(十一)决定企业职工的工会工作经费总额;(十二)审议职工代表联络委员会和企业工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十三)职工大会可以决定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职代会应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职代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四)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职代会组织第六条职代会由企业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组成。
第七条职工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热心为职工服务,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八条职工代表产生方式:(一)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由车间、科室、班组等基层单位推选产生。
第九条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任期届满,应当重新选举产生。
第十条职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职代会主席团职责:(一)召集和主持职代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职代会决议;(三)组织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四)负责职代会与上级工会组织的联系。
第十二条职代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职代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代会职权第十三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二)审议和决定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企业改革、改制、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3. 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4. 企业工资、福利、奖惩等重大事项;5. 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重大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利益,进一步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管理。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进行民主管理、行使权益保护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是由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了全体职工的共同意愿和利益。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与组成第五条职工代表应当按照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选举程序、选举工作组成员等,应当依法规定。
第六条职工代表应当由各岗位的职工自行推选产生,代表人数与企业规模、人员结构等因素相适应。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代表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新一届职工代表的选举。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企业的章程、规章制度;(二)审议和通过企业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等;(三)讨论和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定期审查企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和决定职工的权益保障政策,监督企业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处理职工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合法、正式召开,会议应当有法定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保障与监督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自身章程的约定进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常工作。
对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的行为,应当视情况予以纠正、追责。
第十三条职工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监督职工代表的行为。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为了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
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职能、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的稳定与发展。
1、组织形式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和大会主席团组成。
职工代表应当经过民主选举,代表国营企业内职工利益和愿望的大会议员。
大会主席团由大会主席和若干名副主席组成,主席和副主席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证代表的民主权利和大会的决策权。
2、职能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机制,其主要职责是:(1)决定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2)嘉奖和惩戒企业内的优秀和不良职工;(3)决定企业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完善;(4)审议和决定企业年度和季度的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要文书的草案;(5)审议和决定企业内有关职工权益的事务。
3、权利国企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以下权利:(1)向企业管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有约束力;(2)对企业年度和季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等进行审议和决定;(3)有权决定企业的组织构架、管理制度和人员编制等;(4)有权嘉奖和惩戒企业内的优秀和不良职工;(5)有权对企业内有关职工权益的事务进行审议和决定。
4、义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和主席团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自己的职责。
同时,职工代表和主席团成员还需要:(1)积极参与组织和推动职工参与企业内部管理,并为此发挥积极作用;(2)遵守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规程和纪律,保证代表身份的合法性;(3)坚持民主、公正的原则,维护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威地位;(4)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改革和发展,推动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总之,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条例制定有助于推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的民主和透明度,在促进企业稳定和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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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所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所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实现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根据《中科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所的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所党委领导下的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所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既要注意遵循国家法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支持所长依法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保证研究所创新管理体制的运行。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与任务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要认真贯彻中科院有关条例规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审议所长的任期目标和所的发展方向、科研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工资调整方案、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评议所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各经济实体负责人。
对所级行政领导干部可向院领导机关提出奖惩和免职的建议。
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可向所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审议通过职工货币化分房条例、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所务会议审定,所长颁布实施。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配合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素质。
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凝聚所的团队精神,发挥群体效应。
二、充分调动以科研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教育全体职工支持所长行使职权,依法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探索所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动员职工贯彻我所的各项决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职工群众成为推动支持改革的力量,促进我所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维护国家、研究所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所职工均可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工作积极努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模范遵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全体职工总数的10%左右,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工会(直属组)为单位,由职工民主选举。
每十位职工中产生一位代表,余额5人或5人以上,增选一名代表。
三、职工代表中应当有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一线科技人员不应少于60%,(一线科技人员的代表中,具有高级职称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30%)。
职工代表按业务、行政系统分别建立代表组,推选组长。
四、职工代表由所在分工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参加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工作,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研究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在会议期间有权参加对所行政领导人员的对话质询。
三、职工代表可对本所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管理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提案(一人提议,三人附议,则可成为有效提案)。
四、职工代表因参加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政策水平、技术业务水平和科研管理的能力,不断增强民主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勇于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认真宣传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所的两个文明建设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