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3)
职代会条例

职代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代表职工行使权益的一种形式。
本条例旨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之间的良好关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组成第三条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1.职工代表由企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于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较多的情况,可以采取分区域、分部门或按岗位类别等方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第四条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1.职工代表应当是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
2.职工代表应当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
3.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布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选拔和培训。
第五条职工代表的组成方式1.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组成,每届职工代表任期不超过三年。
2.职工代表的选举方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真实选择。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和职责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1.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监督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权力,对企事业单位的决策、规划、经济收益分配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依法监督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1.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听取并审议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状况、发展计划等进行评估和决策。
2.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企事业单位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所需的资金缴存情况,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3.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协商和制定企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1.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确保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职代会应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职代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四)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职代会组织第六条职代会由企业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组成。
第七条职工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热心为职工服务,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八条职工代表产生方式:(一)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由车间、科室、班组等基层单位推选产生。
第九条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任期届满,应当重新选举产生。
第十条职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职代会主席团职责:(一)召集和主持职代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职代会决议;(三)组织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四)负责职代会与上级工会组织的联系。
第十二条职代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职代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代会职权第十三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二)审议和决定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企业改革、改制、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3. 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4. 企业工资、福利、奖惩等重大事项;5. 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重大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构建和谐企业,依据《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员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员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员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所属各管理部建立员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工会组织和员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领导人员、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四条员工代表大会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听取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等情况;审议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员工教育培训计划、企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员工安置方案、员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女员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征集处理落实、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
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湖南省职工代表条例

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 总则1.1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政策,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保障和体现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按照《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1.2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3 公司工会委员会既是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又是职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主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1.4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在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1.5 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职权,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总经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的权力。
1.6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2 职权2.1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2.1.1 听取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审议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2 讨论和审议公司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2.1.3 讨论和审议公司职工福利基金的预算和使用情况报告及重大集体福利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4 讨论和审议公司业务招待费预算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5 讨论和审议《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及修改有关条款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6 听取公司领导的述职报告,民主评议监督董事长、总经理等中高级管理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2.1.7 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2.1.8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总经理必须把提请职代会审议和决定的报告用书面形式提前三天交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讨论.总经理要负责执行职代会立案的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细则》第二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是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和为公司日常民主管理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公司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征集、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议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处理落实有关提案,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专委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办理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
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
必要时职工代表大会可对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成员进行调整。
第六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需形成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并得到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活动,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职工代表团、专委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同意,可设置临时性的委员会。
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生产安全委员会职责生产安全委员会,是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公司的生产、建设、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的重大决策而设的专门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制订的有关生产、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安全工作、劳动保护、职工培训规划和目标措施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了解职工对公司生产、建设、安全、劳动保护措施方案等工作的反映。
汇总职工代表提出的有关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检查督促有半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关于生产、建设、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提案,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专委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报告。
四、以生产、建设为中心,提出加快科技进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工会法》《黑龙江省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牡林管局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林口林区工会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林口林区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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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政议政,促进医院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大学第二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以医护人员为主体,是医院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职代会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相应程序行使职权。
职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保障和发挥职工在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医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进医院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到医院的改革与建设中去。
第四条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医院的办院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人力资源的储备和人才培养等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医院医疗体制改革、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交医院党委研究或院长颁布实施。
(三)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评议或推荐医院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
并对医院各方
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职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由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
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职代会、专门委
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三)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安排进行民主评议医院领导干部工作,具体可采用领导干部个人向职代会述职、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或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等方法。
(四)职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职代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由院行政提出意见并准备好有关材料交院工会,院工会组织召集职代会相关人员或代表讨论。
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
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七条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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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展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职工,均有当选为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职工代表应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照顾到医院各方面人员,要充分体现医院以医疗、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医护人员、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占代表
总数的一半以上。
女性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职工代表实行任届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的单位活动,若调离医院或因其它原因长期离院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条件及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忠诚党的医疗卫生事业,关心医院的改革和发展。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四)关心集体,热心为群众服务,能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
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五)积极主动地参加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职代会的各项任
务。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
医院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职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职代会决议的提案落实情况的检
查和督促。
(四)对职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他们可参加除选举和提案程序以外的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职代会开会期间设立主席团。
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并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
主席团应由医院各方面代表组成。
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代表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
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职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
的代表通过才能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大事项,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或经院党委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职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医院的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提出,报院党委讨论批准,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职代会主席团或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协商处理,但须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九条医院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
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组织职工代表选举。
(二)提出职代会的中心议题,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
(三)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四)主持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
(五)检查、督促、落实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
代表基本合一,同时召开。
选举新一届院工会委员时,非会员职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职代会主席团和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