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相关法条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构建和谐企业,依据《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员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员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员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所属各管理部建立员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工会组织和员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领导人员、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四条员工代表大会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听取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等情况;审议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员工教育培训计划、企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员工安置方案、员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女员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征集处理落实、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
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与企业之间的良好关系,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行。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职工行使议事和监督权利的机关。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形式,是职工直接参与管理的重要渠道。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可以行使议事、监督、表达意见和建议等权益。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由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要为职工真实利益所服务。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由多个代表小组组成,每个代表小组由若干名职工代表组成。
代表小组的数量和规模由本企业职工总人数确定。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定期召开。
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参会代表等事项由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公开。
第三章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和决定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等重要事项;(二)审议和决定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要报告;(三)监督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督促企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四)接受职工的信访、投诉,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五)选举和监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六)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市场经济和人才引进、使用、激励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并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
第四章运行第九条代表大会按照事前充分协商的方式,进行议案的申报、审议和表决。
代表大会议案的表决以多数通过为原则。
第十条代表大会会议以会议记录形式留存,并依法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保管。
第十一条代表大会选举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和被选举人的身份信息得到保密。
第五章法规第十二条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并报经企事业单位确认之后生效。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利益,进一步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管理。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进行民主管理、行使权益保护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是由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了全体职工的共同意愿和利益。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与组成第五条职工代表应当按照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选举程序、选举工作组成员等,应当依法规定。
第六条职工代表应当由各岗位的职工自行推选产生,代表人数与企业规模、人员结构等因素相适应。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代表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新一届职工代表的选举。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企业的章程、规章制度;(二)审议和通过企业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等;(三)讨论和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定期审查企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和决定职工的权益保障政策,监督企业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处理职工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合法、正式召开,会议应当有法定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保障与监督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自身章程的约定进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常工作。
对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的行为,应当视情况予以纠正、追责。
第十三条职工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监督职工代表的行为。
工会职代会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2. 职代会必须接受企业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3. 职代会应保证厂长(或经理)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
积极支持厂长(或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厂长(或经理)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职代会和工会行使职权。
4.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职工代表1. 职工代表的产生:凡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厂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职工代表以分厂(车间)、公司、处室为单位,依照职工代表的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2. 职工代表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管理局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3.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代表有权参加职代会,对职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职代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向职代会提出提案和质询;有权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职代会的工作机构1. 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对贯彻执行职代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职代会的职权1. 审议企业重大决策,包括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
2. 监督企业行政领导,包括厂长(或经理)的任期目标、企业财务状况、企业安全生产等。
3. 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如企业制度改革、企业结构调整等。
4. 审查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五、附则1.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企业性质和规模等因素有所不同。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提高效益加快发展,根据《企业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业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煤业有限公司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代会接受煤业有限公司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积极支持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和统一指挥安全生产活动的职权;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应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决议,负责处理职代会交予行政落实的问题,并自觉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第六条职代会要引导职工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全面超额完成矿业(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有关推进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全面深化改革等方面的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培育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七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八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公司公开、履行遵章守纪,安全指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相应决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煤业有限公司行政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公司安全生产及安全资金投入、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改制方案,职工违章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内部重要的民主决策机构,是职工履行民主监督和参与管理的重要途径,是企业管理者和职工之间沟通和协商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根据企业发展目标和职工的权益,讨论、审议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职工待遇、企业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管理行为;代表职工与企业管理者协商解决劳动纠纷等。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在册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全体职工的利益。
职工代表大会的产生和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公开透明,选举程序公平公正。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应当依法保障,职工代表行使职权享有法定保护。
第二章代表产生第六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提倡代表候选人自由投票选举的方式。
2.职工代表应当具备优秀的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代表职工的利益为先。
3.男女比例要合理,不得存在性别歧视。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人数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职工人数适当确定,但不得少于法定的最低人数。
第八条职工代表应当定期进行换届选举,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一届。
第九条职工代表选举应当公平公正,选民不受任何限制和干扰,选举结果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选举和选举程序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选举活动应当向职工公开,并有专门组织进行监督。
第三章职权范围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重要职权:1.选举和罢免企业工会主席及其副主席、工会委员等工会组织人员。
2.讨论并批准企业的年度工资方案、福利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
3.监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审议并投票决定企业的重大经济决策。
4.监督企业及其管理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5.代表职工参与企业与政府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协商和洽谈。
第四章会议和决策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一般为每年召开一次;在必要时,可由企业工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4篇)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灌区改革和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灌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接受处机关党委的政治、思想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闭幕后的日常工作,代表和维护单位整体利益和职工的具体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____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和维护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行政领导也要依法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处长的工作报告及对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政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单位提出的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办法及其它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政务公开实施细则、____合同草案。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职工生活福利安排方面的其它事项,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
(五)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推荐先进工作者。
第六条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决定的报告、规划、方案等大____文件,应交有关会议审定。
大会主要文件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民主程序纳入大会议程。
第七条单位行政领导负责职工____的____处理和大会对有关综合经营、行政工作方面决议的____实施。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单位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按行政领导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工会。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实行细则。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情势,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益机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代会在公司党支部领导下,贯彻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益和作用。
第六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对企业的工资调剂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对职工的嘉奖办法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三、审议决定权: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定期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对总经理的任期目标和应实行的职责进行监督,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形可向总经理提出夸奖、嘉奖、晋升或批评、处罚、免职的建议。
五、民主选举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选举企业行政领导,并将选举结果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职代会的任务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两个”文明建议,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职代会要教育公司职工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动员职工贯彻所的各项规定,自觉遵照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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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程序:
1、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并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
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协商代表。
2、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三人至七人,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的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3、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第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条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
双方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协商一致后,根据授权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由企业方制作,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xx工会法》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2006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
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三十一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三十三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
会或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臵方案。
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代表)大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第七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改组、改制等重大问题以及实行企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企业改组、改制、破产的职工安臵方案;
(四)民主评议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评议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国家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2)》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会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参照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候选人。
公司工会应当维护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责。
《公司法》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008xx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三、厂务公开的实现形式
……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由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等,不断充实和丰富职代会的内容,提高职代会的质量和实效,落实好职工群众的
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民主管理制度。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要发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作用。
车间、班组的内部事务也要实行公开。
应依照厂务公开的规定,制定车间、班组内部事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
《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十七条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
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