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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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相关法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相关法条

《xx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程序:1、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并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

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协商代表。

2、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三人至七人,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的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3、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第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条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双方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协商一致后,根据授权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由企业方制作,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xx工会法》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2006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宣讲、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宣讲、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的提案加以分类,送达行政领导,由行政 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并确定责任人和实施 进度,对提案的实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 查。未立案的提案返还提案人,并说明原 因。对提案的立案、督办及对提案的实施 情况在下次职代会上作专项报告。
(二)职代会预备会议

– – – – – – 1、预备会任务 选举大会主席团 职代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的任务是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 题。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一线代表不得少于50% 题。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一线代表不得少于50% 报告大会筹备情况,提出议题和议程的建议。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的 建议; 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通过职工(代表)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一、职代会基本规则
• (一)、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 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的机构,是我国基层企事业民主政治建设 的基本制度。
(二)、任务

1、参与企事业重大决策;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监督企事业领导干部。
(三)、规则

l、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职工(代表) 2、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不少于召开二次。 、职代会一般每届3 3、职代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 可召开。 4、职代会表决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5、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 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6、职代会重大事项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 3、、职工代表述职的内容:
(1)在职代会上代表员工利益、反映员工 呼声、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2)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权利义务的 情况; (3)提案、参政议政的作为情况; (4)传达、宣传职代会精神,贯彻落实职 代会决议的情况;

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管理条例(草案)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法》和《工会法》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机构。

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公司组织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支持经理正确行使职权,确保计划任务的全面完成,教育职工正确处理企业和职工个人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职代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职权第五条公司职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1.提出合理化建议。

2.讨论通过与员工个人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重大人事奖惩。

3.其他企业认为有必要交由职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职工代表第六条职工代表以部门或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无记名差额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要具有一定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关心集体、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在职工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信等。

第七条职代会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代表调出本公司其代表资格消失,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选。

第八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离职或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工代表职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3个月以上假期、退休、亡故、失踪等)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部门补选;职代会届期内可根据需要增补和撤换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失去职工信任(包括但不限于职工代表因违法乱纪、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而严重失职)时,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按程序予以撤换改选。

第九条职代会根据需要可临时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但不享受代表的权利。

第十条代表的权利1.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检查,质询公司各单位执行职代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并对企业中层干部有评议监督权。

3.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时,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一条代表的义务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职工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1.总则1.1为保障企业职工行使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民主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集团公司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保障和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1.3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同时召开,简称“双代会”。

大会召开时可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各自的内容分别举行。

1.4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是集团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5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1.6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集团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1.7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和行政统一指挥的职权,动员和带领职工积极进取,开展生产工作,参加企业管理,搞好生产经营,完成各项任务。

2.职权2.1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2.1.1听取和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等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1.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等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2.1.3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2.1.4审议并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出售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2.1.5评议、监督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2.1.6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2.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代会工作条例

职代会工作条例

职代会工作条例1.1总则(一)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企业民主管理,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推行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三)职代会接受公司党委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四)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2职权根据《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1)定期听取和讨论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员工绩效分配方案,以及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改制方案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方案、奖励办法和重要规章制度,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监督企业依法经营,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4)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5)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6)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

2.3职工代表(一)在公司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代会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比例按在岗职工总数的3%—5%左右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中应有高中级和一般管理人员,科技、工程人员和一线职工。

其中,高中级管理人员占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各占一定比例。

(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与同届职代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解除合同、离厂、内退、离退休或死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时,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出现缺额由基层单位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原所在单位要增补代表,应向公司工会提出报告,同意后方可增补。

职工代表要对选举单位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有关程序撤换本单位职工代表。

基层工会工作制度章程汇编(新)

基层工会工作制度章程汇编(新)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公司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公司,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总经理关于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福利待遇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为公司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产生以部室(车间)或基层分会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

操作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青年职工、女职工均占一定比例,公司和各部室(车间)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条职工代表按部室(车间)或基层分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二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并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标准样本(7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标准样本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透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

它是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用心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用心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用心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五条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____%至____%.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____%;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____%;男女职工代表占必须比例.第六条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能够连选、连任.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第八条职代会作出决议,决定务必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第九条召开职代会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第十条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推荐.第十一条审议透过群众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状况的报告;.第十二条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标准样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哪些(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哪些(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规定)导言:无会议,不管理。

这话说的很对。

很多国企的朋友,日常工作不是在开会,就是在去开会的路上。

临近年末年初,各类年度会议排山倒海压过来,更是忙碌。

一些国企为了让这些会议产生更高的效率,就采用了“套开”的方法,把几个会议合并在一起召开。

先看这几天的两个消息:消息1—“某某某某集团召开某届某次职代会暨2023年工作会”,这是两会合一;消息2—“某某某某院2023年工作会暨某某届某某某次职代会及党的建设工作会在北京召开”,这是三会合一工作会、职代会、党建会,年终会议的名称可真多啊,这些会议都是干什么的?怎么样才能开成功?它们能够放在一起套着开吗?这几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拆一拆。

一、国企年底要开几个会?一年到头,国企必须总结经验、部署工作,所以各层面、各条线都要开会,无论从历史习惯上,还是从工作需要上,或是政策要求上,年终开会是不可少、不能少的必选题。

这么多会集中在一起,怎么才能把它们都开好呢?这需要我们首先把不同的会议主题和内容都彻底搞清楚。

耳熟能详的年度会议,一般有四类:1、年度工作会基本每家企业都要在年底开年度工作会,这是总结年度工作的切实需要,也是很多国企在长期的经营实践当中形成的习惯。

从国资监管的要求看,由于每年底都要召开中央企业、地方国资负责人会议,各家央企集团需要认真贯彻传达最新政策要求,层层有传达需要,客观上更加提升了召开本企业年度工作的迫切性。

一家国企的年度工作会,通常是所有领导人员参加,同时邀请上级单位领导出席,要求所有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领导班子参加,再确定部分列席人员。

会议的内容,一般是两个报告,一是公司一把手(董事长、党委书记)做主题报告,从全局角度落实政策、总结业绩、提出要求;二是公司经营负责人(总经理)做当年的经营分析报告,对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说明并提出新年度的经营发展计划。

会议还将安排对报告进行审议等内容。

总体来说,年度工作会是一个以总结性和计划性为突出标志的大会,对每家企业都很重要。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精品文档,仅供参考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

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供大家参考。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工会法》《黑龙江省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牡林管局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林口林区工会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林口林区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次书记处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关于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的规定,充分发挥会员代表联系会员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团结、依靠会员群众把工会组织建设好,特作如下规定:一、会员代表第一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到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人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个别特大型企业单位,会员代表需超过500人的,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批准;以产业工会指导为主的单位,报相应的全国产业工会批准。

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第三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企业单位中的工人会员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

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分厂,车间、科室,下同)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基层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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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公司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公司,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总经理关于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福利待遇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为公司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
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产生以部室(车间)或基层分会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

操作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青年职工、女职工均占一定比例,公司和各部室(车间)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条职工代表按部室(车间)或基层分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二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并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
表决权。

有权对公司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职工代表应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模范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

三、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操作工、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公司中层以上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团(组)长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第十七条工合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收集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部室(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第十八条部室(车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部门权限范围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第十九条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

班组建设由工会组长协助班长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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